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罗哲文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

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文件对文物保护原则表述的区别反映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认识的进步脉络。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

中国近-古学和建筑学基本上是同时起步的,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首先是建筑学家又开始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代建筑的尝试,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最初实践。从那时起,70余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大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首先从文物保护的目的角度考察,20世纪30年代,我国最初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出发点有三,一是对祖国的热爱,二是认识到古建筑特有的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文

化的记录”的作用,三是对中国古建筑独特的审美价值的热爱。(梁思成:《祝东北大学建筑系第一班毕业生》,《闲谈关于古代建筑的一点消息》)后两点,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认定。50年代,保护对象已经扩展到对莫高窟的保护研究;对文物的价值,概括为革命、历史和艺术三个要素。“一个现存的文物建筑,如肯定了它的历史、艺术价值,就应当坚决保护”(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从60年代起,对文物价值的表述由法律肯定为“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对保护古建筑、石窟寺等的目的,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古为今用”。“保护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古为今用’。主要是用在发挥精神文明的作用上。具体的讲保护古建筑的目的主要有四点,即古建筑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是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和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这四种目的当中,保护古建筑最重要的目的应是作为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这一条,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史证价值。”(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

文物保护的目的决定文物保护的原则。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保存外观的原则,也提出了恢复原状的主张。(1935年,梁思成先生提出了“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的主张。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如1932年提出:“按修理旧建筑物之原则,在美术方面,应以保存原有外观为第一要义”(《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四期《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以后又有补充:凡新补的建筑构件,“所绘彩画花纹色彩俱应仿古,使其与旧有者一致”的要求(《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一期《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1935年,梁思成先生制定《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提出“其(塔)关系杭州风景古迹至为重要。所以我以为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方对得住这钱塘江上得名迹。”(《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50年代,保存原状成为保护古建筑的基本原则,并扩展到建筑结构(内部)。“……古建筑的修理就必须保存它的历史的形式、结构及其一切装饰艺术。这也就是在每一次古建筑修理时,都经中央文化部明确指示的‘必须保存原状’。”“保存原状不但是保存表面可见的部分,内部不可见的部分也应当是保存原状的”(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保护原则问题与保护工程实际紧密联系,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和保护工程规模的扩大,实践中遇到了多方面问题,只有从原则高度加以归纳才可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的阐释,专家们进行的探讨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什么是文物现状,保存什么。

现状是文物存在的客观面貌。50年代政府提出的保存文物现状的要求,应该是针对毁坏或改建文物的行为。比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7月发布的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要求严禁毁坏文物建筑及其内原有的附属物,“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在1951年的一件批复中要求对“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罗哲文:《如何保护古建筑》)。但随之有同志认为现状是一种不加干涉的状态,这显然也是不利于文物的长久保存的。对此专家们指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有人认为现状就是现存的破烂状况,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保存现状当然是要保存某一建筑科学的、健康的现状,而绝不是有什么保什么,更不是去保存其残坏现状……”(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第二,什么是文物原状,如何恢复。

一处文物建筑,从最初建成到我们发现它,往往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维修甚至改建,使我们面对的只是文物的“现状”而不是“原状”。对于“原状”的讨论,祁英涛先生曾概

括为:“对于古建筑原状的理解也是多样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原状就是最早建筑时代的面貌。例如一座唐代建造的房屋,虽然早已经过明代重建,完全改变了唐代的式样,它的原状仍然认为应该是唐代的,不仅在宣传时称它为唐代建筑物,在进行修缮时也往往提出恢复唐代式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不论它的历史情况如何。……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即:一座建筑物的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物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

相应的,对用工程手段恢复文物的原状定性为“复原工程”。“这是一种最彻底的维修工程,目的是恢复残毁结构的原状。包括历代修理中被歪曲、变样,或者被去掉的部分也要予以复原,恢复到原建时期的面貌”(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专家们坚决否定那种脱离现存文物去“推断”文物的初始建造年代,进而按观念去营造那个年代的“文物”的所谓“复原工程”。

