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犯罪

【摘要】:在这个越来越发达的人类社会,尽管人们在许多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且人们也还在为更美好的生活继续奋斗着。可毒品这个一直困扰着人类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近年来毒品更加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虽然我们都在积极开展禁毒斗争,也使毒品犯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诸多因素,毒品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本文就从现阶段毒品犯罪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原因和其危害方面,应采取怎样的策略,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下,更好地对毒品犯罪进行有效预测、打击和预防,最终消灭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公害产物隐蔽性吸食预防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而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因此,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可能有人会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当然,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虽然,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是: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决议,[1]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它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一、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以来,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性质。一是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从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l 998年侦破的海洛因的特大贩毒案11 9起,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4392.84公斤海洛因就来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2]。2011

年3月27日云南大理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的指导协调和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禁毒支队积极配合下,于当日15时许在景洪市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缴获海洛因10.036千克,毒品也是从境外毒源地转运过来的[3]。此外,来自俄罗斯等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国境内渗透。这些毒源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二是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国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间,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三是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团网从我国过境贩毒的间接作用下,我国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根据中新社北京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消息说,中国目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一百二十一点八万名。[4]可见我国也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再是因国内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44.5吨[5]。至于未被查获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声誉。

(二)、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虽然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6]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

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年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1991年至1996年6月,李仕森这个金三角的“药水大王”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贩运制毒化学物品共计22.6吨,麻黄素43吨。[7]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也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曾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8]与大陆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贩毒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二是有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因此,毒品犯罪高于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再是有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再次是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这种呈“家族化”的毒品犯罪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

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三)、犯罪手段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因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而且由于毒品犯罪分子装备越来越先进,与警方的对抗能力不断增强。一般在每一次行动之前都会精心策划,并为一旦被查获时如何应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某些老谋深算的惯犯、累犯。都是一些胆大心黑的亡命之徒,他们深知一次失手,就会丢掉了性命,因而事先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有的还配备了枪支或其他可用于搏击的凶器。一旦遇到缉毒人员,能避开则避开。无法避开时便铤而走险,或者奋力反抗,或者与我缉毒人员同归于尽。这种顽强的对抗性是其他刑事犯罪很难与之相比的,这就加大了缉毒工作的危险性。

(四)毒品犯罪分子其作案手段和交易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首先是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其次是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再是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还有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更甚者是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常常境内外贩毒组织相互勾结,由境外贩毒集团策划、组织、操纵、遥控,毒品犯罪分子动利用各类汽车、移动电话等现代运输、通讯工具,组成犯罪网络,毒品罪犯在数千里外长途遥控指挥。此外,在毒品贩运中,犯罪分子虽然不乏以“空心藏毒”、“混杂藏毒”、以人体肛门、阴道藏毒的传统手法携毒、运毒,但在不少场合还

采用了涉及现代化工、物理、医学、电子等高科技手段,有的将毒品植入携毒者体内,或叫其吞入体内,过关后再用手术取出:有的将毒品溶解于饮料、食品中,或掺杂于其他材料中制成浴衙、碗碟以及橡胶、塑料制品,有的通过特殊方法将毒品与油画颜料混合,制成油画入境后再提炼还原等等。

毒品交易除开洗钱外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当然包括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或是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五)、毒品犯罪一般无特定被害人和特定犯罪现场。由于毒品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巨额利润,这种追求巨额利润的行为不同于抢劫、盗窃、诈骗等经济型犯罪,不是通过暴力、欺诈或恶意占有等方式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而产生的吸毒者自觉寻找、购买毒品的行为。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决定了毒品对吸毒者的人身危害结果是吸毒者可以预见和不可避免的,而吸毒者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追求的,加上吸毒本身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者一般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贩毒分子。如果说毒品案件也有被害人的话,那便是整个吸毒群体与人类社会。毒品交易又总是处于隐秘状态,没有第三者目睹其交易可以作为证人,因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报案人。还有,毒品犯罪案件一般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结果和可供勘查的现场。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在犯罪现场或多或少总会不同程度地遗留下某些可供揭露犯罪的证据。毒品犯罪一般不会直接造成对人身、环境、场所的直接破坏,客观上不会遗留像杀人、盗窃、抢劫或其他人身伤害或侵犯财产犯罪的现场。这并不是说毒品犯罪没有现场,而是说毒品犯罪现场很难被发现。即使发现毒品犯罪现场,也很少留有足以指证犯罪的物品证据或者可以提供侦查方向的线索、痕迹物证,一般没有现场勘查的价值。

