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4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

作者:晁芸芸

"洞穴奇案"本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这一个简短的案例,汇集了众多法学流派的见解,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每个人深思研究。

1 ·。总论

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理论上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同富勒一样,巧妙的将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设置为平局,我们不难相信会有更多的关于此案的观点涌现出来,因为理论总是在无限发展的。因此,我认为,洞穴奇案的意旨主要是想通过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来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展现法律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即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就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就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正如,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

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与司法应该是确定的,以保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总企求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应该具有合理性,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以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来看待这一件虚拟奇案,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2 ·。法律与道德秩序之争议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承载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道德、公正、秩序……这一切美好的向往,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永远不可能满足全社会所有人的期望,于是人们总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正义理念,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也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是以公序良俗为依归的,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用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来说,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而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即它总是与公义、道德、人情、社会、文化等因素纠结在一起,总是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和担当。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尤其是在像洞穴奇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或两可案件中。有时为了坚守法律的确定性,则可能失去了合理性,即为了秩序而委屈了正义;反之,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则又不可避免地丢失法律的确定性,即为了实现正义,而薄待了秩序。

那什么才是能够实现道德与法律秩序并存的法律呢?笔者认为,只有体现正义理念的司法判决,才是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才是足够让人们信仰的法律。立足道德的角度,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至少在笔者心中——是让人难以

容忍的,很难有道义上的正当性的行为。就像身体的饥饿并不能理所应当的成为抢夺或者盗窃他人食物的借口一样,饥饿难忍也不能成为四人杀死威特莫尔并食其血肉的正当性根据。即使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也不足以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道德讲求真、善、美,这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个稍有品德的人难道不应该听取威特莫尔的意见再等几天,而不是在感知自己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暴露出人性的丑恶而实施杀人行为。或许正是由于威特莫尔以及其他几名被告明知剥夺他人生命并食其血肉这种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才会以抽签这种在形式上看似公平的手段来实现杀人、食人以自保的目的,或许可以减轻食人者内心道德谴责的痛苦。

3 ·。我国法学理论的分析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虽然具体说法有所区别,但本案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就是几位被告能否成立正当防卫(自我保护)与紧急避险。首先,我们可以先看,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部分大法官在陈述审判意见时都主张紧急避险和自我防卫抗辩成立。如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将探险 4 人的行为确立为紧急避险合情合理,不应当进行谴责。塔利法官、纳姆法官则认为,紧急避险可以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但不是免责事由。海伦法官则以所谓的自我防卫理论的最新变体为由,主张成立自我防卫。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旦紧急避险成立将使加害者摆脱刑事责任,在认定之时必须慎之又慎。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均不能成立,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当时几人被困山洞中,符合危险正在发生这一条件(但没有不法侵害);

其二,被告几人当时是为挽救自己的生命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正当避险/防卫意图;

其三,被困者们得知 10 日内不能获救并且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可能会死亡,但是在几日之内(没有明确)他们是没有生命危险的,因此几人虽面临危险,但是这样的危险不能算作紧迫,其杀人行为就不应当属于法律所要求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

其四,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均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是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一命换一命这件事并没有达到以损害较小法益为代价保护更大法益的法律目的;

其五,我国特别规定的防卫过当事由只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被困者显然不处于这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境。

所以不难得几位被告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的答案——至少在我国是这样的。

(二)威特摩尔是否同意

14位大法官在处理这件案件时似乎都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有伯纳姆和戈德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有所涉及,在纽斯特国,似乎只要被害人同意,那么杀人并食之就成为一项合理的行为了,这不仅让人感到荒谬。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本案的被害人威特莫尔虽然默认了其他5人掷骰子的行为,但最多达到默认了掷骰子的公正性的程度,而不是默认选择杀掉自己的公正性,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为谋杀罪的抗辩理由,生命不能出让和转移,以生命权为标的的契约是不应该被承认的。再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受害人同意,同样也是不能阻却被告刑事责任承担的。因为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被告的主观心态才是决定犯罪与否的最主要因素,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并没有被纳入犯罪认定体系来。

这里可以举例说明,患有肾脏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适肾脏的人,让自己可以移植肾脏,这是同样的道理,但可惜只有戈德法

官完整的提出的这一见解。如果将受害人同意认定为免责事由,那么未来极有可能发展出器官买卖这样的产业,可能一个有合适肾脏的人,家里十分贫困,他可以卖掉自己的肾脏给一个超级大富豪来换取自己的家人生活幸福?更甚者如果是需要卖心呢?这和买卖人的生命有什么区别?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洞穴奇案中,法官到底应否享有自由裁量权也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雷肯、伯纳姆等人认为法律与同情不能混为一谈,二者产生冲突时必须以法律为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判决;而福斯特、邦德等法官则坚持自由裁量权不可减少。

