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的公民家庭幸福感

新婚姻法下的公民家庭幸福感
新婚姻法下的公民家庭幸福感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中国的物价水平现状及其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物价水平现状及其与幸福感之间 的关系 四川大学刘曦南北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经济发展的 同时,国民的幸福感并未有明显提升,在最新的世界幸福感调查中仅排第90位。与此同时,人民对与高物价的感受越来越深,当今社会对高物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去理解这些现象,本文对我国当前的物价水平进行了一些了解,并尝试着对物价水平和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幸福感;物价 一、幸福感 我们的幸福感来自哪里?这是一个很值得去探讨的话题。评价幸福感的因素有很多。首先,对于人,应当肯定他的社会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义里,人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心理学家Keyes认为幸福感是指个体对自己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的关系质量以及对其生活环境和社会功能的自我评估[1]。如果要阐述得通俗点的话,可以参照法国小说家雨果的名句:“生活中最大的幸福是坚信有人爱我们。”这是基于社会和谐的社会幸福感来源。当然,还有其它来源:如基于主观体验的主观幸福感和基于心理健康的心理幸福感[2]。心理学家也做了很多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在上述的来源中,主观幸福感是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而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很多,其中就包括了经济因素。一些学者认为收入与主观幸福感呈正相关,因为较高的收入会带来更多的物质享受,更高的权力与地位等。研究也发现,富裕国家的人民比贫穷国家的人民更感到幸福,在同一国家,富裕的人比贫穷的人更感到幸福。在说到收入的时候,我们肯定会想到一个词——物价。 二、现实关系 众所周知,物质生活条件是幸福的前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内生产总值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幸福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保持着快速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将财富视为决定幸福感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在作为量化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是不是幸福感也愈加强烈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科技日报》2014年3月19日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比较贫穷的地区,幸福随着经济发展而迅速上升,但在人均GDP3000美元(2万人民币)左右存在着一个转折点,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房地产经济对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房地产经济对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当前,房地产行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联系较为密切,可以拉动我国的内需,提高我国的消费水平,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有效的发展。但是,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房地产行业发展还需要进行合理控制,只有这样才可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民众需求。本文探讨了房地产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的作用,提出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相关措施。 1.房地产行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作用 1.1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总体的变化情况,通过房地产行业就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来。因为,房地产行业敏感度较高并且与其他行业关联度较高。在此之外,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最重要的就是可以有效地拉动就业,扩大内需,促进其他行业的不断发展。这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房地产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促进我国内需的扩大。第二,房地产经济发展可以有效吸纳其他相关行业的资金,由此带动有关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实现我国整体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第三,房地产行业直接影响我国国民的生活质量以及消费水平,决定着我国居民的幸福感指数。因此,从上述表现来看,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发挥着其他行业无法代替的作用。 1.2房地产行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 房地产经济与我国的市场经济联系非常密切,处于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状态。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的成熟,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也在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力量。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促进建筑行业、冶金行业、电器行业、钢铁行业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指明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房地产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巨大的风险。因为房地产经济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就会造成国民经济的波动,并且房地产经济一旦出现不合理的增长的现象,就会造成泡沫经济,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合理的控制,利用相关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来防止房地产行业带来的风险,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保障房地产行业与市场经济相会之间有序,平稳的发展。 1.3房地产经济可以改善人民生活,推动就业 房地产经济的作用十分广泛。首先,房地产经济可以增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推动我国现在生产力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增加我国公民的经济收入。目前,我国现在就业状况较差,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房地产经济可以有效增加我国现在就业人口,促进我国现在民众充分就业,同时房地产经济也可以带动其他行业的房展,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现在我国就业难的状况。此外,由于我国现在房地产行业独特的作用,还带动许多学科的学习热情,比如建筑工程和金融。因此,房地产行业可以进一步促进改善人民生活,推动中国社会居民的充分就业。 2.今后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措施 2.1合理控制房价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导致现在房地产经济出现崩盘。但是,现在政府要通过利用现在政府的合理宏观的政策,将房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我国的房地产经济不会出现泡沫型增长,造成国民经济的负面增长。尤其中央政府政策调控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行业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且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合理的化解风险。此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管理。同时要建立合理评估制度,更好地规范房地产行业的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更好地发展。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要是男女在结婚之前愿意将对方的名字加在自己所有的房产证上,那么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 很多时候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常见的,而有的男女想要在结婚之前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而关于婚前买房的归属问题又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吗?这个问题,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的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 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二、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按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可以解释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提升小学生学校生活幸福感的策略研究