第三,如何选择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

1932年,梁思成先生针对蓟县独乐寺现状,提出:“破坏部分,须修补之,如瓦之翻盖及门窗之补制。有失原状者,须恢复之,如内檐斗拱间填塞之土取出,上檐清式外栏杆之恢复辽式,两际山花板之拆去等皆是。二者之中,复原问题较为复杂,必须主其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以志建筑所受每时代影响之为愈。古建筑复原问题,已成建筑考古学中一大争点,在意大利教育部中,至今尚为悬案;而愚见则以保存现状为保存古建筑之最良方法,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对梁先生这一观点,后来的文物保护专家都是非常赞成的。祁英涛先生认为:“实践证明,按照‘保存现状’的原则维修古建筑物,在经费、材料、工期等方面都比较节约,更重要的是它为进行建筑物的原状研究保存了必要的参考资料,争取了研究时间,因而我们所做的大量的维修工程,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恢复原状的工程,必须经过深入的考证,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精湛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财力、物力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要十分谨慎从事。三十年来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所进行的工程,数量是不多的,而且有的是带有实验性质的(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杜仙洲先生认为:“保存现状也并非是消极手段,……采用‘保存现状’的维修方式往往能为日后的恢复原状创造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建筑上的附属艺术品,如砖木雕刻、早期的建筑彩画和壁画,都是不可多得的古代艺术精华,应尽量保存原物,切勿随意拆毁,更不可复制伪品,以假乱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存现状是唯一可取的科学态度(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傅连兴先生说:“因此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具体的恢复原状则常常是十分艰巨的,就某些情况来说,甚至是不可能的。……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中作为名胜出现的古建筑,对它们的保护维修固然要加强,而对于它们那经过长久岁月所形成、并为群众所熟悉的形象却不宜随便加以改动(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对于恢复原状工程必须具备的严格条件,专家还对梁思成先生的观点做了重要的阐发,就是首先是文物建筑本身要具有基本条件。“只有在主体部分,即梁架、斗拱等木构架,大部分保留原建时期的式样和构件、局部残缺或被改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恢复原状(祁英涛《浅谈古建筑复原工程的科学依据》)。”这是最根本的条件。于是在选择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方案的问题方面,主流意见认为,由于复原工程的复杂性,选择复原方案必须慎重,一般应该首选保存现状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保存现状是唯一正确的方案。复原工程还要解决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具有可靠的依据。专家坚决否定用主观臆造的所谓“依据”进行“复原工程”。

第四,不改变文物原状与保存现状、恢复原状的关系。

专家们普遍认为,不改变文物原状涵盖了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的内涵。“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含义在内(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按照最理想的要求,古代木构建筑的修理,恢复原状是最高的要求,保存现状是最低的要求(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延续了这一结论,同时还归纳了必须保存现状的8类内容和可以恢复原状的6类内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第五,尽可能保存文物原物,全面保存古建筑原状。

30年代建筑学家对中国文物保护尝试的贡献之一还在于把现代建筑学、结构学、工程学的知识引入了只由工匠掌握的领域;但他们对于保存传统技术和材料的意义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而对于钢筋混凝土等新建筑材料则充满信任,修理和恢复原状都计划应用这类材料(《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四期《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第五卷第一期《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60年代在进行永乐宫搬迁工程中,开始认真地用传统工艺加工木材仿造大木构件替换不堪使用的旧材料。70年代尝试用化学材料加固古建筑原构件,以尽量减少原材料的更换,开始研究如何全面保持古建筑原状的问题。1985年,祁英涛先生就此作了准确概括:“就单体建筑来说,……应该保持古建筑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状,即:建筑物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法式;原来的构件质地和原来的制作工艺。如果是保持一座建筑群的原状,还应该增加一条,就是必须保持原来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的面貌……(祁英涛《正定隆兴寺慈氏阁复原工程第一、二方案及说明》)”1990年,罗哲文先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太地区文物保护会议上所作发言,进一步归纳为保存文物价值的四个方面,即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和保存原来的建筑技术(罗哲文《古建筑的维修原则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

