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2017版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汇编

目录

前言 (3)

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案例(9个) (4)

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4)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6)

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11)

威青高速烟台海阳段“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14)

莱芜市钢城区京沪高速公路“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15)

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17)

二、建筑业事故案例(10个) (20)

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5.9”挡土墙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20)

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建设项目“4.30”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22)

青岛市市北区“4.2”李村河张村河下游综合整治工程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26)

滨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处“5.30”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29)

淄博市桓台县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6.5”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32)

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小区建筑工地“8.30”较大塔机坠落事故案例 (35)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8个) (38)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38)

临沂市罗庄区华盛江泉集团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1.31”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41)

聊城市冠县新瑞实业有限公司“2.8”较大闪爆事故案例 (44)

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47)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例 (51)

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案例 (53)

潍坊长兴化工有限公司“1.9”较大氟化氢中毒事故案例 (58)

郓城县黄集乡非法化工厂“7.1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例 (62)

四、金属非金属矿事故案例(2个) (64)

临沂市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区“12.25”采空区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64)

山东盛大矿业有限公司大浞河铁矿“10.22”较大井下泥砂透出事故案例 (66)

五、烟花爆竹事故案例(1个) (70)

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70)

六、工商贸事故案例(10个) (73)

滨州市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煤气中毒事故案例 (73)

青岛市市南区“5.19”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案例 (76)

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9.30”水解釜破裂较大事故案例 (79)

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21”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82)

即墨市青岛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12.25”硫化氢中毒较大事故案例 (85)

临沂市罗庄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较大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案例 (88)

潍坊华浩农化有限公司“6.5”较大淹溺窒息事故案例 (91)

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94)

七、其他事故案例(3个) (97)

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泺源大街“1.26”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97)

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广场“6.9”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100)

淄川区西河镇荒山造林工程“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案例 (103)

前言

每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都是毁灭性灾难,生命凋零,家庭破碎,企业重创,事故之殇,教训惨痛。深入剖析事故,不难发现,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汲取血的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出要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龙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警示教育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市政府专门出台了《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龙口市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龙口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行政法规,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市安监局确定利用事故案例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从近年来我省内已经批复结案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选取了43个典型案例,编制形成《山东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此案例汇编为教材,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举一反三,用血的事故教训和严重的法律后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法治信仰,做到依法生产。要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组织职工群众学习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厂级、车间、班组、岗位员工的全员责任清单,实现照单尽责。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7月

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案例(9个)

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4 年11 月19 日7 时24 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平畅河到小雪村的乡村公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以下简称新机场路)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小型面包车(车载14 名儿童)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12 人死亡(其中11 名儿童),3 名儿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16.8 万元。

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 月19 日7 时许,戴世林驾驶

的鲁FN7610 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

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

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302 省道、泊柳

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在新

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19 日7 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 个村接上14 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11 月19 日7 时24 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爱敏驾驶的鲁Y9P118 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 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

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鲁Y9P118 小型面包车接送儿童且严重超员,未按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

