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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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4)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5)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5)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7)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7)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7)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8)

1.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8)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8)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8)

1.4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9)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9)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10)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0)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10)

2.3.1防火墙技术。 (11)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1)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1)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1)

2.3.5 CA认证技术 (11)

2.4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1)

2.5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2)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2)

摘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世界科技正在迅速发展, 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正在形成, 人类的未来和国家的繁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科技创新和科技知识的进步。以高技术和知识密集为核心构造的知爽经济, 正在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经济正向全球化、知识化方向转化, 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 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一知补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对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已经引起国际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遵守国际公一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既有长远意义, 又有现实意义。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 向人们提供浩如烟海的无尽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与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亦不例外。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从涵义、特征到侵权的形式、责任, 到保护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因此,探讨这些问题,无疑是颇具现实意义的。

从本质上讲, 网络由三部分组成:平台(包括计算机、光纤、卫星通讯干道) 、传输(包括传输编码和网络协议) 、内容(包括各种原始信息,例如语音、图像、文字、符号、数据、表格等等) 。这些硬件、传输与内容的组合就构成了一个能给用户随时提供大量信息, 由通讯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各种各样的信息组成的高速信息电子网络。网络利用了人类已有的最新尖端技术, 涉及原始信息的编码、包装、传输、使用,渗入军事、科研、商业、文艺、生产等各个领域, 也引发了十分复杂的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关系, 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是否可以利用、如何利用以及怎样加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信息的保护。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要研究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在理论界, 学者们基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 在理解上的不同, 对知识产权的涵义各执已见, 莫衷一是。目前, 关于知识产权涵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 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 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江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以上几种定义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提出的,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条件的转换, 其缺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就当前的条件而言, 以上几种定义的概括都不是很恰当。其实, 任何一种概念的概括既离不开对传统概念的继承, 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过去, 智力成果、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是创造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 他们对自己创造的知识理所当然地享有权利—知识产权。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知识产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它的内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创造、制造工艺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等, 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诞生了许多需要保护的与网络有关的新的客体。诸如, 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因此, 对网络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应建立在新的客体之上。我们知道, 在网络环境下, 信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在信息经济时代, 信息的生产更充分, 信息传播更迅速, 信息内容更具有应用性, 信息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里, 信息成为社会主要的财富, 财产性信息会越来越多地涌现。专利被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商标被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版权被解释为一个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形式。为此, 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性的信息法。

以上说明, 人们正逐渐将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实质就是公开与未公开的信息。知识逐渐地演变为一种信息。在现在看来许多知识, 其实是一种信息, 知识的传播无疑就是信息的传播。信息的创造者对信息享有权利—信息权。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 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应为信息产权所代替。将知识产权更名为信息产权应更为确切些, 但如果要保留知识产权的称谓, 那么其定义要改一改, 即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者对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现代社会, 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 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 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 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 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

在网格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在选用信息时,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并对有关信息的权利进行处理。面对大量的信息,这种判断过程可能会超过使用者的处理能力或提高信息的使用成本;利用信息要付费用,但网上信息浩瀚如海,对每个信息的价值和支付方式做出判断也是一件困难的事; 另外,网络上传输的信息都经过了数字化处理,以连串的“0”和“1”组成的代码来表示,而传统的知识产权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并未具体指出数字化的受保护信息该如何处理,且各种权限范围有待扩宽、加深或重新定义,以适应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需要。网络上的种种侵犯纠纷,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知识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全面革新的要求。于是,网络环境伊始的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了新的时代特征,表现在:

A、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几乎将所有的智力成果尽数纳入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且对各种保护深度进行探索,做出新的规定,以配合网络信息管理的发展步伐。例如:1996年12 月缔结《WIPO 版权条约》(WCT) 和《WIPO 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为Internet 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方面的著作权保护的新对象和新权利。

B、知识权保护标准国际化。各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从早期的各持所见,发展到求同存异以至今天的趋同化异,即趋向于国际化协调规范。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也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操作性。

