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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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并购风险,保障投资收益,提高并购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并购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三)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理念;

(四)有利于集团公司结构调整优化、资产质量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单一房产、土地、车辆、物资等资产的购买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投资主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

利。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和并购行为的特点,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两级责任主体进行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是并购行为的决策机构,除明确授权事项外,并购行为均由集团公司集中决策。决策机制按照《中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负责与并购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一)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并购行为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以下并购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办公厅负责办公场所(含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

规划发展部负责电源项目前期成果的收购;

(四)境外并购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国际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所管理基层单位并购行为

的管理和实施,对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在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开展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估值)、并购方案实施等工作,原则上不应作为股权并购的主体。

第十一条对于境外并购项目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专业技术性强的境内项目(即重大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可设立并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立项阶段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搜集项目并购信息,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形成并购初步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参照相关操作实施细则)。对于重大并购项目,分、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汇报,获取专业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履行内部立项决策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并随附初步分析评价报告和分、子公司立项决策文件(相关文件应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划分,集团公司责任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重大并购项目批复前还应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

立项请示未获批复,分、子公司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以及采取竞拍、投标或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可由分、子公司决策立项,并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依据。立项决策的相关材料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发起的项目,可以委托分、子公司开展后续尽职调查、项目论证、方案报批及实施等工作。

第十七条并购标的选择要符合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满足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要求。

第十八条并购主体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主营业务范围、区域资源、投资能力等因素。严禁系统内部多家企业无序竞争、人为提高并购成本。

第四章论证阶段

第十九条立项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分、子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估值)、交易方案设计等工作。境内常规电源项目的技术尽职调查、经济性评价、交易方案设计可由分、子公司组织系统内外部专家进行。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设立中介机构库的,应在其范围内进行中介机构选聘。对于重大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将直接组织或参与中介机构选聘、交易方案设计等工作。基层企业可依据集团公司

或分、子公司选聘结果开展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同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附件。分、子公司应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内外部专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在自基准日起7个月内,将并购标的评估或估值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在受理合格的评估或估值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相关分、子公司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报集团公司复审直至合格。通过评审会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分、子公司正式办理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与转让方就关键性条款组织商务谈判。集团公司直接组织或参与重大并购项目的关键性条款的谈判工作。在合同谈判中,应对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或估值报告中披露的风险事项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并购必要性分析、中介机构调查情况、并购方案、经济效益评价、风险评估和建议、结论等。中介机构和系统专家的评审报告和意见均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报告内容参照相关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在并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并购决策文件后,向集团公司提交并购请示,并随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子公司并购决策文件(相

关文件应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境外并购项目要充分考虑投资所在国的风险溢价水平,加强尽职调查和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七条境外并购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分、子公司可对标的资产进行初步估值分析,并履行无约束力报价程序。在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形成并购项目信息报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议无误后,向国家发改委履行信息备案程序。

第五章决策阶段

第二十八条收到分、子公司并购请示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划分,集团公司责任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和中介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决定是否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集团公司决策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九条并购请示未获批复,分、子公司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境外并购项目,分、子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境外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报审材料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待并购请示经集团公司决策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向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核准、登记等程序。

第六章实施阶段

第三十一条并购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分、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购方案的实施工作,履行必要的“三会”程序,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签订、股权(资产)交割、并购款项支付、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的调整、产权登记、工商变更以及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业务整合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境外项目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及开展其他后续工作前,需完成境内、外政策监管部门报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和履行必要的监管程序,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并购价款。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分、子公司要及时将并购标的纳入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

第七章后评价与考核阶段

第三十五条分、子公司在并购标的正常生产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其它重要节点后,组织系统内部专家或中介机构,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并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后评价报告。具体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并购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后评价报告和其它评价方式的基础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基础,

对分、子公司进行考核,并将相关结果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分、子公司对并购标的的盈利预测值和经济增加值(EVA)的预测值将作为集团公司确定年度考核指标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在完成并购项目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及资产交割后,分子公司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报送并购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作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分、子公司要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材料编写工作。要强化境外并购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注重并购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并购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对境外重大并购投资项目应开展阶段性进展情况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必要时报集团公司研究。

第四十一条在并购项目推进过程中, 分、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方案执行,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集团公司反馈和汇报。如因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商务条件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技术、经济性评价结果出现偏差或交易方案需做出调整,分、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中止项目的推进,并做好相应的措施,防范国有资

产的损失。如需要修改交易方案或终止、退出项目,分、子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第九章经济评价

第四十二条并购行为的经济评价包括并购标的经济评价和股东投资经济评价,对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等边界条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三条股权并购项目原则上要求并购标的在实现正常生产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能出现亏损,主要经济评价指标的要求如下:

(一)并购标的在剩余经营期内累计经济增加值(EVA)为正值;

(二)并购主体股东投资净现值应为正值;

(三)并购主体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控制标准中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第四十四条境外并购项目开展经济评价时,应根据投资所在国的经济情况和投资项目的特点,适当增加可比性经济评价指标,全面准确地评价项目投资收益;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汇兑风险,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境外并购项目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可参照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并考虑投资所在国相关行业风险溢价等因素后确定。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照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定期公布的信息)的海外并购项目,其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经营性资产可结合资产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模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具有战略意义的并购项目,经济评价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在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进行并购的;

(二)并购方案(含初步分析评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集团公司决策产生误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过程、后续整合过程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中介机构评价报告的质量将作为下一次选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如发现中介机构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等问题,造成并购标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或重组成本等与可行

性研究报告存在较大差距,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将出具警示函,或列入不再聘用的黑名单;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并购计划与总结

第五十条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各自的区域、行业特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并购投资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上报的年度并购投资计划进行汇总和梳理,分析年度并购项目的区域和产业布局,具体项目经决策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年度并购投资计划和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分、子公司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上年度并购投资工作总结(包括并购计划执行情况和具体项目并购后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业务整合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五十三条分、子公司在项目并购过程中应关注和研究有关科技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著作权归属等问题,防止并购后产生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归属的异议和纠纷,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并购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并购项

目应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各类文件和资料,并于年终或项目终结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并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廉政法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原《中国××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制〔2013〕141号)、《中国××集团公司并购管理流程规则(试行)》(××集团制〔2013〕143号)即行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

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Array制度 贵州中财福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创投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4) 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6)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7)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2DFrIgUg。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11) 9t1gdD3。 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2) 2l1Mthx。 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23) OegEfdb。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产或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及xxxxxxxxxx。 (一)办公用品:笔、墨、纸、文具、书刊、相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通讯器材等。 (二)后勤物资:风扇、空调、电视、洗衣机、热水器、沙发、茶几、衣橱、厨房用具、粮油蔬菜、保洁用品、劳保用品、礼品等。 (三)印刷类:非定制类票据、广告彩页等。 (四)工程维修类:五金、水暖、装修等。 (五)服务类:培训、软件、租赁等。 (六)备注:促销用定制类、广告服务类、在郑各子公司与总部通用类物品等,在采购部人员充实到位后可由采购部统一采购(以集团正式通知为准)。 第三条职责 (一)采购部 1、负责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 2、各部门(或分子公司)采购需求的沟通; 3、具体采购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审计监察中心 1、负责过程监督、事后审计; 2、采购类举报的调查; (三)各请购部门(或分子公司) 1、负责本部门采购申请的审核及领用的审批; 2、负责技术支持与现场配合; 3、根据需要参与采购评审; (四)财务部门 1、参与请购审核;

2、根据合同约定,按流程付款; (五)议价小组 采购议价小组由董办、采购部、财务中心、审计监察中心人员组成,负责集团大宗物品采购及价值超2000元以上物品的价格谈判,谈判结束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表》(见附件一)。 第四条采购工作原则 (一)三比原则:即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 (二)三审一检原则: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审核和质量检测。 (三)计划性、经济性原则:各部门在进行物资采购前必须向仓库确认该物资库存情况,如无此项库存或库存不足方可申请采购;当天必须完成的加急申购,必须由各中心总监级以上人员签字确认或短信确认;物资采购到位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完成后由库管通知领取,如通知后却长期未领取(参照申请时所填库存期限),将追究申请人责任。 (四)严遵流程原则:各部门不得未经申报,便自行实施采购工作。各部门如未曾提交申请,该物资款项由该部门自行承担。 (五)集中采购、专业管理原则:电脑、打印机等电子产品的售后手续由采购人员移交信息部保管和后期售后服务;其他物资的售后手续保管和后期售后维护由工程组负责。 (六)严控现金采购原则:采购备用资金为人民币5000元,采购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需及时报票(参照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长时间拖欠现象,超出备用金范围优先采用先刷信用卡后报销原则,大额采购则采用转账形式避免现金交易。 第五条请购流程与要求 (一)请购的提出 1、请购发起人根据需求状况、库存数量等要求,在OA中提交采购申请,注明请购用途、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需求日期、计划出库起止时间(必填项)及其它注意事项。 2、紧急请购时,申请部门应备注“紧急”字样并预估采购金额,根据集团授权权限,由被授权人发短信至采购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安排采购;请购部门务必于两个工作日内按流程补齐手续。 (二)采购申请审批流程图 详见附件2《采购工作流程图》中“采购申请阶段”。 (三)请购的撤消 已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核批准尚未实施采购时,请购部门需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员,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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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 XX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产及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债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办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评审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它公司或项目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及权限、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过程管理及投资考核和奖惩。

