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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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央行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年月日星期五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

银行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

三订购业务

四代收业务

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

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清算组织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制度明确资质审核权限实现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独立化和集中化

资质审核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

资质审核集中化是指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

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夜总会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

五电话购物邮购网购商户

六公益类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七其他被收单机构认定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行业或商户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位于县以下地区的特约商户其资质审核权可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

对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商户信息资料

二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三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

四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

五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六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七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

八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九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

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服务品质要求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

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

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

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

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

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

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收单机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具备对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年检条件的收单机构可将证照检验与账户年检结合但不得因此降低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保留每次变更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

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

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

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对订购类特约商户应调阅订单凭证商品给付凭证等单据确认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代收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业务委托协议确认代收交易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收单机构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

收单机构应通过绑定受理终端对应的电话号码等形式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移机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和相关参数实现一终端一密收单机构应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

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

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

第三章业务外包管理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自主从事以下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

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上所称不得外包不包括收单机构的收单业务系统由其控股公司运行和维护的情形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收单业务系统与银行卡清算组织直接相联需要收单机构可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外包

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可将收单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收单机构作为特约商户管理主体的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法人应制定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统一的管理要求和资质标准

收单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机构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保密责任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审慎管理外包风险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禁止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二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

三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

四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五以大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六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同时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应成立独立的法人或内部单设事业部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不得因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

收单机构同时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及相关创新业务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业务产品和渠道类型承担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及业务外包管理职责避免内部部门无序竞争

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机

第三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

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收单机构法人审核同意收单机构应采取屏蔽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漫游功能等必要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省范围使用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收单机构法人同意

电话支付终端在县及县以上城市地区只能布放在批发市场

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收单机构省级法人或分支机构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服务应通过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实现自助支付终端的申请及布放审核应严格实行实名制确保申请地址与布放地址一致

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布放于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应限于便民支付服务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安全性高的固定场所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布放场所管理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址通讯方式终端接入号码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收单机构在为个人家庭开通自助支付终端的交易功能前应完成持卡人账户定制将持卡人指定的用于自助支付交易的银行卡卡号与终端号绑定收单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限定每台终端定制账户数量负责验证终端发起交易的账户定制关系确保交易账户为终端定制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持卡人自助完成账户定制

收单机构在公共场所布放自助支付终端时应与场所管理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有关终端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应保证自助支付终端在使用期间有人值守或安装小时监控设备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保存巡检记录

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置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收单机构开展订购业务代收业务应谨慎选择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应限于提供实名类或定向可追溯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类型代收业务特约商户还应具备与持卡人具有半年以上的业务协议关系等条件

收单机构提供订购业务的应采取措施确保业务运作全过程中持卡人银行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敏感信息得到安全处理并应在受理协议中对信息保密责任因信息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等内容进行额外规定

收单机构提供代收业务的应要求特约商户事先与持卡人签订协议建立委托关系审查持卡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用于支付代收款项的银行卡的有效性收单机构应对委托关系进行管理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委托关系确保持卡人与支付账户所有人的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收单机构应针对收单业务建立包含数量收益和风险在内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对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等无卡无密交易类收单业务

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控措施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开放应加强商户培训和交易监测对外卡收单业务应单独管理加强对外卡收单特约商户的培训及交易的风险监控与外卡清算组织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配合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

三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

四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

五对收单机构规定金额以上的手工压单等交易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收单机构索取授权

六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

七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差错调整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交易数据信息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接触

九不得将受理终端受理标识用于受理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十在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受理终端不得私自移机使用

十一不得拒绝受理协议约定的银行卡

十二不得分单操作

第四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地域行业经营规模等因素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现场检查证照审核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该编码应连同商户类别码特约商户名称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可定位可追踪

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四十七条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交易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变造为互联网交易信息

收单机构应适当屏蔽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芯片卡脱机交易除外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商户受理终端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及卡片类型等信息并完整上送不得套用交易类型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不得采用虚假信息骗取发卡机构的交易授权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卡片类型等其中商户名称原则上应包含特约商户在收单机构登记的名称即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上的全称必要时还应增加商户对外经营名称