提升小学生学校生活幸福感的策略研究 1 (1)课题提出的背景:正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小学生理应享有的学习生活幸福感严重缺失,厌学情绪日渐严重,越来越多的孩子害怕去学校。他们虽生活在一个物质生活条件空前丰富的年代,但精神却很空虚,心理日趋脆弱,过早地失去了很多应有的幸福感。(2)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促进小学生幸福感的生成,给小学生提供参与"幸福"活动的机会。通过系列活动来提高学生的幸福感,力争建立幸福感课程化,把校园建设成为学生的幸福家园。让学生获得学习幸福感。 2 (1)国内关于主观幸福感的本土化研究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大多 数集中在老年心理学领域。截止目前,关于青少年幸福问题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在青少年幸福感测量、现状及影响因素等领域,尚有许多空白。 (2)本研究以小学生为样本,探索青少年幸福感的现状,探索使青少年增加幸福感的对策,以促进幸福感本土化的研究,并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3 幸福是个体认识到自身需求得到满足以及理想得到实现时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小学生幸福是一种现在与未来相结合的身心统一的幸福。要促进小学生幸福感的生成,需注重早期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从归因、目标设置和社会比较等角度培养他们智慧的认知能力,并给

小学生提供参与"幸福"活动的机会。 4 学校依托多年来积淀下来的深厚校园文化,在日常活动和团队打造中让学生获得学习幸福感。 三 1 提升小学生学校生活幸福感的策略研究 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主观幸福感的现实状况和特点,为增强青少年的幸福感,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尚不平衡,成人感与幼稚感并存,往往面临着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容易产生消极情感,进而感到不快乐、不幸福。作为学校,应该把自身建设成为学生的幸福家园。 2理论假设和研究目标 (1)明确幸福的概念和原型,让学生在自己的心中有一杆衡量幸福的称。 (2)让学生把自己的幸福感的情况进行陈述,建立自我幸福感图式。(3)通过我们的活动以后,可以补充或改造学生的自我幸福感图式,形成新的图式,从而形成正确的理解。向着“可能的自我”进发。 通过系列活动来提高学生的幸福感、如何把校园建设成为学生的幸福家园。 3研究内容 (1)认识幸福、思考幸福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经济增长并非衡量幸福感的唯一标准(幸福悖论)

经济增长并非衡量幸福感的唯一标准 -----------基于幸福悖论的探讨 摘要:幸福悖论又称伊斯特林逆论,认为财富的增长确实能够提高一个人的幸福感,但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财富的增加便无法继续提高幸福感,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甚至会降低一个人的幸福感。经济学仅关注收入、财富和消费,而忽略了影响人们幸福的其他许多重要因素,概括为个人的特征和个人无法选择的宏观制度的安排。针对影响幸福感的三大因素,提出合理收入调整分配政策、提高公共服务建设和构建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措施。 关键字:幸福悖论幸福感经济增长影响因素 一、引言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进行的一项有关中国居民幸福感与国民收入的新研究,中国居民的幸福感与财富增长不成比例。研究人员指出,在经历了长达20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之后,中国居民的幸福感与20年前相比并没有大幅提高。总而言之,财富的增加并没有让中国人感到更幸福。对于这一现象,打破了原有对幸福感的单一认识,认为富人的幸福感比穷人高,富国国民幸福感强于穷国国民观念,产生了幸福悖论的理念。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阐述衡量及影响幸福感的因素,并对此简要提出破解幸福悖论的措施。 二、影响幸福感的三大因素 美国南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R.Easterlin)在1974年的著作《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中提出,通常在一个国家内,富人报告的平均幸福和快乐水平高于穷人,但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其中美国居第一,古巴接近美国,居第二。说明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影响人民幸福感的因素存在。下面我们将会对影响国民幸福感的因素做出分析说明。 (1)经济的增长 英国哲学家边沁开创的功利主义哲学通过人们主观心理感受上的苦乐来定义快乐和幸福,社会中所有人幸福的加总即为社会的总体幸福,道德、立法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的原则与目标就是尽量增进个人幸福以及社会的总体幸福。但是感受的快乐和痛苦是难以量化衡量,因此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旧新福利经济学以及建基其上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用效用或福利来衡量个人幸福,效用来自于人们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并最终决定于收入的多少,社会的总福利可以通过国民总收入,即现在得到政府和大多数人们广泛看重的GDP来进行衡量。从此,在经济学的框架中,不可捉摸、难以衡量的主观幸福就被实实在在的、可以准确衡量的客观收入或财富所取代。 在这个消费主义盛行和普遍富裕的时代,批评家们喜欢谈论所谓的“财富悖论”,他们说大众追求物质财富往好处说是徒劳的,可能性更大的结果是让人更加不幸福。那些对经济增长持怀疑观点的人说追求物质财富简直就像患了疾病一样,他们说发达国家得了“富贵病”或者“奢侈病”。 虽然经济的增长并不是衡量幸福感的唯一因素,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否定经济增长对国民幸福感的影响。而财富增长怀疑论者好像忘了富裕生活即便不一定让人们更加幸福也是带来巨大好处的事实。经济的增长给国民带来了稳定的生活,不必再忍受建国初期饥寒