但是从今天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落后于社会",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部纳入其体制之中,必然会有所遗漏。且语言的含义千变万化,同一条文不同的认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如果法官不能拥有自由裁量和解释的法律,法律将会很快僵化,从而走向死亡。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救济个别正义是必要且合理的,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的司法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尤为重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是那个维持法律秩序与社会道德的平衡点。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审慎,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依照当时纽卡斯国的法律做出有罪判决不管是否合适,但确实是忠于法条的,只是这种极端情况让人们心中难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此时如果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可以的范围内为几位被告减刑,未必不能达到法律与道德双赢的结局。

4 ·。结语

毫无疑问,"洞穴奇案"是法理学上非常重要的假想案例之一,这

种并未阐述多么高深的法学理论,但却教会人们一种法学思维的思考方式的书目,无疑非常适宜非法学专业人士阅读,尽管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在本科阶段接受过法理学教育,但大部分只停留在浅显的了解层面,而专业的法理学书记往往深奥难懂,《洞穴奇案》恰好可以填补这样的缺憾。十四位虚拟法官在法律与道德、公正与民意、坚守法律与自由裁量之间、生命权和功利主义之间运用自己的法理学思想独立思考,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娓娓道来每一个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通过互相反驳,促进每一派观点不断完善进步。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在阅读此书时,时常会不自觉的出声反驳某位法官的意见,但其实寻找"正确答案"并不是作者的意图,否则作者也不必煞费苦心保持案件的平局结果。我们需要做的是理解每位法官判词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学思想,去寻找每一思想的奥妙和不足之所在,在阅读中不断的发现自我,为自己的思维和想法找出最合适的解释,我们不必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而不快,因为这个奇妙案例的真正意义在于讨论和思考,也许今天的思考就是未来法学进步的动力!

红楼梦读后感3000字

红楼梦读后感3000字 篇一:红楼梦读后感3000字此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云云。但书中所记何事何人?自又云:“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哉?实愧则有余悔又无益之大无可如何之日也!当此则自欲将已往所赖天恩祖德锦衣纨绔之时饫甘餍肥之日背父兄教育之恩负师友规谈之德以至今日一技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集以告天下人:我之罪固不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之不肖自护己短一并使其泯灭也。虽今日之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其晨夕风露阶柳庭花亦未有妨我之襟怀笔墨者。虽我未学下笔无文又何妨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亦可使闺阁昭传复可悦世之目破人愁闷不亦宜乎?”故曰“贾雨村”云云。此回中凡用“梦”用“幻”等字是提醒阅者眼目亦是此书立意本旨。列位看官:你道此书从何而来?说起根由虽近荒唐细按则深有趣味。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方使阅者了然不惑。原来女娲氏炼石补天之时于大荒山无稽崖练成高经十二丈方经二十四丈顽石三万六千五百零一块。娲皇氏只用了三万六千五百块只单单剩了一块未用便弃在此山青埂峰下。谁知此石自经煅炼之后灵性已通因见众石俱得补天独自己无材不堪入选遂自怨自叹日夜悲号惭愧。一日正当嗟悼之际俄见一僧一道远远而来生得骨骼不凡丰神迥异说说笑笑来至峰下坐于石边高谈快论。先是说些云山雾海神仙玄幻之事后便说到红尘中荣华富贵。此石听了不觉打动凡心也想要到人间去享一享这荣华富贵但自恨粗蠢不得已便口吐人言向那僧道说道:“大师弟子蠢物不能见礼了。适闻二位谈那人世间荣耀繁华心切慕之。弟子质虽粗蠢性却稍通况见二师仙形道体定非凡品必有补天济世之材利物济人之德。如蒙一点慈心携带弟子得入红尘在那富贵场中温柔乡里受享几年自当永佩洪恩万劫不忘也。”二仙师听毕齐憨笑道:“善哉善哉!那红尘中有却有些乐事但不能永远依恃况又有美中不足好事多魔”八个字紧相连属瞬息间则又乐极悲生人非物换究竟是到头一梦万境归空倒不如不去的好。“这石凡心已炽那里听得进这话去乃复苦求再四。二仙知不可强制乃叹道:”此亦静极怂级*无中生有之数也。既如此我们便携你去受享受享只是到不得意时切莫后悔。“石道:”自然自然。“那僧又道:”若说你性灵却又如此质蠢并更无奇贵之处。如此也只好踮脚而已。也罢我如今大施佛法助你助待劫终之日复还本质以了此案。你道好否?“石头听了感谢不尽。那僧便念咒书符大展幻术将一块大石登时变成一块鲜明莹洁的美玉且又缩成扇坠大小的可佩可拿。那僧托于掌上笑道:”形体倒也是个宝物了!还只没有实在的好处须得再镌上数字使人一见便知是奇物方妙。然后

