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_百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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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2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24、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或自动照相机等自助立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并落实专人指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应当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三条对于不接收或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的,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fg/detail2009514.html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操作手册簿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律师操作手册 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件标识:TDH-SSFW-E-TS-T16 模板版本: 1.0 文档版本: 1.0 作者: 完成日期:2015-03-26 文件状态:[] 草稿[ ] 正在修改[ √] 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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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1 律师业务介绍 江苏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常用功能主要包括: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转接、网上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线索、录像预约等。 1.2 进入平台 方式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ssfww,回车,进入系统。 点击地址,进入系统 图1 进入诉讼服务网主页 方式二:进入江苏法院网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点击“诉讼服务”模块。

点击此处,进入系统图2 通过江苏法院网进入诉讼服务网

2 律师注册及管理 在诉讼服务网主页右上角点击律师登陆,即可进入律师登陆及注册界面,该界面提供两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单位用户和律师个人用户。 图3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 图4 律师登陆界面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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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概述 (3) 1.1律师业务介绍 (3) 1.2进入平台 (3) 2律师注册及管理 (5) 2.1律师事务所管理员注册及管理 (6) 2.2律师个人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律师事务所律师登陆及管理 (8) 3网上立案 (11) 3.1立案申请 (11) 3.2立案进展查询 (16) 4联系法官 (19) 5材料转接 (21) 6文书送达 (23) 7网上阅卷 (25) 8执行线索 (27) 9录像预约 (29)

1概述 1.1律师业务介绍 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常用功能主要包括: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转接、网上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线索、录像预约等。 1.2进入平台 方式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ssfww,回车,进入系统。 点击地址,进入系统 图1 进入诉讼服务网主页 方式二:进入法院网官方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点击“诉讼服务”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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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ffice ffice"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隋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程序督促,并落实与执行督促工作相关的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三条执行督促窗口的执行督促工作组或执行督促员原则上由执行部门派驻,相关部门协助。 执行督促窗口日常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坚持要求直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快捷、便利原则,整个督促期限应当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报请执行局长审查批准后可延长1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执行督促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第六条执行督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且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执行督促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二)情况紧急,须立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一、推进情况 (一)领导重视,制定实施方案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牵头,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同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分期制定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稳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二)加强窗口基础设施,打造便民诉讼平台 诉讼服务中心总面积达XX㎡,大厅依据功能设置的不同,分别设置了立案审查、诉讼费缴退、材料收转、事项查询、判后联系等窗口。诉讼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科技化建设,配备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庭审时间安排表,便于当事人查询案件开庭信息。同时,我院自己制作了诉讼指南视频,滚动播放,便于当事人了解法院诉讼流程。大厅墙上公布有诉讼流程表,诉讼收费标准等,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极大的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中心制作编印了常见的诉讼文书样本和诉讼指南,摆放于大厅的显眼位置,供当事人随时取阅。诉讼服务中心内还设置了当事人休息区,配有杂志报刊和饮水机、座椅,免除当事人排队等候之累。设置有信访接待室、调解室等,进一步健全了中心的各类功能。 (三)优化人力配置,实现一流管理。 为将诉讼服务做好、做实,坚持从知识结构、年龄、工作经验、岗位职能等多方位出发,进行科学调配人员,从各部门选出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干警充实到中心,充分发挥不同年龄层

次和知识结构审判人员的各自优势,既有利于立案信访队伍的科学发展,更为当前多类型、各层次案件的依法准确立案提供了有力保障。诉讼服务中心现有法院工作人员X名,人民调解员X 名。中心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上岗、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当事人无论走到哪个窗口,都能得到满意、温馨的服务。 (四)坚持能动司法,延伸“中心”职能。 当事人要递送材料、提供证据,由中心专人接收,并负责转交庭室导诉员;当事人要找法官,由导诉员电话联系,法官下楼到中心专门接待室进行接待,如果法官开庭或外出,只要留下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就会主动联系,再行约定时间。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或不理解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直接或联系承办人进行判后答疑。 (五)完善信访机制,强化风险评估 成立信访接待室,负责本院日常来信来访工作与安排领导接访工作;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调卷、上诉卷宗的收发工作。每周四由一名业务庭负责人到院信访室做接访工作,当轮流到的业务庭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接访的可与其他业务庭负责人协商对换接访。对于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应登记造册。制作领导接访时间安排表,并对接访情况记录。指派资深法官负责信访接待、诉讼指导、法律咨询工作,对依法应当处理和可以处理的问题当即予以解答或解决,对依法不能办理或不属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民诉法修改后立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节 选) 苏高法审委[2012]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0日第4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立案受理。 2、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进行说明: (1)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明显不合常理的; (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的; (3)原告在立案审查期间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4、原告就前条所列事项拒绝说明或说明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虽然进行了说明,但仍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立案审判庭应当将发现的疑点记入笔录并附卷移送民事审判庭。

