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相关法

《相关法》总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民法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民法的调整对象(M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自然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法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民事权利................................................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债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知识产权的种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第99-103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54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55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代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民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民事责任的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共同侵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第134条.................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侵权之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诉讼时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诉讼时效的期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诉讼时效的中止第139条、解释17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诉讼时效的中断第140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第142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143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第144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第145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第146条(侵权行为地法律(行为、结果),共同住所

地法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第147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第148条(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错误!

未定义书签。

8.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149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调整对象(M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对权与绝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支配权是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1.自然人

1.1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M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

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1.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M11-M13

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还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3监护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12)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为其设定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四条【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须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意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含义的区别,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

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单位)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有关单位指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诉讼,由法院裁决,裁决时可按上述顺序。而前一顺序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视情况征求其意见。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造成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岁,而诉讼时已满18岁并有经济能力,应承担责任,没有经济能力则由原监护人承担。

夫妻离婚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的,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1.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三节(解释25、29)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M20-22。(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31."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zhangsf110:注来自网络: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

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由代管人为原告和被告。

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其财产权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

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M23-25

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或经意外事故由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时间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后的,宣告的法律后果有效,但自然死亡前的行为也同样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以不予返还。

配偶尚未再婚的,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认定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不应准许,都同意的除外。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1.5自然人的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6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法人

2.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法人的能力和责任M36 M42 M43 M48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因其宗旨、任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内容也不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指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2)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5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例如企业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机关法人的首长。

2.6法人的住所:指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M39

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

2.7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M44-46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清算组织应在法人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8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M49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国知局为公法人,专利开发公司为私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司—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学校、医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

1.其他组织(部分):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公司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联营企业(法人联营,非法人联营)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不具法人资格,无限连带责任)

补充:

1.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均是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

补充2:来自网络。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业的概念:如果法人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的,由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业在涉及法律诉讼时,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三、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网络大搜索,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区别:

(1)公民的财产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准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财产权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经过授权依法享有的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有: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等。

(3)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的和收益的权利。

1.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按权利主体不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第73、

74、75、77条)

2)按权利主体数量不同—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共有)(第78条)

3)按物可否移动—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财产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产权

继承权(期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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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自物权。自物权只有一种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对自物权以外的各种物权的总称。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物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原所有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他物权。他物权实际上限制了所有权,所以又称为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担保物权:《担保法》只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2财产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等而发生转移。(转移方式)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因财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和比较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要由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而一般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须要由一方将该动产实际交付于另一方。)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1.3财产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

1.4共有M78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

份额。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另外,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认定为共同共有。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zhangsf110:比如恶意串通、第三人明知、获赠不属于此列)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1.债权

a)债的概念和种类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特点:债权为请求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权具有期限性1)约定期限(如合同的履行期限);2)法定期限;3)时效期限(物上请求权一般没有时效)

债从产生的原因看一般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几种类型。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b)合同之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85、88、91条

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zhangsf110:合同法62中还细分了交付不动产的情况,“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zhangsf110:可以比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zhangsf110:简直落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络大搜索它上之石:转让合同是否可以牟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在计划经济时代,转让合同牟利的,被视为“投机倒把”的行为,是绝对予以禁止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这种束缚早已被市场经济打破。合同转让牟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对此,法律似乎也无能为力,因为这种转让牟利似乎也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快商品流通速度有着积极的促动作用,而且,在排除牟利暴利的情形下,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意

志表达自由而且真实,又没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似乎没有否定其效力的必要。

对此,《担保法》则作出了相对松动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债仅作为质押的标的。这也就意味着,债仅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既然是交易,当然可以牟利了。从《担保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虽然它没有相对明确的表述,但对“合同转让不得牟利”是已经突破了它本有的涵义了。同时,允许合同的有偿转让,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促进交易的价值目标的。

所以,合同转让是可以牟利的。但不得牟取暴利。)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c)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第117-127条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第121-127条。或刘心稳p31-32)特点:非法行为引起;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法定之债;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

