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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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宫绍洪,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省xx市大x街道新华委。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王淑娟,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柳条边村八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于永香,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窟窿山村后庄家屯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于永芳,女,1966年xx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卧龙村同兴西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刁勇,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三教寺街。现于抚顺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宫绍英,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新兴街道大海委海港小区82-4-2xx号。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郭振凤,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xx省xx市南岗区光芒街50号一单元三楼一号。20xx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20xx)x刑初字第49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丹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社会矛盾化解,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特申请举行立案听证会。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和王淑娟等原审被告人,于20xx年6月以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被送劳动教养一年。解除劳动教养后,于20xx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于20xx年12月3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转为逮捕。20xx年9月4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x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新闻出版总署(20xx)新出鉴定第26号《出版物鉴定书》(下称“第26号鉴定书”)对申诉人撰写的《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和《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下称“学习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事实根据,判处申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xx年;以本案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等人复制、发行申诉人撰写的“学习材料”共13500册,判处申诉人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偷税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xx万元。20xx年11月2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本案判决和裁定,采信“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作为申诉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是错误的;将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等人复制、发行申诉人撰写的“新学习材料”的行为,作为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依据进行刑罚,实在冤枉;将已经处理过的偷税行为再行定罪判刑,依法无据。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裁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一宗假案、冤案。

为了社会矛盾化解,为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举行立案听证会。

一、“第26号鉴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

“第26号鉴定书”于20xx年7月14日既已作出,直到11月26日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即申诉人“违禁”和“非法”,20xx年7月14日——11月26日,间隔4个多月,相关职能部门是故意放任“违禁”和“非法”,还是别有用心、蓄意“钓鱼”,不得而知;直到11月26日公安机关不以此为据刑拘,12月31日检察机关也不以此为据逮捕申诉人。

20xx年申诉人在京联系出版“学习材料”时,因字数不够增加了部分内容,更名为《弘扬科学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理论探讨》、

《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精神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参考》(下称新“学习材料”),又被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同一学习材料,同一机构鉴定,两个鉴定,竟然造出“违禁”和“非法”两个鉴定结论,真可谓共和国出版鉴定的奇迹。

申诉人对该鉴定不服,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既已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不予采纳。申诉人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26号鉴定书”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鉴定规则》(下称《鉴定规则》)、《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是一份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是一份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是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

1.“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程序不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26号鉴定书”违反了《鉴定规则》第11条和《实施办法》第29条,刘艳宇、孙建军二鉴定人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电脑署名,没有复核人、审核人,也没有机关负责人签发,其鉴定程序不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因此,鉴定依法无效。

2.“第26号鉴定书”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第26号鉴定书”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xx条,不是提供鉴定意见而是提供了鉴定结论,以“最高权威”鉴定权代替审判权,违背了立法的本质要求;刘艳宇、孙建军二鉴定人不是对鉴定意见负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而只是电脑署名,违反了鉴定人负责制度。因此,鉴定依法无效。

3.“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第26号鉴定书”违反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9条,其相应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是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的;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不是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进行鉴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因此,鉴定依法无效。

即是新闻出版总署系具有对出版物进行鉴定资格的机构,依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能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即是新闻出版总署系具有对出版物进行鉴定资格的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应由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而不能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该单位”“对本案三本书”出具“鉴定结论”。换言之,即是鉴定机构具有进行鉴定的资格,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同样无效。

4.“第26号鉴定书”适用法规不当

“第26号鉴定书”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6条第

(五)、(六)项、《暂行条例》第2条、《实施办法》第65条第2款作为鉴定的依据,是适用法规不当,鉴定依法无效。

(1)“第26号鉴定书”的检材是学习材料,不是图书,不纳入《出版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不属鉴定对象,不是非法出版物。

“学习材料”是鉴定书上标明的“九无”印刷品,即“出版者:无;印刷者:无;发行者无;作者:无;书号:无;出版日期:无;开本:无;印数:无;定价:无”。“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的出版物要件,不是所界定的图书,不纳入《出版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也就是不属出版物,更不是非法出版物。