三、关于先行调解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适宜调解的,应当在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后,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 6、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纠纷分流至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在立案审查期间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进行立案调解。 四、关于立案审查 8、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原告拒不补正或无法补正又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9、公民个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场。 10、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1)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审查其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诉讼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的,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与诉讼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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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 通知 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法院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样式) 为进一步方便您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提升网上诉讼服务质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决定对部分诉讼文书采取网上送达方式。在您选择确认同意此种送达方式前,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以下事项:

法院便民自助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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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现状 从目前国内法院的现状来看,当事人大部分时间要花在排队查询、打印、缴费等事件上,办理一个业务通常排队均在2小时以上,很多当事人对这一现状表示非常不满。针对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完善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人民群众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一切诉讼事务,深化司法公开,便利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拓展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产品概述 法院便民自助服务终端是法院对外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当事人进行案件信息查询、缴费、打印、预约、留言文件递交等业务自助办理的平台。系统通过集合多种业务功能,有效的缓解了当事人办理业务排队难的问题,同时,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法院导诉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主要功能 为配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和智慧法院建设,我司开发的法院智能自助终端设备可以作为当事人提供立案诉讼材料自助扫描上传、缴费、查询案件信息、庭审公告、打印法律文书、法官预约、预约阅卷等功能,可提供24小时无人值守服务。 四、产品特点 可根据具体需求,定制微信支付、支付宝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 可根据具体需求,增加或减少功能模块 支持手写及拼音两种输入方式 支持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当事人身份信息

支持与法院审判系统关联,自动采集案件公开信息 五、成功案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六、产品硬件配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比如离婚诉讼,法院一旦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3560015.html,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

2020年法院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经验介绍材料范文.docx

法院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经验介绍材料范文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首要场所,也是展现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2019年以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标准,在全省率先完成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目标,构建起更加精准便捷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2019年9月11日,甘肃省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部署推进会在甘州区法院召开,甘肃省高院及甘肃各市州、县区法院160余名领导对甘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了实地观摩,甘州区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经验在会上交 流,甘肃省高院院长张海波在会上评价:“甘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全 省法院作出了示范和标杆,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截止目前,共有来自省内外55家法院的600余人次来该院观摩交流两个“一站式”工作经验。 一、在资源整合上下功夫,实现诉讼服务功能集约化 为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便利群众的诉讼服务职能,2019年8月,甘州区法院全力推动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目前,甘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共分为安检区、导诉台、休息等候区、登记立案区、自助服务区、司法保全和司法确认区、多元解纷区等功能模块,集约设置导诉、立案、自助服务、保全、司法确认、鉴定评估、集中送达、案件款缴退等窗口,确保群众“一站式”办理。在导诉台,集中对诉讼群众开展诉讼引导,对案件进行调裁分流;在登记立案区,立案窗口对案件进行集中受理;在司法保全、确认区,集中办理全院所有诉讼保全案件,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在鉴定评估窗口,集中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在多元解纷区,共设置7个调解室和3个速裁审判庭,速裁团队3名员额法官带领72名特邀调解员开展审前调解和简案速裁,推动简单民商事纠纷快速化解。二、在智慧服务上下功夫,实现诉讼服务智慧化 在甘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声叫号系统通过短信、微信实时提醒诉讼群众办理业务,诉讼服务环境更加安静有序。在自助服务区,群众可以通过自助服 务终端进行对案件承办法官、开庭公告、法庭位置等信息进行自助查询;通过 自助立案终端和公共计算机进行自助立案或网上立案,避免长时间叫号等待;通过诉讼和执行风险评估自助终端详细了解和降低诉讼风险;通过智能诉状自助终端自助生成和诉状;通过自助阅卷终端进行卷宗查阅和打印。为减少异地诉讼群众诉累,甘州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2个互联网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调解、审理案件178件,让异地群众参与诉讼不再“来回跑”。三、在拓宽渠道上下功夫,实现立案服务方式多样化 建立“互联网+诉讼服务”的立案新模式,全面畅通“线上+线下”一体化立案渠道。力争当场立案,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当场立案率达到97%,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引导自助立案,大力推行自助立案服务,设置自助立案终端,安排专人辅导,提高自助立案效率,减少当事人排队等候时间。推行网上立案,建立远程网上立案系统,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一律网上办理,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2019年,共通过自助立案终