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过错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过错推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无过错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不当得利: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第92条,解释131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网络补充“收缴”的意思是“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

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例:张三捡到李四丢失的手表,张三此时构成不当得利。但张三将表再丢弃,属于处分行为,为侵权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

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3)可合并为“因其获利致使他人遭受

损失”)

(4)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银行多付款(zhangsf110理

解:这是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应返还多付的钱及利息。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重点注意第(1)、(3)种类型,许多考生对此很陌生。

法律效果: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收缴。

e)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第93条,解释132

构成要件: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例子:如代为管理他人走失的宠物;如专利权人不在时,专利被实施许可人代专利权人缴年费。或者在代理机构与当事人失去联系的情况下,代权利人缴年费

f)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

g)债务人: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人

h)债权/债务:债权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

务指依据债的法律关系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i)债的发生: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原因。

j)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协作履行、连带履行—第87条

第八十六条【共同债权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连带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k)债的担保:指通过特定的方式保障债的履行第89条(保证[人的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物的担保])

保证: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属于人的担保的范围。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集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集锦 1、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认定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参考 依据包括() A、外观设计分类表 B、产品名称、用途、功能 C、货架分类、消费者群体 D、以外观设计分类表为唯一依据 2、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 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B、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C、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D、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作出答复,则() A. 认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不影响审理 B. 认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放弃取得的专利权 C.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D.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4、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享有先用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做好实施专利技术的必要准备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B、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

C、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是被控侵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技术 D、.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是被控侵权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技术 5、关于不视为侵权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指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行为 B、它仅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专利为目的,专门针对专利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与实验 C、非盈利性的单位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的,不视为侵权 D、任何单位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如果不是以研究、验证、改进专利为目的,都构成专利侵权 6、以下信息,在专利登记簿中有记载而在专利证书中没有记载的是() A、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 B、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C、专利权的终止或恢复 D、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7、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B、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C、辩论原则 D、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8、使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书面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和有其它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才能使用;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B.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C.所用的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间接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

2015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2、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共有 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甲公司是一家光缆设备公司,王某是甲公司负责光缆设备研发的技术人员。王某在2011年3月从甲公司离职,并加入了乙公司。乙公司2012年1月就王某发明的一项光缆设备技术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专利权应归甲公司所有 B. 专利权应归乙公司所有 C. 专利权应归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所有 D. 王某及乙公司负责人有权主张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答案】A 4、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伪造人民币的设备 B.快速记忆德语动词规则的方法 C.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光 D.原子核裂变的反应器 【答案】D 5、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复合齿轮,其特征在于将熔制的钢水浇铸到齿模内,冷却、保温后而成 B、一种药膏,其特征在于包含凡士林5%-20%、尿素10%-30%、水杨酸8%-30% C、一种建筑沙子,其特征在于将其堆积成圆台状 D、一种葫芦容器,其特征在于容器主体为葫芦型,容器上口内镶有衬套 【答案】D 6、张某和刘某同日就同样的吸尘器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下列哪个情形下,张某和刘某的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A.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X与X’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B.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 C.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及包括吸尘器X的清洁系统Y D.张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刘某的申请请求保护吸尘器X在清洁系统Y中的应用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用性”考点真题汇总(2006-2015)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用性”考点的历年真题汇总 (2006-2015) 2006-26、下列各项发明主题中哪些不具有实用性? A、一种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 B、一种通过逐渐降低羊的体温以测量其耐寒程度的方法 C、一种用于实施外科手术方法的微型机器人 D、一种会使患者服用后食欲减退的治疗肺炎的药品 2006-29、以下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 B、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 C、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具有创造性 D、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实用性 2008-37、下列哪些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要求? A、一种在真空条件下制作热敏电阻的方法 B、一种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熊身体上提取胆汁的方法 C、一种通过逐渐降低小白鼠的体温,来检测其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方法 D、一种将水轮倾斜地放置在游泳池中,通过水轮自身重力和水的浮力不断旋转以产生波浪的方法 2009-17、某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包括缝合线及其端部装置的缝合针。 2.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缝合针为弧形。 3.用权利要求1所述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植入双眼皮的方法,包括:用缝合针牵引缝合线从上眼睑用针。 4.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针方向是从上眼睑内眼角向外眼角方向。” 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具有实用性? A、权利要求1 B、权利要求2 C、权利要求3 D、权利要求4 2009-63、刘某提出一件有关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为由予以驳回。刘某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了自然规律,不具备实用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针对刘某的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不能对刘某的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进行审查 B、刘某可以因需要实物演示以表明其发明具备实用性为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C、刘某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D、刘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2009-91、下列哪些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A、一种屠宰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活牲畜施加1万伏特电压3~7秒 B、一种提取黑熊胆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活体黑熊体内植入联通胆囊的导管,定时提取

