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一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管理;办公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各种车辆等)由矿综合科建账管理。

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设备的每年不少于10天的停产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组织生产中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三率指标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检查凡达不到三率之一者,对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罚款300至1000元。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由公司、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购置计划,由物资部负责订货。

第七条各单位需购置的主要大型生产设备(包括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带式输送机、综采、综掘设备、4吨及以上锅炉、各种安全、自动化系统等)和特殊高精度或价格高的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报公司,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研,由各单位组织编写技术规范书,报物资部招标采购,技术协议书由各矿与厂家签订。

第八条购置设备前,必须落实好资金来源。

第九条设备的选型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

(二)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非淘汰产品;

(三)对选购的设备应了解其各技术参数、效率、精度、性能、制造质量等情况;

(四)选购的设备应具有: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设备可靠、便于维修、经济合理、标准化程度高、设备投资少等要求。

第十条订购及发放设备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需购置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计划(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用时间),机电科平衡库存后,每月一次向物资供应科提出采购计划及设备技术规范书,由公司物资供应部汇总招标采购;

(二)设备购进后,由物资、机电、计划、使用单位及厂家共同进行验收。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领取,建账、剔号、登记后,按照各生产单位所报计划发放。

(三)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前应有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包机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集中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主要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及生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矿井提升机必须按《矿井主要提升装置许可运行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取得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各矿机电科必须设置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设备基础工作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牌一致,实现数字化管理,并做到:

(一)各类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挂牌、入微机,公司建立设备总台帐,矿建立分类设备台帐;队、科负责管理的设备建立设备保管手册;

(二)公司、矿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生产单位设备保管手册每月核对一次;矿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十六条矿机电科要有设备存放仓库,以备领取设备及回收修理好的设备存放。计划及领取设备应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生产单位若私自从物资科领

取或使用未在机电科设备组建账的设备,按照设备总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补齐手续。

第十七条设备在某一工作地点使用完后,需要升井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升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回收交接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组组织检查验收。若有人为损坏行为或丢失设备者,按照损坏和丢失设备的价值乘以1.5系数,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赔偿,并对责任者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回收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组要组织检查鉴定,分完好、小修和大修。完好和小修的由矿自行清理、小修后,机电科设备组验收入库待用;需要大修的,机电科提出大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生技部审核,由物资部外委大修。需要在修理厂家拆开鉴定的,由矿机电、生技部、物资部派人一块参加,并签订大修内容费用鉴定单。大修竣工后,上述人员一块验收,并签订大修竣工验收单。机电科设备组要对设备的小修、大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机电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齐全,全部进入数字化系统。

(一)机电科负责对新到货设备开箱验收时图纸资料收集、分配及复制的管理工作。原则上设备组保存一份原件,矿档案室保存一份原件,使用单位、物供部门各保留一份复印件。

(二)在茂华公司内部调剂设备时随机提供相应的图纸资料。

第二十条按时向公司报送年、季、月度设备在用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时间及时、印章齐全。

第四章设备的调剂利用与调拨

第二十一条除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不用设备或新购进的2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称为闲置设备。

第二十二条暂不需用的或需要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设备的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公司生技部、财务部核准后不提折旧。重新启用的设备,公司鉴定审批后方能列入使用设备。封存的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

第二十三条闲置设备应根据各矿生产需要,尽早投入到生产中去。

第二十四条转售或出租闲置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国家规定已淘汰的设备和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

让和出租。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调拨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由公司集中办理,各使用单位不经公司批准无权进行调拨、出让、转售设备;

(二)公司内的调拨由物资部填写《机电设备内部调拨单》,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章,经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批后,物资部进行调拨,各部门相应变更固定资产所属单位;

(三)需要向外单位转让的设备,可由使用单位写出转让申请报告,由公司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性能及状态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提出转让价格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部进行转让及销账处理;

(四)转让的设备应连同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技术档案一并交使用单位。

第五章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费用不超过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的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可列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或维简费中支出。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费支付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或维简费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设备更新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三)严重污染环境,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设备报废结合设备清查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矿逐级审核后报公司。公司组织工程部、生技部、财务部、物资部等进行鉴定审查后,按下列规定批准执行:

(一)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公司批准;

(二)未提足折旧确需报废的设备,由公司审查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第二十九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的利用部份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己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六章设备的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矿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由矿安监科组织机电等单位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技部、物资部及矿相关人员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属于责任事故的,5000元及以下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还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5000元以上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且属失职行为的,除罚款赔偿外,应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事故分析后,属于矿上分析处理的由矿进行通报;属于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由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矿机电科要对每次机电事故填写登记表存档,并计算机电事故率。公司生技部对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机电事故要记录存档。