三国演义读后感3000字_读后感

三国演义读后感3000字 品评历史演义,感受三国风云——《三国演义》读后感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提起这首词,人们都会想到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 《三国演义》,全名是《三国志通俗演义》,是明代文学家罗贯中编著而成的。由题目可知,这部小说是依据《三国志》写的,但是不向正史那样庄重,而是古代的白话文小说。与《三国志》相比,《三国演义》变得艺术性更强了。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来点评一下这部66万字的名著。 一、真实与虚构 演义与正史的最大区别就是,演义不是全部真实的,演义是小说。人人都说《三国演义》是七分史实,三分虚构,的确是这样。但是虚构,使用艺术的手法进行虚构,而不是随便那段史实就可以拿来虚构的。比如,关公温酒斩华雄,史书上并没有写这件事。又如,关于单刀赴会见鲁肃,史书上写的是鲁肃单刀赴会见关羽。类似的例子当然是数不胜数。读过之后,稍做分析,可知这些虚构的情节,大部分是为小说描述的一个个人物作铺垫的。因为,如果仅仅是象正史中所说的塑造真实的人物,有些人物就和作者的政治思想观相违背了。而且,作者在虚构的同时,还注意到了情节的合理性、连贯性,而不是生硬的去虚构,这也就是为什么读过之后,会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总之,1 / 4

作者在这方面的写作是相当成功的,而且这些情节也表现了作者的一部分主观愿望。 二、神化与丑化 《三国演义》中的人物,并不完全是真实人物,而是正史经过加工后的人物,这其中就有被神化的人物和被丑化的人物。 被神化的人物的典型代表就是诸葛亮和关羽了。诸葛亮被神化的地方是“未卜先知”,关羽被神化的地方则是“忠”“义”。下面,我想简单比较一下作者为什么着重的神化这两个人。 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朱熹,认为三国之中蜀汉是正统。而朱熹以前的观点,从陈寿开始大部分都是以曹魏为正统。自朱熹之后,君王、大臣、百姓也开始接受朱熹的观点,原因就是这种观点是符合儒家思想,并能被统治阶级所接受的。罗贯中也是同意朱熹的观点的。所以他神化的人物大多是忠于“汉室”的。这其中,作者又把诸葛亮写成了“智”的化身,把关羽写成了“忠”“义”的化身。这也就是为什么受《三国演义》的影响,道光年间的统治者曾给关羽长达三十余字的谥号了。 至于丑化,基本是对神化而言的。比如周瑜,历史上是英雄早逝,《三国演义》却把他描述成了一个忌贤妒能的人。丑化大部分都是为神化作映衬的。 三、人物与线索 《三国演义》的一大成功便是成功地塑造了许多个性鲜明的人物,2 / 4

《洞》读后感

《洞》读后感 《洞》读后感 晚饭过后,又是我最喜欢的时候——阅读时间了! 我刚关上门,它就“吱”的一声开了。是谁?肯定是妈妈!一转头,映入眼帘的果然是妈妈如春风般的笑脸。“这本书看完没?”妈妈手里正是我前些天才读完的一本书:《洞》。“当然了!”自从我看完这本由美国的著名儿童文学家路易斯"萨奇尔所写的书之后,就一直回味着它曲折而有趣的情节。 不等妈妈再次开口,我便侃侃而谈。“它是讲的是一个名为斯坦利的小男孩的故事。因为他的臭屁偷猪贼曾曾祖父,所以他的曾祖父、祖父、父亲,包括他,就没顺过。斯坦利因为偷一双臭球鞋的罪名,被送进了‘翠湖营’,开始了每天挖洞的生活。管理员大人说这是为了改变品格,”我突然停住了,想看看妈妈是什么反应。只见妈妈一副饶有兴致的样子,好像在听我讲一个神奇的传说。“可是,在挖到半截有着‘K"B’口红管后,斯坦利明白了管理员大人要他们挖洞,不是为了改变品质,而是在寻找某样东西。后来,其中一名成员——零蛋,出走。斯坦利把他找回来后,挖了最后一个洞,找到了管

理员大人在找的东西——‘死亡之吻’凯特"巴洛的宝箱。”我停了下来。“就这些?我看的可不止这些。”原来妈妈已经看过了!我顿了顿,又补充道:“这本书在写现在发生的事,还穿插了一些在一百多年前发生的一些事……” 突然,一个问题油然而生。“故事里说,在一百一十年前发生了那件事情之后——就是萨姆死后,为什么再也没有下过雨呢?老天到底惩罚了谁呢?”“你觉得呢?”妈妈又把这个皮球丢给了我。“嗯。”我歪着头想了好一会儿,才答道,“我觉得,老天惩罚了那个警官还有镇上的其他人。”“为什么?”“因 为……因为他们觉得黑人和白人是有区别的,他们歧视黑人。”妈妈没有对我的言论做出什么评价,而是问:“你喜欢哪个人物?”“斯坦利和凯瑟琳(就是凯特)。”“为什么呢?”“首先,斯坦利身上有坚韧不拔、勇于探索的精神。无论挖洞有多困难,有多累,他还是会完成‘任务’。他还会根据‘线索’去‘推理’出‘真相’。凯瑟琳不歧视其他种族,敢爱敢恨。”“那么,你有哪些收获?”妈妈一字一顿。“我们要关心、关爱所有人,不能歧视某些种族或人。”我转了转眼珠,“还有,我们不管在做什么都要坚持,只有坚持才可能获得成功。当然,我们也要诚信。”

