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附件

海关监管货物提离监管场所申请单

编号:[ ]年_______号

以下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海关报关单证编号:

进出口标志:口进口?出口进出境运输方式:?海运口其他_

进出境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提运单号:

集装箱号:

申请提离监管场所情况说明:由于我司有关封货物需要退关提离港区,现向船舶监管科申请加封业务后至海关卡口处办理过卡口验封。望海关予以批准。

启始地点:运抵地点:

运输企业名称:

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公司承诺:

1.上述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抵指定地点;

2.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或挪作它用;

3.对运输过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印章)

日期:2015年06月09日以下栏目由海关填写

海关监管要求:

解除监管:口是;口否

监管性质:口跨港区拖运;口监管退运回申报地海关;口其他____________

监管方式:口加封管理;口非加封管理

口GPS管理;口非GPS管理

口专用通道;口非专用通道

备注:

启始地海关审核意见栏

经办人:_____________

主管科长:____________

( 签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启始地海关作业情况栏运抵地海关作业情况栏

作业情况: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业情况: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

______日

注意事项:

一、本申请单由申请单位出具(按此格式自行制作打印件,手写无效)

二、本申请单无法完全反映的信息,可另加附页,每张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解除监管”一栏选“是”的,无需勾选“监管性质”和“监管方式”,申请单位提交一式三份;“解除监管”一栏“否”的,需勾选“监管性质”和“监管方式”,申请单位提交一式四份。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 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基本要求 1.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2.掌握海关对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 3.掌握报关程序的含义。 4.掌握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含义:是指所有进出口货物。 (二)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直接进入流通、不再复出进口 2、保税货物: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 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时进出境货物: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5、其他:如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所有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前期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模板】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轮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 1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28576316.html,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

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

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卡口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卡口设置及数据联网标准 1.卡口设置标准 (2)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3) 3.电子车牌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4) 4.IC卡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5) 5.电子栏杆系统技术指标 (7) 6.电子关锁技术指标 (8) 7.卡口数据联网方式及标准 (9) 8.卡口验收标准 (10)

1.卡口设置标准 (1)卡口分类 设置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货运量)分类:月进出口量1万标箱以上或货运量10万吨以上的监管场所设置A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至1万标箱或货运量5万至10万吨的监管场所设置B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标箱以下或货运量5万吨以下的监管场所设置C类卡口。 A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集装箱箱号识别设备、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B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C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 (2)卡口通道设置数量 设置A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确定通道数量:月进出口量大于1万标箱、小于5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4道;月进出口量大于5万标箱、小于1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8道;月进出口量大于10万标箱、小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2道;月进出口量大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8道。

设置B、C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不少于2道。 (3)卡口通道设置要求 海关监管场所要分别设置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海关,在进出场所的货车通道分别设置转关、直通、空箱、空车通道。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进出卡口的客车、人员通道数不少于1道,有条件的海关应预留扩展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量确定后,卡口两侧应预留2-4道的扩展空间,以备在业务量大幅增长的时候增加卡口通道,缓解卡口通行压力。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1)自动记录识别进出卡口的集装箱号,一车两箱时,能分别记录识别。 (2)能识别出10英尺、20英尺、40英尺、45英尺以及超高箱箱号。 (3)能判断所记录箱号箱体是否掉包。 (4)通过联网,与报关单、转关申报单或 IC卡中的集装箱箱号以及其他物流数据核对,检验集装箱合法性。 (5)当识别失败时提示人工干预,对经人工干预的

海关监管货物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1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①②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第③情况属于转关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转关运输: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滞报金:(重要考点)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5‰收