2.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高鲁FN7610 重型自卸车货厢挡板,违法超载运送沙子。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戴世林,男,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4 年12 月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张阁,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 年12 月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玉红,女,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2014 年12 月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郭君平,男,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人,小型面包车车主,2014 年12 月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张虎,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 年12 月15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以上五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由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2015 年1 月16 日17 时52 分许,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饮马池大桥上发生一起4 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 人死亡,6 人受伤,4 辆车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 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5 年1 月16 日17 时52 分许,烟台龙口市石良镇平里院村驾驶人曹宇驾驶鲁YM 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05KM 449.13m 处(饮马池大桥),因路面结冰,小型面包车失控,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碰撞后停在应急车道上,驾驶人下车查看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报警。之后烟台栖霞市臧家庄镇东林村驾驶人柳敬宏驾驶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305KM 409m处,车辆发生侧滑,后尾部与桥南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刮擦,向前行驶中撞到鲁YM 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左后尾部,共行驶71.55 米后,货车的左前部又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刮擦后,车辆向右后方移动2.98 米,斜向停于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之后行驶至此的烟台市芝罘区驾驶人王海鹏驾驶鲁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车体朝东北方向停在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上,碰撞造成罐式货车卸油口损坏,所载汽油泄漏(约2 吨)。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山小区驾驶人李榕晟驾驶鲁K92039 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此,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前部撞到鲁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前部,撞击产生的火花引起冀JR2887 油罐车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引燃4 辆事故车辆,造成12 人死亡(8人烧死,4 人跳车坠桥死亡),6 人受伤,重型罐式货车的后尾部烧损,其他三辆车烧毁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并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后,又向左偏驶,在向左偏驶的过程中追尾碰撞鲁YM 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后,继续向左偏驶,在刮擦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停车后,后溜2.98 米,停在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内,堵塞了由西向东行驶的行车道。后方驶来的鲁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右前角与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角相撞,并向右旋转,尾部碰撞南侧水泥护栏停车。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违反油罐车安全操作规范,未关闭紧急切断阀,在与鲁F28955 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中,货车罐体卸料口损坏,所装货物(汽油)泄漏。鲁K92039 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人发现鲁F28955号客车和冀JR2887 号“解放牌”货车停在路面后,采取措施过晚,直接撞在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中前部,产生火花,引起冀JR2887 货车罐体泄漏

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造成12 人死亡,6 人受伤,4 车损毁。这次事故导致多人伤亡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主要原因是油罐车押运员在非装卸时未关闭紧急切断阀,违反了紧急切断阀操作规程,导致油罐车泄露了大量汽油。

(二)间接原因

1.河北省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所登记车辆全部为挂靠车辆并放任自由运行,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牟平运输分公司客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肇事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3.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所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肇事越野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4.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借本公司厂房、以本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生产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要求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5.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违规提供肇事重型罐式货车整车合格证并开具整车销售发票。

6.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在未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容积进行实际测量的情况下,违规出具罐体容积符合要求的虚假报告。

7.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危险货物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王海鹏,鲁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张勇,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玉振,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仁臣,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 月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刘明元,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2 月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于明生,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 月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杨亮,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 月1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榕晟,鲁K92039 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月10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上10 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忠岐,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安全保卫处处长。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董文浩,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经理、书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孙伟国,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董忠民,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郑超,中共党员,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在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对违规生产销售货车罐体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丁晓敏,中共党员,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对违规销售罐式货车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徐广军,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发货区四班班长。不具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8.牟兵杰,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部长。落实公司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9.田爽,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对储运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监管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孙学义,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长期存在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超载充装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

1.由烟台市安监局、威海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2.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德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东营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资质。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

路交通事故现场

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2016 年8 月11 日8 时23 分,在淄博市博山区省道S236线(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一辆沿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先后冲撞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辆机动车(公共汽车、电动汽车、采血车),造成11 人死亡(8 人当场死亡,3 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10 日22 时左右,李建忠驾驶牌号为山东N90876 号的肇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李建忠之妻宋海英同行),在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装载了五个总重7740 千克的轧钢机用导卫配件,收货单位是莱芜市莱钢集团型钢厂。8 月11 日3时许,该车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路家庙村出发,前往莱芜市送货。该车先后驶经省道249、省道248、济阳县沟杨浮桥、省道321;5 时36 分,从G20 青银高速公路章丘收费站上高速,后转S29 滨莱高速公路,7 时03 分到达滨莱高速博山收费站。在博山收费站出站收费通道内,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因刹车不及,与前方等待缴费的两辆车(鲁CVH876 号别克轿车、鲁SHM365 号长城哈弗H6 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辆车轻微财产损失。李建忠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待大地保险公司博山支公司理赔员赵溪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李建忠驾驶该车于8 时03 分驶出收费站,在收费站外广场商定了赔偿事宜。随后,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北山路由西向东下坡行驶,前往博山城区修车并筹集赔偿款。

