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HG/T 2467.2—2003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该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其他名称、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如下:a)……(有效成分1通用名)

ISO通用名称:

CIPAC数字代号:

CA登记号:

化学名称:

结构式:

实验式:

相对分子质量(按XXXX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生物活性:(杀虫、杀螨、杀菌、除草……)

熔点:…℃

沸点:…℃

蒸气压(…℃):…Pa

溶解度(g/L或g/kg,…℃):

稳定性:(对酸、碱、光、热等的稳定程度、半衰期)

b)……(有效成分2通用名)

内容同a)

c)……(有效成分3通用名)

内容同a)

注:如该产品为单一有效成分制剂,可省略本标准中有效成分2和有效成分3的所有相关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剂名称)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效成分1通用名)、……(有效成分2通用名)、……(有效成分3通用名)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而成的……(制剂名称)乳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1600 农药水分测定方法

GB/T 1601 农药pH值测定方法

GB/T 1603 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1604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

GB/T 4946 气相色谱法术语

HG/T 2467.1—2003 农药原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3要求

3.1组成和外观:本品应由符合标准的……(有效成分1通用名)、……(有效成分2通用名)、……(有效成分3通用名)原药制成,应为稳定的均相液体,无可见悬浮物和沉淀。

3.2……(制剂名称)乳油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制剂名称)乳油控制项目指标

项目a

指标

……(有效成分1通用名)质量分数,%≥

(或规定范围)

……(有效成分2通用名)质量分数,%≥

(或规定范围)

……(有效成分3通用名)质量分数,%≥

(或规定范围)

……(相关杂质)质量分数,%≤

水分,%≤

酸度(以H2SO4计),% ≤

或碱度(以NaOH计),% ≤

或pH值范围

乳液稳定性(稀释…倍)

合格

低温稳定性b

合格

热贮稳定性C

合格

a 所列项目不是详尽无疑的,也不是任何乳油标准都需全部包括的,可根据不同农药产品的具体情况,加以增减。

b、c 低温稳定性和热贮稳定性试验,每…个月至少进行1次。

4试验方法

4.1抽样

按GB/T 1605-2001中5.3.2“液体制剂采样”方法进行。用随机数表法确定抽样的包装件,最终抽样量应不少于200 mL。

4.2鉴别试验

当用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有效成分鉴别有疑问时,至少要用另外一种有效的方法进行鉴别。如果采用色谱[包括气相(GC)、高效液相色谱(HPLC)、薄层色谱(TLC)和红外光谱(IR)]法鉴别,建议作如下表述:

GC,HPLC—本鉴别试验可与……(有效成分通用名)质量分数的测定同时进行(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的测定亦采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的色谱操作条件下,试样溶液某一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标样溶液中……(有效成分通用名)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其相对差值应在1.5% 以内。

TLC—试样溶液经展开得到的某一斑点与对照的标样溶液同时展开的斑点,其

Rf值应一致。

IR—经分离除去乳化剂和其他有效成分后,试样与标样的红外光谱图,应没有明显的差异(因乳化剂等不易去除,乳油剂型一般不用该法鉴别)。

注:对标准中没有的试验方法,要写明试验条件和操作步骤。

4.3……(有效成分1通用名)质量分数的测定(以高效液相色谱内标法为例) 4.3.1方法提要

试样用……溶解,以……为内标物,……为流动相,使用以……为填料的不锈钢柱和……检测器,对试样中的……(有效成分1通用名)进行高效液相色谱分离和测定,内标法定量。

4.3.2试剂和溶液

试剂(具体名称);

……(有效成分1通用名)标准样品:已知质量分数,大于等于…%;

内标物:……,应不含有干扰分析的杂质;

内标溶液:(写明具体配制和保存方法);

4.3.3仪器

高效液相色谱仪,具……波长紫外检测器;

色谱数据处理机;

色谱柱:…mm×…mm(id)不锈钢柱,内装……填充物,粒径…mm;

微量进样器:……mL。

4.3.4高效液相色谱操作条件

流动相:……;

流动相流量:…mL/min;

柱温:…℃;

检测波长:…nm;

进样体积:…mL;

检测器灵敏度(AUFS)……;

保留时间(附典型的试样高效液相色谱图)(min):

……(有效成分1通用名)……;

……(内标物)……;

……

上述操作条件,系典型操作参数。可根据不同仪器特点,对给定的操作参数作适当调整,以期获得最佳效果。典型的…(有效成分1通用名)高效液相色谱图见图…。

4.3.5测定步骤

4.3.