C、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程化。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确定的新标准更多地反映了工业发达国家的要求。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的,任何作用都很容易被数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增加了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的难度。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传统知识产权法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方面的特征。然而, 目前这种提法受到了质疑。有人认为, 所谓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都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惟一的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 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排他的权力, 除法律的规定外, 任何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它和其他权利一样是无形的, 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既然这样, 那么, 无形性这一特点, 就不具有特殊性, 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特征。同样地, 可以推论出, 由于其他权利也具有地域性依地域的不同而取得权利, 所以, 地域性自然就不能说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了。知识产权第三个得到学者们公认的特征是“时间性”。所谓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是指受到法定期间限制的权利, 超过法定期间, 则权利人不得主张其权利。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对著作权而言是有意义的, 但对商标权而言却毫无义。因为, 依法律规定, 商标权人对注册的商标可以无限制地加以续期, 在这里“时间”没有受到限制。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 有力地击破了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对于知识产权的惟一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这一观点,其实有待于商榷,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专利权来说, 其客体或许是无形的, 因为它可能是一种制造方法, 看不见摸不着。但就商标权而言, 其客体则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体, 是看得见的, 为人们所认识并自觉尊重的, 所以我们不能说它是无形的。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惟一特征。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在网络环境下, 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版权、专利权, 还是商标权, 都表现为一种数字信息, 它是权利人专有的置于网络中的通过数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 大部分是有形的, 它通过显示屏表现出来。例如, 文字著作、图片、网页的版式等。此外则是无形的。例如, 网络技术、各种设计程序等。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 它都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结晶, 专属于权利人, 是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保护的对象。这是网络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征, 即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的结晶享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专有性、排他性。例如, 两个分别拥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网络游戏软件, 他们均有权互不干扰地给予、转卖、毁灭等等。而这两个相同游戏的发明人却只属一人, 即游戏的专有人只属于它的发明、创造者, 而不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的专有人。权利人的这种专有权,具有排他性, 即获得专有权利之

人将有权排斥他人将其自己搞出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第三者, 否则将构成侵权。基于以上分析,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二是它是权利人所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电子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是“无国界性”的,因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于减弱,而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国与国的界限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将不复存在,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可以方便地在世界各个国家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仅在一个国家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有所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存在差异。这种法律上的冲突将导致网上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也难以明确。比如,作品的首次发表地,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中都作为保护的地域因素,但在网上的数字作品的创作和发表很难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联系,数字作品在网上传播会随时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所复制,而各个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和追究都随着地域性的模糊而变得难以操作。

1.3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譬如,文字作品的作者应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而通过电子网络传播的作品,由于其第一次在网上出现的时间较难确定,因此如果真正的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上以后,其他人可以修改作品的上传时间,署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作品、专利、商业秘密等,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客体。如电子网络中的著作权,其客体不仅包括单纯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而且还出现了集文字、图形、声音、FLASH动画于一体的多媒体作品。数据库也是一种新型的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

其他材料的集合。数据库的本质是一种汇编,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有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的汇编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其内容可能是仍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某作品集、歌曲选等) ,也可能是无版权保护的作品或纯事实性数据材料(如古代诗词选、法律汇编、电话号码簿、广播节目表、时刻表等) 。

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仍坚持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尤其是内容为纯信息、数据的(如电话簿的黄页、白页等) 数据库,若无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则不受保护。但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注意到对那些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库,会因为不加以保护影响制作数据库人的利益,便试图以“辛勤工作”或“辛勤收集”理论为基础为之提供一种准版权的保护。例如欧共体, 其《欧盟数据库指令》认为数据库是一种投资,若所有人在其内容的获得、校验、编排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的,应为之提供一种“特别权利”的保护:即自数据库发表或出版之日起15年内禁止复制或“提取”其内容的实质部分。再譬如,传统上商业方法是不属于专利权客体的,但日本、欧盟、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相继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并依法(主要是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保护。那么,与商业方法十分相似的、具有创造性的电子政务方法按照知识产权法哲学的劳动理论和激励理论,具有创造性的电子政务方法也应该被授予专利。

1.4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知识产权都有其法定保护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专有权,进入公有领域。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已公开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收回因完成成果的投入,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又避免了因权利人长期垄断给社会带来不公、妨碍社会的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的弊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传递速度之快和覆盖面之广是以往任何时候、任何手段都难以比拟的。过去需要许多年才能使智力成果得到广泛传播和收回成本、获得收益的过程在网络时代已被大大的缩短。这就使得不论是新技术、新作品的内容还是商标的知名度,都会迅速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从而大大缩短了传播时间和空间距离。当然,伴之而来的是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网络是技术、知识发展的产物,而对技术、知识的保护有赖于知识产权法。为促进

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必须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做好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主要取决于:

2.1 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除了利用已有的《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外,还可利用信息产业部、邮电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制度的若干条款在保护电子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有参照借鉴作用。

2.2 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专门性的电子网络信息法规的制定上,我国采取了以国家立法为主、以地方立法为辅的做法,以个别地方立法为先导、再进一步向全国推广。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生的许多新变化,特别是电子网络的兴起, 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再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成功地把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一般做法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结合在一起,为中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电子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产业部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利用这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再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电子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就有了较好的法律制约作用。

2.3 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最终依然要依赖于技术实现。目前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技术支持:

2.3.1 防火墙技术。

主要通过包过滤(packet filtering) 、电路级网关(circuit level gateways) 和应用级网关(application level gateways)控制用户的权限, 防止外来不良信息的渗入和内部信息的流失, 从而有效地将互联网与用户内部网隔离开来, 使用户内部网不受外来侵犯。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在网络上加强权限设置,对有权使用的用户如学生、公司职员等设置用户权限,并设置口令。

2.3.3 网络加密技术

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如现在网络上经常使用的不对称加密技术, 安全协议等。结合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与变造。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该文本被复制, 则该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权信息, 要想正常地阅读复制的文本, 只有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

2.3.5 CA认证技术

CA (Certification Aut hori2ty) 认证技术。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 证书, 从而确认该用户与作者建立信任关系, 如果该用户利用CA 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 CA 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

2.4 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由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而美、欧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商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相应地这些国家的有关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是比较先进的,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很有必要借鉴

其法律制度、实践经验。如于1998年10月8日与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1995年7月欧洲议会率先通过“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 1998年生效的英国《版权与数据库权利条令》等对我们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2.5 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我国的电子网络立法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但面对电子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立法工作还是必须抓紧进行。制定专门的《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是最紧迫工作之一。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来规范或是用相关法律来生硬往上套,或通过制定部门规章、颁发司法解释来处理电子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都只是权宜之策,要想实现电子网络的真正有序化发展,《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将是大势所趋。

在立法模式上,可以按总则、分则、附则三分法的模式。通过总则部分的规定,确立一些基本的、事关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整体的原则。通过分则部分的规定,要确立具体的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等等。以电子网络著作权为例,要通过立法解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电子网络著作权是否还包括发行权,发行与发表的关系,如何实现获得报酬权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不仅涉及到立法技巧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还要有赖于一些先进技术的应用。在《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信息真伪进行鉴别的问题;二是证据保存问题;三是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四是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损失确定问题;五是执法的法律监督问题;六是要处理好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与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3. 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网络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为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 另一方面却为侵权行为带来了便利。在构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 法律、技术和道德手段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只有协调发挥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根本作用, 技术手段的有力保证作用, 并辅助道德手段的预防和自律作用, 才能构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网络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指出的是, 保护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最根本的手段还是法律。要扩大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 制定网络保护法规, 尽快建立有关信息上网的审核制度、保密审查措施, 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确认、取证等都要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到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

会保护等方面, 需要应用法律、技术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随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各种技术措施的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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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王凯 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它在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在当前日益成熟的网络环境下,探讨信息安全问题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并从五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信息安全,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资源而被社会各个领域所开发利用,而且,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普及,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为信息犯罪提供了便利。近几年,社会上的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正是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对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寻找加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有着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等特征,因此信息的安全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下面笔者就网络环境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一)系统存在漏洞 任何一件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也不例外,在设计完成之后,都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漏洞与缺陷。比如有时候,程序员在编制程序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就会留下漏洞。而且这些漏洞存在之后,就很难被发现,这些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掌握,他

们就会以这个薄弱环节为切入口,攻击计算机系统,致使计算机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二)局域网遭受攻击 局域网遭受攻击主要是来自于网络的蓄意攻击,比如一些网络黑客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恶意攻击;伪装成合法用户窃取、删改网络信息;破坏机密信息;在网络中间点对信息进行窃取、拦截等等,这些都将对网络用户构成严重威胁。 (三)电脑病毒 最近几年,电脑病毒出现的频率,危害程度都有所增加,比如蠕虫、冲击波、愚人节病毒以及熊猫烧香等等。自网络诞生以来,电脑病毒就一直是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头号敌人,由于电脑病毒能够借助网络迅速扩散,只需依靠邮件接收、资料下载等方式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破坏网络系统,因此,其危害极大。 (四)软硬件水平比较落后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都是盗版软件,很少能够购买正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相比,盗版软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想要加强信息安全,就必须提高计算机的软硬件水平。特别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硬件设备过于陈旧的计算机,必须要对硬件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运转。在更新软件时,必须选择正版软件,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且及时下载补丁,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安全。 (五)用户的操作方式存在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功能在不断增加,操作也日趋复杂,这就对用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出现用户操作不当的情况,出现了配置不正确的情况,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比如用户对防火墙设置不当,防火墙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用户的安全意识不高,也会出现一些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用户把自己的账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登录自己的账号等等,这些都会为网络安全埋下隐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安全协议是处理数据信息在传送过程中相应问题的重要依

(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 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