2018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试题和参考答案解析

1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A. 张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法律关系 B. 王某请求交警队退还其多缴的违章罚款产生的法律关系 C?李某向当地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生的法律关系 D.甲公司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D 2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A. 法人 B. 公民 C. 个体工商户 D. 个人合伙 【答案】B 3. 陈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陈畅刚刚年满3 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陈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可以由陈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疋 C. 陈畅的祖父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后,可以自行变更监护人 D. 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陈畅的监护人 【答案】C

4.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应当予以支持 B.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 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D.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答案】B 5?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 商标权人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 B. 张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C.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郑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D. 刘某与徐某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 【答案】A 6 . 北京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组装生产并向乙公司出售500 辆汽车。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组装生产汽车所需要的车轮。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车轮的运输合同,运输途中,由于丁公司驾驶员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经验

每年因为卷三考不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很多很多,有的是专利撰写经验不足,有的是经验太足所以按照实际工作的答法应付考试,最郁闷的就是这种有很充分的专利代理实务经验的人反而在卷三考了个低分。针对特别没经验和特别有经验这两种情况,我认为以下四点秘诀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实务科目至关重要。 第一,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功能上位化 第三,说明书支持和修改超范围的区别。 第四,答复套路 一、卷三实务概述 (一)考试内容 卷三的考试内容千篇一律每年都是一样的,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必然有撰写权利要求,必然有答复意见,必然有回答专利代理工作中的一些规则。而且撰写权利要求和答复意见都分为两种形式。 撰写权利要求分为:1、给一个技术交底书,写一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2、给一个专利申请文件和无效宣告或者审查意见,将被请求无效或者被审查意见通知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成一个符合要求的权利要求书。 答复意见分为:1、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答复,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书和陈述意见;2、对无效宣告做答复,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书和陈述意见。 回答专利代理的规则,比如2007年问了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2009年涉及代理人不能代理自己所在的代理机构以前代理过的专利宣告无效。 第二,技术问题必然很简单,不需要特别的专业技术知识就能理解技术方案。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一年一次的2006年开始,2006年是有横条的衣挂,2007年是撕开密封包的牵拉部件,2008年是真空离心油炸食品,2009年是防止打鼾装置。关键的技术特征都没超过五个,不需要耗费脑力理解技术问题,有技术背景的人士靠直觉就能知道这是做什么用的东西。 随着中国人民学历水平的提高,预计以后代理人考试技术内容也会越来越难,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了。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光是技术难度就很大,看半天不知道是在讲什么,不知道这东西能做什么,将来很有可能。 (二)分数规律 考试内容肯定就是撰写题、答复题和简答题,没别的东西,所以考高分就是要看用怎样的技巧分别对付这三个部分。按照最近几年卷三考试的分数分布,应该可以知道答复题的分数总是最多的,撰写题其次,简答题分数最少,可以略而不谈。 2007和2008年的卷三,撰写题和答复题的的分数差不多,满分150之下基本上都是75对75或者70对80的样子,答复题分数稍多一些。2009年答复的分数可能有100分,撰写可能只有50分的样子。由此可以看出,撰写权利要求和答复意见这两种题目是必须都要掌握的,有一个分数太低,考试很可能失败了。所幸的是,卷三的合格成绩一般是在90分的,好好地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这个分数非常容易达到。