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

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 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 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问题四:契约的神圣性。 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本案中维特莫尔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所以它是有效的! 问题五:人的生命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是不克估价的! 问题六:法律的目的何在? 要说法律的目的,要从立法者说起,立法者的意图也就是法律的目的,同时也是广大民众的意图,希望有一个安稳的社会生活环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威慑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报复那些对人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人,矫正那些犯错以后知道悔改的人,兼而有之! 在本案中,我认为只要把法律的目的达到就行。判不判死刑待定! 问题七:法官们应不应该或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判决所造成的影响? 或者可以换一种问法,法官们应该考虑民意吗?我的意见是,如果法条不够明确的话,法官们在解释法条的时候或许可以考虑民意何在,但是如果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法官们却要强行扭曲法律,作出迎合民意的判决的话,这就是大大的不对了。还有一点就是我认为在中国应该尽可能的少考虑民意,在中国有些人的能力是非常大的,他可以让社会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表达出不是他们自己想表达的想法。这不是真正的民意,说过多的考虑民意,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以至于以后难于判案。 问题八: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先看看伯纳姆法官一样的观点。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红楼梦读后感600字

红楼梦读后感600字 篇一:红楼梦读后感600字 红楼梦是一部超越时空的巨著,作者雪芹更是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在他的笔下一个豪门大族由盛到衰,其中的故事各个耐人寻味,一个个人物栩栩如生,宝玉、黛玉的真挚爱情更令人唏嘘不断,不敢妄作评论,只愿说说我读后的感受与大家分享。 其中重要的部分我觉得除了写一个大家族的兴衰,写贾宝玉与林黛玉纯洁的爱情。最主要的是写女人,一个个形象都已印入我的脑海,不禁浮想联翩。在这部小说里我最喜欢的是晴雯,她才貌出众,敢爱敢恨,性格率真,口角犀利,嫉恶如仇,真乃一女中豪杰,但却因此引起贾府主子的不满、恼恨,最后被逐出大观园,病死家中,不禁让人黯然泪下。金陵十二钗,每个人的命运都不相同。尤二姐、尤三姐的悲惨故事,尤三姐为了爱情,情愿献出宝贵的生命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尤二姐贪慕虚荣嫁与贾琏做二房,王熙凤的狡猾奸诈,心狠手辣的她逼死了尤二姐,甚至连死都没有个墓碑。迎春大丫环思棋与右安从下就相互爱恋,最后却都为了爱情献出宝贵的生命。让人不禁为他们的命运慨叹唏嘘。黛玉葬花的柔情几人知?黛玉与宝玉真心相爱却因为封建礼教和家族的不容,而最后导致了这场悲壮的爱情悲剧,有情人终不成眷属。曲折的故事情节,性格分明的人物,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感受到艺术的魅力。

所以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爱情是不分贫富贵贱的。不能让世俗影响纯洁的爱情,虽然现在社会的拜金主义流行,甚至某些女孩子抛出“没房、没车,就不结婚的言论。”在婚姻上更讲究门当湖对,我不禁慨叹古人的爱情,他们为了敢于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为了爱敢于抛弃自己的一切,为什么我们反而不成了呢?难道真的是没有钱就没有爱情吗?相信读过红楼梦的您一定也会有您自己的答案,愿世俗少一些烦扰,愿爱情少一些悲剧,愿天下有情人都终成眷属。 篇二:红楼梦读后感600字 《红楼梦》是四大名著之一,读完它我的感触很深。它讽刺了我国古代封建恶势力独霸一方的丑态,与它最终将会走向灭亡的必然命运。 《红楼梦》里的人物各有各的特点。给我印象深刻的有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等。贾宝玉从小过着被捧在掌心里的日子,再加上衔玉而生被他的祖母视为珍宝。每日与女孩子玩乐嬉戏,不顾学业,而且软弱无能,但也是因为这样,他的父亲贾政才会不喜欢他,当然,贾宝玉也很惧怕这个父亲。虽然大观园里的人尽是心灵肮脏,争权夺利的人,不过也有真情在,贾宝玉和林黛玉两情相悦,真心相爱,却也逃不过封建社会的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命运。 林黛玉是个多愁善感的人,她经常落泪,都说她心眼小,可是她只有贾宝玉这个知己了。林妹妹身体弱,经不起折腾,每天都喝药,