刘艳宇、孙建军二鉴定人超越恶滥用鉴定职权,将“九无”印刷品作为图书鉴定,显然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9条的规定。

因此,“第26号鉴定书”适用《出版管理条例》作为鉴定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规不当,鉴定依法无效。

(2)“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不是违禁出版物

“学习材料”不属《出版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不具有图书的属性,不是非法出版物。“第26号鉴定书”鉴定其为违禁出版物,更是错误的。

“学习材料”中,根本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也根本不具有《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这就充分证明,“学习材料”不是非法出版物,不是“宣

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更不是违禁出版物。

因此,“第26号鉴定书”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五)、(六)款、《暂行规定》第2条和《实施办法》第65条第2款作为鉴定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规不当,鉴定依法无效。

申诉人认为,“学习材料”不是非法出版物,更不是违禁出版物,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更不会妨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依法不构成《刑法》第300条的“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与事实不符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完全违背了“学习材料”通篇不二倡导的取向先进性理念、取向与党中央、与先进性学习、与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发展保持统一性的方向愿望、精神原则,是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上,“学习材料”中,第一篇是“伟大的中华魂”,是对祖传祖承根源和命脉的呼唤;第二篇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统一领导意识的定位,是对党本质和历史作用的认证;第三篇是“英明的领袖”,表达对胡锦涛主席思想品行呼唤的敬仰和爱戴。整个材料和取向都是从2003年胡主席走上历史舞台开始产生、形成的,主题思想是复兴中华文明,弘扬道德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而且一直在不断充实完善发展之中,20xx年后更名为“新学习材料”,该“新学习材料”又被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事实上,“学习材料”准确地传递继承了历代先贤先哲们的至理名言,它将儒、释、道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与马列新论和治国安邦的最高理念融为一体;它倡信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的道德理念;它倡导“五爱”(爱国、爱党、爱中华文明、爱领袖、爱人民)维护方向原则的统一性、正确性;它启发引导多元信仰共同取向先进“三范”统一道德理念、共同营创社会和谐:它主张人要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要自觉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等等。

在世界观方面,它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史观,又反对费尔巴哈的唯物史观,主张马列的辩证唯物史观,坚持精神与物质的统一。在人生观方面,它主张人要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社会,要自觉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在宇宙观、世界观、人生观、伦理观、道德观等方面,它抓住宇宙的本质这个大主题,指出宇宙大道是人纲、业纲、国纲,是宇宙万物之总纲。

这就是申请人撰写“学习材料”的内容、动机、目的。

遗憾的是,“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制造者无视“学习材料”主题思想和精神实质,不顾“学习材料”的客观事实,竟冒天下之大不韪,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断章取义,栽章制毒,把自己个人的意志强加进去6大罪状,把思想认识和学术探讨作为犯罪事实,制造现代版的文字冤狱。

比如,“第26号鉴定书”把“否定‘无神论’”作为头等大罪。众所周知,有神论、无神论这是哲学的范畴,是世界观的认识论问题,无论承认或者否定“无神论”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

在“学习材料”中,确有“马克思决不是无神论的主义,而是正确的不唯神主义”、“没有无神论的文化,无神就等于死亡”的表述。这样的表述,是符合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原则的,它的精髓就是辩证,是辨证地对待神与物。精神与物质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黑格尔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精神的属性,费尔巴哈则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物质的属性。马克思总结了黑格尔、费尔巴哈的两唯之偏,从中创立了正确的辩证法,即辩证地对待精神与物质的辩证关系;申诉人从而得出了“马列主义决不是无神论的主义,而是正确的不唯神主义”的认识。

辩证地认识世界、认识宇宙,何罪之有!

难道学习传承历代先哲的至理名言是宣扬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宣传儒、释、道优秀传统文化是宣传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弘扬道德、复兴中华文明是宣扬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罪?难道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先进理念、与时俱进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都有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何患无罪!

以下就“第26号鉴定书”中鉴定人强加的几大罪状一一论证:(1)“否定‘无神论’”

“鉴定”判定“反动性”的首重之条是“否定无神论”。“无神论”是谁的立著,又在什么法规文件中确立为政治律条和准则。

鉴定此结论的依据是“材料”中:“马克思决不是无神的主义,而是不唯神主义”和“无神就等于死亡”。此话有错吗!此据具有第一“反动性”的认定价值吗!

