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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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

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

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

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

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

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

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

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

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

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

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

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

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

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

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

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

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

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

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

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第二篇:物权法学习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

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

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

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

诉讼、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

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

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

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

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

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

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

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

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

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

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

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

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

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第三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

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

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

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

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

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

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

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

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

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

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

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

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

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

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

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

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

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

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

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

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

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

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

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第四篇:学习《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

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

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

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

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

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

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

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

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

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

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

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

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

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

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

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

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

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

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

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2)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

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

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

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

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

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

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

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

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

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

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

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

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

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

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

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

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

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

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

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

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

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

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

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

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

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

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

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

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

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

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

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

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

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

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

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第五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

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

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

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

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

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

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

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

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

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

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

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二

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

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

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

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

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

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

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

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

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

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

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

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

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

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

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

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农民利益。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

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

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

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

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

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

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

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

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

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

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

权的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

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

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

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

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

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

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

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

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我院党组充分认

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

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

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

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

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今年上

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年诉讼、法院6次开庭、标

的达10.4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定分止争”

的指导思想下,我院改变以住办案定势,出人出车多次

外调,最终查明了双方争议的6个诉讼请求的内容。身

为亲属的当事人双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在本院的努

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经逝去的亲情又得以

续延…实话说,我曾疑惑,象此类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

的边缘案件,我院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力气去办理,还不

如按照以往的贯例仅仅做一下书面审查就结案来的利索。通过办案特别是此次学习,我才深切地领会,这就是通

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具体工作,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保,即担保物权。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可以对此担保物优先行使债权清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设立担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担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跟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取得价金,再从价金中优先受偿。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物权法练习题

物权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2.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 ) A.别除权B.留置权 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B.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 5.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 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 )所有。 A.发现人B.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7.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于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8.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撮俾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B.8月8日 C.8月9日D.8月15日 9.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六)(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物权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将登记簿的效力绝对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即纠正了此类错误倾向。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登记簿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其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一)正确认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价值 一是不得机械地否定物权归属的“自然法”规则。诸如,一项不动产物在设定“首次登记”前,其必然未能被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按照登记簿效力绝对化的主张,则不动产的建设主体在登记前将不享有该建设成果的物权或物权期待权,但该种解读显然有违事实状态。因为按照自然法规则,只要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即便未能办理物权首次登记时,该建设行为人自然享有其建设成果(含阶段性建设成果)的物权。 二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绝对化,不得破坏物权的原因行为与变动行为的基本逻辑体系。该逻辑体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中所确定的,以物权的原因行为判定和修正物权的变动行为及登记结果;相反,不得以物权的登记结果反证物权的原因行为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性。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前述但书条款亦足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登记簿具有判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但并不具有绝对化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其系对物权状态的“公示”而非行政确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一 我们现在还小,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只有好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后才会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觉得态度很重要,不能因为小小的进步而骄傲,也不能碰到一点点困难而退缩。我们要记住学习是没有止境的。你的成绩不好不要太沮丧,只要努力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就能进步。作业也是一样的,只有静下心来,认真地写,才能更快更好地完成。 除此之外,我们在渐渐地长大,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的本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总是依赖父母,有时还可以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碗、拖地、洗菜、整理房间等,可以让父母在工作之后有休息的时间,还能享受到劳动带给我们的成就感和快乐。 我们现在是小学生,同时也是中国的小公民,我们中国人要爱自己的祖国,别的国家的人才会尊重我们。我认为爱祖国,可以从爱护国旗和每天佩戴红领巾做起,经常清洗红领巾,不乱扔,不损坏它。我们还要爱护周围的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不随便乱扔垃圾。 我们要好好学习,热爱劳动,更热爱祖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小公民,以后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二 拾金不昧,品德高尚。今天,我在《依法治国》这本书中看到了天柱县凤城镇第二小学的三位同学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心中漾起了阵阵的暖意。

2013年5月7号,曹辉,杨光雨,吴松键三位同学在操场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100元现金和许多证件。他们交给了门卫袁爷爷,袁爷爷称赞他们的行为非常棒。后来,三人在班主任和领导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当记者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三人回答:“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如果不还给失主,这跟我们偷来的有什么两样呢?” 说得真好啊!小小年纪,就懂得传递正能量。拾到钱物本是平常事,但面对诱惑能做到不动心,是多么可贵啊!为此,黔东南文明网“身边好人”栏目专门详细介绍了曹辉、杨光雨、吴松键的事迹,称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人,比如我们班的尤丽锦,张磊,六(1)班的徐嘉蒋和李杨锐丁。就说说张磊吧,两周前大课间活动时,突然地上出现了一道亮光,张磊眼尖,跑上前一看,是一枚五角硬币。他捡了起来,问周围的人:“谁掉的钱啊?”没人回应,大家都忙着活动呢!他又把硬币举过头顶,加大音量说:“谁掉的钱啊?”还是没人回应。张磊急了,扯着嗓子大喊:“谁掉的钱啊?”我正好在一边,被这突然的一嗓门吓了一跳,拍了一下他的脑袋:“这么大声,吓我一跳,没人回应可以去交给老师呀!”“对啊对啊!”他欣喜若狂,也拍了一下自己的脑袋:“我怎么没想到呢?”说完他转过身,迅速奔向杨老师,还差点把我撞飞。 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确,五角钱虽小,却折射出张磊同学美好的心灵,值得大家学习。五角钱不多,也是别人的,别人的