主观幸福感文献综述

主观幸福感研究综述 张文燕 摘要文章介绍了主观幸福感的涵义、内容和特点,总结了主观幸福感的研究理论及测量工具的研究,分析了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多种因素,并探讨了今后研究的方向和新的课题,旨在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主观幸福感,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影响因素 1.引言 幸福是个古老的话题,伊壁鸠鲁说:“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标乃是得到快乐。”长期以来,传统的心理学以“消极”为主导的模式,专注“治疗”和修复损伤,而对幸福感的研究是从消极心理学模式走向及极心理学模式的一个标志,“是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心理学理念的发展,研究人类的积极质量,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宗教都曾将幸福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心理学家对主观幸福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前美国心理学会主席Seligeman博士称其为心理学研究范式由“不幸模式或疾病模式向幸福模式或积极心理学模式”的转变[1]。Dierner(1997)在其论文《主观幸福感研究新纪元》中,把西方幸福感研究划分出描述比较、理论建构、测量发展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研究中,幸福感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统计学的维度,描述与比较不同人群幸福感,幸福感早期研究假设人口统计变量和社会结构是影响幸福感的重要因素,认为幸福感是人口统计变量的“副产品”(by-products)。在第二阶段以Dierner(1984)撰写的《主观幸福感》为标志,研究重点是发展幸福感的理论与解释模型,研究幸福感的心理形成机制。第三阶段的研究重心侧重幸福感测量技术完善与发展,在早期幸福感测量发展的基础上,现代幸福感测评显示出多方法、综合化的态势。 幸福感基于快乐论和现实论又分为主观幸福感(SWB,subjiective well-being)和心理幸福感(PWB,psychology well-being)。主观幸福感是衡量人们生活质量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心理指标,是人本主义理念在当代心理学中的延伸,也积极心理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领域。心理幸福感认为,幸福不仅仅是快乐,而且是人的潜能的实现,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和显现。近几十年来,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心理学研究中的热点话题。

2015新婚姻法

首先我们看看,新【婚姻法】的新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3,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后双方离婚,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四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四十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十四万现金默默离开。四十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少的,这种婚姻法叫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 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 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轻松的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众所周知,自古中国就有男方买房子结婚的传统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