8 时23 分,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北山路外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进入事故发生地点。此时,东西(北山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红灯,南北(博沂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绿灯。

8 时23 分,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有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公共汽车(第三车道)、电动汽车(第二车道)、采血车(第一车道)四辆车并排行驶,进入事故发生地点。

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闯红灯,撞向电动自行车,并将其撞挤在公共汽车的右前门处;碰撞使公共汽车作逆时针旋转,导致公共汽车的左前角与采血车的右前角发生碰撞;拖拉机变型运输车作顺时针旋转,在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车厢内的两个轧钢机用导卫配件脱离车厢,砸入公共汽车内;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在顺时针旋转过程中,又撞向电动汽车并推动其向东运动,碰撞路边宣传牌、石子堆后停止。事故共造成11 人死亡,21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建忠驾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制动性能不良,导致驾驶人无

法有效控制车速,致使拖拉机变型运输车以不低于81 公里/小时的速度长下坡超速行驶(北山路限速50 公里/小时),在红灯状态下进入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先后冲撞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和三辆机动车,造成事故发生。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所载轧钢机用导卫配件砸入公共汽车内,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德州市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发货管理不严格,未认真查验核定载质量,违法为核定载重1.98 吨的肇事车辆装载了7.74 吨轧钢配件,导致该车严重超载,长下坡行驶时无法有效控制车速,造成超速行驶,进而引发事故。

2.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管控不严格。章丘收费站执行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 条规定不到位,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检查不力,对高速禁行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得放行规定组织巡视检查和落实不力,致使肇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违规驶入高速公路。

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管理措施不力。博山收费站出口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 条规定不力,对收费站出口高速禁行车辆缺乏有效管理,对违规驶入高速的肇事车辆在出站通道因追尾事故滞留1 小时期间未采取管控措施并予以放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建忠,肇事车辆山东N-90876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韩丽娜,群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监控员(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韩丽娜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前岗工作的监督监控。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2.聂锡东,群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中队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聂锡东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前岗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3.李彬,中共党员,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代理管理员(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李彬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对值班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4.闫刚德,群众,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中队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和值班安排,闫刚德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博山收费站收费管理。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获悉收费站出口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对涉及的肇事车辆山东N90876 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车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周元博,中共党员,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副站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和值班安排,周元博同志在事故发生当天代行站长职责。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获悉收费站出口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对涉及的肇事车辆山东N90876 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车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相关处罚

责成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杨吉生作出事故处罚。

威青高速烟台海阳段“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

2015 年8 月14 日13 时50 分,在威青高速公路(烟台海阳段)139公里112米处发生一起5 人死亡、9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7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8月14日13时50分许,驾驶人匡东驾驶鲁AA3693号“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威青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39公里112米处时,驶入路右侧排水沟与公路指示牌立柱相撞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2 人当场死亡、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鲁AA3693 号客车驾驶员匡东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向右偏离驶入路外排水沟,与公路指示牌立柱相撞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驾驶员日常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少针对性,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人匡东在近三年内有6 次交通违法记录,公司没有对匡东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处理。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各方面调查取证材料,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单方肇事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匡东,鲁AA3693 号“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有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已于8 月28 日被检察机关批捕。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针对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济南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莱芜市钢城区京沪高速公路“12·9”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案例

2016 年12 月9 日0 时50 分许,钢城区京沪高速公路南去方向506 公里330 米处,李世杰驾驶鲁AD6261/ 鲁AD318挂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撞至前方遇交通堵塞停车李甲文驾驶的黑M32550/ 黑M3114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3 人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73 万元。

莱芜市钢城区京沪高速公路“12·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8 日22 时30 分

左右,李世杰驾驶鲁AD6261/

鲁AD318 挂号中型半挂牵引车

从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 号的山东羽人农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出发,去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运送农用飞机配件,沿济南市经十东路和S243 省道行驶,而后从章丘市埠村收费站进入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在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2 小时20 分左右9 日0 时50 分许到达事故发生地点。12 月7 日17 时左右,李甲文驾驶黑M32550/ 黑M3114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出发,到山东省临沂市运送复合板,经大广高速、京哈高速、长深高速、滨莱高速,驶入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交通警情临时停车。

