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法律障碍

摘要:净资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概念。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净资产的构成项目并不对应某个具体形态的资产,而是企业各种形态的资产和负债的集合,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净资产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形态。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是一种会计计量方式,并不对应企业财产的具体形态,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如前所述,净资产在会计上表现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式。但我们无法将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企业的具体财产形态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你要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以下是关于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关心!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1】 原告::____设计院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元至今未付。 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同意范围内约定) 2.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拖延、预期违约) b.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因果关系 d.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30日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职员违反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职员非因客观缘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员工离职最常见的50大风险及解决方法

一般而言,员工离职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结束雇佣关系,员工离开原公司的行为。员工离职是企业里员工流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员工流动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但离职带来的人才流失对于企业的运营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高层、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的离职,如何降低员工离职风险,是每个HR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 针对“员工离职风险管理”这个问题,本文总结了最常见的50大风险及其解决方法,希望能够给正苦于此类问题的HR们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1、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怎么加强员工工作交接比较好呢? 支招: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个离职要提前申请的意识,如果真有员工离职了,建议首先和员工积极沟通,原则上只要完整得将工作交接完即可,将各项工作明细列清楚,都有接交人。 2、电子行业在订单不稳定的情况下,怎么能留住人? 支招:多搞些人文关怀,包括伙食,住宿以及基层主管对员工的关怀。公司建立之初,薪资以固定工资占大部分,保证员工的安全感为佳;公司发展稳定后,浮动工资占大部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为佳。 3、离职的员工每月给公司代缴的保险金额。请问这对公司会有风险吗? 支招:有的,员工若发生工伤,或者患病,需要享受保险待遇,则会出现一些问题。另外,有劳动关系才有办法交社保,所以这个肯定是有风险的。 4、公司强制性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坚决不缴纳,公司只有和员工签订协议,协议上备注如果出现意外由员工个人承担,并补给员工一部分钱,但是这个如果申请仲裁,企业一定败诉,企业应该如何规避? 支招:和员工充分沟通,让员工理解社保就像个税一样,是法定义务,且是对个人有很多保障的。然后,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控制社保成本。 5、如何能够将财务经理解聘,又不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支招:只要公司财务没有违法的地方,他敢泄露,那就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了,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的,这一点跟他讲清楚,相信他就不敢再纠缠了。但是,如果公司财务方面本身有问题,那就有些麻烦了,得告诉他,如果他泄露,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此寻求一个平衡点,大家协商解除比较好。另外,退休的话,是法定终止情形,不是公司不要他,是法律规定的要终止,这一点也可以跟他说清楚。 6、各类保险办理中,要当月5日--25日办理下月生效,当员工出现在月初月底离职的时候,公司需要多交纳一个月的保险。但劳动法规定不能压员工的钱。如果员工月初离职,在岗时的工资不够扣,应该如何更好的避免这个风险呢? 支招:只要是根据地方规定办理手续,如果出现多交,不会认为公司违法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月初离职,工资不够扣的,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终止时间不要出现在月初,而尽量安排到月末。如果已经发生这种情况,则只能跟员工沟通让员工自己再掏一部分钱,员工不愿意的,就只能公司承担了。 7、如果企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来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事实符合企业是不需要赔偿的,但实际上企业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违反而造成员工离职,应该怎么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判赔呢?这种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离职情况怎么才能有效避免? 支招:公司想用好这条法律,首先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系统化的有效规章制度,再者也需要注意在处理时保留证据材料,事实情况确认清楚后再来处理。 8、司多年未改变福利制度,后来员工一致要求增加房屋公积金,请问该以什么样的方法争取公积金比较合适呢? 支招:如果当地政府要求强制缴存公积金,人资需要和老板去沟通,为了公司长远发展,

股票发行与认购的账务处理实例

1.按面值发行 [例9-1] 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股份20 000股,每股面值50元,现按面值发行10 000股普通股,发行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股本——普通股 500 000 2.按溢价发行 [例9-2]假设上例的发行价格为每股6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股本——普通股 500 000 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普通股) 100 000 (二)股票的认购 公司发行股票时,有时还采用“认购股票”的手续。即先经股东认购,再定期收缴股款。这样,股票认购的日期和股款收得的日期之间就要相隔一些时日。为了便于考核和正确反映股票认购和股款收得的情况,在会计上一般对于已经认购的股份先通过“应收认股款”和“已认股本”两个账户进行处理;等到定期收到股款后,再予以转销。 [例9-3] 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额定普通股认购30 000股,每股面值10元,认购价格为每股15元。会计分录为: (1)认购时 借:应收认股款——普通股 450 000 贷:已认股本——普通股 300 000 已认股本——超面值认购普通股 150 000 (2)收到已认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应收认股款——普通股 450 000 (3)发行股票时 借:已认股本——普通股 300 000 已认股本——超面值认购普通股 150 000 贷:股本——普通股 3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0 000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 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 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 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 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

