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内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内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立即执行。确实时间紧迫的,可以先进行电话沟通获得批准后实施,但应在 3日内补充完善书面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收到并非由其直接处理案件的材料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通知集团公司,并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转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中说明以及建议采用内部法律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经批准后,各单位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事宜。

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应当有一名内部人员担任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外聘律师进行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对象限于内部人员。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当中,应当明确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外聘律师代理合同突破前述原则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调解结案的案件,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案件负责人均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集团公司,案件负责人应当在 15 日内撰写《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涉及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案件,案件负责人还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之日起 15日内撰写《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案件裁判文书作出之后,双方即时履行完毕的,《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和《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可合并撰写上报。

第十七条《法律纠纷结案报告》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建议,提出奖惩建议。对于案件处理中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的,应报送集团公司负责人审阅。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审理卷和执行卷分别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案卷材料中的原件应当统一保存在集团公司,不能由案件代理人自行保存。确须借出单位使用的,应当向集团公司办理借出登记手续。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开庭传票、上诉状、申诉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案件策划书、结案报告及集团公司内部关于案件的往来函件及其他报

告;律师代理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

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但因涉及执行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先将审理卷整理完毕。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案件标的大于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积案,下属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至集团公司,进行积案认定:

(一)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执行的;

(二)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

(三)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

(四)集团公司已作坏帐处理,账销案存的案件。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处理的所有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每季度5号前将法律诉讼纠纷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案件信息披露应经集团公司汇总后交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统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

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主要针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特大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企业其它法律事务管理情况,考核方式包括案件责任状制度、年度案件管理考核检查等。此处所指特大案件是指起诉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应诉案件标的额20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是指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案件责任状

(一)集团公司每年3月根据《法律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选取下属单位特大、重大及部分一般纠纷案件制作《签订责任状的案件清单》;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收到《签订责任状的案件清单》后一周内,就清单中列明的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制作《案件策划书》并整理案件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案件策划书》应当包括:案情介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案件代理情况、案件处理难点、案件处理计划,本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

案件资料应当包括:

1、主要证据(如合同、结算书、还款协议等);

2、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类重要法律文书(如案件起

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等);

3、法院下达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如:受理案件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鉴定报告、执行通知书等;

4、其他有关案件的重要资料。

(三)集团公司根据报送的《案件策划书》及案件资料,最终确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签订责任状的考核案件,并起草案件责任状,内容应当明确案件经办责任领导、经办责任人以及处理时限、结果要求等。案件责任状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与案件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

(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就签订责任状的案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也可以随时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报送签订责任状的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

(五)发案单位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法律纠纷案件负有第一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案件责任状的完成情况作为专项考核项。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案件管理考核检查。案件管理考核采取评分形式,各单位的总分为100分,其中案件部分 60分,法律管理 40分,并设计相应减分条件。

案件考核以听取汇报、述职,检查或抽查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等方式,并根据日常案件管理工作记录,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案件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评分。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案件部分60分

1、签订责任状的案件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责任状目标,决策是否及时准确、组织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操作是否得当、结果是否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占 40 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本年度无任何遗留和新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则集团公司不再对其进行法律纠纷案件的考核,此部分为满分。对

瞒报重大、特大案件的单位,一经发现则扣除该项得分。)

2、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占20 分。

(二)法律管理部分 40分

1、机构人员设置,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数量与专业化程度,占6分;

2、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占6分;

3、法律文书的管理和归档情况,是否建立本单位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文书档案,占4分;

4、授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占6分;

5、全面风险管理与防范工作,重大经营决策及合同的法务审核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完成情况,占10分;

6、对集团公司下达的法务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按时上报报表及其它资料情况,有无瞒报、漏报诉讼案件情况,占8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通过法律纠纷案件考核,发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或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由于重大决策错误或操作偏差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2%—10%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

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系统内部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减少集团公司内部矛盾,避免资源浪费,对与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之间发生的内部纠纷,应当先进行内部协调,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民事诉讼案件审批表;

2、诉讼案件季/年度统计表;

3、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提纲)。

附件一:民事案件诉讼审批表

涉案部门:案由

诉讼地位:标的金额其中本金利息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编:

我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编:

案件基

本情况

及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仅供内部使用,相关人员注意保密,不得泄漏,如泄密将追密其法律责任;

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受理法院、案件基本事实,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财产、经营)及对本案态度、我

方已采取的措施、对策等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构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情况:

3.涉案部门意见:对本案件诉讼决策的意见(包括是否起诉、是否保全)、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4.法律部门审查意见:分析诉讼中对我方利弊条件,可能出现情况,是否同意起诉,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

确定诉讼代理人等诉讼策略和其他事项。 涉案单

位意见

1、对是否起诉,保全或如何应诉的意见:

2、对确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部

门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集团公

司总经

理意见

总经理:

年 月 日

第 12

附件二 诉讼案件季/年度统计表 序

原告

被告 标的 案由 受理法院 代理律师 案件进展情况 代理费(元) 1

2 3 4 统计人: 单位负责人:

附件三:

纠纷案件策划书(提纲)

一、纠纷的起因

1、发案时间

①被诉案件应包含信息:

________(我方单位名称)于何年何月何日收到什么单位(司法或仲裁机构名称)通过何种送达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收到了哪些法律文书(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清单)等文书)共___份,我方是否向司法或仲裁机构邮寄了《送达回执》,邮寄时间。

被诉金额是多少。

②起诉案件应包含的信息:

经哪些人参加的案件准备会讨论,拟在哪个司法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拟起诉金额是多少。

③第三人

是否有第三人;若有,说明第三人基本情况。

2、涉案工程基本情况

①涉案项目的名称,合同总额,项目经理任命、更换情况。

②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实际的开、竣工时间,若未竣工预计何时竣工。

③发案时与业主之间的履行情况,特别是结算情况和资金收回情况。

④涉案项目属自营项目还是联营项目。若为联营项目,我方和联营方之间的履行情况。

3、案件事实

①纠纷发生的简要经过。

②发案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履行情况,特别是结算确认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

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如:若联营项目,我方与联营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情况,联营方的承诺情况等。

二、案件处理

1、主体资格

要点:当事人各方(包括我方)主体是否适格。进行简要分析。

2、管辖

要点:属于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若约定管辖,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简要分析。

3、时效

要点:是否超出时效。进行简要分析。

4、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分析

①争议焦点。要点:对方的诉求、主张和我方的主张、观点。

②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如:根据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当中已经描述过的事实一定不要赘述)、依据的法律条文、原理等,归纳、提炼主要法律观点。

③若为起诉案件,起诉金额的确定依据(如:是否有因诉讼技巧考虑提高诉讼标的额等)

5、证据准备情况

要点:主要证据是否已准备好,是否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是否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鉴定等

6、工作难点(如有)

工作难点在哪里,保障措施是什么(如需要上级单位协调等)

7、是否外聘律师:

若准备聘任律师:聘任的必要性、聘任律师的主体(我方、联营方、其他主体)、律师的情况(如律师的优势,如业务水平、简要业绩特别是中建系统内的业绩、社会资源等)、律师是否在“准用外聘律师名单”中(若不在,为何聘用)

8、诉讼工作组

①组长(负责人):副组长(承办人):

组员:其他保障配合人员,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法律顾问、商务人员等、外聘律师(如有)

②费用情况

如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若无法明确具体金额,可估算费用情况。

9、工作目标

要点:①涉案纠纷是否已经在财务挂账(若挂账,挂账金额是多少);

②保底目标、基本目标、争取目标分别是多少;③预计在多长时间内

取得生效判决(可先确定一审判决的取得时间,在此基础上确定二审判决取得时间)。

法律事务部(盖章)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签字)

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 (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 (一)分公司; (二)集团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 (一)中国集团公司; (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 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 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经济仲裁; (四)劳动仲裁; (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国家赔偿; (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 (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 (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 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集团诉讼; (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 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纠纷管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依法、及时、高效处理。 3、兼顾处理成本,力争效益最大化。 4、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5、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第五条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1、简单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涉及面小、法律

关系简单的案件。 2、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产生对外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纠纷在集团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职责是受理相关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申请,审查法律纠纷性质和处理方案,报请集团领导批示,协调对外法律关系,督促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责任单位是纠纷处理主体,应及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和配合实施纠纷处理方案,并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聘请律师,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法律问题可直接向外聘律师咨询,也可经过集团办公室向外聘律师咨询。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条发生法律纠纷单位,应在纠纷产生5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纠纷处理申报表》,简要说明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预案,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页脚内容1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页脚内容2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处理和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且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主体为3个或3个以上,且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涉外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第六条子(分)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申诉、抗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时,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议是否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子(分)公司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对外聘律师有决定权。律师代理费用由子(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等需要提供担保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律师函的签署。 第十条子(分)公司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

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它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它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

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1、理顺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1法律工作特殊职能要求法律人员需要相对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团队应进行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日常经济合同审查以及合同的管理、公司对外行文把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公司涉讼案件处理、诉讼文书领取与提交、诉讼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外聘律师的联络与沟通等都要职责到人;合同审查做到严格把关,决不让风险出现在审查环节中,另外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本流程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流程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的领导下,负责全

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2.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2.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裁)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2.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2.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2.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XX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 作; (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

责: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制度。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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