这个本来是正常的学术谈讨,何来罪之有?

马克思的哲学精髓是辩证。不懂哲学、不懂政治就要先长出人性“以人”的良心,决不能把正常积极的学习见述打成“反动”送进“监狱”。

(2)“以所谓的‘觉、正、净’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

此定义源于何处,“学习材料”中根本莫需有,也不可能有。

翻开“材料”查一查、看一看,到底是在诽毁定义还是在承认倡导多元共识学习“三个代表”;到底是在有益还是损害“三个代表”的理解和运用。

相反,就是确实这么定义了,又能何过之有,可罪之言。

(3)“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和“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歩文化’”

这种惯用的栽人伎俩,在今天的政治和谐中实在不该发生。请查实这个小括号里的内容是根据什么加上的!其三四两条到底是产生于鉴定对象的“材料”,还是产生于公安犯罪的陷害需要加给“材料”的。

“鉴定”此结论依据“材料”中“大道自然”和“一切无不在因果的律行之中”,以此句证判定为中功说,挂勾上以“中功”而行于害。其不知“大道自然”、“道法自然”、“大象无形”、“大音希声”、“大方无隅”、“大爱无疆”都是一个哲理句式,中央电视台常播。“一切无不在因果的律行之中”此句证决无错,好人、恶人、法黑和鉴定

人都其中不能越。这两句话都不是“中功”的专错专有,而是中华古文明与现实人们认可的公有,怎么可以利用党的职能举出如此无知无耻的“反句”之证!

(4)“蓄意制造恐怖气氛”

“学习材料”中没有这一事实。“第26号鉴定书”断章取义,x拼西凑,去其精华,取其所需,作为“蓄意制造恐怖气氛”的依据。

具体什么恐怖是我们制造的。事实上我们既没有制造任何恐怖,更没有制造恐怖的事实和结果。

“材料”中针对人类面对的诸多危急逐年增加,是非常积极明确的在引导反思自身行为,从自身做起,使人生选择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可以大胆地说,灾难是事实,电台、报纸、电视都在报导,我们决没有一丝丝的制造;可以大胆地说,我们对灾难的态度完全是积极进步有益的。

(5)“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弥勒救世”

请打开“材料”查证,“学习材料”到底是在“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还是在批判和抵制,是与非、黑与白决不能混淆!

“学习材料”中,本来就有对“三期末劫悟真子”的批判和抵制专写内容,从中足见对其影响的重视程度,对其影响抵制的坚决有力,这才是学习材料对“会道门三期末劫”的真事实,何其还能有“宣扬会道门三期末劫”的可能之在呢!

我们决不是迷信者,我们是积极倡导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和谐的践行者;我们是科学发展观、中国道文化的真学真信真行自觉者。

不信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答辩,听其心听其解,听其真听其伪,听其到底哪个愚痴在迷信。

仅以“弥勒救世”四字不能断为犯罪性质的迷信,不要以为不懂佛文化是光荣、是正义的标志。恰恰相反,不懂佛文化就不可以会以佛文化人的和谐,这本身就是唯自己偏执的迷信像、迷信说、迷信做。

“弥勒救世”是人类信仰混乱必然走向统一的缩写,它的特征是道德团结共识和谐,是中国文化引领全人类。科学发展观“以人”正是这一中华复兴的伟大历史旗帜;科学发展观正是这一汇合人类多元文化的中国壮举。所以必须学习多元、理解多元、团结多元、共识多元于科学发展观,才是调动一切文化心、一切文化力的中国世界性大崛起。

(6)“‘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我们根本没有搞中功,根本没有“以练中功赚钱”,不要把中功作为邪教和罪犯的标志看待,不要认为挂上中功就构成罪、就是邪,不要在社会进步和谐之中,人为制造激化矛盾,制造激化社会事端。