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

有限公司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约定优先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约定优先事项:表决权;分红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认购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其

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03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212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含重要会计分录)

案例分析题 星海公司为了改变目前经营业务单一得局面,决定对宇通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以实现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星海公司对宇通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得相关资料如下 1、2×11年至2×13年,星海公司对宇通公司投资业务得相关资料。(1)2×11年12月31日,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宇通公司10%得股份,该项股份交易得具体情况及其她有关资料如下: ①2×11年11月5日,星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收购其持有得1800万股宇通公司股票得协议,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得10%.根据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3600万元,款项于2×11年12月3日前一次支付,协议于签订当日生效.2×11年12月31日,星海公司向东方公司付清了购买股票得全部价款,并于当日办妥股票转让手续,支付股票交易税费18万元。 ②星海公司将取得得宇通公司10%得股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2×11412月31日,宇通公司10%得股份得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2)2×12年9月30日,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宇通公司5%得股份,该项股份交易得具体情况及其她有关资料如下 ①2×12年8月25日,星海公司与海利公司签订了收购其持有得900万股宇通公司股票得协议,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得5%。根据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1800万元,星海公司以其拥有完全产权得

一栋办公楼抵付股票转让价款,协议于签订当日生效.2×12年9月0日,星海公司与海利公司分别办理完毕股票转让手续与办公楼产权转让手续,星海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股票交易税费10万元. ②星海公司得办公楼账面原价为22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③星海公司将取得得宇通公司5%得股份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此,星海公司已累计持有宇通公司15%得股份。 ④2×12年12月31日,字通公司15%得股份得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 (3)2×13年6月3,以接受抵债方式取得宇通公司3%得股份,该项股份交易得具体情况及其她有关资料如下 ①星海公司应收鑫源公司货款1200万元。因鑫源公司现金短缺短期内难以偿还,经协商,双方于2×13年6月5日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鑫源公司以100万元得现金与公允价值为1000元得宇通公司股票540万股抵债,该股票占宇通公司股份总额得3%.2×13年6月30日,双方办妥股票转让手续,星海公司支付交易税费5万元。 ②2星海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得1%计提坏账准备。 ③星海公司将取得得宇通公司3%得股份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此,星海公司已累计持有宇通公司18%得股份。 ④2×13年12月31日,宇通公司18%得股份得公允价值为6600万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汇编 一公司法 (一)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 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解释二 (一)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聘用未办理离职手续人员的相关法律风险

聘用未办理离职手续人员的相关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聘用离职人员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一件事。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离职人员时,往往都不会去审查这些人是否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这种忽视行为,很有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小编我就简单说说,聘用未办理离职手续人员所引起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聘用了一员工甲,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甲工作两年之后,擅自离职。再一年之后,A发现该员工在B公司就职,遂申请仲裁,要求甲员工与B公司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索赔45万元。最终三方协商,B公司与甲共同向A公司支付了二十万元的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聘请甲时没有谨慎审查甲是否已经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保留相应的证据,故甲离职后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B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如何才能防止聘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减少用工风险,下面小编我就简单

谈一下。 首先,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保留原件。如果其声称自己确已离职,但是没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要求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离职书寄送给原单位,并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 其次,HR应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最重要的是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最好能够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幸真的聘用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并且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故企业可根据上述标准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等会计工作,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 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公司的会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必须遵守。 三、公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四、公司适用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记账凭证或汇总记账凭证会计处理程序,记账文字为中文。 五、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六、必须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手续齐全。 七、每笔业务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字。 八、公司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九、董事会直接管理财务,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认真学习 第一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必须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科目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科目,二级科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章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流动资产的核算 一、“库存现金”核算 现金的使用范围: 1. 员工工资.津贴及各种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招待费等应酬性支出. 4. 车辆路桥费.油费. 5. 差旅费. 6. 结算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 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出纳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公司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应收票据”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四、“应收账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按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五、“预付账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公司5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六、“应收股利”核算