(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难获取。毒品犯罪属于严厉惩处的特别严重犯罪,一旦被查处,买卖双方都会被处以很重的刑罚,因而从事毒品交易的双方,一般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某些惯犯或累犯更积累了与缉毒人员周旋和较量的经验,学会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方法。这就给缉毒民警获取证据设置了重重障碍:

一是通过常规检查很难发现藏匿在伪装夹层和隐秘部位的毒品:二是即使当场查获了毒品,往往也难以认定究竟谁是真正的罪犯;三是抓住了“马仔”,却难以证实谁是真正的老板;四是证实了当场查获的一起罪案,却很难证实过去多次走私、贩卖毒品等罪行。由于证据难取,往往会造成最后认定案情的困难。

总体上来说,毒品犯罪不仅对社会危害性大,还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很强的隐蔽性、秘密性等特征。

二、毒品犯罪的原因

(一)、巨大的消费市场和高额的利润是贩毒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据悉,毒品海洛因在云南等边境地区与发达地区存在着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交易价格差,为获取非法暴利,贩毒人员把制造、贩卖毒品作为暴富的捷径,不顾一切,铤而走险。[9]

(二)、高额毒资的压力。为了缓解毒瘾发作时的噬骨之苦,他们不得不冒险贩卖毒品以赚取利润,维持每日所需毒资,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

(三)、复杂的心理因素。应该说我国的禁毒宣传一直都是比较深入切实的,一般在小学就开始进行相关的教育,但始终不断有人加入“瘾君子”的行列,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因素外,一些心理因素也起着决定性的误导作用:一是出于好奇心,抱着一种探索、尝试的心理吸食感受毒品的滋味,多次吸食以至上瘾;二是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及精神信仰的缺失,越来越多的人借助毒品来放纵身心、寻求刺激,为贩毒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市场。

(四)、不良环境的影响。就社会不良环境来说,在社会上不良交友或交友不慎导致被不良分子影响或教唆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有些吸毒者,因无毒资,花言巧语,千方百计拉拢有钱的朋友下水,从中分吸毒品;就家庭不良环境来说,对青少年吸食毒品,相当一部分与家庭环境有关,一些家庭因父母离异使监督和教育弱化,对孩子的教育漠不关心。有些家庭不和,形成逆反心理,有的赌气出走,自暴自弃吸食毒品,或吸食毒品以寻求精神上得到安慰。

(五)、打击和综合整治的力度不够。近年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虽然不断加大,但是,专门机关的工作面临禁毒经费紧张、警力不足、设施落后的现实困难,打击毒品犯罪和禁毒的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单靠专门机关的工作而没有坚实的群众基础难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同时,毒品

犯罪的社会防治机制比较薄弱。一是由于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压态势;二是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措施没有全面落到实处,造成复吸率极高;三是对毒贩为逃避打击而进行分包微量交易的贩毒案件,查获了的只供认被查扣的交易数量,惩处较轻;对微量毒品交易背后的毒源未能深挖或由于其他的证据难以取到,无法深入查处,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六)、社会和经济因素。社会转型引起的各种冲突和矛盾转化或激化,社会动荡。某些社会不公,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较大,失业率偏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和生活困难缺乏有效保护和扶持,成为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经济动因。

三、毒品犯罪的危害

(一)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对家庭便是毁灭性的打击。吸毒者为了购买毒品,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对于家庭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家庭中有成人吸毒,更加不利于子女的心理成长。

(二)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毒品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侵蚀民族的心灵,更加危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鸦片战争观晚清历史便会得知,晚清时期鸦片的阴霾笼罩着蒙昧的中国,当时各大城市烟馆林立,被西方国家卷走的不止是真金白银,而是垮掉的社会生产和削弱的民族精神。