从不丹_国民幸福总值_看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我们发现,现在是有必要适当调整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的时候了,也就是实现从以往过分注重速度而轻视质量的“又快又好”转变到重质量兼顾速度的“又好又快”的指导思想上来,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对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会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源于不丹的“国民幸福总值”(GNH)就是这样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参考价值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一 “国民幸福总值”的概念起源于30多年前,由不丹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JigmeSingyeWangchuck)首先提出。他认为:“ 人生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国家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在实现现代化的同时,不要失去精神生活、平和的心态和国民的幸福”。在此执政理念的指导下,不丹政府将“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创造性地提出了由良好的政府、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四方面内容组成的“国民幸福总值” ,并以此作为衡量国民财富的新标准,这也是该国“九五计划”(2002-2007年)的核心所在。此前的“八五计划”主要是寻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力更生,保持和 提高不丹国独特的文化与传统价值观念,并通过大力发展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努力实现“全民幸福计划”,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政府的最终目标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国民幸福总值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会经济应强调以长期发展为目标,并且是可持续的、均衡的发展,以确保人们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那种造成失业率上升、不能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经济增长,只会降低“国民幸福指数”(GeneralWell-beingAccount)。 (2)保持良好的自然环境。那种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害的,也会使 “国民幸福指数”下降。(3)国家应保护和推广自己的文化,特别是在那些文化多样性显著的国家,否则将损害人民的普遍幸福感。各国人民应该在不丧失其民族特性的前提下融入“全球化”,而不是相反。(4)只有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才是善治的政府,否则,无论在其他方面取得多大成就,都不是一个好政府,也不可能提高“国民幸福指数”。 显然,不丹政府以追求国民总体幸福感(General Well-being)的最大化为目标,以重视人民的态度来对 待经济发展,而不是只关心经济数据的增长。到目前为止,它是世界上唯一用“ 国民幸福总值”(GNH)代替“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衡量国家发展成效的国家。虽然不丹也希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却不想因此而改变这种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仍旧一直坚定不移地 夏金华 从不丹“国民幸福总值”看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摘 要]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地区不平衡的现实状况,根据不丹的“国民幸福总值”和日本及欧盟的 发展经验,我们提出可以在沿海发达地区、内地轻度污染的城市和农村及西部地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战略性调整措施,通过以市场调节为手段、 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再造绿色西部,从整体上改变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实现人与人和睦相处、 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想目标。[关键词]国民幸福总值;又好又快;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07)05-0065-04 作者:夏金华,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流动儿童主观幸福感及影响因素研究

流动儿童主观幸福感及影响因素研究-教育心理学论文 流动儿童主观幸福感及影响因素研究 张秀琴张小聪周甦 摘要:目的根据家庭生态系统的观点,对流动儿童的人格、家庭、学校三个维度进行调查,探讨这些因素对儿童幸福感的影响,为早期干预提供依据。方法采用14CPQ、快乐感量表、生活满意度量表和自编儿童生活问卷,对南京市两所公办混合小学和一所本地小学的401名小学高年级儿童进行调查。结果①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在学业、学校和总体满意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本地儿童低于流动儿童;②儿童的幸福感与人格、家庭教养方式和学校因素有显著相关。③儿童人格特征的适应与焦虑,家庭教养方式的母亲情感温暖、父亲情感温暖和母亲惩罚严厉以及学校因素是儿童幸福感的主要影响因素。结论影响儿童幸福感的主要因素是人格特征的适应与焦虑,家庭教养方式的母亲情感温暖、父亲情感温暖和母亲惩罚严厉以及学校因素。 关键词:流动儿童家庭生态系统主观幸福感生活满意度 流动儿童是伴随中国民工潮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城市的第二代移民。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给流动儿童下了一个定义:流动儿童是指6~14岁(或7~15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的儿童少年。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达1167万人[1],而且这一数字还有继续攀升的趋势。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简称SWB)是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心理指标,包括生活满意程度、积极情绪体验与消极情绪体验等因素,具有主观性、整体性和稳定性特点[2]。