1、设置投资决策机构,对集团所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指建立和实行有序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2、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指投资项目获批准后,按计划、预算实施,使实施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元需及时对原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审批。 3、投资绩效管理指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投资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对投资运营单元进行正负向激励或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及评审流程 第五条根据股东会授权,集团董事局和各产业集团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局审批。 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现行信贷政策和有关授权权限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查。负责制定与并购贷款授信审批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根据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和托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除长期投资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类应收债权、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长期投资另行制订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的以下事项须报经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审批或审定: (一)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二)资产重组事项; (三)处理各项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的资产(含50万元); (四)为系统内部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50%的; (五)以企业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须报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以下资产经营管理事项可自行决定,按正常手

续办理,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办法;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各项在50 万元以内的资产; (三)为交通系统内部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内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 第七条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类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实行有偿转让或转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企业对交通系统外部企业的银行贷款及其他保函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为内部企业提供的担保应按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对企业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所有担保,财务部门必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对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应及时加以催讨或清理,同时要注意留下凭证,以便日后采取法律手段时作为证据。原则上不允许在2001年以后再发生因诉讼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年元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治理方法

为了实现“通过坚决不移的改革和进展,把华润建成在主营行业有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国有控股企业,并实现股东价值和职员价值最大化”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进展战略,合理分配资源,健全和完善集团投资治理体制,客观评判项目,促进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实现连续健康进展,特制定此治理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二条本方法所述投资活动的形式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收购、兼并等资本项下的经济活动;己有业务因扩大规模而需 再注资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投资活动的差不多目的在于顺应经济进展需要,适时调整集团业务分布,不断提高资产质素与盈利能力,保持 连续健康进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进展战略目标。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进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 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 领导者;在进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进展;形成多元 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固 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 业务,投资内地,在以后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治理, 形成资金优势;利用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建立稳固防火 墙;严格财务治理,加强审计功能。 人才战略:广纳人才,内部培养擢升为主;建立目标文 化;深入持久地改革机制;加强培训、沟通,加强团队 建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职员价值最大化的统一, 形成“大华润”。 组织战略:统一调动资源,形成主业,形成统一的治理 方式;由集团负责治理战略进展、负责要紧治理人员的 任免与擢升、负责财务政策的制定与资金调配、负责预 算审批与评判考核、负责内部资源的调配、负责对外形 象宣传;集团要更精干,利润中心要更具竞争力。 第五条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利于在自身所处的行业内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 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严禁投资与自身业务或进展方 向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严格依据业务分类对各一级利润中心分配资源来支持其投资活动。即: 1.集中资源重点进展明星类业务,在符合投资条件情形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品范文】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XX等文件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权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及增资扩股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及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投资等,下同)以及金融资产投资(证券、期货、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公司为第一层级企业,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下同)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子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二层级子公司和第二层级子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三层级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须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投资项目从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到后评价的全过程执行,并承担投资风险和投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建立由党委会负责讨论研究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为投资事项协助管理职能部门,律师事务部为投资事项法律审核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投资事项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定稿

北科建集团 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管理职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实际控制力的所属企业)所有新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企业并购或与政府先确定合作意向后通过公开市场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 第四条项目投资管理分为项目研究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评估四个阶段。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对公司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主管副总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专业机构完成项目论证,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文件。 第八条发展经营部对主管副总负责,是项目开发管理的牵头部门,进行开发项目投资论证、尽职调查等工作,负责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等文件。必要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投资分析,完成投资论证各项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审计部、规划与产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项目投资管理全过程中相应职责,包括配合项目论证、参与编制立项建议书、投资建议书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投资研究论证,但项目投资决策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项目投资原则与标准 第十一条坚持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区域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规划的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以科技地产项目为特色,战略性投资项目和策略性投资项目相结合的投资原则。 公司战略性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为5-10年,策略性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公司坚持以社会效益为首、以经济效益为本的项目投资目标,投资项目应具备必要的规模体量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公司项目投资收益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的投资回报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坚持立足北京、兼顾外埠的区域投资原则,投资布局于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或城市。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编制年度项目储备计划,结合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政策,坚持反周期投资策略,以合理低价获取土地资源。 第四章项目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新项目来源包括以下途径:一是国土部门土地招拍挂公告信息;二是外部并购或转让类项目信息;三是政府合作及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土地市场公开出让类项目需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企业并购类项目需经立项研究、尽职调查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政府合作及其他项目需经立项研究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和投资建议书。 第十八条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展经营部通报新项目信息。发展经营部对所接收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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