(三)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购毒者为了满足自身的吸毒需要,在经济情况不能允许情况下便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诸如用抢劫、盗窃、赌博、卖淫等行为,换取毒资,进一步恶化了社会风气。

(四)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减轻痛苦,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就是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一而在、再而三反复吸毒的

原因。社会普遍误认为:“吸食毒品只要戒掉了就没有大事”,殊不知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然而世界医学界也还没有听说有针对根治毒品依赖的特效药物。所以,“毒虫们”终了一生才发现,追求飘渺虚幻的幸福终究是一场空。

四、亮出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双刃剑策略

(一)、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既突出打击重点,又注重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执法机关处理毒品案件,要正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细化宽严措施。一方面,严厉打击操纵毒品犯罪的幕后黑手、“庄家”。对屡教不改、重新犯罪、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突出打击重点、从重惩治,彰显司法威慑力,尤其是对与抢劫、抢夺、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减弱,以体现党和政府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决心。另一方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减少社会对抗。对未成年犯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落实好结对帮扶、社区帮教等措施,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人。

(二)、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应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家庭、社会四位一体共同组成的整体预防的网络体系。深化“无毒社区”、“无毒村”建设,全面落实帮教措施是抓好预防工作的关键,也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有效载体。一要探索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强制戒毒、自愿戒毒为补充的戒毒体系,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惩罚和治理;二是各职能部门、基层组织通过经常性地分析涉毒档案台帐,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矫正其不良心理倾向。同时大力宣传脱戒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自信心;三是充分发挥吸毒人员家属在帮教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减少吸毒人员与外部毒品环境的接触,努力降低复吸率;四是切实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使其尽早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减少毒品的消费规模,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舆论作用,我们在党统一领导下,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形成全民禁毒运动高潮。禁毒工作必须以教育为主,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重温“鸦片战争”等历史,激发禁毒、反毒、拒毒、防毒的

热情。同时禁毒工作与普法教育并举。加强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确那些事法律禁止做的那些是法律要求去做的,进一步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历史、现状、性质、特点及危害,增强法律意识和禁毒意识。二是因人施教,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禁毒教育。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学校建立禁毒教育责任制,开设禁毒教育课程,打牢青少年拒毒防毒的基础。将禁毒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增强防御力;对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要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另外,应借助6月26日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将禁毒工作深入人心。

再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等多种手段,以案说法,宣传新型毒品犯罪活动的现状、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讲清其对个人、对家庭和对社会的危害,确保青少年、社会无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提高认识和防范新型毒品的能力,知道哪些是毒品,应该远离毒品。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还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建立新闻媒体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对涉毒问题严重和恶意阻碍执法及检查活动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予以曝光。法制频道相关媒体也要积极报导关于吸食毒品害人害己的案例,从内心深处警示公众。

(四)、防范、打击、挽救同时进行,全面推进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毒祸,我们要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种植毒品的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堵住毒品源头,再配合以缉毒、戒毒齐头并进,做到使犯罪分子闻风而逃,充分发挥严打威力。加大治理整治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大力加强侦查破案。对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打击,同时还要深挖幕后的毒品网络和保护伞,依法予以严惩。在全体公民中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手段,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齐抓共管,以有效的防范措施,达到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当然,我们还要与国际禁毒机构加强联系,严厉打击国际毒贩的渗透,形成全民禁毒运动与国际禁毒运动联成一体,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对挽救受毒品危害人员的工作也应加大力度,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彻底挽救失足人员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回到正常人的学习、生活中去。

要进行组织培训,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自律。通过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知识培训,使防范新型毒品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

人心,提高自律意识,建立自律制度,并适时建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一经发现涉毒、贩毒和纵容吸毒现象,立即向社会公示。奖励举报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大胆举报揭发歌舞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形成抵制毒品的良好氛围。

加大安检的科技投入,在民航、公路、轮渡安检处设卡进行安检,减少毒品流入境内,尤其是靠近毒品“黑三角”地区边境城市,更要提高重视。

毒品危害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危害身体健康,乃二十一世纪全人类之公敌,依法打击毒品犯罪、自觉抵制毒品,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将时刻准备着,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到底,为毒品战斗到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美好生活,与毒无关。提高生活质量,拒绝毒品。优美生活,只有大家携手才能缔造。