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案例汇总

三案例三① (一)申请案情况介绍 本案例涉及一件客户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2年2月25日。提出申请后未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过主动修改,审查员针对其原始申请文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要求考生完成两项工作: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撰写提供给客户的咨询意见,即参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且给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撰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发明专利申请 (43)申请公布日2013.7.25 (21) 申请号201210035678.9 (22) 申请日2012.2.25 (71) 申请人A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 ①本案例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科目有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部分改编。 1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4. 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5. 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2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 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 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 实施细则65条 ①权利要求 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 保密审查法20.1 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 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 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 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 修改超原范围法33 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 ③权利冲突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 (法26.3)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 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审查意见答复套路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X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X项。(由于不能主动增加权项了,因此这一句可以不要了。)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述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0000]段(或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和第[0000]段)、图*和图*。 2.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X公开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原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其不具备新颖性,应当删除原权利要求4。 3.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技术术语“”和“”统一修改为“”。 4.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2中存在的错别字“”改正为“”,以克服该形式缺陷、加快审查程序。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或本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不同意审查意见的说明(如:修改后的[如有修改]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理由如下: 说明书第[0000]段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用于*、*和*,说明书第[XXXX]段记载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之外的其它***。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技术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任何(需要油炸的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关于新颖性 1.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N具备新颖性,具体陈述如下: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题名称),包括**、**、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包括XX,和YY,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XX和YY。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包括XX、ZZ,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X和ZZ。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2—N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N也具备新颖性。 2.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N+1-P具备新颖性,具体陈述如下: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含答案)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含答案) 目录: 1.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科目一)试题 2.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科目一)答案 3.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科目二)试题 4.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科目二)答案 目录1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专利法律知识(科目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 A.李某和周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2.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A.某产权交易所 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 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 3.下面哪项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A.蒙娜丽莎油画 B.王者荣耀游戏界面 C.刻有文字的花瓶 D.依山而建的别墅 4.甲于2019年2月10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乙于2019年7月11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了专利申请。甲于2019年8月2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提出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且附有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甲于2019年2月10日将其新产品进行展出的行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 C.乙的发明是独立作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甲的发明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5.甲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X。同时甲公司发明了一种设备Y,设备Y能以方法X对粒子加速来完成原子核变换。假设方法X和设备Y满足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方法X能被授予专利权 B.只有设备Y能被授予专利权 C.方法X和设备Y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方法X和设备Y都能被授予专利权

201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3年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考 试 试 卷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本试卷包含: 目录 答顺须知 ................................................................................................................................... 2 试题说明 ................................................................................................................................... 3 技术交底材料: .......................................................................................................................... 4 技术交底书材料附图 ............................................................................................................... 6 附件1(对比文件1) ............................................................................................................. 9 附件2(对比文件2) ........................................................................................................... 11 附件3(对比文件3) ........................................................................................................... 13 附件4(客户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 (15) 答顺须知 1.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总分150分。 2.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准。 3.作为考试,考生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并且无需考虑素材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 4,考生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第一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1-3页上; 第二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4-5页上; 第三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6-7页上; 第四题的答案按顺序清楚地答写在答题卡第8页上。 考生将答案写在试卷上、草稿纸上或者未按上述要求写在答题卡相应区域内的,不予计分。 5.为方便答题,考试时,考生可将试卷第15--19页的草稿纸沿虚线撕下来使用;考试结束时,草稿纸需随试卷、答题卡一同由监考老师收回,请勿带出考场,否则一律给予零分。 6.每个考生配有两张答题卡,不予增补,请认真思考后作答。 祝您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 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2016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真题答案解析