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教学设计

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教学设计 摘要:为了能更好地深化数学课堂的素质教育,体现以人为本,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的数学课堂教学值得我们去试验、探讨和推广。笔者想从“转变观念”的角度,结合一具体课例来谈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的教学设计:1、充分认识网络学习环境的特点。2、对比传统的教学模式,转变观念,重新对老师、学生、媒体以及教学内容定位。3、基于网络环境,营造自主学习、协作学习空间,为培养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奠定基础。 关键字:网络环境数学课堂教学设计 [正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冲击着现代教育。而校园网络的使用改变着我们的传统教育理念、教学思想。更为现实的是改变着我们的课堂教学模式。为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种教学模式的内含,课堂教学这个脚本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合对网络环境下学习的特点的认识;对比传统的教学模式,重新认识老师、学生、媒体以及教学内容的地位与作用;结合具体课例--《分式的基本性质》,浅谈网络环境下数

学课堂的教学设计:一、对网络环境下数学课堂学习特点的认识:1、网络环境下,学习没有时间的限制,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能力水平,不受老师的控制,在不同的时间段去学习,通过网络提供的资源去构建知识。2、网络环境下,学习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方式进行学习,即突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同时,还能方便与其他同学或老师交流,并能获得及时反馈。二、转变观念,对比传统的教学模式,重新对老师、学生、媒体以及教学内容的定位:1、对老师定位的重新认识: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是主动的施教者,并且监控整个教学活动的进程。其严重不足是:基本由教师主宰课堂,忽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不利于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造型人才的成长。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教学,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指导者,是学生建构知识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 2.对学生定位的重新认识:在传统教学中,学生是知识传授的对象,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在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教学,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生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独立协作去构建知识。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能力水平,进行自主学习和跨越学习。在有问题时,可请教教师或别的同学,进行协作化学习。 3.对教学内容定位的重新认识:在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数学课本的教材内容不再是学生的学习唯一资源,通过自主学习,学生还可以从其它途径(如网上资源)获取大量的数学知识。 4.对媒体定位的重新认识:在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课堂教学,媒体不再是辅助教师的演示工具,它更主要的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认知工具。三、基于网络环境,营造自主学习、协作学习空间,为培养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奠定基础。为充分体现网络环境下学生学习的特点,在对比传统的教学模式,重新对教师、学生、媒体以及教学内容的定位的基础上,我们数学课堂的教学设计,必须转变观念,综合地考虑教师、学生、媒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功能,有机地将教师的指导、帮助、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研究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研究(作者:訾斐) 2009-12-27 9:22:22 前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特别是Internet与校园网的接轨,为小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使网络教学真正成为现实,为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搭建了平台,有力推进了新课程改革,为小学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创新人才培养提出了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如何有效地利用网上资源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实现基础教育超越式发展,建构基于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研究,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于2002年元月,五条路小学继“九五”成果申报了中央电教馆“十五”现代教育技术试验课题《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2年4月立项,批准被列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第二项专项课题《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子课题。我校在总课题组的指导下,于2002年4月在数学、英语、美术三个学科开始进行试验研究,经过三年的试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项目研究的预期目标 1、基于网络环境下,建立探究式数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一题多解的创造性学习能力; 2、解决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营造英语教学情景,培养学生口语交流、表达的实践能力; 3、创设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美术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索引美术信息,提高其整合素材及绘图创新能力; 4、与上述目标相关联,使学生的“信息素养”(包括信息获取、分析、加工、创新、利用、交流等能力)提高,进而促使学生素质的全面和谐发展; 5、编写课题研究的典型课例的教学设计方案; 6、研制、开发与课题研究教学配套的工具平台,教学网络资源库等; 7、摄制一批课题研究典型课例,逐步建立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新型教学模式; 8、撰写一批研究论文,总结并形成网络环境下的数学、英语、美术各科课堂教学的一般模式。 二、项目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1、夯实理论,为课题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任何教学改革要想取得成效,它都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做指导。学校为此加大了现代教育理论的培训力度。其做法是:做好“三个结合”,保证人人受训,人人提高。第一是校内普及培训和校外提高培训相结合。自开展“十五”课题以来,我校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阅读一本有关课题研究理论的书籍,并做好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的撰写。同时,选派学校领导、课题实验教师、骨干教师、电教员先后参加了南京、北京、成都、广州、上海、郑州、许昌等地组织的理论培训。第二是辅助讲座和研讨交流相结合。近三年我校先后请省内外著名的现代教育技术专家来校做专题讲座。校内每学期举行经验交流会,教师人人参与,研讨、交流使新的教育理念在自己心中定位。第三是专题培训和校本培训相结合。我科研室定期在全校范围内举办“十五课题”专题讲座。同时我校科研室在每月两次的教研科研活动中,系统地引导广大教师进行校本培训。 2、制定制度,务实研究,确保课题有序进展。 我课题组对实验制订出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但鼓励教师参加科研,而且每位实验人员有义务对实验的每个环节、每项任务负完全责任。 人们曾形象地将网络硬件设施比作“马路”和“汽车”,各种软件和网络信息资源比作“货物”,把实验人员比作“司机”,对于我实验学校当时的状况来说,我校选定的实验教师——“司机”可以说是素质比较高的,但其它两项却处于弱势。课题组根据校情充分发挥优势,由实验教师视校情制订出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各学科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科学严密地设计前测项目,把握好实验的重要环节,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实验中、后期定出了很好的坐标。 在网络环境新型教学模式探索中,我课题组注重从理论上提升,从方法上探索,在实践中研讨,把基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同名20013)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整合资源巧用网络浅谈网络环境下的数学教学