参考文献:

[1]郁建民“联合国的禁毒会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9702630.html, 2010-11-28

[2]乔铁军“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特点”中顾网 2010-1-22

[3] “大理破获特大贩毒案,缴获海洛因10千克”云南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49702630.html, 2011-03-29

[4] “中国目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21万多名”中国新闻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49702630.html,/2009-10-24

[5]乔铁军“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特点”中顾网 2010-1-22

[6]宣林泉李少平著:《刑法学教程》 1999年版第196页

[7]纪实小说《洗钱的源与罪》第一部分银河期货 https://www.360docs.net/doc/349702630.html,

[8]石昕泽“1988其他案件”检察日报 1988-7-8

[9]作者:钟振国、孔日德“浅谈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06-10-30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应对思考

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应对思考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笔者以湘阴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对毒品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粗浅的分析,并从中部基层法院的角度,就如何应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对毒品犯罪的控制和禁毒宣传起到积极作用。 【现状】: 湘阴县位于湖南省东北部,南滨洞庭湖,全县辖19 个乡镇,418个行政村,总面积1581.5 平方公里,人口73万人,是个中部地区典型的农业县。2010年湘阴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3016件,其中刑事案件190案,306人。2008年至2010年共审理涉毒案件24案34人,均为贩卖毒品案。其中,2008年2案2人,2009年6案7人,2010年16案25人。总的来说,毒品犯罪案件的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实例一:贩毒团伙祸及未成年人 家住湘阴南湖洲镇农村的李某今年24岁,两年前在广东打工时不慎染上毒瘾,为了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2010年1月至3月,李某多次和丰某、周某、黄某等人纠集在一起,贩卖毒品。其中,李某贩卖毒品冰毒19.5克、麻古63粒;被告人丰某贩卖毒品冰毒7.2克;被告人周某和黄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且周某和黄某两次将毒品贩卖给未成年吸毒人员戴某,每次送一包冰毒(价值300元)。

2010年4月6日晚,警方接群众举报将正在湘阴旭东路某酒店贩毒的被告人李某、丰某、周某、黄某及同案人甘某、李政某(因患严重疾病被另案处理)一举抓获。 今年5月21日,李某、丰某、周某、黄某等四被告人被湘阴法院依法判处七年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实例二:自恃高明茶叶袋中藏冰毒 为了维持平日吸毒的巨额开支,2010年上半年,刘某通过“毒友”介绍,联系到了成都的贩毒人员魏某(已逮捕)。当年9月11日,刘某从长沙乘飞机来到成都,在成都市凯宾酒店某房间内以每克270元的价格从魏某手中购得98克冰毒。为掩人耳目,刘某将毒品装在茶叶袋中,并且在回程时选择了先从成都乘火车到邵阳,再乘汽车从邵阳途径长沙辗转回到湘阴。次日上午,刘某刚到家就将运回的毒品以37000的价格转手贩卖给湘阴的钟某。当年9月18日,刘某故技重施,将毒品运回湘阴后,即联系钟某到其租住屋中,商议将98克冰毒以3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并约定货先带走,改日付款。 正当刘某为再次得手而沾沾自喜时,布控的公安干警破门而入,将手铐戴在了他手上。警方当场从钟某身上搜获可疑毒品2大包,在刘某租住屋中搜获可疑毒品3小包和麻古疑似物1粒。经鉴定,可疑毒品5包,净重99.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月12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涉及冰毒196克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实例三:吸毒鸳鸯双双贩毒齐获刑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 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的地 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 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 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 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律师在办理具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各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 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 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 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禁毒知识概述.doc

