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擅自使用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生产、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营消防器材和设备,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

(二)擅自转让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安装和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六、擅自降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或装修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七、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未安装电气防火控制设备的;

(二)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

(三)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九、违法生产、储存、使用、销售、销毁易燃易爆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二)加油站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的;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的;

(四)私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五)在公共餐饮场所的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液体燃料的;

(六)液化石油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流动加油车未经公安

消防机构防火审查合格擅自经营的。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发生火灾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十六、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爆破作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十八、扰乱火场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三)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为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为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十九、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公共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

(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二十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精编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 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 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 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

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第六条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 化情况,各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用版

YF-ED-J318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总则 1.1为了使公司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安全、卫生、舒适的良好的厂风厂貌,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全体员工的劳动人身安全;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卫生的思想意识;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性去发现和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别制定《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在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1.3为了强化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加强管理力度,本《制度》采取经济处罚、书面警告及辞退出厂的管理手段。若违反本《制度》三次以上者即为屡犯,屡犯者退出厂。若触犯有关法律的,则送交司法部门,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1.4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事故情节的轻重以及责任人态度的好坏,处罚的对象包括违章肇事者、班组长、区域责任人、车间主管、部门主管、整个班组或整个部门。 5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办公室的专职安全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门卫职责范围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

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

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设施。客服人员负责内部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负责与112、122的通讯联络,受分队长指挥。 (三)、疏散引导分队:30人,由各区域主管,商场营销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火灾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的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第三条所长负责领导全所的消防工作,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本所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实行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的11月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月,11月9日至15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周,11月9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日。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由所长、分管所领导及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所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所防火安全工作。安全委员会在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防火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指示,研究部署本所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消防逐级责任制度。 (二)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整改工作。 (三) 研究决定消防奖惩事项。 第七条按全所职工人数的1.5‰设置专兼职消防干部。专职消防干部在所安全委员会和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所工作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消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 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为所领导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消防措施,制定消防方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所情况,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针对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公司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消防管理,确保火灾预防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施。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1.2公司任何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4.2火灾预防 4.2.1各部门按以下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消防疏散示意图: A.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梯机房、控制中心、计算机房等重要 设备房、办公室、图书室、厨房、车库、仓库等重要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员工宿舍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B.高层大厦每层须配置不少于两个2KG及以上的轻便灭火器, 多层小区每个苑/栋内均应设置灭火器放置点。 C.各小区(大厦)须有首层消防设施平面图,并悬挂于物业本 体的适当位置,图中应标注灭火器、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图标并与实际情况相符;高层楼宇每层明显位置必须设置消防疏散示意图。

D.大厦各楼层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明确;必要时, 各楼层应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E.各管理处需有灭火作战示意图、消防设备设施清单,并悬挂 于消防控制中心;各管理处应保存有小区(大厦)的地下煤气管网图,小区内挖掘地面必须经管理处负责人确认方可动工。 F.严禁在所辖区域内的任何地方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 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4.2.2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等设备进行 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消防档案,记录 每次检查情况。

2020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 年版)》《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0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委

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办法,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 消防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海天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及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强制性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管理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确实保障公司消防 安全及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各物业项目骨干为主,其他员工为辅助的消防队伍。 公司全体员工为消防工作的义务消防员,公司各管理处班组长以上安保人员及维修 人员为公司的兼职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主任/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以下各部/处及岗位员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物业区域的公司项目管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区域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 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企业电力消防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企业电力消防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企业电力消防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 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 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 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 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 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

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 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

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议领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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