整合资源巧用网络浅谈网络环境下的 数学教学 整合资源巧用网络浅谈网络环境下的数学教学 【摘要】:在这个网络信息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有效整合对老师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名小学数学教师,我一直在探究网络环境下的小学数学教学问题,利用多媒体技术集文字、图形、动画等一体的功能,有效改善数学课单纯依靠书本、黑板的传统刻板教学模式。从而让学生爱上数学,发挥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增强教学效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关键词】:巧用网络整合资源设计活动 《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试验稿)》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应突出体现“基础性、普遍性和发展性”,要实现“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有价值的数学”,以及“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的目标。在基本思想中指出:网络的广泛应用对数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内容以及学与教的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网络环境下的小学数学教学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且不受时空限制,为一线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

一个很广阔的交流平台。在基础教育领域,课堂教学所具有的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为实现网络在课堂教学的适时性、交换性、开放性、趣味性和共享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与探究的平台。 怎样使数学课堂教学充满活力呢?网络的出现为数学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丰富的生活情境图、动画等,将静态的数学知识动态化,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让学生充分感受了数学源于生活,反之又为生活服务。从而培养和激发了学生学习数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动起来了,课堂也随之而活力四射。 一、用好教材,设计好活动,让学生动手寻找规律。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最强大的学习动力。学生求知的兴趣一旦被调动起来,他们就会积极参与,努力探索,乐此不疲。一堂课上得轻松不轻松,学生兴趣高不高,与教师设计的课中活动密不可分。多年的教学实践告诉我,面对逻辑性、思维性很强的基础学科数学,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一个有数学思想的老师,他的学生也一定会具有学习数学的技能。 用好教材,设计好活动,将课堂还给学生。在

网络环境下阅读教学

网络环境下的阅读教学 网络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标志,它以拥有的海量信息、资源的共享,友好的界面,交互的便利而日益引起教育界的重视。网络教学已逐步走入课堂,成为课堂教学的新亮点。网络课程将呈现的学习内容通过多媒体、超文本、友好交互等方式进行集成、加工处理转化为数字化学习资源,根据教学的需要,创设一定的情境,并让学习者在这些情境中进行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这有助于加强学习者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学习能力的提高。 与传统的阅读教学相比,网络环境下的阅读教学有以下的不同: ——不同于以往“传授——灌输”教师主导的教学。 ——不是单学科、脱离情境的班级封闭环境下的授课式教学。 ——课本不是教学的全部,而强调生成性、创造性学习资源的教学。 ——学习不是个体行为的教学,而是进行协作交流的教学。 ——不同于以往信息技术作为演示型的教学。 网络环境下的阅读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既可以进行个别化教学,又可以进行协作型教学,是一种新型的阅读教学模式,把课堂交还给学生,培养学生阅读的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下面我就网络环境下的阅读教学谈谈他的作用及几种模式。 一、网络环境对阅读教学的作用 1、网络资源,可以促使知识建构 教师将课文阅读欣赏的要求、作者介绍、与课文有关的文字资料、视频资料、图象资料、声音资料、课文朗读等大量的学习资源都做在网站上,并且做成超链接的方式,可供学生随意阅读、浏览。

阅读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具有感受、理解、欣赏和评价的能力。实践证明培养学生的这种综合能力需要学习群体的共同参与。因此,我们遵循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倡导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使学生有效地对当前所学知识进行意义建构。教师可将课文中某重点段落的内容与电脑里课外的相关资料穿插起来帮助学生理解。小组学习后,各组推派代表上讲台将学习成果再现在大屏幕上,并介绍自己的学习心得。这个环节能将各小组学习的成果汇总深化,使学习群体共同完成对学习内容的意义建构。 2、创设情境,激发阅读的积极性 网络环境下的创设情境与传统课件的创设情境不同,主要是教师在网络上设计了一个教学网站,在网站中针对课文内容和要求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创设了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的多个不同意境的情境。上课时教师对学生提出学习要求,布置学习任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不同的角度进行浏览,以激发学习兴趣。 课前教师要求学生根据预习要求,自己上网搜索与课文有关的阅读材料,筛选后带到学校,然后在教师指导下运用这些材料。教师利用学生搜集到的材料创设情境,将学生引入对学习内容的学习。例如教学《各具特色的民居》,教师可出示从网上下载的有关各地的特色民居的图片。学生看到电脑上显示的美丽画面时,被的特色民居美震撼了,有的同学甚至发出了轻声赞叹。一幅幅画已诱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为他们学习课文作了很好的铺垫。学生在强烈的情感驱使下,产生出浓厚的阅读兴趣。再如教学《卖火柴的女孩》时,通过上网查阅,学生知道了女孩的悲惨命运,激起了了解这个人物的欲望,就会产生强烈的阅读课文的兴趣。这样,课堂教