第七章设备的备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电科要设专职或兼职设备备件管理人员,负责矿所有设备备件的计划编制、备件的保存、发放、消耗定额及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每月向机电科报送一次备件需求计划,机电科汇总后每月给物资科提交备件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资部汇总采购。计划备件购进后,由机电科统一领取,建账后按照各生产单位计划发放。

第三十八条备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备件库存情况,常用备件要做到常备不缺。备件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并以旧换新。

第三十九条备件采购要确保质量,发现以次充好或伪劣产品,将给与采购

人员等价罚款并退货。使用要规范保养且及时维护,凡是人为损坏备件,将给与责任者等价罚款。

二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固定设备的综合规定

第一条大型固定设备主要包括主提升绞车(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绞车和提人绞车)、主排水泵、主扇风机、空气压缩机、钢丝绳芯皮带、10kv以上供电系统。

第二条固定设备改变其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及其系统能力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经公司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固定设备的值班司机要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周期表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在运行中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分管固定设备的领导汇报,影响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第四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照《检修周期表》的内容和周期(详见附表1—4),实行强制性的检修,每年的停产检修日不得少于10天,并严格执行每日两小时检修制度,停产检修计划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申报:

(一)停产检修计划要编制停风、停电和停水通知,随检修计划上报和发至各有关单位;35KV系统检修要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

(二)停产检修计划在检修前五天,由矿机电副矿长带领机电科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和安监科分管人员来公司汇报检修项目和安全措施,检修计划一式两份报公司;

(三)停产检修项目和时间不准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一般项目要经机电副矿长批准,重点项目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检修完毕,要由机电副矿长组织验收.整理各种检修资料、记录存档。

第五条大型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进行探伤,并存好探伤报告,对在探伤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第六条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合理选用润滑油脂,其型号、牌号和更换周期,要符合设备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化验,压缩机油必须经过闪点试验,化验和试验单据要纳入技术档案管理,并记入设备检修履历簿内。

第七条机电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写主要项目的施工措施必须经调查研究、现场勘察后方可进行编写;

(二)施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措施名称、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入、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的内容、施工顺序与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施工进度(2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项目要制定施工进度表)和劳动组织等;

(三)下列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措施:

1.停产检修的主要项目;

2.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3.连续工作8小时及以上的检修项目;

4.斜井提升绞车更换钢丝绳;大型固定设备的电控系统调整;1.2米及以上绞车的减速机、滚筒、制动系统、润滑系统解体检查检修,更换轴套、轴瓦、齿轮、联轴节、滚筒板、闸板、支轮、联接键、传动轴和制动系统的主要零部件等;

5.水平泵房和变配电硐室的安装撤除;采区变电所的安装撤除;

6.20m3/min及以上压风机、4吨及以上锅炉、1.2米及以上绞车和综放工作面安装撤除;

7.主扇风机的检修安装;

8.强力皮带机、宽1米及以上的皮带机安装撤除;强力皮带机主机解体检查、检修和更换主要零部件;

9.斜井升降大型物件;人行车做脱钩试验;

10.35kV主变吊芯检修、安装撤除;

11.井下10kv以上电缆敷设、撤除和运输;

12.井架安装、撤除、检修及高空作业;更换天轮;

13.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架设、撤除和检修;

14.起吊、运输大型物件时重量超过其运输设备和设施的正常允许能力或外形尺寸超出其起吊运输设备所正常允许的尺寸;

15.综采、综掘设备更换、修理大型部件。

16.水泵联合试运转和主扇风机反风演习;

17.试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18.处理大型机电事故要有应急措施;

19.采区和井下电缆、设备的电气试验;

(四)措施的审批:停产两天及以上的检修、安装和对大型固定设备重点部位进行改造等项目的施工措施和规程规定中需报上级审批的施工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其它措施由本矿审批。

提升系统检修周期表附表1

5、措施的传达贯彻:报公司审批的措施由各检修单位主管技术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要有记录,重要措施要经考试后人人签字;其它项目的施工措施由分管技术员传达贯彻。

第二章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

第八条投入运行后的固定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以下技术档案:

(一)矿井提升机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及技术改造的资料

及文件、提升钢丝绳及防坠器试验记录、主要零部件的探伤报告、技术测定报告、继电保护整定记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及技术改造的资料及文件、反风演习有关通风机运转性能参数记录和技术测定报告等资料;

(三)矿井主排水泵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及技术改造的资料及文件、技术测定报告和联合试运转报告等资料;

(四)空气压缩机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资料、技术测定报告和安全阀校验记录等资料;

(五)钢丝绳芯皮带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及技术改造的资料、设备大修资料。

(六)技术资料的存档管理:矿档案室存档原件一份,机电科存档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使用单位或部门存档复印件一份。各级存档管理要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个别损坏的可以提前复制。