禁毒教育材料 自八十年代以来,毒品对我国人民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越来越大,由于初期的毒品过境发展到过境和消费并存,而且涉毒地区逐步扩大,吸毒人员逐年增加,且复吸率高,一旦吸毒,终难戒毒。吸毒者中青年人所占比例高达70%,新生的吸毒人员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目前,除了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吸食外,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新一代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严重威胁国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现有吸毒人员近80万形势依然严峻 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和制贩吸毒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传统毒品继续发展,新型毒品迅速蔓延………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毒品问题仍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从4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了解到,由于我国处在著名的毒品产地“新金月”、“金三角”之间,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格局尚未改变,我国受境外毒品的影响加大。在国内东南沿海地区,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突出并向分散型、流动型和隐蔽型发展。 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缴获3.5吨冰毒半成品和液态冰毒,既反映了我国打击发现能力的提高,也反映出国内制毒活动仍不容乐观。目前,国内新型毒品问题趋于复杂,既存在制贩问题,也出现消费问题;国内生产的冰毒、摇头丸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国内消费的冰毒、摇头丸既有来自“金三角”和东南沿海境外,也有国内生产制造,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 另外,少数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有所反弹,个别地区土法加工海洛因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国内传统种植地区的大面积非法种植问题得到禁绝,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有所反弹。2004年,在河北、四川、河南、安徽、云南、浙江、新疆等省区均发现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在山西、河南、安徽等地破获了一些不法分子雇佣种植、定向收购、土法加工海洛因贩卖牟利的案件,特别是山西一些地区土法加工的海洛因已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形成消费市场。 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同比上升6.8%。国内吸毒人数总体增加,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这近80万吸毒人员涉及全国2102个县(市、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67.9万,占85.8%。青少年、农民、无业闲散人员仍是吸毒的高危人群,分别占吸毒人员的70.4%、30%和45%。 而面对如此严峻的毒品蔓延形势,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打击毒品蔓延的工作体系,上海早在1994年底就建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数据统计,2004年全国部署开展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和扫毒行动以来,打击毒品犯罪取得重大战果,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8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颖人6.69万名,比上年分别上升4.4%和5.1%;缴获海洛因10.8吨,上升13.6%;摇头丸300余万粒,增长8倍;冰毒2.7吨,下降52.9%;易制毒化学品160吨,上升119.8%。 二、药物滥用和毒品 (一)、毒品 一般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有机溶剂等。 毒品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既成瘾性)的药品。七届全国人大在第十七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毒品犯罪的心理分析

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毒品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心理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为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一些浅显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毒品犯罪以贩养吸心态分析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一)毒品犯罪的定义 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健康适动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现状 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自上而下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过转变为毒品郭靖宇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且呈蔓延膨胀之势,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和武装化,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毒品犯罪问题相当严重。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一下四大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 二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虽然毒品犯罪尚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行为十分严重,现实中产生一些以贩养吸吸毒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研究毒品犯罪心理时,不能忽视吸毒者的心理特征。吸毒的原因很多,心理状况也很复杂,我们分析和了解心理原因是为了提高警惕,不再上当受骗,远离毒品。 (一) 好奇心理:这部分人都是年轻人,他们对毒品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贩毒者开始免费为他们提供毒品,待他们成瘾后便开始向其贩毒。有的人是边吸毒边贩毒。有的人看了朋友吸毒,感到好奇,便也拿来尝尝,几次之后便成了毒品的俘虏。 (二)享乐心理:去是社会上的豪富子弟以吸“白面”为享乐。现在则是个体户、演艺人员、腰缠万贯的“富裕”者等寻求刺激的目标。有些人对跳舞、打麻将感到“腻”了,便想尝尝“白面”的滋味。他们认为,获得毒品产生的快感是一种享受,于是毒品就像毒蛇一样将其缠住。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个体户为此而倾家荡产。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

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第六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的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制毒、吸度、贩毒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不同心理状态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好奇心理 好奇心理是吸毒者最常见的心理表现。许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常常是在某些场合看到别人吸毒,或者是在别人的诱惑下觉得吸毒新鲜、刺激、好玩,抱着试试看的好奇心理沾上毒品,逐渐深受其毒害而不能自拔。刺激心理是吸毒者企图