第四十九条收单机构应要求并督促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银行卡套现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套现是指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银行卡中资金或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金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

第五十条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交易密码也不得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交易验证信息因预授权类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之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除外对因特殊业务模式需要确需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的收单机构应经持卡人本人同意并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

第五十一条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提供收单服务的原则上商户限于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特

约商户终端信息传输渠道只能为专线

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不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有关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比照本办法有关特约商户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在拓展该类商户时应测试商户网店网页地址URL及网络互联协议(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核验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收单机构通过互联网公共通信网络等公共网络传输受理终端发出的交易信息的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受理终端信息必须进行加密或在加密通道中传输

第五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成立省级分支机构拓展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并提供相关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开展商户拓展及相关收单业务

因特约商户资金归集需要收单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提供收单服务但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仍应由收单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当地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收单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应不少于特约商户分支机构数量的%收单机构应按不同地区设置相应的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代码明确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对当地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是指跨省范围经营且具有连锁或集团性质的特约商户的分支机构向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资金账户集中划付资金的业务模式

总对总签约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跨省经营且具有连锁或集团性质的特约商户总部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第五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不得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资金

第五十四条收单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交易量风险等级及开通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并进行专户管理经核实确因特约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可按约定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

第五十五条收单机构发现疑似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可以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撤回受理终端延缓商户资金结算等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收单机构对因涉嫌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申请资料虚假或洗钱等原因而被解除协议的特约商户应在终止商户交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户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录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于发卡机构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组织发出的风险提示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反馈

第五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的应妥善处理未结算账务建立受理终端回收管理制度防范受理终端流失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变更终止收单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非金融机构开办变更终止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十条收单机构应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银行卡收单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实施协助人民银行加强银行卡收单行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收单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六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十三条收单机构成立属地化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下列事项收单机构至少应提前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开办新的业务类型

二开通新的受理渠道

三布放新型受理终端

四通过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五通过受理终端为不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或通过非专线形式传输受理终端交易信息开展收单业务

六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收单服务功能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年对收单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第一个季度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总结报告至少应包含收单机构组织架构基本经营创新业务开展跨境业务开展业务外包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第六十五条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以下涉嫌银行卡犯罪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重大事件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情况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或导致收单机构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

二发生重大的银行卡账户或交易信息泄露事件一次性涉及发卡机构家以上或涉及银行卡数量在张以上的

三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的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笔以上的

四因特约商户原因导致发卡机构调单收单机构无法提供合规的交易凭证涉及金额万元以上的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收单业务中断小时以上的

六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收单机构与其他参与方之间及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纠纷的

八可能导致持卡人特约商户或发卡机构合法利益受损的其他风险事件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有关收单业务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特约商户实名制度资质审核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商户拓展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签订同一商户签约数量收银柜台摆放受理终端数量受理终端联网通用等方面具有恶性竞争或违规行为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三未规范与特约商户协议版本或因特约商户管理不严发生风险事件并致使持卡人资金损失的

四无法出具完整的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和商户信息资料或特约商户信息严重缺失管理不善的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为跨省的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商户档案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特约商户信息的

七未建立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的

八未按本办法要设置收单结算账户或为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开通受理信用卡功能的

九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资金的

十因管理不善致使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外泄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在张以下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万元以下的

十一未建立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系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流于形式或发现特约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规范纠正措施的

十二对于发卡机构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职责或未如实反馈调查结果导致发生风险并造成发卡机构损失万元以上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整顿拒不改正的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件妨碍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因管理不善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截留挪用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

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将收单核心业务外包的

六同时作为外包业务机构未落实机构和业务分离措施的

七明知应知商户属于禁入类或不得审核通过的仍违规发展的

八不符合资金归集和总对总签约模式条件而跨省向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布放受理终端和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功能的

十纵容协助特约商户进行受理伪卡盗录银行卡信息欺诈交易银行卡套现等违法活动的

十一非金融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张以上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万元以上的

十二开展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时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

十三非金融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清算业务的

第六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有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银行卡清算组织中断转接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收单业务停业整顿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九条收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最高万元罚款等处罚

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套用变造业务类型商户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变造成互联网交易信息损害收单业务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

三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或多台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的