(二)保税加工货物 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范围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 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1)审批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 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2008最新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查编码书,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为A的是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或B的俗称为法检货,这类货物需要去商检局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再拿着办好的入(出)境通关单去办理报关手续。其实通关单的性质和机电证的性质一样,都是通关单据的必有单据之一。 注:08年商检局和海关联网,办出入境通关单后最好查一下,看看数据到没到海关那里,如果数据没到就报关的话,容易被退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在货物进口前由在商检局注册登记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和出境的商检程序是差不多的。你可以找报关行或报检行代理,(一般的报关行都有专门的报检员)。如果公司自已有报关员或报检员的话也可以找她们。 "1" 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 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主管机关:商务部;主要管理范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9" 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A" 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 设置规范 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 (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

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 (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1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与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2、关于申报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出口货物必须在进境/出境地办结海关申报手续 B.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必须在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C.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D.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3、下列哪项表述不属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A.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B.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C.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D.一般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一般贸易 4、关于海关接受申报后的报关单数据的修改或撤销,表述错误的是: A.海关接受申报后,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并书面申请海关核准,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 B.海关接受申报并已经通知查验的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申请修改报关单并不涉及许可证件、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的有关数据,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兰§予以同意 C.海关接受申报后,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申报错误的内容可以修改 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并以这种价格申报被海关接受的,可以申请按商检品质认定的实际价格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修改原申报数据 5、关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的主要工作错误的表述是:

A.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B.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 C.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 D.填写查验记录单 6、下列哪种情况海关负责被查货物损坏赔偿: A.海关取样时造成的被查货物损坏 B.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货物磨损 C.确认海关查验记录单后发现的被查货物损坏 D.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查验时开拆货物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 7、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的进口证明是: A.进口货物提货凭证 B.进口货物证明书 C.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 D.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8、A公司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公司是加工企业,A公司签订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料件交由B公司加工,回收后出口,合同备案手续应当由: A.A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B.A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C.B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D.B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9、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B.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实际收发货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 (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

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 (4)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尾气应适当回收,保证排放安全。通风散毒达到0.02g/m3以下不超过2小时。 (5)报警装置要求。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2. 水浸处理。 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 3. 辐照处理。 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 4. 热处理。 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四)其他。 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4. 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 (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建立保税集团时,其牵头企业应向海关交验以下证件:(一)《保税集团申请书》; (二)集团牵头企业及其组成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三)集团内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各加工环节准确合理的耗料定额等有关资料; (四)集团协议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六条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第七条保税集团经批准成立后,如有增加或撤销集团成员企业等情况时,其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或撤销手续。 第八条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内容

第三章海关监管物资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物资: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报税物资:保税加工物资和保税物流物资 3、特定减免税物资: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 业自用物资),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临时进出境物资: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其他:假如通运物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租 赁物资等 (二)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物资:申报到放行时期 2、保税物资:进境到核销时期

3、特定减免税物资: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时期 4、暂准进出境物资: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时期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刻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时期。 假如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接着监管。 (一)前期时期 1、保税物资中的加工贸易物资: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物资: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物资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二)进出境时期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时期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物资。(差不多环节) (三)后续时期: ①保税物资: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物资: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物资:销案。 ④其他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部分租赁物 资:销案。 进出境物资类不和报关时期 报关时期 物资的类不 前期时期 (进出境前办理相 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时期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 理的海关差不多手续的 四个环节) 后续时期 (进出境后需要接 着办理才能结关的 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 物资/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 /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2008-02-01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30【生效日期】2008-3-1 【效力】[部分修改]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海关总署第171号令 2008-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请选择正确的通关规则()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B: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后才能放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C: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D: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交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境外订购一批进口货物,在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缴纳进口税费后由海关放行,该公司应凭下列哪种单据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 A ?由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货运单据 C ?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D、由海关签发的进口收汇核销专用报告单 3、关于申报期限,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B?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 C .经海关批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D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4、下列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内,向海关申报 B、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D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向海关申报 5、关于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以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时记录的日期为申报日期。 B、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签字表示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C、在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以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纸质报关申报的时间为准 D、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6、某批进口货物,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仍未向海关申报。这种情况海关应采取下列选项中的何种方式处理:() A、将货物提取变卖,价款扣除各项费税后,余款保存一年,经收货人申请可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B、将货物扣留,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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