迷信且不论。只说邪教的判定,依据什么法律,具有什么系统性的事实证据,需要什么级别的职能行为,经过什么样的组织程序,需要什么样的相应组织措施,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过程、系统的政府行为。

仅有两个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人的署名,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邪教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能有罪推定!“学习材料”

中根本不具有《暂行规定》中“宣扬封建迷信”的禁止性内容,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迷信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不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是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它并不是材料书面文字间存在的事实。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因此,鉴定依法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6.“第26号鉴定书”没有经过质证、举证,依法不具有证明力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果,侦查机关没有书面送达,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举证,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6号鉴定书”20xx年7月14日即已做出,侦查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告知申诉人诉权和诉讼时限,也没有书面送达申诉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6号鉴定书”没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

查程序。20xx年1月17日一审开庭时,法庭没有当庭出示“第26号鉴定书”,申诉人提出要看着“第26号鉴定书”回答提问,也不允许。鉴定人也没有到庭进行质证。

从见到鉴定开始,当事人就要鉴定,结果是久要久应久不给,而且是公、检、法、律师统一口径不许给,甚至开庭答辩都会意后不给看。此公正公开的文书,为什么不敢给当事人!

直到20xx年12月27日投监的几个月后,其家属才通过朋友弄到一个复印件。到目前为止,申诉人仍然未见到“第26号鉴定书”的书面原件;到目前为止,申诉人仍然未见到“新学习材料”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连复印件也没有。

没有书面告知,没有当庭出示、辨认,何来质证,焉可采信!

“第26号鉴定书”是未经查证属实的。因此,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鉴定人是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其鉴定适用法规是不当的;其鉴定内容是不符合事实的;其鉴定结论“学习材料”为违禁出版物是错误的;其是未经查证属实的。所以,“第26号鉴定书”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鉴定依法无效,更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

二、申请人没有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和结果

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从2004年年初开始撰写“三本书”,并且利用“三本书”,在全国xx个省市办班讲课40余次,进行煽动宣传,同时还组织发展成员在全国各地办班讲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扰乱人们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1.申诉人撰写“学习材料”,没有犯罪的动机、行为和结果

申诉人撰写“学习材料”,是为了弘扬道德文化,复兴中华文明,宣传“五爱”教育,倡导建立和谐世界。

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动机、目的。在客观上,“学习材料”没有《出版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申诉人宣讲“学习材料”,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实施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也就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没有“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的危害结果。

所以,申诉人撰写“学习材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目的,客观上申诉人宣讲“学习材料”内容,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犯罪主、客观的统一,没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因此,申诉人撰写“学习材料”,依法不构成《刑法》第300条的“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申诉人宣讲“三本书”(实为“学习材料”)没有进行煽动宣传,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危害社会

申诉人在大宣传大学习过程中撰写的“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因此,申诉人宣讲

“学习材料”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违法性,没有利用迷信挑拨、唆使群众阻碍政府行政行为;没有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没有妨害政府管理,更没有妨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没有危害社会的事实和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裁判书认定申诉人“进行煽动性宣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什么时间、地点、采取什么形式进行煽动宣传,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能主观归罪,不能搞有罪推定。

因此,申诉人宣讲“学习材料”,依法不构成《刑法》第300条的“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3.蔡玉清等百多人的证人证言,只证明他们多次参加申诉人宣讲“学习材料”,根本没有证明申诉人进行煽动宣传

xx市公安机关的确进行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但不能遂愿以偿。

这些被调查的群众,只证明其参加了“学习资料”的学习,听了申诉人讲解“三本书”的内容。没有任何证言证明其参加了学习之后,思想上遭受了什么毒害,行为上聚众闹事,妨害国家正确实施法律,阻挠政府施政,更没有任何证言证明申诉人进行了煽动性宣传。

难道倡导大学习大觉悟,进行复兴中华文明的道德伦理学习,学习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煽动宣传,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4.判决书中“煽动”、“组织发展成员”、

“煽动”,针对什么煽动,利用什么煽动,在什么地方煽动,具体怎么实施了煽动,煽动产生了什么针对法律、法规的对抗性情绪与

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程度的结果;“组织发展成员”,何为成员,什么标准,什么条件,怎么认定是与不是,履行什么手续凿证了成员的成立。判决书均没有予以证实,不能主观归罪。

5.判决书中“扰乱人们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扰乱人们思想”,这要有具体用什么,扰乱了具体什么人,什么思想?达到了什么性质,什么程度?“扰乱人们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这是犯罪行为造成“破坏法律实施”的程度和结果。具体影响什么对象、什么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影响到了什么具体混乱程度、损失程度?没有具体的破坏事实,没有具体破坏程度标量,何其为罪,何其为情节特别严重?