第九条固定设备更新改造后,要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和制度的内容,岗位责任制应每三年审查修订一次。固定设备要建立要害场所管理制(门口张挂)、岗位责任制和包机制(张挂)、交接班制(张挂)、操作规程(张挂)、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修制度、领导干部上岗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检查标准和周期、润滑油脂和其它润滑材料的检验制度;主提升机、强力皮带要建立安全保护装置日检查试验制。

第十条固定设备机房要建立以下记录:

(一)设备检查记录,主要记录对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的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其中提升系统要记录每天对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天轮、提升机滚筒、制动系统、调绳装置及深度指示器传动部分等维护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并有维修工签字;

(二)设备检修记录。主要记录设备部件的更换、修复、探伤和电气控制部分的调试、整定数据;

(三)运转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主要记录司机每班在交接班时的交接情况并进行交接签字;运转日志记录中所列入的记录项目,凡是有数字显示者,均要记录具体数字,不得用其它符号代替。其中提升机司机在接班后要对过卷保护开关

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四)干部上岗记录。各分管干部上岗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每月上岗次数上岗,主要记录分管干部在上岗时对设备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其中主提升系统还要建立月检记录,机电副矿长必须每月组织机电科长、分管技术人员等按照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统月检表”进行检查并填好月检表;

(五)外来人员登记记录。除值班司机、维修人员以及按规定定期上岗的干部、技术人员外,其余人员进入机房均需登记记录,并有值班司机签字;

(六)事故记录。主要记录设备和系统所发生的异常运行状态、各种保护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提升装置(强力胶带机)主要记录每天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保护装置、后备保护以及紧急制动开关、门闭锁开关等检查、试验和问题处理情况,并有维修工签字;空气压缩机主要记录安全阀、断水、断油保护的试验情况和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主排水泵主要记录水仓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试验和检漏继电器的试验情况;

(八)提升机要建立钢丝绳日检记录。主要记录使用钢丝绳的悬挂、更换、定期试验日期和维修人员在现场每天对在用钢丝绳断丝数、锈蚀、磨损情况及其位置和其它异常状态的检查情况。钢丝绳连接钩头处必须每半个月打开抽绳检查一次,每次检查要有检查人员签字,分管技术人员要定期抽查签字。

第三章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

第十一条各矿每年认真编制年度所需检测的大型固定设备计划,并按程序报公司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性能测试部门要向使用单位提交测定报告。

第十二条大型固定设备及重要专用设备,如提升设备、排水设备、主运输设备、通风设备、压风设备等要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设备技术测定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并保管好技术测定报告,应测试的设备及要求如下:

(一)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防过卷、防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各保险(护)装置。

2.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3.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4.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5.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6.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7.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8.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二)主通风机投入运行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五年内,如果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也要做一次性能测试。测试内容及收集的资料有:

1.绘制通风机性能曲线。对通风机进行测试的工况点选择,一般不少于lo 个,且均匀分布。对轴流式通风机,应绘制出风机装置静压特性曲线,对离心式风机,应把全压特性曲线转化为静压特性曲线;·

2.对轴流式通风机,应测出喘振点;

3.计算出正常运行工况时的静压效率和轴功率。

(三)主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测试内容:

1.水泵性能曲线应在不同流量值的情况下进行绘制,测点不少于5个;

2.计算出水泵运行工况下的效率、排水系统总效率和吨水百米电耗。

(四)使用中的空气压缩机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要测试压缩机的排气量、各级排气温度、压力并计算出压缩机的比功率和排气效率。

第四章保护装置的设置及使用

第十三条主提升机的保护装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护装置必须配齐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二)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

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双线制是指具有相同保护性能而且各自独立工作的双套保护装置;

(三)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十四条主通风机控制系统必须设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高压电机应装设避雷装置;电动机和风机的轴承要有超温报警;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第十五条主排水泵启动柜必须设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水仓要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护罩和警示牌。

第十六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十七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五章固定设备的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斜井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斜井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十九条提升运输绞车安装前必须按现场条件核算其最大静拉力和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才能安装使用,严禁超载提升。

第二十条对在用提升钢丝绳改变型号、直径,都必须进行校核计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分管矿长审核,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更换使用。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使用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8mm以上钢丝绳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悬挂使用,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三)钢丝绳检验报告由煤矿机电科负责同钢丝绳使用记录一起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主提升机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使用中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斜、立井主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采区运输绞车钢丝绳至少每周由维修工检查一次断丝、磨损、锈蚀等情况,检查磨损必须用专用量具,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内;

(二)连接装置处的钢丝绳必须每半个月拆卡抽绳检查一次,钢丝绳使用到后期或发现断丝较多、发展较快时,要适当缩短检查周期;