会计案例相关会计分录

案例4 陈女士在股市上挣了一笔钱,打算投资办点实业。于是,2010年6月1日,她和丈夫开办了一个小型印刷厂。随后,她的律师也投资入伙,成立了一个公司,命名为日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是日新公司第一个月的各项业务记录: 1.公司创建时,陈女士从她家中借了50 000元钱。她一共在公司中投资150 000元,得到普通股股票。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股本 150 000 2.租赁房屋需要预交前三个月租金。签订租约时如数交足了54 000元。 ①预交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 54 000 贷:银行存款 54 000 3.购买机器设备花费235 000元,加上15 000元安装费,共计250 000元。这笔钱将从6月底开始连续24个月等额分期付款。欠款年利率12%,每月月底结算欠款余额利息。 现值=250 000/(1+24*12%/12)=201612.90元 借:固定资产 201 612.9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8 387.10 贷:应付账款 250 000 六月份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48387.1*12%/12)483.8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83.87 4. 6月1日购买了价值175 000元的印刷原材料和文具,货款分三次付清。当日付款50 000元,30天后付100 000元,60天后付清余下的25 000元。 借:原材料 175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应付账款 25 000 5.公司开张花费广告费用5 000元,其中包括向社区邻居发送印有日新公司电话的万年历。生产万年历的厂商告诉陈文亚女士,许多人会将这种万年历保存两到三年之久,于是她决定采用这种广告方式。 借:销售费用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6. 6月份支付两个雇员工资共计15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5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7. 6月份销售现金收入16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7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8. 6月17日采购了价值150 000元的货物用以零售,付现金80 000元,答应3 0天后付清余下的70 000元。 借:库存商品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应付账款 70 000 9. 6月份销货赊帐共计85 000元。 借:应收账款 99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50 10. 6月份收回4 000元欠款。 借:银行存款 4 000 贷:应收账款 4 000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员工离职中的五大法律风险及对策

员工离职中的五大法律风险及对策 企业的哪些做法或行为可以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要履行前置程序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为您解答合同解除与员工离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以下事项发生,以免带来经济赔偿风险。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法律风险: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风险:拖一天或少付一元,未及时付工资或加班费,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风险:要适用本项规定,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虽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风险: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等待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细则的出台。 二、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不但易引起纠纷,用人单位的有理解除反而变成违法解除,引起经济赔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1、进行招聘前,制定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律风险控制措施:1、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账务处理及税务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议学习一下金融 企业的会计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投资亏损时)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投资收益(投资挣钱时) 金融管理投资公司,会计工作流程: 取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月底汇总做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然后按制 作的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以及库存帐-总帐和明细帐核对-制作会计报表-如 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做网上国税申报和地税申报(这个地方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是手工申报)-报完后把留底报表存档。详细来说: 1.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

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填制记帐凭证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3.复核就是看看有没有错误。 4.记帐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小规模公司必备的账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 5.编制会计报表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有些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需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曲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帐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需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限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 4、务查登记簿记录。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资料,需要根据备查登记簿中的记录编制。 6、纳税申报 1、增值税: 销售或购进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2012-3-29 8:34肖太寿【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确认的案例分析 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设期2年)。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一、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

离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离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建立离职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同时,以制度为形式来体现管理的理念、保障管理行为中劳资关系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离职”是员工脱离企业的程序环节,是员工与企业利益、权益即将终结的环节,在此环节,企业更应着力于规范运作,从离职手续办理的各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我国法律未对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明文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及基本法理,企业制定离职管理规章制度须符合以下条件:⑴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⑵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若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就离职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应按其执行。企业不可通过规章制度在员工离职时增加员工的义务,除非员工认可,否则无效。 ⑶要向员工公示。公示也就是让员工在制度实施时知悉,未经公示而在员工离职时才交予员工阅知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通过建立离职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企业得以加强自身管理离职行为的规范性,杜绝随意办理离职手续情况的出现,在程序上管理、约束企业与员工离职事务的处理。 二、加强员工离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含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的关键岗位的重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离职,企业不仅要在离职办理中注意防范问题的出现,而且应在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中做出约定。 脱密期约定。所谓脱密期,是指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一定期限内,使其脱离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在企业与关键岗位的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对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做出约定,在这个期限内,企业可以让了解、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一段时间或变更其工作内容,同时企业应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及其它合理的脱密措施,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竞业避止约定。企业在员工入职、工作期间可与员工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与员工签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竞业避止期限;二是竞业避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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