一、分析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 1、在时间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 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是否能构成抵触申请,需要考察其公开的内容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在内容上,经过分析,结论是:对比文件1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 比文件2影响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塑料卡箍,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 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二、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缺陷: 通过分析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权利要求4中使用“最好是”,连接着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 尊敬的客户: 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1-3,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的,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卡箍箍体是一体成型的,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并具体公开了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对应的轴套21;在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置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整合

撰写两件申请的原因: 客户A公司给出的交底材料中一共给出了三个实施方式,其中前两种实施方式所共有的且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特征是:“·····”; 第三种实施方式和现有技术想区别的特征是:“······”。 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不是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第三种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和前两种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不能够合案申请。所以应当分别撰写两项单独的申请。 说明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法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都可以明确的看出,现有技术中的····完全能够适用本发明,并使本发明在整体上得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采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足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预期的技术效果。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名称为“·····”的中国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202····,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为···,授权公告日为····。 请求人体统的证据如下: 附件1: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名称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申请日为·····,授权公告号····。 附件3:名称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申请日为·····,授权公告号····。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和参考答案解析.doc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 甲公司 B. 甲公司和张某 C. 张某 D. 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3. 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B.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C.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D.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答案】C 4. 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A. 2017年7月4日 B. 2017年8月4日 C. 2017年8月17日 D. 2017年8月24日 【答案】C 5.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 代理机构 B. 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 专利代理人资格 C. 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D.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答案】C 6. 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 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 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D. 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答案】C 7.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 A. 提出专利申请 B. 委托专利代理 C. 转让专利申请权 D. 答复补正通知书 【答案】D 8. 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B.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重要

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 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 实施细则65条 ①权利要求 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 保密审查法20.1 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 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 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 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 修改超原范围法33 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 ③权利冲突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 (法26.3)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 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 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 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 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恰当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纯功能

专利代理人《专利知识》试题及答案

专利代理人《专利知识》试题及答案 选择题 二选一(14) 1、在我国,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授予谁 A A. 最先申请的人 B. 最先发明的人 2、我国对于发明专利所采用的审查制度为 B A. 形式审查制 B. 早期公开,请求实审制 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是指B A. 新颖性、创造性、显著性 B.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专利代理机构对被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公布”是指 A A. “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的公布 B. “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授权后的公布 5.下列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B A.培育的新型高产水稻 B.培育的一种新的治理污染的细菌 6.外国人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A A 6个月 B. 12个月 7.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下列哪些保藏单位提交发明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 B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内保藏单位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保藏单位 8.B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B A.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其他文件 B.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 9、以下属于不予退款的情形有 A A.对多缴或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1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B.对多缴重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6个月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10、专利局于2002年5月16日发出补正或审查意见的通知书,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2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 B A.2002年7月16日 B.2002年7月30日 11、《专利法》中的临时保护适用于 A A.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 B.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 12、间接侵权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应承担B A.各自的侵权责任 B.共同的侵权责任 13、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A.200310102344.5为发明专利申请号 B.200405022423.6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 14、从属实施许可合同又称为 A A.分许可证 B.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2019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一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一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只能对发明专利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B、只有发明专利申请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C、只能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只有发明专利才能由国务院批准推广应用 2、某电机厂职工张某所作的职务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有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B、张某有从该电机厂获得奖励的权利 C、在该电机厂不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张某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D、在该专利权被侵犯时,张某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4、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动研磨装置,包括研磨柄,所述研磨柄一端的端部为研磨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体的端部具有凸起,所述凸起的外表面粘结有由金刚石颗粒组成的微粒层。” 下列哪些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A、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端部为圆锥形。 B、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的外表面上设置一条以上的凹槽。 C、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磨损指示剂为一种可见染料。 D、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微粒层的厚度小于0.5mm,最好小于0.3mm。 5、当事人因耽误下列哪些期限而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A、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C、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6、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 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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