5.1标样溶液的制备

按具体配制方法编写。

4.3.

5.2试样溶液的制备

按具体配制方法编写。

4.3.

5.3测定

在上述操作条件下,待仪器基线稳定后,连续注入数针标样溶液,直至相邻两针…(有效成分1通用名)响应值相对变化小于…%后, 按照标样溶液、试样溶液、试样溶液、标样溶液的顺序进行测定。

4.3.6计算

将测得的两针试样溶液以及试样前后两针标样溶液中……(有效成分1通用名)

与内标物峰面积(峰高)之比,分别进行平均。……(有效成分1通用名)的质量分数X1 (%),按式(1)计算:

X1=

式中:

r1—标样溶液中,……(有效成分1通用名)与内标物峰面积比的平均值;

r2—试样溶液中,……(有效成分1通用名)与内标物峰面积比的平均值;

m1—……(有效成分1通用名)标样的质量,g;

m2—试样的质量,g;

p —标样……(有效成分1通用名)的质量分数,%。

也可按GB/T 4946中的规定,先求算校正因子f,再计算试样中有效成分质量分数。

4.3.7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取其算数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4……(有效成分2通用名)质量分数的测定

参照本标准中相同的方法格式编写。

4.5……(有效成分3通用名)质量分数的测定

参照本标准中相同的方法格式编写。

4.6……(相关杂质名称)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所采用的具体方法编写。

4.7水分的测定

按GB/T 1600中的“卡尔?费休法”进行,允许使用精度相当的微量水分测定仪测定。

4.8 酸度或碱度或pH值的测定

酸度或碱度的测定按HG/T 2467.1—2003 中4.7进行;pH值的测定按GB/T 1601进行。

4.9 乳液稳定性试验

试样用标准硬水稀释…倍,按GB/T 1603进行试验,上无浮油,下无沉淀为合格。

4.10低温稳定性试验

4.10.1方法提要

试样在0℃保持1 h,记录有无固体和油状物析出,继续在0℃贮存7 d,离心将固体析出物沉降,记录其体积。

4.10.2仪器

制冷器:保持0℃±2℃;

离心管:100 mL,管底刻度精确至0.05 mL ;

离心机:与离心管配套;

移液管:100 mL。

4.10.3试验步骤

移取100 mL的样品加入离心管中,在制冷器中冷却至0℃±2℃,让离心管及其内容物在0℃±2℃下保持1 h,其间每隔15 min搅拌一次,每次15 s,检查并记录有无固体物或油状物析出。将离心管放回制冷器,在0℃±2℃下继续放置7 d,将离心管取出,在室温(不超过20℃)下静置3 h,离心分离15 min(管子顶部相对离心力为500G~600G,G为重力加速度)。记录管子底部析出物的体积(精确至0.05 mL)。析出物不超过0.3 mL为合格。

4.11热贮稳定性试验

4.11.1仪器

恒温箱(或恒温水浴):54℃±2℃;

安瓿(或54℃仍能密封的具塞玻璃瓶):50 mL;

医用注射器:50 mL。

4.11.2试验步骤

用注射器将约30 mL试样注入洁净的安瓿中(避免试样接触瓶颈),置此安瓿于冰盐浴中制冷,用高温火焰迅速封口(避免溶剂挥发),,少封3瓶,冷却至室温称量。将封好的安瓿置于金属容器内,再将金属容器放入54℃±2℃恒温箱(或恒温水浴)中,放置14 d。取出冷至室温,将安瓿外面拭净分别称量,质量未发生变化的试样,于24 h内对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编写具体产品标准时,应规定热贮稳定性试验合格的判定原则)。

4.12产品的检验与验收

应符合GB/T 1604 的规定。极限数值的处理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5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5.1……(制剂名称)乳油的标志、标签、包装,应符合GB 4838的规定。

5.2 综合各生产、加工厂的具体包装情况进行编写。也可根据用户要求或订货协议,可以采用其它形式的包装,但需符合GB 4838的规定。

5.3 ……(制剂名称)乳油包装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5.4 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5.5 安全: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容器上,除有醒目的相应毒性标志外,还应有毒性说明、中毒症状、解毒方法和急救措施。

5.6 保证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制剂名称)乳油的保证期,从生产日期算起为2 年,在保证期内,……。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 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