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例证分析

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例证分析 ————————以大学生求职为例 主持人:刘晓欢 参加人:戴惠王金雷王源王祥光 指导老师:常金华 报告日期:2010年2月27日 1 2 1刘晓欢: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0801班 戴惠: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0801班 王金雷: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电子商务0802班 王祥光: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电子商务0802班 王源:会计学院财务管理0801班

目录 一、摘要.......................................................3 二、前言.......................................................3 三、本次调查的基本状况.........................................5 四、项目论证.................................................. (一)大学生隐私泄露状况....................................... 8 (二)大学生网上求职状况........................................9 (三)大学生网上求职时对隐私保护的建议意见.....................10 四、解决措施和方法............................................. (一)大学生应该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11 (二) 学校应加强求职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普及工作.................11 (三)政府应采取相关措施,注重隐私保护.........................12 结束语.............................................................12 附录一:调查问卷...................................................14 附录二:参考文献...................................................14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2019年5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蔡希(新华报业传媒集团,210036) 【摘要】信息安全的内容非常广泛,网络安全就属于它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时代,网络已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人们生活办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因此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也成了全球性的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9)05-0130-02 1什么是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安全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的是物理安全,指网络系统中各通信、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设施等有形物品的保护,使他们不受到雨水淋湿等。另一方面还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安全。包含信息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等等。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都非常的重要,任何一方面没有保护的情况下,网络安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安全保护时必须合理安排,同时顾全这两个方面。 2信息安全隐患 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威胁有:①假冒。是指不合法的用户侵入到系统,通过输入账号等信息冒充合法用户从而窃取信息的行为;②身份窃取。是指合法用户在正常通信过程中被其他非法用户拦截;③数据窃取。指非法用户截获通信网络的数据;④否认。指通信方在参加某次活动后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⑤拒绝服务。指合法用户在提出正当的申请时,遭到了拒绝或者延迟服务;⑥错误路由;⑦非授权访问。 网络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据统计,SQL注入是现在网络中危害最为严重的方式。“SQL注入”是一种直接攻击数据库的手段,原因在于web类应用程序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存在, SQL注入的实际攻击过程就是利用这些漏洞,通过被入侵数据库的外部接口入侵到数据库操作语言中,这样就可以在数据库中窃取数据,有一些严重的取得高级管理员权限甚至能够控制被入侵的系统,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SQL注入攻击的危害性之大,该攻击不仅能很容易迂回过系统防火墙后直接对入侵数据库进行访问,更严重的在于可能取得被入侵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同时获得直接访问硬件服务器的最高权限。SQL注入漏洞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要高过其他所有的漏洞所造成的安全威胁。 XSS,在我国被叫做跨站脚本,是非常常见的脚本漏洞。但由于其无法直接对系统进行攻击,因此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跨站脚本执行漏洞的攻击效果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站来显现,如果没有第三方,就很难完成攻击。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攻击能在一定程度上隐藏身份,不容易被识别和发现。跨XXS攻击被称作“钓鱼式”攻击。这里的“钓鱼”包含很多方面的手段,例如,通过获得Cookie,可以制造出和原来页面相同的界面,如此一来可以对页面的信息进行屏蔽,导致有用信息得不到显示。“钓鱼式”攻击主要还是针对个人电脑,通常不会针对公用电脑。它的攻击手段有电子邮件、带有病毒的聊天室等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个人电脑的钓鱼式攻击越来越多,攻击的主要目的是个人的财务信息。在攻击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利用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根据国外数据显示,存在跨站脚本漏洞的网站已经超过了65%,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 3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防火墙的作用是阻拦不符合要求的用户访问系统,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就其实质作用来说防火墙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它具体包括包过滤技术、应用网关技术以及代理服务技术等。防火墙技术之所以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是因为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黑客攻击,并且对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找出原因。当遇到攻击时,防火墙能够及时将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割裂开,从而确保内部网络的绝对安全。当然,防火墙自身的安全性并不是百分百的保障。 虚拟专用网(VPN)能够有效组织访问人员,从而起到非常好的控制访问的效果。该网络能够实现企业间的内部无缝连接,当然这两个企业之间必须要相互信任。VPN是建立在公共信道,以实现可靠的数据传输,通常需要使用具有加密功能 (2)定期检查维护顾名思义,就是相隔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周期性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出现就要立即处理,以确保机器能够顺利运行,同时还可以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目前,定期检查维护包括如下相关工作:检测传输线有无异常,防水措施是否到位,设备上有无零件损坏或是脱落,电缆的挂钩是否松动错位,用户内网的分支分配器安装是否无误,线杆的拉线是否出现松垂掉落,接地是否良好,最后还要记录器械上的关键指标参数等[5]。 3结束语 近年来在我国文化产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有线电视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小觑。而要想使得这一工程能够持续发挥自身的良好作用,就必须保障其光缆传输故障问题得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探究有关于解决光缆传输故障的技术,并提出了对其进行日常有效维护的办法,以期提高我国的有线电视行业水平[5]。 参考文献 [1]叶敏军.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科技传 播,2011(20):00072. [2]谢碚钢.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维护管理探讨[J].计算 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4):000131. [3]关春雨.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通讯世 界,2017(16):00092-00093. [4]王浩鹏.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声屏世 界,2015(4):00072. [5]于新杰.浅析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查与维护[J].科技经济导刊,2018,v.26;No.642(16):00025-00026. 收稿日期:2019-4-15 通信设计与应用130