外网立案流程

外网立案流程 1.打开360浏览器,找到收藏那一排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点进去。 或者搜索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第一个江苏法院中点进去找到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2.鼠标下拉,点击网上立案 3.点用户名登陆,点立即注册。要求一个当事人就注册一个。律师 可以注册后替当事人操作。 4.用户名为姓名加上123,登陆密码为姓名的拼音。密码太过简单会 导致没反应。自行设置 5.注册成功后,选择任意一种方式登录。注意:用户名是姓名加123 6.点击左上方网上立案——申请立案。把阅读并同意风险提示前的 框点一下,?—————点民事一审立案申请 7.将网页最小化,打开桌面文件夹扫描存放件,在里面新建文件夹 以当事人命名。关闭。或者用全能扫描王把卷宗扫描或者拍照片都可以。本质是把对应的材料传到对应的位置。 8.将当事人的材料按照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身份 证明材料(没有就算)——证据材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授权材料的顺序放好。 9.打开桌面上的capture 3.1软件。打开扫描仪上面的电源键,蓝

光亮起,将材料反向导致放在盖板中。点击电脑底部的扫描仪软件,点击保存已扫描的文件(左起第二个图标)——点左边的桌面、扫描存放件——对应的当事人文件夹。(下面的文件名和保存类型不要修改!!!)点击保存,出现对话框,选择确定。扫描仪开始工作,如果证据材料过多,请分几次扫描。扫描完毕关闭。传图片格式。jpg 或者把所有的证据先拍照,通过微信、QQ等软件把上传的图片放在桌面上,怕找不到就给它们都重命名,如起诉状证据1、2、3等等。 10.返回到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按照顺序左边的提示顺序上传材料。 弄好后点智能提取信息。点击填写右边信息(法院是先选到对应的中院,点击前面的三角选到对应的基层法院。案由弄清楚点),修改完善下面的当事人信息,尽可能的详细。原被告市自然人的就点击自然人,是法人的就点击法人。被告尽可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要求准确。诉讼标的额财产的据实填写,单纯离婚的就先填个100.管辖依据一般填被告所在地,诉讼请求看看有没有错别字。核查右边信息准确无误,左边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下方的两个我已阅读,提交法院审核。出现提交成功两个字为成功。 11.关闭网页,删除所有图片,保护当事人隐私。 出现立字样说明法院已经审核,把纸质材料送到相应的法院或者寄过来。如果出现退字样按照要求重新修改后提交,有什么不懂的拨打12368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2014-12-15 【生效日期】2014-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4〕2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 (一)基础建设 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5.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 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江苏法院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

江苏法院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 为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近日,全省法院正式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该系统租用中国电信的呼叫中心和企信通短信平台,以诉讼咨询等静态信息和案件审理、执行等动态信息为服务内容,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入和语音、短信等为服务方式,为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了便捷的公益服务平台,是对江苏法院网络查询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一、建设开通12368系统的目的意义 1、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12368系统正是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入手,将案件审理动态信息和诉讼指南、诉讼费用、审理期限、案件管辖、庭审程序、风险提示、司法救助等静态信息向社会公开,用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受尊重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不出家门,只需用电话拨打12368语音查询热线,就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相关资料信息,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便民、利民、亲民”的良好形象。 2、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坚持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开彰显公正,公正捍卫公信”。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社会监督,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加强对自身工作的宣传,自觉把司法工作公开了,让司法服务透明了,让服务举措公开了,并时刻接受老百姓的检验,才能提高法院工作的生命力和公信力。加强12368系统建设,就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的有效途径。12368系统平台就是把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案件流程、裁判结果以及所有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全部向社会公

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1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项目背景 (4) 1.1编写目的 (4) 1.2平台概述 (4) 1.3项目背景 (4) 2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系统概述 (5) 2.1问题及现状 (5) 2.2业务目标 (5) 3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项目功能规划 (7) 3.1总体建设目标 (7) 3.2总体架构说明 (7) 4项目子平台功能规划 (10) 4.1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 (10) 5项目实施计划 (18) 5.1项目特点和项目管理要求 (18) 5.2项目组织架构 (19) 5.3项目实施计划 (20) 5.4项目配置管理 (21)

5.5质量管理 (26) 2.1需求管理 (29) 2.2风险管理 (32) 6培训与知识转移 (35) 6.1技术培训目标 (35) 6.2培训计划 (35) 6.3知识转移 (36) 7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 (38) 7.1售后服务说明 (38) 7.2技术支持 (38) 7.3维护服务方式 (39) 7.4服务内容 (40) 7.5技术服务策略 (41) 7.6技术服务承诺 (41) 7.7售后服务期外服务承诺 (41)

1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项目背景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收集了某某市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项目的业务需求,描述了某某市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项目的主要功能点,作为项目范围和建设内容以及与业主的交流依据。 1.2平台概述 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将一系列诉讼便民利民应用集成于一个统一的平台,为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贯穿于诉前、诉中及诉后全部诉讼过程的一站式集约化在线诉讼服务。 1.3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对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真实、透明的要求及呼声日益增多,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和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快科技发展步伐,实现公正公判提高法院社会公信度,充分体现“阳光审判”的原则,利用科技手段推动司法文明建设的进程,更符合我国法律对庭审记录要求的基本精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 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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