通过吸食毒品来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状态。有的因受挫折打击;有的因钱太多却深感生活无聊;有的对事业期望过高却经常失意等等。一般初次吸毒大多是由于好奇心理的趋使或毒贩的诱惑。可是,一旦吸食上瘾,吸食者为了经常获得那种虚幻的快感和刺激,便不顾一切地找钱、找毒品,最后必然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既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家庭,损害了他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从事毒品交易的罪犯心存可以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导致毒品犯罪分子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很多,由于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我国政府在毒品的管理、检查、缉私方面工作经验不足,同时,我国边境线漫长,紧邻毒品种植大区“金三角”和“金新月”。此外,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缉查人员严重不足,控制防范不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有可乘之机,心存强烈的侥幸心理,跨越国境,冒充边民、旅游者,制造、贩运、走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9702630.html,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是我们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如毒品犯罪的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等热点问题。很多人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解答。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探讨: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 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 (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

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第26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6 No.1 2011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1·社会治安研究·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许惠宏 摘要:毒品犯罪在我国持续蔓延发展,除取决于其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及国外毒情变化发 展的影响外,还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抑控机制的强弱有密切关系。面对当前的毒品犯罪态势, 我们不仅要“亡羊补牢”更应该“未雨绸缪”超前积极应对,提升禁毒工作地位,确立禁毒工作 的目标,履行禁毒工作责任,把毒品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毒情毒品犯罪禁毒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1-0125-06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欧美毒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刺激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出 现了新的高峰。毒潮步步渗透,撞开了中国的国门。自毒品从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涌入,随后 四川、广东出现了毒品泛滥,接着,毒潮不断向全国渗透蔓延。一部《中华之剑》电视剧,一场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惨烈的毒情,使全国感到震撼。“一个景颇族居住的村庄,竟然在毒品的劫掠下,到了10年多没有一户人家结婚,田地荒芜,老人死了连抬棺材的人都没有的地步。”“我们面临的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毒品和艾滋严重蔓延的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整个国家面 ① 临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 2004年,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亲自深入德宏、保山毒情最严重的地区调研,呈现在面前的触目惊 心的惨状,令他心情十分沉重,他严肃指出:云南的毒品危害,是关系到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使云南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成为一句空话!他将写成的一份长达16页的重量级调研报告直呈胡锦涛总书记。云南地区的严重毒情,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在全国 范围内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火终于点燃。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收稿日期:2010-11-09 作者简介:许惠宏(1953-)男,浙江宁波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巡视员,南京,210006。 ①施晓娟:《第三代毒啸突袭》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7页。 - 125 -

浅谈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犯罪 【摘要】:在这个越来越发达的人类社会,尽管人们在许多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且人们也还在为更美好的生活继续奋斗着。可毒品这个一直困扰着人类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近年来毒品更加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虽然我们都在积极开展禁毒斗争,也使毒品犯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诸多因素,毒品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本文就从现阶段毒品犯罪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原因和其危害方面,应采取怎样的策略,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下,更好地对毒品犯罪进行有效预测、打击和预防,最终消灭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公害产物隐蔽性吸食预防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而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因此,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可能有人会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当然,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虽然,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是: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决议,[1]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它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一、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的特点