第六,如何理解整旧如旧。

这是梁思成先生提出来的,首次提出可能是在1952年。据罗哲文先生回忆,梁先生的意见是“古建筑维修要有古意,要‘整旧如旧’(罗哲文《难忘的记忆深切的怀念》)。”1953年,陈明达先生作了类似表达:“……不研究不考虑的焕然一新,使建筑艺术的细部手法、色调等完全失去原来创造的面貌,形式上似乎是修理,而实际的效果则是破坏(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1964年梁思成先生在考察了河北正定后,写了《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其中详细论述了整旧如旧命题。“我还是认为把一座古文物建筑修得焕然一新,犹如把一些周鼎汉镜用擦桐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样,将严重损害到它的历史、艺术价值。”“我认为在重修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建筑中,一般应以‘整旧如旧’为我们的原则(梁思成《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从1978年起,祁英涛先生多次论述,认为整旧如旧是古建筑修理后对外表效果的一种目标,也是外表处理的一种技术措施。“在维修古建筑的工作中,实际不论是恢复原状或是保存现状,最后达到的实际效果,除了坚固以外,还应要求它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这种感觉的来源,除了结构特征分析取得以外,其色彩、光泽更是不可忽视的来源。……要达到上述修理的效果,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所形成的,这种技术措施,被称为‘整旧如旧’(祁英涛《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的保养与维修》、《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修旧如旧”或“整旧如旧”深入人心,很多业外人士不知道“不改变文物原状”而知道“整旧如旧”,说明这一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从来不是法律语言,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原则,则确实不够严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试图把这个问题表述为:要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三、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保存文物价值

上面引用著名专家的论述来阐释“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些论述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我们再从保存文物价值的角度来讨论,使这个问题更为清晰。

文物是一定地域的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或遗留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也就是说,文物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人民所创造的文化的载体,是物化的文化。历史古迹的价值在于“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构-类的记忆”,可以“见证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古代建筑、古代园林同时也是艺术品。历史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也包括具有上述价值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历史信息包括它产生以来所经历的各个时代的信息的叠加的总和,所有信息都应该得到尊重(《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导言、《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导言)。“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当然不排斥审美,也不排斥可能的功能,但他们把文物建筑主要看作历史信息(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的、科技的等等)的载体,它们的价值决定于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量和质,是否丰富,是否重要,是否独特。当他们审视文物建筑优美的形式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它的历史意义(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

既然文物是物化的文化,那么文物保护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对实物的保护,真实、完整地保存其文化信息,尽可能久远地传递下去。文物保护的任务,是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干预,制止和修缮人为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避免、减轻和延缓自然力对文物的损伤。文物现状与原状是一个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文物从被创造产生时开始,就面临着两种力量在改变着它的存在状态。来自自然的力量对文物的改变通常是渐变的,日积月累的,使文物老化,呈现出历史的沧桑感;直至文物发生残损,甚至毁坏,成为遗址。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文物突变。来自人为的干预往往表现为阶段性,比如在文物老化时干预它使之焕然一新,文物发生残损时对文物主体,如建筑的结构,进行干预使之延续存在的年限。人为干预有时使文物发生突变:出于某种原因对文物进行彻底更新,或大规模的改造、添加,使原文物的全部或局部成为遗址,甚至荡然无存。这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使文物状况总在发生改变,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是历史的实际。而我们对文物进行保护时,无论是采取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总是希望把文物的状态,或曰面貌,相对凝固在某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凝固”在现在就是保存现状,“凝固”在从前一个历史时代,就是恢复原状。这样就必须进行与历史进程相逆向的探索:从文物被建造出来之后到我们实施干预之前,文物产生过哪些改变。我们需要解决的最突出问题是,文物的哪些改变是由自然力形成的,它是否对文物的安全稳定造成威胁,是否必须修复;历史各个时期的人们对文物做了哪些工作,哪些是有文化以及结构意义的,必须加以保存;哪些是对文物价值的歪曲、干扰甚至破坏,必须去除。这才能决定我们的工程允许在文物上添加些什么,去掉些什么。我们决策的根据只在于拟采取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有利于实现完整、真实地保存文物固有的价值。

大约从20世纪最后20年开始,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同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标志是文物保护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人们保护文物的热情空前高涨,文物保护的对象空前扩大;而同时利用文物发展地方经济甚至脱贫致富的要求也造成空前的压力。探讨文物保护的原则问题远不只是一个学术问题,也不仅是维修原则,还有若干重要问题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物保护程序的建立等等,都需要认真研究。罗哲文先生在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是非常有远见的(罗哲文《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体系的意见》)。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是建立这个体系的需要。而准确理解和执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则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9月23日8版)