《红楼梦》读后感四篇

红楼梦》读后感四篇 《红楼梦》以林黛玉、贾宝玉的爱情故事为主线,以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浓缩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时代内容。一起来看看XX 为大家整理的欢迎阅读,仅供参考。《红楼梦》读后感一 《红楼梦》打动过千千万万的读者,也影响过千千万万的人。《红楼梦》在中国可谓地道的名著。它以凄婉的爱情 为主线,描绘了封建贵族阶级的兴亡史。其主人公的爱情悲剧,其实也是他们的性格悲剧,当然也更是封建社会的牺牲品。 在文学是史上,《红楼梦》被称为我国古代长篇小说中现实主义的高峰,其深远的社会影响并不仅仅在于它高度的 思想性,更在于它无与伦比的艺术价值。 《红楼梦》以贾府为中心活动舞台,以贾宝玉与林黛玉的悲剧爱情故事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贾、王、史、薛为代表 的封建贵族家庭由盛至衰的发展过程及豪华奢侈生活的生动叙述与描写,客观而真实地揭露出封建社会的腐朽与黑暗,并明白无误地预示了其无可挽回的覆亡趋势。 记得很小的时候就开始读《红楼梦》,怀着一种压抑的心情,小时候素来不爱读书,那印象中大观园的繁杂与喧闹似乎就是儿时对>的理解. 宝玉的轻浮,黛玉的忧郁,宝钗

的大方,刘姥姥的和善,凤姐的小家子气,其他人物各自的轻佻,刻薄,总之,这本书只是记录了晚中清时一户人家的兴衰史,当时,我是这么理解的. 可再仔细品读之后,随着见解的丰富,这本书在我心中,不仅只意味着一个纯粹的俗气的故事,它开始有了更深远的寓意,那故事背后所揭示的那些不为人知的悲伤与凄惨,也让我领略到了曹雪芹这个怀才不遇的文学者的深刻思想和反叛观念. 宝玉曾说:”女人是水做的,男人是泥做的,前者在婚前纯洁,而在婚后受泥土玷污,自然也浑浊了. ”宝玉为何有此感这也不正暗示着曹雪芹对当时社会重用男才,而置女子不顾的现象觉得无比反感与愤愤不平么黛玉为何生性郁郁寡欢,喜散却不喜聚因为作者正是借这个凄惨美人儿所表达自己内心所受到的凌辱和对封建社会文人没有自由所以心中悲伤,忧郁的心境. 而其他的像凤姐之类人物的刻薄尖酸也正是那个年代猥亵小人的真实写照. 也有善良的主儿,如袭人,也如像前面所说到的尖酸小人,也有乐于助人,热心,善良的一面,这也正是作者心中的善良和祥和激发的片刻. 然而,悲剧的色彩仍笼罩着这个美丽切极具讽刺意味的故事,那荣宁二府的家破人亡与天各一方也表明了作者内心对社会的极度失望和那看破红尘的一分洒脱与伤感,令读者不觉为之一颤.

大学生名著读后感3篇

大学生名著读后感3篇 大学生名著读后感(一) 最难战胜的就是自我,如果超越了自我的束缚,克服人类最懦弱的本性,那么自卑也坚强。——题记 在上大学一年级的时候,我第一次读了《平凡的世界》这部小说。从那时起,我开始喜欢上了这个英年早逝的作家路遥先生,后来我读了他的《烦恼人生》等作品。路遥的小说多是农村题材,但又不局限于农村生活的描写和城市交叉地带发生的人和事。特别是着重表现年轻人的生活,通过他们反映出新生活中一代年轻人的价值观。 这其中我最喜欢他的《平凡的世界》。每每有时间我都要重新去读,感想好多,可真要写读后感,却又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样去落笔。很害怕自己的拙劣的文字解读损害了路遥先生的本意。劳动者是幸福的,无论在哪个时代。《平凡的世界》就白纸黑字的告诉了我们这样的人生真谛。它响亮的提出,人,无论在什么位置,无论多么贫寒,只要有一颗火热的心在,只要热爱生活,上帝对他就是平等的。只有作一名劳动者,不把不幸当作负担,才能去做生活的主人,用自己真诚的心去体验,毕竟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这是一部用生命来写成的书。在亘古的大地与苍凉的宇宙间,有一种平凡的声音,荡气回肠。 首先,我很喜欢路遥的出发点——平凡的世界。他的世界是平凡的,这只是黄土高原上几千几万座村落中的一座。从小处着眼,作者

刻画出一个个普通人物平凡的人生旅程,衬托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反映人们的思想,给人以亲近,给人以启迪。但路遥却在平凡中看到了他的主人公的不平凡。比如说孙少平,我认为孙少平这个人物是全篇文字的主线,通过他的成长和成熟的经历,展现给大家面前的是那个时代整整一代人对生活的憧憬与无奈。他受过了高中教育,他经过自学达到可与大学生进行思想探讨的程度。作者赋予了这个人物各种优良的品质,包括并不好高骛远。贫穷曾让许多有理想的人们意志消亡,可在逆境中人们的自卑与懦弱我们没有理由去嘲笑它,相反我们要用另外一种眼光去学会欣赏。那种战胜自我,重塑信心的渴望中所表现出自卑里的坚强让我敬畏,因为那也是一种精神。战胜困难,摆脱束缚,让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何的体会生活中间的亲情、友情、爱情,学会生活,懂得珍惜,对于我们这一代人,也是一种警醒。在路遥的世界中出现的都是平凡的人物,正是在这些平凡的人物里他描写着人性中的善与美,丑与恶。在他的世界里,人的最大的优点就是认识到自己是平凡的。这点从孙少平身上得到最突出的体现。他认识到了平凡,也选择了平凡。 其次,这部小说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对农民的深刻理解。现代城市年轻人可能很难真正理解农民。农民的生活,农民的想法。农民经过的日子,农民的现在和未来他们也不会关心。但我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我对农民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和理解。而且间接知识也能够带给我们启示和触动。这就是《平凡的世界》。小说能够深刻的反映农民的生活和喜怒哀乐,读完这部小说从某个意义上说我们也经历过了那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萨伯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