物权法复习习题及参考答案

欢迎阅读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一、填空题: 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 5. 6. 7. 8._____ 9. 10. 11. 权的 12. 13. 14. 15. 16. 17. 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22.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3.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4.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____行为。 25.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26.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__。 27.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____权性质。 2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__权。 29.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0. 31. 32. 33.通过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为担称做____________。 45.归属质权,又称_____,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充抵其债权的质权。 46.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__________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47.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是以__________为标准的。 48.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留置动产本身、从物、_____、代位物。 49.留置权成立条件具备后,债权人同意延缓清偿期限时,留置权__________。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汇编

试卷一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X。每题1分,共10分) ()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4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 等。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 1 分,共1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 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 A、所有权B他物权C用益权D从物权 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 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 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 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下列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 将患传染病的牛弃于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 B.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大街上 C将房屋闲置D将土地搁荒 7、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有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 元国库券。乙发现后,将其据为已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下列说

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认识

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认识 能源与电气学院自动化陈文清 学号:1305010122 一、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次提出,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一所有权转移为目的而为的合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的‘契约’”。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且物权的变动只能由物权行为来实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成立并不受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缔结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与交付价金的义务,要发生物权转移必须还要有一份物权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对转移标的物与价金的所有权达成合意,再经过登记或交付行为。在买卖事件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独立的。如果在标的物交付之后,买受人对于接受的标的无就享有所有权,即使由于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或被撤销,对于买受人的所有权不产生影响,卖受人只能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买受人返回。这体现的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由此可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直接导致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产生。 二、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探讨 (1)、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否有必要。例如是在一个简单的买卖交易中,论事件的本质而言,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交换某标的物与价金达成合意之后进行物权的交换。将此理解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的两部分,显然可以使其中的法律关系更为明确、条理更为清晰。但是,事实上,在这类买卖交易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部分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两者是相互融合的。引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不能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有明显的帮助。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买受人的权利不收到侵害,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卖受人的利益。这在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买方的违法行为。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在特殊时期对促进经济交易的正面价值也是不可磨灭的。 三、立法中应该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言,物权的变动不仅要有债权意思表示变动发生效力,还需要采取交付、登记或书面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言,我国法律中并未对交易中除债权合同外对物权行为作出要求。可见,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经济转型与改革的极其重要的时期,有关物权行为法律的制定一定得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在这个基础上,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基本原则也是很重要的前提。法律作为人性化处理社会矛盾的手段,无因性对恶意的买受方的保护不符合此原则和社会道德,在这一方面,现在还在发展的善意取得等制度弥补了无因性的不足。善意无因性和恶意有因性或许是一个以后发展的趋势。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考点解读(段波解读讲义)

《物权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 主讲人:段波 3月3日(周四)晚七点半 YY频道21101 一、不动产登记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接 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论1:不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例: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结论2: 涉及登记程序错误时有两种起诉途径 例:甲乙共有的房子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将其出卖于丙并过户1 路径1:甲提起民事诉讼(无权代理不被追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然后,再依据该胜诉判决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并就登记错误要求登记机关和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诉讼)——两次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路径2: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并进行行政赔偿——一次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二)登记的推定效力的推翻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结论: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例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2 例2:甲乙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人商量仅登记在甲名下,然后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二、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 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84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 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 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归纳总结:登记机关“三不”——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2【解析】 A选项,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不动产登记薄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A项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乙方寺院出资,故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因本题并不涉及交易,因此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故A选项正确。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篇一: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 【篇二:读书心得】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比较法学研究 年级: 2013级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学生姓名:孙曼 授课教师:池中莲 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日 书是人类的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的好朋友,通过它可以看到广阔的 世界,看到银河里的星星,看到中华瑰丽的五千年,看到风土人情 和世间万象,对我们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丰富积累、提高素质,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阅读的文献及论文 我是一名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对我来说读书尤为重要,尤其是阅 读和法学有关的诸多书籍是当务之急,这学期我们开设了阅读鉴赏 这门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基本掌握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应该 要从书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做读书笔记等等。我在图书馆借阅了,《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总论》这四本书以及阅读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 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论中 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则》、《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技术合同 的兴起与隐退:一个知识产权现象的地方性知识》、《论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要件》、《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论继承法的 修改》。以下是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二、读《民法总论》和《法国民法总论》有感 《民法总论》这本书每每讲解法律术语时,就会详细介绍概念同时 举例以说明。尤其是概念的比较学习,讲的非常透彻,其中在讲到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时,两者概念对比区别,是我见到法学书籍中 将这两概念讲的最清晰的。 法律行为一章中讲到“意思表示”这一术语中,讲到了其他书中没有 提及的细分的类型,感觉以前读的有些地方不正确,或者是自己对 知识本身理解有偏差。 时效一章讲述尤为精彩。精确的阐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其中 讲的时效的客体,是我目前所看到的法学书籍中,其他书目中没有 提及到的法律概念,也其讲述过相似的知识。但是没有准确系统介 绍这一概念蕴含的知识,即期待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系统介绍概念并进行举例例证。 《民法总论》的确实感受到法学是一门系统的学科,初学看似容易,读懂很难。因为介绍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牵涉到其他分支法 律知识和相关的条文。总之,读懂一个法学术语需要另外一个法律 知识补充,这使我初学时遇到很多困难。不过庆幸的是自己总算一 点一点的啃着法学书籍,闯过一关又一关。 《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 有其产生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 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在经济方面,17 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 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期, 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 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法律制度,并且建 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 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为其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在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经 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因此法典对农业财产,特别是 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了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 的规定就有二十多条,但是却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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