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二是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绩效工资外单独发放。
其他主管部门单独发文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都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单独发放。
为便于工作,我们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进行了梳理,但由于时间仓促可能存在遗漏,若有遗漏的项目,请行业主管部门提
供国家相关文件依据,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一)国家规定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序号
9岗位津贴名称
医疗卫生津贴
xx社会福利工
作人员岗位津贴
农林科技
浮动工资
广播电视
播音员津贴
教龄津贴
特殊教育补贴
护士护龄津贴
殡葬工作人员
特殊行业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
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从事或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有传染
危险的相关人员
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
县以下农林一线
科技干部
电台、电视台
相关工作人员
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工读学校、盲聋哑等
特殊教育学校
各级医疗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
一线、二线工作人员
及公墓管理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发放标准每人每月
4—15元
每人每天
0.2—
0.4元
浮动一级
每人每月
5、6、8元
每人每月
3、5、
7、10元
按基本工资
15%发放
每人每月
3、5、
7、10元
每人每月
30—40元
保健津贴每人
0.6元文件依据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80)劳总薪字第186号国发[1983]74号
(1984)广发干字330号劳人薪[1985]40号劳人薪[1985]40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3号劳人薪[1986]106号
每天
0.4-
1.8元
10
11
12中小学班主任
津贴
林业系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班主任工作人员
全民所有制的林业事业
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15元
每人每月
10-
12、8-
9、6、4元每人每天
8.5元、9元
每人每天
2—3元
每人每天
2—3元
每人每天
3、4、7元
每人每天
3、4、5元
每人每天
2.5、
3、3.5元
每人每天
3—9元人薪发[1988]23号林计字[1988]373号地发[1992]219号人发[1997]107号人发[1997]107号人发[1997]113号人发[1997]113号人发[1997]121号国人部发[2004]27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人社部函[2010]355号人社部函[2010]357号文件依据
人薪发[1994]19号人薪发[1994]24号人薪发[1994]27号人薪发[1994]32号人薪发[1994]39号人薪发[1994]41号地质勘探职工地质勘探单位
野外津贴相关人员
农业工作人员有农业有毒有害岗位
毒有害保健津贴工作人员
畜牧兽医医疗
14畜牧兽医工作人员
卫生津贴
城市下水道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15
工人岗位津贴下水道养护工人等
城市环境卫生粪便清除、运输、
16
工人岗位津贴处理人员等
环境保护从事毒性物质
17
监测津贴研究工作等
从事卫生防疫
18卫生防疫津贴
相关工作人员
被授予“特级教师”
19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称号的教师
艰苦广播电视地方所属的艰苦每人每天
台站津贴广播电视台站8----40元
艰苦岛屿地方所属的艰苦交通航标每人每天
21
作业津贴站和艰苦海洋环境监测站25----70元
(二)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一览表。
序所属系统特殊岗位范围提高比例号图书、文博、档案、群众文化等l文化系统8--10%
长期接触毒害物质的岗位
高空、高温、水上和
2环保系统10%
重污染现场作业人员3456水利系统
民政系统
交通系统
建设系统县以下水文测站工作人员
优抚、社会福利、殡葬事业单
位的一线工作岗位
公路养护事业单位的县级
以下野外艰苦工作岗位
城市环境卫生、风景园林、市
政事业单位的一线工作岗位8%
8—1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