6.判决书中“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判定为破坏,要有破坏的对象、行为程度;要有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法规使之不能统一、正确、有效实施的行为事实、破坏程度事实。

申诉人既没有攻击党和政府的语言,又没有对抗性的思想情绪,也没有聚众闹事的对抗破坏攻击行为,何故欲加此罪,何故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书中明确把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首先结论为“扰乱人们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然后再上纲上线导成“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个前面的“扰乱”与“影响”及对象与后面的二次结论,能建立起法律的

前后相同和一致,合理和合法吗?前面的所谓犯罪行为结论中有破坏法律的内容吗?

法律荒唐到至今我们还不知到底破坏了国家什么法规职能实施,不但我们不知而且所有阅卷问案、甚至实施成罪的专家们可能也说不清道不白。

7.判决书中“宫绍洪自述,每次学习前都讲......”

这是公安制造强行接受的空话,根本没有这一事实,庭审也没有审证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在大学习过程中撰写的“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却被“第26号鉴定书”鉴定为“‘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以此为据,申诉人被一、二审法院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定罪量刑,并孽生出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是一宗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假案、冤案,应依法撤销。

三、申请人没有非法经营的事实,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裁定书认为,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申诉人认为裁判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1.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书中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空口无凭加害,而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动机和从中营利的事实。

申诉人完全是以义务宣传学习的行为,是在学习者愿意理解的情况下,通过“学习材料”提供解决部分费用的补偿和帮助。组织学习时一天食宿费只收xx元钱,不但根本不可能从中获利,而且一直连工资都没有,这是经得起任何调查了解、铁一般的事实真相。

在本案的中,以同一材料的“第26号鉴定书”用于组织制造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另外的没有署名、没有出版允可的非法出版物鉴定组织制造非法经营罪,这种根本不合法的故意法律手段行为,已经清楚地展现在判决之中。

2.已被处理的案件,再进行处理,依法无据

20xx年6月,申诉人撰写“学习材料”进行学习,被以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判处劳动教养一年。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xx年11月26日,xx市公安局又以同样的事实和行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申诉人刑拘、逮捕。最后xx市法院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一宗案件,事实相同,性质相同,已作劳动教养处理,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拘留、逮捕和判刑,这在司法实践上是罕见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事实依据

判决认定非法经营的事实是:

(1)20xx年5至6月间,在宫绍英家复印“三本书”12196册。“现已查明,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销售6480册,其余5716册被xx市公安局扣押”。

此事实,申诉人已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2)20xx年底至20xx年5月间,原审被告人于永芳、刁勇、宫绍英在xx市薪兴印刷厂印刷“三本书”共13500册,“其中6000册由被告人刁勇销售到全国求购者,另外7500册由被告人宫绍英销售给全国求购者”。

原审被告人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等人复制、发行给全国求购者“三本书”总共13500册,是在申诉人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判决书将原审被告人于永芳、刁勇、王淑娟等人复制、发售“三本书”的行为,“打申诉人的屁股”,作为申诉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事实依据定罪量刑,且情节特别严重,真是冤枉。

因此,申诉人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根据。

4.“学习材料”不是非法出版物,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认为“学习材料”是非法出版物的依据是“第26号鉴定书”。