(三)机电科长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查阅后签字,并注明日

期。分管技术人员必须每周查阅一次,并签字。钢丝绳使用后期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四)在钢丝绳使用的中期每月至少一次,使用后期每周至少一次由分管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对钢丝绳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有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的突然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二十三条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探伤,坚持每天检查,认真记录,分管技术人员要定期审查并在记录上签字。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提升机升降人员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的制度。如果防止过卷、防止超速、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松绳报警装置和后备减速开关失效或有故障时,提升机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第二十五条主扇风机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机壳、风门不漏风,不锈蚀,主扇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扇风机,主、备用风机lOmin内开动起来,运行效率不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二)反风装置的每个机构必须灵活可靠,并在10min内完成反风任务,同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试验;

(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在线检测装置完好运行可靠。

(四)叶轮安装角度要一致,应保持平衡,且无积尘,至少每半年清扫一次;

(五)主扇风机房不得用火炉取暖,井口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堆放易燃物品。

第二十六条压风机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气缸无裂纹,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性能要良好;

(二)电机和电控设备接地系统完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和压力调节器要齐全,指示准确,动作可靠;

(四)滤风器要每三个月清洗一次,空气压缩机的进出风管和风包每年清扫一次。

(五)风包及时排污并排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第二十七条主排水泵每年要进行检修,每个泵房水泵的工作台数不少于装机台数的三分之二,3台及以下要台台检修,水泵检修要认真填写检修履历簿存档备查,水泵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泵体、电机、环形管路、闸阀等要防腐良好,泵体无裂纹,各闸阀使用正常,操作灵活不漏水;

(二)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齐全,指示正确;

(三)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能在5min内起动水泵。

第二十八条水泵联合试运转和技术测定工作必须在每年的5月底完成,试验、测定报告于6月上旬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九条主排水水仓每年在雨季前必须清挖 1次,竣工后要有矿机电矿长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泵房的吸水井要随时保持清洁。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违反上述之一条者,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出现设备事故的,参照《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由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确认)对相关人员奖励500至2000元。

三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锅炉使用登记的签发与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政府锅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时锅炉不准投入使用。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应填写《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三)锅炉房平面图;

(四)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持证司炉工人数。

第二条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一)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二)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三)锅炉检验报告。

第三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公司和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一)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二)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三)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四)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二章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I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的热水锅炉。

第六条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运行状态检验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第八条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持证类别应与所检验锅炉相适应。

第九条管理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上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时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二)在岗司炉工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锅炉相适应;当班司炉工是否都在岗位上;

(三)《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八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切实执行;六项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认真;

(四)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第十条锅炉本体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件可见部位有无变形、泄漏、结焦、积灰;

(二)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锅炉的耐火砌筑有无破损、脱落;

(三)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检查孔周围有无腐蚀、渗透;

(四)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标器的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五)省煤器的保护装置(再循环管或旁通烟道)是否可靠。

第十一条安全附件、自控仪表及附属设备校验内容包括:

(一)安全阀:

1.是否经过校验(看校验记录)与铅封,观察安全阀有无泄漏;

2.有无泄放管,在泄放管上是否装有阀门。蒸汽锅炉安全泄放管底部是否装有疏水管,疏水管上有无阀门;

3.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2.45MPa的锅炉,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可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或进行超压自动泄放试验;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的锅炉及热水锅炉,应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当进行自动泄放试验时,应观察安全阀的启座、回座是否灵敏可靠,其值是否准确;

(二)压力表是否经过法定计量单位校验合格并铅封,且是否在有效期内;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旋塞;拧动三通旋塞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三)水位计水位是否清晰可见;在水位表上是否标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红线;玻璃管水位表有无防护罩;两只水位表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一次仪表的旋塞是否灵敏,水位表是否泄漏;水位表有无放水管,是否接到安全地点,在检验员监督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

(四)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装置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极限低水位自动停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司炉工人应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

(五)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连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六)燃泊、燃气、燃煤粉锅炉有无点火程序以及熄火保护装置,并由司炉

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七)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c,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 的热水锅炉有无超温报警装置,司炉工应在检查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或者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八)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有无渗漏。对于蒸汽锅炉及自然循环热水锅炉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以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观察排污有无振动;

(九)给水设备、阀门能否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十)炉排、上煤机、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十一)热水锅炉出口水温的温度计指示值是否正确;集气装置、除污器、恒压措施,膨胀水箱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水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确,上次定期检验意见书中关于结垢、腐蚀等问题是否整改;

(二)水质化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或持证);

(三)水质化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定值。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其结论分为:

(一)可以运行;检验结果基本符合现行规程、规定,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二)监督运行,限期整改:低水位报警和连锁装置、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超温报警装置不全或不灵;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效果不好;司炉工操作类别与所操作的锅炉不符;其他不会立即导致事故的问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运行:

1.受压元件严重变形、泄漏或结焦;

2.管接头、阀门、法兰及门孔严重渗漏或腐蚀;

3.无旁通烟道的锅炉,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

4.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全或不灵而又不能及时更换或修理;

5.给水泵给水失灵;

6.风机、炉排不正常;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