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借用合同

合同法,借用合同

篇一:公司借用合同

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列,双方就借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达成以下约定:1.乙方借用甲方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在

规定时间内要归还.(合同签定X天之内.)

2.乙方借用甲方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之

用途只可做为本次为投标(XXXX)之用,不得做其他用途.

3.如果由于乙方借用甲方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

关文件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XXXXXXXX)起有效.

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篇二:家具借用合同

家具借用合同

甲方(出借方):乙方(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为明确出借方与借用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用家具的基本情况

由出借方、借用方共同对借用家具进行清点,并拟定家具清单(附件一)。该清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用用途及地点

1、该家具用途

2、该家具使用地点第三条借用期限

出借方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家具移交借用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四条借用财产归还及续借事项:

1、借用期满,借用方应及时通知出借方,并按时将借用家具归还出借方,由借用方送回出借方。

2、借用期满,借用方如需续借应当在本合同在规定的借用期届满前__ __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在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出借方保证借用家具在签订本合同和交付借用方使用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在出借期间,借用方不可将借用的家具转借给第三方。

3、借用期间,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该家具,尽必要的勤勉义务。借用家具的自然损耗及不可抗力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出借方进行维修,但涉及故意损坏等相关原因的,由借用方承担相关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标准参照该家居产品价格。

4、借用合同终止,借用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返还借用物又不办理续借的,超过借用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时间按照借用家具零售金额的1%/天,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 两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

附件一:家具清单

3

篇三:借用合同的探讨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借用合同,但借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

过去人们因生产、生活而借用的借用物价值较低,主要局限于价值不大的生产、生活用品,发生争议酿成纠纷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繁荣,借用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价值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与车辆及房屋等有关的借用物呈增多之势,与之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为更好地协调处理借用关系,规范借用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有必要对借用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借用合同的概念特点及成立条件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它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它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

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二、关于借用合同纠纷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目前在借用合同中主要存在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导致出借人给予赔偿,出借人再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等纠纷。下面我们就以上各种借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一点浅薄的探讨。

1、对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及时归还原物和赔偿因不及时归还原物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2、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出借人利益,对此借用人对出借人除承担归还原物、赔偿原物价款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由此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可按参照借用物在应归还原物未归还之日至归还或赔偿之日间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惩处

借取人恶意

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4、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

5、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6、对出借人因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借人就此损失而又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的应当支持。

三、几种特殊的借用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责任承担

(一)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借用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幅名画到自家欣赏,当乙要求甲归还名画时,早称该画因自己保管不善丢失无法归还,乙请求甲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时,甲称该画是赝品,拒绝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我们认为凡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若借用人以借用物质次、赝品等理由抗辩,又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致使出借人无法对借用物价值举证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借用人承担借用物质次、赝品等原因不能按借用物正常价值赔偿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按正常价值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连环借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例如A将自己的汽车借给B使用,B又将该车借给C使用,C又将该车借给D使用,D因对该车保管使用不当,肇事将该车损毁。A应如何主张赔偿权利。我们认为在连环借用损毁赔偿中,如果借用人、再借人未经原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的,直接造成借用物损毁的,损毁借用物的再借用人应向原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上手的所有再借用人和借用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可以同时向所有的借用人、再借用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亦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主张赔偿权利。理由是再借用人虽未经出借人同意,只要从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手中借到借用物,借用后即与出借人间产生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时,他们与出借人间的借用关系并未解除,故对下手的再借用的人使用的借用物仍应承担妥善保管之责,因此当借用物损毁灭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借用人、再借用人若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再转借他人时,如下手的再借用人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或再借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借用人、再借用人一旦经出借人同意转借,那么转借后他们间的借用合同关系即自动解除,出借人仅与最后的再借用人间存在借用关系。在连环借用损害赔偿纠纷中,借用人或再借用人行使以征得出借人同意转借他人免责抗辩时,对出借人同意转借事实应负举证责

任。

(三)借用物属保险对象,损毁灭失后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借用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辆轿车使用,使用不当肇事报废,但乙已将该车投保,后乙即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又要求甲对其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对出借人已投保的借用物因借用人过错造成损毁、灭失时,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差额内向借用人主张赔偿权

利,并可向借用人主张投保的费用。理由是这样,既可较好的体现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与借用人间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而使出借人获利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关于借用合同纠纷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借用合同未作全面规定,仅在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中提及;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6条、127条中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注重对出借人利益

保护的立法精神,但因规定的借用纠纷的范围较小不能适应当前借用合同日益增多、且纠纷日益复杂情况的需要。我们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本着鼓励出借人出借,方便借用人借用,更好的发挥借用物的价值,注重保护出借人对借用物的合法权利,兼顾借用人对借用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立法制定涉及借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借用合同纠纷,特别应当对房屋车辆这类价值较大、现实生活中借用较多、易发生纠纷酿成诉讼的借用合同问题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在借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使修缮和修理、损毁和灭失、转借、赔偿以及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使借用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使人们今后能够更好的依法而不是依习惯进行借用活动,增强人们在借用中的规则意识,减少因借用合同发生的纠纷,使借用活动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处理因借用合同问题而发生的各种民事争议,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家具借用合同

家具借用合同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为明确出借方与借用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用家具的基本情况 由出借方、借用方共同对借用家具进行清点,并拟定家具清单(附件一)。该清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用用途及地点 1、该家具用途 2、该家具使用地点 第三条借用期限 出借方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家具移交借用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四条借用财产归还及续借事项: 1、借用期满,借用方应及时通知出借方,并按时将借用家具归还出借方,由借用方送回出借方。 2、借用期满,借用方如需续借应当在本合同在规定的借用期届满前__ __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在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出借方保证借用家具在签订本合同和交付借用方使用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在出借期间,借用方不可将借用的家具转借给第三方。 3、借用期间,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该家具,尽必要的勤勉义务。借用家具的自然损耗及不可抗力影响正常使用时均由出借方进行维修,但涉及故意损坏等相关原因的,由借用方承担相关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标准参照该家居产品价格。 4、借用合同终止,借用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返还借用物又不办理续借的,超过借用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时间按照借用家具零售金额的1%/天,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 两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借方:借用方: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 4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篇一:劳动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 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 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法试题答案精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CDE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3.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DE )。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5.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 ABCD )。 A.可行性论证合同 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 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l·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l.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本法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而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时间:2008-04-16 10: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合同法,第三方

合同法,第三方 篇一:三方协议范本 三方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 2、乙方于年月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乙方收到丙方货物后三日内开始施工;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丙方货物,如丙方货物不合格 有权丙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乙方发货; 2、乙方收到货物后拒绝给丙方发付款通知的,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2、甲方未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另支付丙方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供货的,每迟延一

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仅仅根据乙方给付货款的情况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丙方不对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第三方保证合同 第三方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地址:账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是对行纪人严格依委托人的指示的要求。 法条历史沿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二是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 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 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 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 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 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 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 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 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 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 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 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 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 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 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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