第七十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收单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对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成立的其他商户收单机构在两年内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租借受理终端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的三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账户信息的

四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或现金退货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第七十一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获取相关资质擅自变相或超范围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收单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POS销售点终端移动受理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及其他可通过读卡装置读取银行卡信息或通过录入装置录入银行卡信息的支付终端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以外的非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订购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代收业务是指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收单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法人是指收单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法人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业务风险连续性风险管理办法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共13页 (包括封面)

目录 一、目的 2 二、定义 2 三、流程 3 四、范围 5 五、影响业务连续性的风险管理 5 六、重要电话号码 6 七、重大变更时对客户的通知 6 八、业务连续性计划(BCP) 8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有效控制业务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从而实现保证公司和客户利益,保证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二、定义 2.1 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计划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定期编制和维护。该计划明确定义风险管理行动范围、目的,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等等。 2.2 风险管理登记表 风险管理登记表用于记录识别出来的风险,针对已识别的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行动计划,通过定期回顾和评估,将高风险逐步降低到低风险,采取有效行动来避免风险发生,保证公司业务按既定计划高效运行。 2.3 业务连续性计划 业务连续性计划是保证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工具文件,它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和维护的文件。该文件针对风险要识别出来的对公司存在潜在威胁的影响因素,并为恢复及有效响应能力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机制,来保障公司和关键客户的利益。业务连续性管理流程包括应急反应流程、事件决策及业务恢复、培训、监测、检查和计划维护等。 三、流程

公司风险协调员组织建立公司级风险团队,重点识别并管理风险项目的缓解和消除行动,公司级风险团队成员分别来自于公司各个业务部门,他们将代表各个业务部门分析、提出风险项目。 公司风险管理团队负责识别、确认所有影响公司业务的风险项目,公司风险协调员负责组织将确认出来的风险项目记录到风险登记表中。 公司风险协调员分别组织管理团队对风险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风险评分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级别,汇总出高风险项目提交公司经理层讨论认可。 风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 设备、设施或人员(独苗岗位) ?替代设备备份 ?关键过程或供应商风险 ?计算机数据备份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 使用如下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初始 P (可能性) 和初始I(影响)和需要采取的行动 “风险矩阵”图上的行和列分别表示初始 P(概率)和初始I(影响)。可以用"L"(低)、"M"(中等) 和"H"(高)表示。 设置风险级别必须基于以下因素: ?概率排名“L”的可能十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M”,可能每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H”,可能每年发生在一次以上 ?影响排名“L”,影响轻微,可以忽略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附件1: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 1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板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 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 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 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 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 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 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 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1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 (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 (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 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

一、目的 为了完善保理公司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评估与监控、事后收款管理机制,加强保理业务风险的合法防范和合理规避,更高效地利用信用资源,保证业务回款的及时和完整,促进业务健康有效开展,确保公司持续盈利。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名下涉及风险管理中的名词定义、额度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分工、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流程、责任划分和追究及开始实施日期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保理业务模式下产生的信用额度占用及相关应收账款管理的所有业务。 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4.1 风险管理全员防范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实施全员风险防范。建立全员性的、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是保障经营质量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全员风险防范体系的重点内容是保障业务和客户真实,员工诚信,呆帐清理、诉讼及时,决策快捷。 因此,确定公司各管理层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4.1.1公司董事会: 1.确定总体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2. 推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3. 监督有关部门风险防范实施状况。 4.1.2业务部总经理、业务人员: 1. 保证客户和项目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开发和维护优质客户,保障业务的真实性; 2. 保证不私自向客户承诺额度、帐期等未经审核信息; 3. 负责客户信息的维护工作,健全信息管理; 4. 负责确保业务运作遵循风控部意见; 5. 时刻把握客户经营状况和项目进度,了解市场和客户信息,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6. 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判断和决策; 7. 把控授信的风险防范条件,预警恶性事件前兆,杜绝恶性事件的引发的重大损失; 8. 把控回款的条件和应急措施,承担回款责任,提出预警并追踪结果; 9. 保证授信与客户可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匹配,个人担保有效。 4.1.3 风控部、法务部: 1. 与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订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并及时调整以促进业务发展; 2. 对客户进行评估、授信、调整、冻结、取消额度等全过程操作和监控; 3. 负责回款分析,有关报表报告报表体现授信和应收质量及趋势,提出信用状况预 警并追踪结果,并建议解决方案; 4. 定期走访客户和进行市场调查,保障客户动态管理有效; 5. 负责合同中条款的审核及合同保管,规避合同风险; 6. 识别风险回款,提出业务人员预警应收款并追踪结果; 7.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工作,规避证据风险; 8. 提供法律文件保障和咨询服务; 9. 推进诉讼程序和结果跟进。 4.1.4 财务部: 1. 负责发票开票、银行回单的收集和保管; 2. 对退票进行登记备查,对空头支票即时向风控部通报; 3. 负责与客户对帐,保证应收帐信息准确,及时核销应收帐款。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 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 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各市分行应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1797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风险评审制度、风险监管体系和法律保障制度,提高资产与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平稳健康运行,坚持以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基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资产、业务和管理风险识别、防范、控制、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应突出成员的学识水平、知识的专业性、知识结构的复合性和实际的业务经历。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决的审议决策原则;追求科学缜密决策,确保业务质量,有效识别防控风险,实现预期效益的决策目标。 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在担保业务、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审监督;并具体审定以下公司业务: 1.担保类业务; 2.委托贷款等资产类业务; 3.项目融资类业务; 4.短期资金拆借类业务; 5.信息咨询、顾问、理财等中间业务;