如上所述,该鉴定书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未经查证属实的,是依法无效不具有证明力的,是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书。事实上,申诉人撰写的“学习材料”,其形式上不具有图书的特性,不是图书;从其内容上看,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因此,“学习材料”不违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 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行政再审申请书_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感谢您的阅读!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朱**,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 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 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 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及说明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及说明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及说明 作者:梁保东 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格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理解为单位)申请民事再审时使用,个人申请民事再审时参照,根据201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整理。 如果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不服生效判决的,可申请再审。经过一审或二审的,向法院申请再审,一定要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然,申请再审,会被驳回,申请再审失败。如果是公司单位的,一审或二审没找律师,就不要申请再审了,白花银子,估计希望不大,一是因为再审难度大,二是因为是这样的公司或老板思绪存在问题: 1、100%肯定没法律顾问; 2、90%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起诉状格式; 3、80%估计证据意识也不强; 4、舍不得必要的投入,不会算账,没有换算思维; 5、经商做老板的也要自己去诉讼,重心没放在公司经营上,没有逆向思维; 其实很简单,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定要聘请法律顾问,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聘请法律顾问的

小投入必须要有。不然,将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必然会大大发生,不仅仅是经济损失,很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涉嫌犯罪,甚至会亲手毁掉经营多年的公司企业。 说到范本啊,其实不在格式或范本的形式,重要的在内容,比如申请再审的理由非常重要,如果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会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能进行再审审理。当然,格式也还是要遵守的,形式和内容要统一。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行政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1992年2月26日公告的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设计人、申请人均为舒学章。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1年2月7日,颁证日为1992年6月17 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其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

最新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精品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应该如何写呢?今天,lw54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1篇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施xx,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程度,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 申请人:金兴菊,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申请人:王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新疆精河县哈热切恩格勒乡,奎屯铁路大酒店职工,住址:奎屯市南环路恒乐园28幢26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妻。 申请人:施润,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子。 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俊杰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3102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张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现已生效,但两次判决均未将死亡赔偿金计入,申请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恳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说明以往发布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与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人身损害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第二项第( 五)条第 4 款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

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 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21×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1×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 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 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 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XXX号1栋1单元3号的“房

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 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 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 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 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XX〕XXX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 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 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

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4篇Model application for civil retrial 编订:JinTai College

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4篇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 2、篇章2: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 3、篇章3: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 4、篇章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是实现良好民事司法效果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对于民事再审的申请书你又了解和听说过吗?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欢迎参阅。 篇章1:民事再审的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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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宅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案由:别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别清,要紧证据别脚,导致判决错误。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浮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延续12小时询咨询,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别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别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固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咨询查证的时刻别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能够“延续询咨询二十四小时”,且能够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有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刻别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别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别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对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根据对“住所”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淌”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不过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咨询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对于赌资流淌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对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要紧证据别脚的”事情,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事情。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别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别妥”,并且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假如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彻底应该得出相反的推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别妥”,由此猎取的证据固然别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这样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咨询笔录”和“检查笔录”即别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可不能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尾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差不多别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其实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彻底别相吻合。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要紧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咨询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刻,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申请书,是表达自己意愿,希望得到对方同意的一个要求,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9)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19)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 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9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范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

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书范文 目录 第一篇:再审申请书 第二篇:再审申请书 第三篇:再审申请书 第四篇:再审申请书 第五篇:再审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 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 xxxxxx 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 1、本案一审判决违背执法划定,依法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负担包管责任后,向债务人不克不及追偿的部门,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只有在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才由各连带保证人均匀分管,原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以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且要求申请人对债务的一半即47787.5元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再审。 2、原审中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债权人xxx出具的数额为41030元的收条,这张收条能够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承担了数额为41030元的担保责任,原审中法官以要调解为由不让债权人出庭作证,径直作出对申 请人倒霉的讯断,如果法庭认为不用提供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证据即能判决由各连带包管人均匀分管债务,那么申请人承担的41030元的担保责任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半即20205元,这笔款项在讯断中应当直接扣除。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xxxxxx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 省xx市xx路xx号。 一审被告(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 号民事判决第xx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 3、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说明: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1、当事人不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行政再审抗诉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行政再审抗诉申请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xxx,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法 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 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01920196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 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____________“xxx被拆除的房屋面 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 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 政府已对xxx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xxx2 34.7 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一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 xx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 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篇三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 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 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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