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农药生产工艺、分类及包装生产指南

目录 前言 固体制剂典型加工工艺 一、典型二次混合一次粉碎粉剂工艺 二、采用超微粉碎机生产可湿性粉剂 三、喷雾冷却成型法生产可溶性粉剂 四、包衣法粒剂生产工艺 液体制剂典型加工工艺 五、可溶性液剂的加工工艺 六、微乳剂的加工工艺 七、水乳剂的加工工艺 八、乳油的加工工艺 九、悬浮剂工艺流程 农药小包装工艺与设备 十、农药小包装的特点 十一、农药小包装的分类 十二、水平式包装机 十三、立式包装机 十四、灌装流水线 十五、上料系统 十六、除尘 十七、输送 包装材料 十八、农药包装常用塑料薄膜 十九、农药包装复合包装膜的胶粘剂 二十、有代表性的农药复合包装薄膜 二十一、复合包装薄膜的热封口条件 二十二、包装机械对包装材料的适用性要求 二十三、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推荐精选

前言 农药普遍存在浓度高、剧毒等特性,对人体危害极大。因而,农药包装的安全性及环保要求十分重要。采用一次性小剂量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安全方便,保证药效的持久,可有效避免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并可方便处理其包装物所带来的残留农药,有效保护环境。 随着农药小包装的广泛采用,许多农药生产厂商需要了解农药小包装的加工生产流程和有关专业设备的细节。从各种剂型的加工生产到包装工艺,从主要的加工生产设备到相关的配套设施,以及包装材料的选用、直至废弃包装物的回收,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套科学并实用的解决方案。 目前市场上的农药剂型,无论液态剂型还是固态剂型,除少数几个品种以外,基本可采用高分子塑料作为包装材料。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的玻璃瓶包装,因存在破损率高、玻璃瓶内塞封口不严和计量不便等缺点已基本淘汰。而塑料容器具有轻便、耐跌、计量准确和整体包装成本低等优点。塑料包装又分为塑料袋包装和塑料容器包装两种。 本手册主要从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两个角度向大家简单介绍农药小包装的设备配置以及工艺流程,并介绍了几种常用农药剂型的加工工艺以及包装材料的选用等知识。 农药剂型分类 推荐精选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及注意事项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们 注意了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问题,我们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想申报各位农药经营者参考。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医疗药品)农药包装标准知识讲解

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楼少巍 2007-7-28 农药包装、标签相关标准: 农药包装通则 GB379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20813 农药乳油包装 GB4838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1247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1604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T1605 1.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 “农药包装通则”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农药产品基础标准。该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代号为GB3796-1999。2006年第二次修订,代号为GB3796-2006(于2007-11-1实施)。 2002年12月20日农业部发布实施了NY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其中部分内容出

现交叉,个别地方不能统一。农药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出现困难。为此,2002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同时修订该两项标准,并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标准列入国家标准范围。标准的修订为更好地规范农药包装标签和标识,规范农药包装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标准提要及适用范围 1.1.1标准提要 农药包装通则规定了农药的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1.2适用范围 农药包装通则适用于农药包装。 1.2包装类别 1.2.1分级 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两级。一级属于危险品,分为三类;二级属于非危险品。 1.2.2农药产品运输包装件和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定量值 表1试验项目和定量值 试验项目一级二级 Ⅰ类Ⅱ类Ⅲ类 堆码(一般包装,24h;塑料包装桶,40℃,28d),m≥3.03.03.03.0 气密(5min),kPa≥30202020 液压(一般包装,5min;塑料包装桶,30min)kPa≥250100100— 1.2.3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一级产品包装: 使用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箱和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2011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范本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编写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备案时的必备资料,对于了解标准制定的背景、依据,保证标准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统一《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特编写此作业指导书。 2 内容要求 2.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1.1所申请企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已存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已存在相关的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写明参考哪个标准,该企标与所参考的国标、行标不同点及理由; 2.1.2如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参照,可参考以下例子的表述方法。 例: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除雪是我国北方每年冬天都面临的艰巨任务。尤其是公路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兴起,传统的人工除雪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积雪不能及时除掉,给交通带来极大的困难。目前为提高除雪效率,只能喷洒大量的盐。盐有腐蚀性,对路面、环境和车辆危害是不小的。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公司开发了新型环保除雪剂--冰雪融。该产品是专利产品,具有腐蚀性低、无环境污染、融雪能力强、成本低等特点。为保证该产品的生产质量,特制定本标准。(仅供参考,应按实际情况编写) 2.2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2.2.1如依据某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应写出参照哪个标准,该企标的哪些内容严于或等同于国家、行业标准。 例:本企业标准参照GBXXX《XXX》,其中XXX指标严于该国标,其他指标与该国标持平。 2.2.2如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写明相关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该产品的限量指标的要求。 例:本公司制定的“三合一奶茶(固体饮料)”企业标准现暂无相应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在制定中以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蛋白型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其中XX项的要求严于该卫生标准。 2.3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2.3.1标准中各项指标要求,应一一列举出其制定的依据,特别是直接参照执行某标准条款内容,在引用标准中看不到具体标准号的要特别指出。 2.3.2对检验规则中的出厂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项目的确定依据应着重说明,其他作简要说明。 例: (一)制定本标准技术要求的目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识别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识别 农药产品从其研发、开展各类试验到取得登记证件、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符合国家行政许可要求的证件都倾注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心血。农药产品经过流通来到使用者的手上后,能直观的将产品信息呈现给使用者的就是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使用者也只有使用合格的农药产品并按照规范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合理使用农药产品,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那农药生产企业该如何正确制作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以符合相关法规,而农药的使用者又该如何识别农药标签以辨别真伪,合理用药呢? 1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的农药标签应符合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1.1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①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②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④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1.2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上标明的农药登记号包括临时登记证号(如LS2017****、卫生WL2017****)、正式登记证号(如PD2017****、卫生WP2017****)和分装登记证(如PD2017****F******)。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201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已经不再批准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所以现有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即将在到期后因不可能取得登记延续,面临过期。