网络环境下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之优势(同名19999)

网络环境下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之优势 宜兴市伏东小学陈霞 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为中小学的各学科教学构建了一个崭新的学习环境,它已经成为信息技术与各学科课程整合的有力工具,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课堂教学的创新,已成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大主流。 网络教学的目的之一就是研究如何培养学生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更应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着重于学生学习能力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而网络技术的介入,为数学教学构建了一个无限开阔、信息丰富、交互灵活的学习环境,体现出无可比拟的强大优势 。 一、网络化的学习环境,拓展了学生自主发展的空间 传统的数学课堂教学都难以摆脱“以教为主”的陈旧模式,即使“演示型计算机辅助教学”课堂也是如此,很少考虑如何促进学生自主的学习。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许多学校开始尝试在计算机网络教室进行数学课堂教学,通过学生一人一机、宽带上网、多媒体教学平台灵活互动的方式,拓展了学生自主发展的空间。 《谁比谁多多少,谁比谁少多少》是小学数学一年级的教学内容,在这一课的教学中,我通过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课件为学生学习创设最佳情境和最佳学习环境。譬如:在“导入新课”环节,我操作多媒体电脑利用故事导入,学生在各自的微机前观看“两只小兔去果园摘苹果和梨的动画场面”(并配有轻松、活泼的背景音乐),摘下的苹果和梨个数不同,从而创设了“生动活泼、愉快宽松”的学习气氛,提出了“哪种果子多?谁比谁多多少?”的问题,这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在这一课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协作学习、探究新知”部分,通过网络协作环境,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有利条件,为学生新意义的建构营造了良好氛围。我把学生分成了四人一组,他们的电脑屏幕上显示“10个苹果和8个梨各成一排对应摆放”,他们点击苹果中与梨相同的部分后,这些苹果就变成了笑脸,剩下的两个苹果就变成了哭脸了,协作小组在操作的过程中和谐互助,完善发现,从而在自己动手研究中自然就可以分出“同样多的部分”和“多的”部分了。在这个过程中操作可以重复进行,不断强化,学生手脑并用,全班一派生机,学生学习兴趣盎然。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语文阅读教学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语文阅读教学 发表时间:2012-06-26T14:30:22.543Z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第5期供稿作者:于丽波丁丰 [导读] 人类进入21世纪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得力助手。 于丽波丁丰(潍坊科技学院山东潍坊262700) 摘要:人类进入21世纪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得力助手。信息素养作为一种高级的认知技能,同批判性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起,构成了学生进行知识创新和学会如何学习的基础。信息素养不仅是一定阶段的目标,而且是每个社会成员终生追求的目标,是信息时代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信息技术教育不应停留在单独开设的信息技术教育课上,而应有机地融合到语文学科教学中去。在未来社会中,获取、选择、加工信息也将成为语文的一项基本能力。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素养语文阅读 近年来,课堂教学一直是语文教学改革的重点,也一直走在教学改革的最前沿。从最初的图片投影,发展到录像资料,再到多媒体课件的巧妙运用,无不活跃丰富了学生的课堂学习。所以一段时间以来,电教媒体参与课堂教学进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已经是我国教育界的一种共识。如今,结合学科要求,整合网络教学的特点,利用网络、专题网站、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课堂教学成了每个勇于实践的教育工作者的追求目标。该怎样利用网络进行语文阅读教学呢?一个好的语文老师,要让学生成为信息技术的主人,要把网络作为提高语文素养、合作交流、实践创新的最好伙伴。事实上,信息技术为语文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确立,使自主学习、探索学习、协作学习得以真正实现,使终身教育和学习社会化成为可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阅读、写作、口才、研究性学习等语文教学内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得以更高效、更深刻地内化为学生的语文素养。信息技术与语文阅读教学的整合不能停留在工具层面上,应深入探究教学设计、教学策略,应结合教学理论和实践,以推进语文教学的彻底变革。 