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

洞穴奇案

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 1720114187 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 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 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 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如果我们认为,只要到了艰难境地,就可以为了自己的生存可以罔顾法律去谋害他人的话,至少这种理论现在看来是符合这一案情的。 至于是否属于自我防卫与否,各位法官其实一早就排除了,要不然斯普林汉姆也至于提出自我保存,况且自我防卫要求防卫对象必须是侵害者本身,但维特莫尔还算不上侵害者,幸存探险者们本身的意图-----杀一个人作为食物,也跟自我防卫的目的差的十万八千里,只是杀谁的问题比较令他们苦恼。 后面又有几位法官提出紧急避难来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唯一绕不过的只是人的生命价值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如果认为人的价值有限,并且可比,那一目了然,五个人的生命价值绝对大于一个人的,但这种主观的东西没有办法得到一个

红红楼梦读后感

中国小说史 10法律事务 薛雅静102303131 《红楼梦》读后感 《红楼梦》,一部含笑的悲剧。《红楼梦》不只描写了一个封建贵族家庭由荣华走向衰败的三代生活,而且还大胆地控诉了封建贵族阶级的无耻和堕落,指出他们的种种虚伪、欺诈、贪婪、腐朽和罪恶。它不单指出这一家族的必然崩溃和死亡,同时也暗示了这一家族所属的阶级和社会的必然崩溃和死亡。曹雪芹笔触下所创造和热爱的主人公是那些敢于反判那个垂死的封建贵族阶级的贰臣逆子;所同情悼惜的是那些封建制度下的牺牲者;所批判和否定的是封建社会的虚伪道德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一边是木石前盟,一边又是金玉姻缘。一边是封建社会下必须追求的功名光环,一边是心驰神往的自由之身。曹雪芹笔下的《红楼梦》为我们展现了这场无声的较量。贾宝玉和林黛玉的悲剧爱情故事浓缩了这场较量的全部硝烟,“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质本洁来还洁去”,在面对封建礼教下的种种迫害和冷漠,甚至以生命的付出为代价,质本洁的追求始终不弃。我们感叹贾、林两人爱情的悲剧的时候,看到了造成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林黛玉的清高的个性,她的个性与当时的世俗格格不入,无法与社会“融合”,她的自卑情结正是她自尊的体现,也是她悲剧的开始。 《红楼梦》中她葬花的一段情节,是她的个性体现的焦点所在。她的自卑、自尊、自怜在她的《葬花词》中袒露无遗:“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明媚鲜妍能几时,一朝漂泊难寻觅。花开易见落难寻,阶前愁煞葬花人,独把花锄偷洒泪,洒上空枝见血痕。”“愿侬此日生双翼,随花飞到天尽头。天尽头!何处有香丘?未若锦囊收艳骨,一捧净土掩风流。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尔今死去侬收葬,未卜侬身何日丧?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一个世俗之人无法明白她的思绪,“尔今死去侬收葬,未卜侬身何日丧?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面对落花,她想到自己死后的情景,无法释怀,又潸潸泪下。在封建礼教前,她的自卑激发了她的自尊,当宝玉挨打后,工于心计、精于世故的薛宝钗送来了药丸,而且还用训教的口气规劝宝玉改邪归正。但作为封建礼教的叛逆者宝玉的支持人——善良孤傲的林黛玉却只是一味地哭,把眼睛都哭成了桃儿一般,她的哭不是软弱,她以哭这种独特的情感体验来真诚声援宝玉,默默对抗封建礼教,因此只有他们二人的心才贴得最近,

《国学经典》读后感3000字

《国学经典》读后感3000字 “国学”,顾名思义,中国之学,中华之学。有幸学过《国学 经典》之后令人博雅情趣,开阔视野。读的是中华文化精品,领略的是人类文化精华,重温的是文化精髓,坚定的是中华复兴的信念。虽然里面节选的一些经典名著各篇的经典段落语句,但读过之后有一种想读原文原篇的欲望。 该书中《论语》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荀子》中的“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 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务焉。”等等,都是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经典语句。有的名著,在学生时代老师已讲解过,由于当时未认真理解记忆,许多知识已忘记得差不多了,但学习《国学经典》之后又让我重温了这些名著名篇,更让我去较深入了解了与之相关的内容。 通过查阅资料,我知道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 与学术。其中的代表是先秦诸子,先秦诸子的思想及学说对中国的传 统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们形成了兵家思想、法家思想、墨家思想、儒家思想及道家思想等。这些思想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论述如何治理国家。对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有很深远的影响,慢慢形成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国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 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

