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


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日期:2007-06-28 作者: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省人防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3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查范围

(一)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

(二)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三)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第四条 审批程序

第三条 送审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当地人防部门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

(二)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五份,其中审查中心二份);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平战转

换方案、工程面积核定单、项目概算(仅单建式人防工程需提供)、各专业设计计算书;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CAD光盘一份;

(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市人防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可在https://www.360docs.net/doc/335249659.html,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及申报资料到市人防窗口办理送审手续;

(三)市人防窗口经办人员对申报表格及资料核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清单交申请人;

(四)建设单位委托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修改;

(六)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资料及填写好“意见回复(回复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再送审复核(复核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

(七)复核合格后,审查人填写好“审查人确认”的《审查意见书》;

(八)申请人凭《审查意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楼17号窗口)领取《审批意见书》。

第五条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

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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