6.其它业务。 (二)尽职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投票表决; (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掌握业界动态,研究银行政策,关注担保企业风险状况。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审定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七条涉及业务核销、以物抵债、抵债物变现与报损等不良资产处置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超过董事会授权权限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董事会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常务委员7人,包括以下方面人员:(一)公司总经办公室2人,总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副总经理任第一副主任; (二)市场业务部门3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三)风险管理部门1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分发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计工作等。会议秘书由风险管理部门派专职人员或派员兼职。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设候补委员1-3人。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与第一副主任由公司董事担任。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风险管理部规章制度

风险管理部规章制度 【篇一:某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规范 一、部门职责 (一)业务审批和流程管理 1、参与贸易事项的予审批; 2、参与贸易合同的审批; 3、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 4、对业务部门遵守公司业务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存货风险管理 1、不定期地现场核查存货; 2、跟踪存货减值并提出处置建议。 (三)授信管理和重要事项调查 1、对拟授信的客户进行调查和走访; 2、对新业务的客户进行信用和履约能力调查和评估; 3、对服务商(物流、仓储)进行信用和履约能力调查和评估; 4、对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大业务过失的进行调查。 (四)货物保险管理 负责运输商品和库存商品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 1、制定和完善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监督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2、预选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 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3、保险业务的安排和保险索赔工作; 4、向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进行业务咨询; 5、指导下属公司的财产保险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1、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2、检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指导下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部门权限 (一)业务审批

1、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业务和合同说明情况,补报资料。 2、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和合同有权提出意见,对于不按照风险管理 部意见操作的业务和起草的合同,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对于风险管 理部提出否决意见的业务和合同,任何人员和部门均无权执行和签 订合同。 3、对于套期保值方案有权提出意见,对于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操作 的业务,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二)存货风险管理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存货进行现场核查。 2、对存货进行现场核查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 派员协助。 3、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存货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有权对存货管理的安全性提出意见。 (三)授信管理和重要事项调查 1、风险管理部对重要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当予以协助,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和如实反 映情况。 2、有权根据公司与仓储和物流企业的合作情况、企业的资信状况, 对仓储、物流企业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3、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评价有关客户资信。风险管理部对 客户的信用评价应当作为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决策参考。 4、对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 大业务过失的进行调查后,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5、因重大业务亏损、货款预期不能收回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其他重 大业务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已经查实责任的,应当作为有关部 门和人员奖惩、聘免的依据。 (四)货物保险管理 1、除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选择、以及重大保险事故的索赔之外,有权自行安排货物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 2、有权指导货物的投保操作工作; 3、有权要求下属公司提供财产投保情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1、有权调查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2、有权完善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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