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 于是我找出《四书》认真阅读,了解到在南宋光宗绍熙元年,著名理学家朱熹将《礼记》中的《大学》、《中庸》两篇拿出来单独成书,和《论语》、《孟子》合为四书。《四书》不仅保存了儒家先哲的思想和智慧,也体现了早期儒学的轨迹,蕴含了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儒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在中国思想史上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它的主旨是教人如何做人,告诉我们做人的尊严、人格的力量、人生的价值与意义。它是一部能集中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的国学经典。可以说读《四书》,对我们回顾历史、总结过去、开拓未来无疑大有裨益。 其中,《大学》是一部重要的儒家经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科举考试用书之一。书中提出了:“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到善”阐释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冶国、平天下”等修身养性的八项途径。 而《中庸》是中国古代讨论教育理论的重要论著,对古代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主要阐述“中庸之道”,教育人们自觉地进行自我修养、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完善,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理想人格,达到至善、至仁、至诚、至道、至德、至圣、合外内之道的君子,共创“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太平和合”境界。 《孔子》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纂而成,是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它较为真实地记述了孔子及其著名弟子的言行,体现了孔子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政管院08 公事郝克威2008302430036 得知《洞穴奇案》这本书是通过足球队里一个法学院的同学,我问他老师要求我们读一本法学的基础书有什么推荐,他当时没有想起来,我说像《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这样的书怎么样,他说太晦涩难懂了,于是答应回去帮我想想。当天晚上他给我发短信推荐我看《洞穴奇案》这本书,我当时听到书名的时侯我还以为这只是一本描述一个案例的简单书籍,看过之后才明白它的意义之深远。 下面一段文字是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概括:1949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L. L .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 :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其中,威特莫尔(男性,30 岁),杰克(男性,22 岁),丹尼尔(男性,34 岁),凯特(女性,20 岁),露西(女性,28 岁)。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劝他如果不这样,团队中体力最差的凯特很有可能活不下去了,威特摩尔妥协了。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 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我不想再重复书中14 位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判罚,而是希望能够阐述我对这个案例的理解。 1.生命处置权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案件中的重点就在于被杀者是否是自愿牺牲的,因为如果是自愿的,那么就不存在“故意剥夺”这一行为了。我的理解是被杀者是自愿的,毕竟投掷骰子之前每一个人都没有表达对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来保证其他人生命的异议,那么我认为他们都认同这样的一个社会契约。而我一直坚持“契约神圣论” 我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内,社会契约应该是不可侵犯的,这五个人愿意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来帮助其他人渡过难关,这个契约在我看来不应该是非法的,更不应该是违背道德的。这个契约中有的是每个人对人性的关爱。《独立宣言》中有这样一句: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赐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既然每个人都被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一、基本案情 【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 【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 【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 【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这些都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字面执行法律,就会

《红楼梦》读后感_4000字

《红楼梦》读后感_4000字 《红楼梦》读后感4000字曹雪芹对书中的大小人物哪怕是袭人,晴雯,金钏,冷雨村,甄士隐,李嬷嬷,平儿,刘姥姥,藕官,尤姐,龄官,金荣,薛蟠,秦钟等人,或好恶或褒贬,总带着悲悯、关怀、同情与理解。这种人文关怀如黑夜中的一束光,与欧洲文艺复兴中的人道主义之光遥相契合,照亮了高尚,也照见了蜷缩在旮旯里的卑微。无论代入红楼中的哪个人物,都能感受到作者的关切与温暖,清冷的文字世界中,这温暖太难得,太珍贵,人世太寒冷,那微微散发的温度,是致命的诱惑,让你身不由己地走近。这或许是让几多红迷欲罢不能,长醉梦中不愿醒的根本原因之一。 《红楼梦》靠一己之力撑起了中国古代文学的场面,几乎是古代唯一一部可以媲美当时世界其它文学名著的中国长篇小说。尽管近百年间头绪纷繁、错综复杂的事件和众多的人物组织得完整严密,叙述得有条不紊、前后呼应,彼此关联,环环紧扣,层层推进,但红楼对至纯至真情爱与人间百态的温暖笔触,充满悲悯、史无前例的人文关怀才是铸就作品伟大,使其地位远高于《三国》、《金瓶梅》等书,并获得世界地位的关键。 与《红楼梦》相反,《水浒传》则是中国文学与世俗心态的耻辱,对做人肉包子、甚至生吃人肉的居然也能大加赞赏,完全击穿了中国与世界几千年的人性与文明底线,将道德标准降低到了原始蛮荒社