瀚海文化投资集团

商业旅游研发中心

2015 03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2007年4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包括:为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而从事的现状评估、病害分析、修复方案、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与技术经济分析、分析报告或设计文本的编制等业务活动。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设计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乙级设计资质承担一般文物

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doc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文物古迹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一旦破坏了就不会再有了,所以参观文物古迹的时候,要注意好不要破坏这些古人留下的遗产。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近年来,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xx县文体旅局、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推进文物执法,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多方努力,加快xx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xx县一直没有自己的博物馆,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建一座博物馆十分必要。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建设的需要,为展示我县的传统文化,提高全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挖掘和保护文化遗产,20xx年政府投入5000余万元兴建了博物馆,20xx年再次投入3100万元用于博物馆的室内布展工作。xx博物馆位于城南新区,庄子大道与仁和路的交叉口,是xx的一项重要文化建设工程。博物馆与南侧的城市展览馆总占地面积44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博物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博物馆的造型取自于青铜方樽和汉阙,两馆之间用一脉斜坡缓缓相连,像一列正在行

进中的高速动车,昭示着xx社会经济正以稳健的步伐向前更快更好的发展。两馆是xx灿烂的古代文明和光明发展前景之间的对话,在时间和空间上表达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xx博物馆分地上四层,地下一层(2800平方米),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负一层是库房区,一层是接待、服务大厅和临时展厅,二层、三层为固定展览区域。二层是被专家形象地誉为"中国原始第一村"的《尉迟寺遗址》展厅,系统介绍了原始先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景,观众可体验到当时的原始风貌,领略和感知xx先民的广博智慧。三层是《古蒙神韵》展厅和《楹联之乡》,展示xx厚重的文化和馆藏的珍贵文物。 为弥补县博物馆展品的不足,县文物局邀请省博物院青铜器修复专家金学刚对馆藏的一批青铜器、象牙化石进行了修复,共修复青铜器26件、象牙化石2个。文物局还组织人员下乡征集民俗文物,共征集民俗四轮大车3辆,木制播种机1件,木犁子3件,纺车1件,这批展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研究价值,反映了xx淳朴敦厚的民俗风情。 xx博物馆陈列突破了通史展览的陈列结构,立足创新、科学选题、精心取舍,充分利用馆藏文物突出展示xx史前、春秋战国的辉煌。场景设计错落有致,新颖独特;陈列语言运用丰富和谐,文物展示富有节奏感,置身xx博物馆,给人以浓厚的历史气息和明显的时代精神。xx博物馆的陈列在注重学术、艺术定位的同时,又能以人为本,满足广大观众的审美心理,寓教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写明修缮的原因、部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房产所有权证明,所申报拟修缮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京文物[2003]459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有关规定》); 2、文物专家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设计方案,(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 反映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某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 性保护项目 竞争性谈判 项目编号:驻财采购号 项目名称:市博物馆预防性文物保护项目采购人:市博物馆 采购代理机构:市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四.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五.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授予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响应性文件格式

.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注:本项目不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与分包。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需具有二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修复设备类相关项目的人员和设备实施能力,并提供证书原件。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领取(发售) 发售时间: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发售地点:市置地大道与骏马路交叉口置地华庭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另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 联系电话:。 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人民币元,售后不退。 .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人应于年月日的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在途资金视为无效)递交到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市骏马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华庭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31011656.html,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作者:孙治国 来源:《丝路视野》2019年第08期 摘要:可移动文物属于我国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但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基于此,本文针对影响可移动文物的因素,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可移动文化创设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存环境,促使可移动文物得到长久保存。 关键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可以被收藏的文物,也就是历史上各时期留存下来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等,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同时也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财富。但是,由于可移动文物经历的时间太过久远,导致其会受到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能够更好地使其保存下去,就需要对其进行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 一、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因素 (一)自然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光线辐射以及各类微生物和生物等。因此,为了避免可移动文物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并利用现代技术对其进行数字化保护。 (二)人为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人为因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意的损坏,以及各种社会安全事故,比如火灾、盗窃等。因此,也需要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保护管理。 二、可移动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一)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分析 为了降低可移动文物的损坏程度,保证文物不会被不法分子偷窃,就需要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具体需要相关人员做到以下七点。 第一,我國曾颁布多条与博物馆建筑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建设可移动文物库房的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根据当地所存有文物特点布置库房结构等。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可编辑版】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淳口镇2016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胡汉堂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附送: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一)冬季锻炼须注意安全 (1)冬季,天寒地冻,所以锻炼前充分的准备活动是非常必要地。这样可以避免肌肉、肌腱拉伤及关节扭伤和脚跟的蹾伤。 (2)注意保护皮肤,在不影响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戴上手套、耳套。如果天气恶劣,就停止室外活动。 (3)活动时,应注意鼻,口混合呼吸,特别是长跑时,一定不要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 (4)活动后,应注意及时更换汗水湿透的内衣,鞋袜。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文物保护技术-主要是纸质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Relics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200多年仍完好如初。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探伤常用X 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祁英涛古建筑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 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第七条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三)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五)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第十条自修复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修复资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可移动文物作为中华文化的实物见证,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播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宝贵资源。依法开展文物普查,是建设文化强国、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大文化工程,对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国有文物监管、健全国家文物保护和利用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笫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文物作为历史的记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了解我县发展情况与综合实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