一、网络环境下中专语文阅读教学的定位 网络时代,语文阅读教学必然有新的特点。中国阅读学会会长曾祥芹教授从未来教育的角度,分别从阅读的深度、广度和速度这三个层面上提出了阅读的三种方法:精读、略读和快读。信息时代的阅读应高度重视略读和快读。 网络环境下的语文阅读教学,是指现代信息技术与语文阅读教学二者的最优组合,扬二者之长,补二者之短,融二者为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教学的工具手段,要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为主,但并不是全部,灵魂仍是教学设计本身,计算机是起辅助作用的,主要用来展示传统教学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的教学任务。整合的目的在于突出教学重点,突破传统教学无法解决的教学难点,要求展示事物的变化过程,刺激学生探求知识的欲望,引发学生主动、积极、创新的思维,从而促进学生主动、和谐地发展,进而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课程整合表面上看是现代媒体嫁接到传统学科身上,其实质却是一种观念的革命、效率的革命、内容方式的革命。应将传统的“教师——学生”模式转变为“教师——媒体——学生”模式。教师的角色有了改变,教师要做信息资源的开发者,要做探索新知的导航员,还必须是学生建构知识的合作者。教师要变成教学的设计者、学习的引导者、品质的示范者,变成学生的引路人、朋友。 二、网络环境下语文阅读教学的基本模式 1.创设情境,明确方向。教师可借助制作精美的课件,把学生带入课文中的情境,并适时让学生明确拓展阅读的内容、方向,选择出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 2.主题搜索,制作卡片。在搜集的过程中,可随时制作电子读书卡片,记录素材,将相关文字、插图有机结合。这是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有关线索,进行自主解决所面临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展开可以贯穿学生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等不同的时段与活动类型。 3.协作学习,归纳整理。每个人搜集到的信息还是分散的,为了让学生们共享信息,可引导学生将各自搜集的资料加以归类,并以小组的形式进行交流、讨论,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流、补充、修正来加深每个学生对主题的理解。 4.展示观点,效果评价。在课堂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可展示各自的认识与看法,通过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加深对拓展阅读主题的认识。 三、网络环境下中专语文阅读教学的特点 1.运用多媒体动画功能,体味文本人物内心活动 现代教学的直观性原则认为:教学要充分利用学生的多种感官和经验,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细致的观察,培养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而作为人物的内心活动这一抽象的感官现象,是需要学生在理解课文文字,把握文章内容、思路的基础上进行的语言组织能力的表现。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很难从文字到感性认识再到理性思考,最后表达出文本文字中人物的内心活动。 如《林黛玉进贾府》一文中关于黛玉初到贾府饭后漱口的描写讲授,文中仅寥寥几字,学生很难留意到背后的意蕴。在教学时老师可以从录像上剪下这个影音片断,屏蔽掉背景音乐和声音,以默片的形式投影到大屏幕上,让学生注意观察黛玉此时微妙的动作表情,并试着以第一人称为主人公当时的心理活动配一段旁白。学生兴趣盎然,争相发言,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实践表明,学生通过认真仔细的观察,是能够体会到林黛玉这个人物的心理的。 2.运用多媒体声音功能,营造文本文字想象空间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语文教学中,我们常常给朗读恰当地配以合适的音乐,通过音乐的节奏、旋律来渲染气氛,唤醒学生的认识情感,使他们的情感处于最佳状态。这时教师再以充满感情的语言进行启发引导,就能诱发学生展开丰富的想象。通过音乐烘托,再加上精心设计,强化的语言描述,巧妙地给学生创造了一种想象空间,教学达到了事半功倍、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效果。此外,恰当地运用声音还能营造特定的氛围,让学生迅速进入文本文字所营造的特定的情境中。教《荷塘月色》前播放一曲淡雅的《莫斯科效外的晚上》,教《祝福》时配一段风雪呼啸的背景音乐,均能使学生迅速进入角色,提高教学效率。 3.运用多媒体优化教学,提高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 “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社会的外延相等”,语文教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其他科目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教师怎样去收集、组织、运作都是一个艰巨的难题。然而,信息化条件就提供了这么一个空间。教师可以轻松上网,不仅是校内的资源共享,我们还和全世界连在一起,可以和千里之外的同行交流,还可以接受各种各样的资讯,吸收各种各样的知识。备课时,我们不会苦于仅有的一本教材、一本教参、一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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