会,体现了宋亡以后,中国文化不断劣质化的一面。 在人物方面,《红楼梦》像是缺少了主角郝思嘉、瑞德的《飘》。红楼中的一些男子如贾琏、贾宝玉,尽管有些温暖,却没有担当,对所厌恶的功名只知单纯逃避,遇事也往往退却,尽管干净但却无用。正如《飘》中的艾希礼等人,面对时局变幻,造化弄人,一味沉迷于高谈“神道的黄昏”。相对而言,《红楼梦》中的女子,如王熙凤、探春、宝钗更勇于任事,可惜无法挽回大局。欧美名著,无论出场人物怎样多,几大卷几千页,总没有一页不如一页,一章悲过一章的,总没有读来叫人只觉悲从中来,神郁气悴的,而红楼水浒三国却莫不是说世间万事转头空,时过境迁,人事盛极而衰,便像慢性毒药一样让人黯然销魂。这应该是主角缺乏担当,尽管理性、温暖却无用的缘故。 四大名著编辑推荐 红楼梦读后感-4000字2020 滚滚红尘,携着记忆的枷锁,永远地尘封了那场悲伤的爱恋。在那最后一抹余晖中,被风静静地吹散了,也吹淡了往日的思念。终于,消失在茫茫人海,留下了世人的遗憾和指责红楼梦(本文为你提供读后感范本两篇。) 篇一: 读罢红楼,心里酸酸的。不知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荣宁二府的家破人亡红粉丽人的香消玉殒还是投机分子的欺世盗名好像每种都有一点。但总是觉得那不是全部。从一个男人的角度分析,我豁然开

名著读后感3000字

名著读后感3000字 第一篇:名著读后感3000 《红楼梦》带着忧伤、凄凉的气氛,让人常常想落泪,而里面的诗词之多又让人不得不折服其下,怪不得有那么多的人在研究《红楼梦》呢,名著读后感3000。 故事讲的是一个家族的兴衰,一个家族的大小故事。主人公为贾宝玉,他应该说来是一个柔中稍稍带刚的男子,他的柔有部分是因为环境所致,他们家上上下下几乎都是女性,掌管全家的也全是女子,自然而然地就应了一句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他们的家族是因为家中一女子进宫当了皇帝的宠妃而盛起,于是他们天天吟诗作乐,而其中又有两女子非提不可,那便是薛宝钗和林黛玉。林黛玉生性猜忌,多愁善感,可贾宝玉偏偏就是喜欢她,她身子弱,老祖宗看不上她,便骗贾宝玉与薛宝钗成亲,林黛玉闻讯气死,而当贾宝玉揭开喜帕发现并非林黛玉,而林黛玉又身亡,悲痛欲绝,出家当了和尚。 这里的是是非非是“剪不断,理还乱”,让人看到古时婚姻的纰漏,它们往往全有父母处理,什么“指腹为婚”,更为可笑的是,他们有时从未见过面便稀里糊涂地成亲了。而且古时女子争着要进宫,因为那样可以使家族富贵,可皇帝有上千嫔妃,得宠一时,没多久又要被淡忘了,她们又何苦进宫呢?皇帝姥儿们

饮酒作乐,衣食无忧,而老百姓则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之苦让人难以想象,也怪不得有了一次又一次的起义“造反”了,祸害之缘还是在于皇帝身上啊。这一出出的悲剧让人心寒而又愤怒,让人不由得痛恨起古时的苛捐杂税,它们把老百姓一步一步往火坑边上推,真让人深恶痛疾。 《红楼梦》一书让我时而高兴时而忧伤,时而愤怒时而感慨万千,也让我想了很多,或许吧,事事不能完美,而人也如此。 红楼梦读后感 :看红楼,含笑的悲剧 我总认为红楼梦的伟大之处在于它体现了一种败落的趋势,不管是家族的,爱情的,仕途的,都是走向没落,这在喜聚不喜散,爱好大团圆结尾的中国古典小说中并不多见。 我不得不感谢续者高鄂,尽管他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曹雪芹的思想,但他至少让黛玉死了,管她登仙还是辞世,至少她别了宝玉,很好很好。 不是说我天生残忍喜欢看别人的悲剧,但是,不是有句话说吗?塞翁失马,焉之非福?对于黛玉这样一个脆弱的封建少女来说,死,是她的解脱,是她所有悲剧的终结,是她的幸福。当她在地下安静的沉眠时,看着宝玉仍在凡世寻找出路,不得不说,她还是幸福的。 或许两个人都是浪漫的人,浪漫的人天生就不该相遇,因为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这与特鲁派尼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站在特鲁派尼的立场,或许可以说福斯特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造成司法僭权。我们看看福斯特是如何回应这一潜在挑战的,“我前面运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撇去马铃薯的油脂’时,她的女主人只是口误而已……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基恩接下来讲道:“本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在成功挑战目的解释论后,基恩法官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在这一基础上,基恩法官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维特莫尔的生命”。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这让双方在前四轮的较量中打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