保护野外文物的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

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3、盗掘等违法行为造成古遗址、古墓葬损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文物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盗掘古遗址、古墓葬,非法买卖文物。人烟稀少的区域古遗址、古墓葬,大多都有盗洞,盗坑的遗象。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整体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关心和保护文物的意识还不够强,部分干部群众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对辖区内和身边发生的破坏文物的人和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事件没有得到杜绝。同时受财力制约,各级在文物保护设施方面投入较少,使文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依法行政力度不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颁布多年,但是文物执法的主体往往只限于文化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导读:本文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 淳口镇2012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 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组长:胡汉堂 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试行)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试行) 为加强长沙市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古建筑类(含古代建筑物、构筑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名人故居): (一)、古建筑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其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 (三)、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四)、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在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七)、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任意改建、扩建。维修方案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承担文物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制定并张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每月作好安全工作综述。

(九)、古建筑必须配备足额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水源、电源符合安全消防规范。宗教寺观焚香、化纸、燃放鞭炮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监管。 (十)、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和电热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以危害文物安全的方式使用古建筑。 二、古墓葬类(含古文化遗址、名人墓葬、石刻): (一)、古墓葬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或群众性保护组织,该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三)、严禁破坏、盗掘古墓葬。 (四)、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进行涂鸦、刻画。 (五)、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及爆破、射击、钻探、挖掘、垦植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六)、在古墓葬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维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墓葬保护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每日进行安全巡护,发现问题当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7可移动文物保护预概算文本

附件2-7:可移动文物保护预(概)算文本格式

填报说明 一、本预(概)算文本仅用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中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时使用。 二、本预(概)算文本由封面及签署页,目录页,编制说明页,资金计划表、拟进行技术保护藏品、保管品清单、项目预(概)算汇总表、费用明细计算表、材料、工器具购置明细表,以及预(概)算相关资料附件组成。 (一)封面及签署页: 1.项目名称是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2.档案号及册数由编制单位按规定据实填写。 3.编制单位名称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多个编制单位联合编制时,应分别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4.签署页中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法定负责人应签字或盖章,如人员较多时可在封面页后,单独编制签章页。 (二)编制说明页: 1.项目概况:简述文物或品类名称、数量、收藏保管单位情况等;简述进行保护改造的内容,说明本次需要进行保护修复的馆藏出土文物或需升级改造的对象名称,采用的主要工艺、修复文物的等级、计划进度等。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预(概)算总投资及主要分项投资、主要单位投资指标等。 3.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应分别说明。 4.编制依据:编制项目预(概)算所需的一切基础资料,尤其应重点列示经费测算时所使用的文件规定等内容。 (三)预算构成表: 1.预算构成表由资金计划表、拟进行技术保护藏品、保管品清单、项目预(概)算汇总表、费用明细计算表、材料、工器具购置明细表组成。 2.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填列资金计划表。资金计划表中各年度资金数额,应根据项目工程实施周期、进度计划进行测算和填列。 3.各表内容应参考样表内容及格式编制,如有其他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200多年仍完好如初。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探伤常用X 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