最新 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精品

二、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无论是置身于毒品犯罪问题研究的文山论海,还是作为一名投身于公安侦查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抑或是仅仅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群众,我们都或多或少的了解到或听闻到国际、国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毒品犯罪的情况随着世界经济总量的增加也在日益严峻。上文对我国现行毒品犯罪及毒品犯罪查处的分析就是最好最客观的明证。本部分将结合公安禁毒工作实际,对实际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归纳分析,希望可以为禁毒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缉毒情报运用中遇到的问题 1. 缉毒情报的内涵 所谓缉毒情报,其基本含义是指“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打击、预防毒品犯罪的领域里,通过秘密或公开的手段收集到的有关毒品犯罪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研究的结果,从而利用信息达到侦破案件目的”. 一般来讲,缉毒情报是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毒品犯罪信息,二是分析毒品犯罪信息研判后产生的成果。从世界范围来看,毒品情报工作被各国缉毒部门所重视,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情报机构、专职专业人员对毒品犯罪信息进行加工研究。要出色地完成此项工作,就必需对毒品信息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重要的是,要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情报信息的贮存、分析、传递、查询和反馈,并加快资料信息转化为战斗力的步伐,提高资源共享的水平。在我国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随着“情报至上”、“情报主导侦查”警务理念的逐渐形成,我国的缉毒情报工作的成长也经历从毒品犯罪情报到缉毒情报的认识过程。因此,缉毒情报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一种手段具有其严格的必要性。 2008 年 6 月 26 日,我国建立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的成立,对推动禁毒情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全面提升禁毒情报分析研判能力、毒品检验科研能力、禁毒实战培训能力,进一步发挥禁毒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09 年开始,新成立的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从实战出发,紧紧围绕工作职责,不等不靠,立足现有条件,坚持边培训、边工作、边建设的工作作风。缉毒情报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愈加凸显。按照缉毒情报工作的工作流程,侦查机关着力开展情报搜集研判工作,对境内、境外的毒品犯罪形势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和研判,从而科学的预测出我国毒品犯罪的发展形势。并且,随着缉毒情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缉毒工作硕果初现。工作人员按照缉毒情报工作侦查手段的要求,利用现代化技术方法展开毒品犯罪团伙作案的综合串并研判分析工作,发现锁定涉毒犯罪团伙近 40 个,破获毒品案件 10 余起。此外,无论是国内交流机制的建设还是国内外工作交流,加大缉毒情报建设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各种交流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主要与美国、澳大利亚、缅甸、阿富汗、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缉毒情报交流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 内容摘要: 现阶段,毒品犯罪在整个国内仍然呈上升趋势,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新型威胁,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的一大毒瘤,也成为当代我国政府首当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的现状和防治措施,对于中国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毒品的一系列现状,并针对其现状阐述了其防治措施。 关键词: 毒品现状贩毒发展吸毒因素禁毒措施 正文: 当前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曾以"无毒国"享誉世界的中国,已很难找到一片无毒物污染的净土。在某些城市吸毒人数亦在几年内呈几十倍的增长态势,有暴发流浪行的迹象。不难看出这样庞大的吸毒者队伍,必然需要消费大量的毒品,因此,从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逐渐形成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贩毒集团的大量输毒、制毒,使中国的禁毒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冰毒、摇头丸等兴奋剂类毒品问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迅速发展蔓延。尤其是近几年来,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目前,吸毒人员仍以吸食海洛因为主,但滥用冰毒、摇头丸的人员越来越多,全国各省都发现了吸食冰毒、摇头丸问题,许多城市的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问题十分严重。 专家研究表明:“中国的贩毒集团目前有几个发展趋向: 第一,中国的吸毒群体通过黄、堵、毒三者连在一起来支撑他们的毒品消费。另外,贩毒集团为了巩固贩毒渠道,发展吸毒群体已经把触角伸向了警方、政府等部门。贩毒集团跟当地政府包括跟警察合作。目前的案例显示这种合作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合作还是比较普遍的。 第二,犯罪集团国际化倾向比较普遍。中国是国际贩毒市场很重要的通道,出现了中国警方所称的一条龙的贩毒形式,跟国际毒品贩子连在一起; 第三,以暴养毒。毒贩往往装备好了先进的军事设备,有案例显示,广西云南的一些地方贩枪非常利害的地方,而往往贩枪和贩毒都是同时进行的。据报导,中国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把收缴的毒品再通过毒贩线人抛售出去;也有的戒毒所干警把缴获的毒品再卖给戒毒所里面的人。 第四,中国毒品问题跟艾滋病,跟黄、赌、毒紧紧的搅和在一起,毒品是威胁人类很大的恶魔,而艾滋病是威胁人类的另外一个恶魔。而目前中国社会还没有以一个开放的心态,以理性的,民主的心态来讨论毒品和艾滋病的问题。 某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吸毒人群的构成如下:吸毒者以青年人主,90%的吸毒者年龄在30岁以下,平均年龄为23-25岁,男性为女性的4-5倍(但近年来女性吸毒人员比例有上升趋势);个体户及无业者占多数(70%-85%);文化程度低(90%以上);滥用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其次为鸦片;吸毒的起因占首位的是好奇;滥用的方式以吸入占首位,但注射方式在毒品滥用流行地区有增加趋势。在吸毒者中发现多种药物滥用现象。 吸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毒品在我国存在并持上升趋势的因素我归纳了一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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