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环境管理体系)表 号页 次 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2004.03.14第42、43、44、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1997.10.01第136、137、139、338、339、3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1989.12.261989.12.26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2000.04.292000.09.01 第1、2、 4、5、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1996.05.151996.05.15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2005.04.01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1997.03.01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2000.10.282003.09.01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 2002.04.012003.01.01 第1、2、18 ~21、 23、25~ 29、36、 38、39、 40、41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 1997.11.011998.01.01 第1、3、9 条、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1998.10.01第1、2、

115、6、7、 14、15、 21、30、 32、33条12 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1985.01.011988.12.29第1、6、 13、43、 44、47、 49、5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 1986.03.191986.10.01第1、2、 3、4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6.01.211988.07.01第6、12、 13、26、48 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 1991.06.291991.06.29第3、8、20 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000.03. 21 000.03.21第3、9、 10、11、 13、17、 20、21、 22、25、 39、30、 33、34、 41、66、67 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 1994.09. 02 1994.12.01 第7、26条 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 2003.01. 02 2003.07.01第2、6、 8、10、 12、15条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2002.01. 09 2002.03.15 全文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经济法课件——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第十一章煅法

第十一章煅法 一、填空题 1.药物在_______、_______条件下煅烧成炭的方法称扣锅煅法。 2.煅淬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的矿物药。3.扣锅煅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的药物。 4.明煅的操作方法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石膏含水硫酸钙(cas04·2h20)不得少于_______.煅石膏含硫酸钙不得少于_______. 二、选择题 (一)a型题 1.宜用明煅法炮制的药材是() a.牡蛎 b.自然铜 c.炉甘石 d.磁石 e.棕榈 2.宜用煅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石决明 b.代赭石 c.雄黄 d.白矾 e.石膏 3.宜用扣锅煅法炮制的药材是() a.龙骨b.干漆 c.石决明 d .磁石 e.炉甘石 4.宜用煅后水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钟乳石 b.自然铜 c.蛤壳 d.炉甘石 e.花蕊石 5.宜用煅后酒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珍珠母b.阳起石 c.磁石 d .石燕 e.禹余粮 6,下列除哪项外,均用明煅法炮制() a.紫石英b.钟乳石c.龙骨d.瓦楞子e.云母石 7.磁石炮制后缓和的作用是() a.平肝止血 b.散瘀止痛 c.重镇安神 d.收敛固涩 e.温肾壮阳 8.自然铜炮制后增强的作用是() a.收敛生肌 b.收敛止痒 c.散瘀止痛 d.平肝潜阳 e.平肝止血 9.龙骨炮制后增强的作用是() a.清热除烦 b.收敛固涩 c.收敛制酸 d.清热燥湿 e.以上都不是 10.石决明炮制的作用是() a.改变药性 b.降低毒副作用 c.缓和燥性d.使质地疏松e.以上都不是 11.制炭后产生止血作用的药材是() a.藕节b.地榆c.棕榈d.荷叶e.以上都不是 12.下列除哪项外,均用扣锅煅法炮制() a.丝瓜络b.灯心草c.荷叶d.蜂房e.大蓟 (二)b型题 a.明煅法b.煅淬法c.扣锅煅法d.炒焦法e.炒炭法 13.炮制槟榔用()14.炮制磁石用()15.炮制蜂房用()16.炮制龙骨用() 17.炮制花蕊石用() a.降低毒性 b.降低咸寒之性 c.凉血止血 d.收敛固涩 e.平肝止血 18.石决明煅制()19.干漆制炭()20.代赭石煅制()21.灯心制炭() 22.牡蛎煅制() (三)c型题 a.炒炭b.煅炭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 23.棕榈炭()24.荷叶炭()25.山楂炭()26.丝瓜络() a.煅淬b.水飞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 27.炉甘石应()28.钟乳石应()29.雄黄应()30.阳起石应() (四)x型题 31.煅淬药物常用的淬液有() a.酒b.醋c.盐水d.药汁e.蜜水 32.枯矾的性状为() a.白色不透明b.海绵状c.味苦涩d.体轻质松e.手捻易碎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9、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所进的产品都应经过销售者再次检验。() 10、《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经济法案例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D) 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 D.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2.2009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10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10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10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D )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 3.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 A芝麻油 B 大坝 C 冰毒 D 电力 4.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奶粉时发现,除三种名牌奶粉外,其余奶粉均不合格,该局将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奶粉销量急剧下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C ) 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抽查结果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新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最新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信的经历,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是向亲人、朋友、同志问候、谈话、联系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书。你所见过的书信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量承诺书的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质量承诺书的篇1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新《消法》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现行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不仅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主要潮流之一。不管是国民经济还是国际贸易,产品永远是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目标。因此,企业无不开足马力,竭尽所能增加产出,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从而促使商品市场愈加繁荣。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在关注商品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就《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产品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即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适应性、经济性、可靠性、耐用性和安全性等特征和特征的总和。而产品质量法就是指确认产品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也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是由若干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构成的,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等两大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依靠市场调节,通过竞争从而优胜劣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即加强对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一重大成果。该法律把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产品质量水平偏低,许多产品可靠性较差、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事故频发。这种产品质量现状并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给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危害,同时还消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监督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为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依据。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产品质量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产品质量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1)消费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2)消费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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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7-2005-外购物料包装设计要求

精品文档 Q/ZX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包装技术标准) Q/ZX 14.007–2005外购物料包装设计要求 2005-07-26 发布 2005-08-01 实施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总则 (4) 4.1 包装设计 (4) 4.2 产品包装 (4) 4.3 包装有效性 (5) 4.4 其它 (5) 5 外购非直发物料 (5) 5.1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5) 5.2 防护要求和形式 (5) 5.3 随机文件 (6) 5.4 箱面标志 (6) 5.5 包装方式确定 (7) 6 外购直发物料 (7) 6.1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7) 6.2 防护要求和形式 (7) 6.3 合格质量判断 (11) 6.4 随机文件 (11) 6.5 箱面标志 (11) 6.6 包装方式确定 (12) 7 外包OEM产品 (12) 7.1 产品设计要求 (12) 7.2 包装方式确定 (12)

前言 为了提高产品包装物料来料质量,统一和规范外购件的来料包装,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康讯结构系统部提出,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康讯结构系统部。 本标准起草人:刘波、殷宝剑。 本标准于2005年7月首次发布。

外购物料包装设计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外购物料来料包装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合于公司外购物料(包括外购非直接发货、外购直接发货)及公司外包OEM供应商在产品的包装设计、包装作业、包装储存、包装运输及包装试验的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GB/T 912-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冷钢板及钢带 GB/T 2518-1988 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 GB/T 3873-1983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4768-1995 防霉包装 GB/T 4797.3-1986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生物 GB/T 4857.3-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4-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压力试验方法 GB/T 4857.11-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水平冲击试验方法 GB/T 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4798.1-1986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贮存 GB/T 4798.2-1996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运输 GB/T 5048-1999 防潮包装 GB/T 6543-1986 瓦楞纸箱 GB/T 8166-1987 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GB/T 13009-1991 热带阔叶树材普通胶合板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JB 367A-2001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规范 Q/ZX 04.101.7 结构设计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设计要求 Q/ZX 14.003 产品包装检验规则 Q/ZX 14.005 包装原材料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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