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1)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1)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1)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合并形成第三章,即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突出强调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相关内容,包括风险计量模型、数据治理等要求,形成第四章,即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范》框架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的要求,将原《规范》二十一条改为六章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将原《规范》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纳入,并增加子公司与分支机构要求、风险文化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对应“健全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

伍”要求。将原《规范》中的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纳入,并补充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及内部审计的职责、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首席风险官任职要求、风险管理人员数量要求、子公司风险管理等要求。

第三章为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对应“可操作的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有效的应对机制”要求。将原《规范》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三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纳入。

第四章为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对应“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将原《规范》中的第九、十三条纳入,并补充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范围、专项预算、系统功能、数据质量的要求。

第五章为自律管理,将原《规范》中第二十条纳入,并补充了监督方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除外条款、《规范》的规则解释和实施日期。

(二)具体条款修订内容

1.为规范文字表述,将原第一条中的“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2.将原第二条中的“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修改为“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

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增加声誉风险的表述。

3.将原第三条、第十九条合并为第三条,原第十九条作为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4.增加一条关于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规定作为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5.增加一条风险文化的规定作为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6.在相关条款中补充有关子公司的表述,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分别修改为:“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

7.将原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8.增加关于董事会职责的规定,作为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9.增加一条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10.增加一条关于经理层职责的规定,作为第九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11.为强调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将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12.将原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13.增加一条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将原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15.增加一条关于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职责的规定,作为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6.增加一条关于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作为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

17.将原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强调首席风险官履职所需的知情权和独立性要求。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18.将原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七条,增加有关证券公司风险部门具备相关领域从业年限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收入水平两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

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19.增加一条关于子公司风险管理的规定,作为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

(监管部门对基金、期货等牌照类子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

见第三十九条)。

20.将原第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1.将原第五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22.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23.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将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24.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25.将原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

26.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原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原第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27.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第二款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28.将原第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子公司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29.增加一条关于系统功能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30.增加一条关于数据治理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31.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32.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规范有关协会自律管理的表述。修改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33.增加一条关于自律管理方式的具体规定,作为第三十六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34.增加一条关于协会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5.增加一条关于协会纪律处分的具体表述,作为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36.增加一条除外条款,作为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37.增加一条协会对条款解释权的规定,作为第四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38.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附件2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1: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1/10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2/10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第十一条【收益结构】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第十二条【发行】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 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第十三条【销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第十四条【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二)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三)募集资金用途;(四)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3/10(六)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增信措施】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 增信措施包括:

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业协会备案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对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基本过程。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风险管理应贯穿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弥补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是: (一)公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形象。 第六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有三道风控防线: (一)前台业务团队:对客户和公司负责,基于客户偏好、监管合规、内部风险偏好等要求主动设定和调整业务的行为,为风险控制负主要责任。 (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与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全面评估、监控与报告风险,审核关键业务,检视公司内控体系并推动内控流程与机制的优化,参与风险的处理,推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对第一道防线实行独立监督与制衡。 (三)内部审计团队: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同时覆盖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建议,监督风险管理运行体系的有效性。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doc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1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总体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公司规范经营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对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有效管理的持续过程。 第四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可操作的制度流程、健全的组织架构、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框架、有效的化解机制、专业的人才队伍,确保在公司整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包括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 类别,全面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确保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合理分离。 (四)适当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六)独立性原则。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条公司在制定战略、设定目标、做出决策、日常经营过程中自上而下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持续的宣传、引导、培训,强化全体员工风险意识,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主动管理的风险文化。 第七条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公司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风险 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343438539.html, 私募基金有风险吗?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证券发行方式的不同,即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私募基金有风险吗?回答是肯定的。私募基金有哪些风险?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信息不透明的风险、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基金管理人能力参差不齐、较高的道德风险、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风险越大,收益越高,在任何投资当中,风险与收益永远相辅相成。说完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之后,随之而来不得不提的就是私募基金风险管理问题。私募基金风险管理是指在进行私募投资时,如何采取一定手段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的手段可以从管理人运作以及投资者投资两个角度来说。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343438539.html, 1)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的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风险管理能力也是一家私募公司实力的体现,尤其在市场表现不佳的时候,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就越发的突出。目前比较主流的私募基金风险控制手段有:宏观判断指导下的仓位控制手段和降低持股集中度以及合理且具有执行力的止损制度。此外,不同的私募公司对待风险控制的态度和手段也不尽相同,部分重视选股、部分喜欢长期且集中持有、还有部分偏好在市场暴跌时买进。 2)私募基金投资人投资的风险管理 作为一名普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自我风险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管理手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大的方向: 第一,认真学习私募基金基础知识,并遵循大类资产配置的理念理性投资; 第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投资适合自身的私募基金; 第三:仔细阅读私募基金产品说明书,并深入了解基金公司规模/资质、基金经理风格/业绩等关键信息。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解读__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率应均不低于()。 A. 50% B. 80% C. 100% D. 20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报表。 A. 5 B. 7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证券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 ()。 A. 参与权 B. 知情权 C. 决策权 D. 选举权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净稳定资金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