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规则 (公司标准文件)

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 ZY/QY-04 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规则 共14页 版本:A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文号:实施日期:二〇一四年月日

1目的 对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标识工作进行规范,把设计意图准确传达给采购、工艺、制造、检验等部门,以便加强对关键、重要工序的过程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及零部件的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以下简称重要度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特性 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特性由产品及零部件的规格、性能和结构所决定,并影响产品的适用性,是设计传递给工艺、制造和检验的技术要求和信息,它包含尺寸、公差与配合、功能、寿命、互换性、环境污染、人身安全及执行政府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情况等。 3.2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特性重要度 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特性重要度是指产品及零部件某质量特性影响产品适用性的重要程度。 4 职责与权限 新产品设计阶段,汽车研究院对新产品及零部件进行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通过新产品试制、试验,在设计改进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并将重要度级别符号直接标注在产品图样或设计文件的相应位置上。 5 工作流程/内容 5.1 分级原则及重要度等级 5.1.1重要度分级以对产品适用性要求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为依据。 5.1.2 重要度等级分为:关键特性、重要特性和一般特性。 5.1.2.1关键特性 如发生故障,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丧失产品主要功能,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寿命,对环境产生违反法规的污染,以及必然会引起使用单位申诉的特性。 5.1.2.2 重要特性 如出现故障,会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寿命,使用单位可能提出申诉的特性。 5.1.2.3 一般特性 如出现故障,对产品使用性能和寿命影响不大,不至于引起使用单位申诉的特性。5.2 重要度分级内容 重要度分级内容应包括: a) 安全、环保要求;

农业部8号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8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HG/T 2467.2—2003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该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其他名称、结构式和基本物化参数如下:a)……(有效成分1通用名) ISO通用名称: CIPAC数字代号: CA登记号: 化学名称: 结构式: 实验式: 相对分子质量(按XXXX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生物活性:(杀虫、杀螨、杀菌、除草……) 熔点:…℃ 沸点:…℃ 蒸气压(…℃):…Pa 溶解度(g/L或g/kg,…℃): 稳定性:(对酸、碱、光、热等的稳定程度、半衰期) b)……(有效成分2通用名) 内容同a) c)……(有效成分3通用名) 内容同a) 注:如该产品为单一有效成分制剂,可省略本标准中有效成分2和有效成分3的所有相关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剂名称)乳油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效成分1通用名)、……(有效成分2通用名)、……(有效成分3通用名)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而成的……(制剂名称)乳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1600 农药水分测定方法 GB/T 1601 农药pH值测定方法 GB/T 1603 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1604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的几点说明 叶纪明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 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以第2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并要求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为了贯彻实施好新标准,有必要对该标准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做一说明,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各种证号、毒性标志、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信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已于1995年颁布了《农药标签规范准则》(Guidelines on Good Labelling Practice for Pesticides),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做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内容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都未提出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农药标签管理,200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药标签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发现,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不到40%,其中问题较多的是:产品名称命名不规范、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不标注、毒性标志标注不准确、注意事项内容描述不完善,并在标签上随意标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使用范围、防治对象、经销单位等文字和一些图画。农药产品标签不准确,不仅误导农民选购农药,而且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事件,严重地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大代表就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议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净化农药市场。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农药产品标签监督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农药市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和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一个技术比较先进、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将有利于规范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和标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的使用农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事件的发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标准制定遵循原则及适用范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规的要求,农药产品标签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一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和要求相一致;二要对当前农药标签设计和标识内容混乱的问题提出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三要考虑到农药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农药使用者的现状,对标签的设计和标识提出特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发布日期 : 2020.08.27 实施日期 : 2020.10.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 农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