12 月9 日0 时50 分许,黑M32550/ 黑M3114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遇前方交通警情,点亮危险警告信号灯并停车。约一分钟,鲁AD6261/ 鲁AD318 挂中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驶来,未关注警车警灯、不顾及民警示警,没有刹车和打方向躲避,正面直接撞向黑龙江

黑M32550 半挂牵引车的后尾部。碰撞后,济南鲁AD6261/鲁AD318 挂中型半挂牵引车又推动黑龙江黑M32550/黑M3114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前滑行约1 米后,两车首尾相连最终停止于现场,济南鲁AD6261/鲁AD318 挂中型半挂牵引车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完全撞扁。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李世杰疲劳驾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遇前方停车时未采取制动、打方向避让的安全措施。

(二)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在凌晨0 时50 分左右是事故易发时段;事故发生地段当时前方发生车辆侧翻事故,导致车辆拥堵;事故车辆未安排副驾驶;李智勇对聘用驾驶员李世杰,未核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信息。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最近三年有18 次交通违法(一次尚未缴纳罚款),其中2016 年8 次交通违法(一次尚未缴纳罚款),2015 年1 次交通违法,2014 年10 次交通违法。左前轮制动装置失效,制动装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导致发生追尾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沪高速“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肇事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肇事驾驶员李世杰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肇事车主李智勇作为个体运输户,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左前轮制动装置失效,制动装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对聘用人员监督管理、教育不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 条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40% 的罚款,由当地安监部门实施处罚。

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2017 年3 月14 日8 时37 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鲁VD0963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五文路行驶至邵庄镇文登社区西郭庄村集贸市场附近时,因制动失效,先后与一辆小货车、两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并冲到赶集群众中,造成9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9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4日8时37分许,杨广成驾驶鲁VD0963号“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沿X065(县道)五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郭庄村村碑处时车辆失控,先后碰撞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鲁VJ899R 小型面包车、鲁CP6025 微型普通客车、鲁V1886C轻型普通货车和多名赶集群众,致23 人伤亡。

潍坊青州市 3·14 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现场

二、事故原因和性

(一)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对肇事车辆故障进行检修,致使鲁VD0963 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失效;在连续下坡路段短时间多次采取制动措施,制动气压值过低,致使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郭庄集赶集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安全科虚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

全管理严重缺失,致使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

(2)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青州市汽车站委托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所建检测线检测能力达不到实际检测要求,致使营运客车漏检不检问题存在;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对肇事车辆进行例检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致使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3)青州市汽车站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

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与受委托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2.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差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明银、实际管理人傅德水及驾驶员杨广成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车辆带病冒险上路运行,造成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3 -4 天,杨广成便发现肇事车辆存在油门供油不足问题,打电话告诉了傅德水,傅德水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3 月14 日事发当天早上,肇事车辆油门供油不足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杨广成再次向傅德水汇报,傅德水因家中有事且存在侥幸心理,答复杨广成说“可能是柴油滤芯出问题,今天没空,明天再处理”。傅德水将车辆的情况告知实际所有人杨明银,杨明银也因家中有事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杨广成在明知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上路运行,致使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广成,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傅德水,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管理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杨明银,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承包经营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冯蜂国,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刘军,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例检员,鲁VD0963 号的中型普通客车从青州市汽车站发车前进行车辆检测的直接责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5 人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处理人员

1.曲桂东,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客运工作。对肇事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2.杨昭林,中共党员,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书记,分管安全工作。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王永源,中共党员,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罢免其职务。

4.王会光,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党支部书记兼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对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5.刘明亮,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站长。对汽车站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运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

1.责成青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处上限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冯蜂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责成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规例检报告、青州市汽车站允许未经实际安全检查的肇事车辆上路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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