B. 净稳定资金率与可用稳定资金成正比 C. 净稳定资金率与所需稳定资金成反比 D. 净稳定资金率是指所需稳定资金与可用稳定资金之比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 B.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80% C.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 D.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标准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合理设定应急计划触发条件 B. 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确各参与人的权限、职责及报告路径 C. 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D.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A. 货币资产、结算备付金 B.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AA-及以上信用债 C. 固定资产 D.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其折算后金额不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有(C)。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收购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2.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说法错误的有(A)。 A. 证券公司仅需要在证券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B. 证券公司应当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C.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 公示 D.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备案的事项包括(ABCD)。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B.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C.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D.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命名原则包括(ABCD)。

A. 冠以所从属证券公司的名称 B. 不得重复、不得有歧义 C. 后缀标明是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 D. 便于投资者识别 5.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DE )。 A. 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定 B.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C. 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D.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 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 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E. 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6.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 检查、问责制度 B. 证券公司应当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C.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 全运营 D.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 信息隔离墙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需要满足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

证券公司风险应对

证券公司风险应对 一、从业务构成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 (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摘要】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一、序 本人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这哥们的文章提供一些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 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当然我这个竞争是只二、三线城市的营业部,以及地方类券商。因为刚才说了,北上广深的营业部竞争已经够激烈了,几乎接近成本线了。所以证监会放开政策后,影响最大的就是地方类券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究一下地方类券商的上市公司报表。地方类券商代表如:东北证券、国海证券。全国类券商代表如:海通、国泰君安、光大、国信、招商、中信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经纪业务的收入第一靠天吃饭,第二如果光靠佣金前景不好。当然,现在证监会逐渐会放开营业部的业务资格,目前只允许经纪业务(包括代销基金),将来会允许代销各类金融产品。营业部如果能转型为为总部提供资源和客户的场所(给投行、资管部门介绍业务),未来前景会更好。 这里再说说经纪业务管理架构,一般是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下面可能直接管几十家营业部。也可能设立经纪业务分公司,分公司下面管当地营业部。经纪业务总部一般就负责营业

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运行和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把风险控制作为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基石。经过不断摸索、学习和实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逐步建立起了适合公司有序运行和基金有 效管理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公司运行的风险控制 包括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两个方面。整体看来,两大体系严谨齐备,相得益彰,能够切实发挥风 险控制的作用。 制慶体系 1.组织体系 纽织体系

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在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合规控制委员会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主要职能为: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进行的合法合规性行审查,岀具审查意见,上报董事会,并督促整改;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督察长上报的文件;审议基金投资、关联交易、业务合作等风险预测报告等。督察长配合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第二层次,在公司经营层面设立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岀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层次,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2019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19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19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文化 (3) 第三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 (5) 第四章风险管理环境 (13) 第五章授权管理 (14) 第六章风险分类 (14) 第七章风险管理流程 (17) 第一节风险政策 (17) 第二节风险识别 (18) 第三节风险的评估和计量 (19) 第四节风险管理(应对) (20) 第五节风险监测 (21) 第六节风险报告与分析 (22) 第八章应急管理 (24) 第九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24) 第十章风险管理的考核与监督问责 (25) 第十一章附则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确保公司业务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公司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文化 第四条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公司能够在确保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地承担风险活动,使得公司各项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在追究证券经纪业务法律责任方面,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非交易过户对于赠与情形,目前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一式三份)等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完成交易,不得自行对冲。 某证券公司在其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执业前,会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对其进行测试,这样可以防范的风险有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证券交易的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长文扫盲: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一、序 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情况的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

基金风险管理办法

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XX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XX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XX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XX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业务是指使用XX募集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债权、股权XX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适时性以及防火墙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XX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四个层次:XX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XX部、XX 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XX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XX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XX股权超过被XX公司总股本的40%的XX项目的XX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 (2)对单笔XX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险管理基本制度; 或者单一XX不超过被XX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XX 决策委员会审批的XX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XX部是公司内涵盖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XX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XX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XX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XX部负责人作为XX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XX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全文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2014-2-2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程序及报告路径,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