企业标准编写要求

“企业标准”编制要点 封皮 内容、字号与位置 1/ 标准文献分类号:五号(位于第一行、左对齐) 2/ 企业标准代码(Q/CY):相当于72号(位于第二行、右对齐) 3/ 企业名称+“企业标准”四字:一号黑体(位于第三行、居中;字多者可排二行) 4/ 企业标准编号(Q/CY×××000-0000):四号(位于企业名称+“企业标准”之下、右对齐) 5/ 代替:五号宋体(右对齐,位于企业标准编号之下)例如 Q/CY×××000-2007 代替:Q/CY×××000-1999 注:首次报批的标准,无代替内容时,不写“代替:” 6/ 标准名称:一号黑体(居中;字多者可排二行) 7/ 发布与实施:四号黑体(由下向上数第二行,发布时间左对齐、实施时间右对齐) 8/ 企业名称+“发布”二字:“企业名称”相当于二号黑体、“发布”二字为四号黑体(由下向上数第一行,居中) 前言 1/ 企业标准编号(Q/CY×××000-0000):五号(位于第一行、右对齐) 2/“前言”二字:三号黑体(位于第二行、居中) 3/ 内容:五号宋体 4/ 内容编制 内容:应符合GB/T 1.1—2000 (第6.1.3条)规定。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附加说明)组成。 1/特定部分适当地给出下列信息: _____ 指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注:未采用者可免除此项) _____ 该标准废除和代替其他文件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说明; (注:标准首次编制者可免除此项) _____ 对制定标准前版的重要技术改变情况的说明; (注:标准首次编制者可免除此项) _____ 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_____ 哪些附录是规范性附录,哪些附录是资料性附录的说明。 2/ 基本部分(附加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_____ 本标准由×××部门提出; _____ 本标准由×××部门单位归口;(注:企业标准此项可酌情免除) _____ 本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的)单位; _____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注:一般不超过5 人); _____ 本标准首次发布确认时间(首次报批的标准) (或_____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本标准首次发布确认时间:XXXX年XX月;XXXX年XX月第一次修订;XXXX年XX月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时间:XXXX年XX月。) 注“专用部分”可繁可简、可有可无。“基本部分”必不可少,必须有。另外,在前言最开始加上“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本产品如需办理专项行政许可,本企业应在取得专项行政许可证后,从事许可事项规定的活动,并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本产品不需办理专项行政许可的,本企业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首页(与全文) 1/ 企业标准编号(Q/CY×××000-0000):五号(位于每页第一行、右对齐) 2/“标准名称”:三号黑体(其他页无此内容;位于首页第二行、居中) 3/ “标题”:五号黑体(含全文各章节标题)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YZB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YZB/苏(常)XXXX-200X 标准名称 标准英文名称(进口产品) 200X-XX-XX 发布200X-XX-XX 实施 X X X X (企业)发布

前言 XXX(产品名称)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生产、监督的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1.1-2000、GB/T1.2-2002和《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X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X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XXXXXXXXX(企业名称)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X(企业名称)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0X年X月。

XXXXXXXXX(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的分类和标识、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XXX(以下简称XXX)。该产品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XXXX-XXXX XXXXXXX YY XXXX-XXXX XXXXXXX ISO XXXXX-X:XXXXX XXXXX 3 分类和标记 3.1 分类 (产品的组成、结构、型式,结构、型式可用图表示、规格尺寸可列表表示) 3.2 标记 (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系列)建立一个分类、型号、产品代码) 4 要求 4.1外观 4.2尺寸 4.3 物理(或机械)性能 如强度、硬度、弹性、耐热性、耐磨性等。 4.4 使用性能 4.5 化学性能 如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 4.6 生物性能 如无菌、热原、溶血、刺激、致敏等(按GB/T16886.1) 4.7 安全性能 GB 9706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要求系列标准; GB/T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YY/T口腔材料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及其他安全要求。 4.8 其他方面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5.2 尺寸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 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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