生态系统理论的创始人布朗菲布伦纳认为,儿童发展的生态环境是由若干相互镶嵌在一起的系统组成的,以父母和儿童的同胞组成的家庭对儿童影响最为重要。对家庭系统的测量可以从个体层次、二人层次、核心家庭层次、扩展家庭以及社区和文化等五个不同水平展开。从国内现有的研究看,大都集中流动儿童个体层次,或核心家庭层次上[3-9]。因此,本研究拟从生态系统的理论出发,对流动儿童个体层次、家庭层次以及学校层次进行考察,分析其间的相互关系,并进一步揭示这些因素对流动儿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机制。 1.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整群抽取南京市两所公办混合小学(指招收流动儿童的公办学校)和一所本地学校四至六年级儿童401名,其中,流动儿童195名,本地儿童206名;男生228名,女生173名;四年级126名,五年级144名,六年级131名。 1.2研究工具 青少年主观幸福感量表包括《青少年学生生活满意度量表》和《快乐感量表》。《青少年学生生活满意度量表》是张兴贵等[10]2004年在参考Huebner[11]的MSLSS(multidimensional students life scale)基础上编制的适用于本土化的量表,包括家庭、友谊、学业、学校、自由和环境满意度6个因子,该量表共37个条目,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采用7级计分法,选项从完全不符合记为1,过渡到完全符合记为7,分数越高,满意度越高。《快乐感量表》由Diener[12]编制,包括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两个维度,共14个条目,也采用7级计分法。张兴贵[13]对其中文版进行了探索性因素分析和信度检验,发现积极情绪和消极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 摘要:本文是一篇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比的调查报告,文章首先运用文献资料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论述,总结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的一些特征,然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观念进行对比;论述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的观念以及变化的原因,分析由于观念变化带来的影响等。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家庭传统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诞生的那天起,它就与社会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并相互影响。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之上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 ,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有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每一次变革,都不可避免的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设置的一个方面,并不只是被动的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起着反作用。一种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对一个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中国近代社会经历过几次大的转型,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新中国的诞生,第三次是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这次改革春风的沐浴之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国外的文化纷纷传入中国。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得到改变,家庭的功能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或多或少的丧失,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自然而然的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尤其是当代大学生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是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还是有批判的继承; 父母,婚姻,子女对他们究竟意味着什么责任,累赘还是甜蜜的负担。 (一)大学生对父母的态度: 1.家庭功能: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社会成员情感与经济的最基本的承载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多地发生在家庭中,家庭也是成员间物质经济的集散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功能不断转移和丧失.调查中发现,在问及"当你有心事或遇到困难时,经常和谁聊聊"时,而69.1%的同学选择了朋友或同学,其次是"自己憋着",占20.7%,而选择父母的只有10.3%,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仍然是家庭, 另一方面也凸现出中国大学生经济上还未独立, 虽然在校大学生年龄已经在 21—22 岁左右, 但是在经济上他们仍然需要依靠家庭供给.这是社会文化氛围造成的, "成年人"却未成"人" 的局面,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亟需改变的现状。 2.赡养方式: 传统的家庭观念要求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子女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于是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相继出现,为人们解决这一负担。但是在调查中,当代大学生赡养老人的方式并未有多大改变。在问及"你认为那种赡养方式最好"时,其中选择"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男生占 41.4%, 女生占 60%;选择"各自生活,经常探望"的男生占 41.4%,女生占 29.2%。可以看出,选择多数集中在"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及"各自选择,经常探望"之间,选择敬老院的少之又少,男生选择"送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占 10.3%,而女生占 3.1%;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后,在"

幸福感 微观经济学分析

(2)这是一个走向富足的时代,却不是一个幸福的时代。为什么,经济发展了,生活变好了,人们心灵深处的幸福感,却越来越少? “我们拥有的一切都在增多,唯独幸福除外。” 在《幸福为什么越来越少》一书中,美国学者格雷戈·伊斯特布鲁克有一个经典的比较:用铅笔和方格纸绘制一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欧美民众生活变化的曲线图,你会发现,几乎每一项体现社会福利的客观指数,如人均收入、人均寿命、住房面积、汽车人均拥有量、每年旅行次数、智商分数等都在提高。然而,体现人们内心感受的幸福指数,近50年来几乎没有增长,认为自己“非常幸福”的人口比例,20世纪40年代以来一直在下降——几乎所有的一切都越来越好,人们却没有觉得更幸福。这一现象与时下的中国颇为相似:30年来高速发展的中国,一切似乎都在越来越好。但对许多中国人来说,内心的幸福与安宁仿佛成了奢求。 显然,这是一个走向富足的时代,却不是一个幸福的时代。为什么,经济发展了,生活变好了,人们心灵深处的幸福感,却越来越少? 1.没有渴求就没有幸福。渴求被满足的过程越艰辛,越困难、越曲折,获得的幸福感就越大,同时也越令人感动。幸福从字面理解就是幸运的福气,也就是说,幸福是不容易获得的,是用金钱买不来的。人们获得的幸福感都是暂时性的,就像不幸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幸福感以及不幸感都会逐渐淡化的,所以,我们如果想继续拥有幸福,想过幸福的生活,就必须去满足更多的渴求。一般情况下,快乐比幸福容易获得,幸福的获得比较难,因为幸福的获得往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或有较大难度,或有较大的风险,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的幸福原理,我们知道幸福与物质财富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而与渴求却有直接的关系,不管你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拥有渴求,并且渴求被得到满足,那么你就可以获得幸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大幅、不断地提高,大多数人许许多多以前贫穷时的渴求资源,现在已经不再成为渴求资源,比如渴求能吃上面包,能吃上糖果,孩子能上得起学,圣诞节上,孩子能穿上新衣服,能有圣诞礼物等等有许许多多的贫穷时代渴求资源,对现在的大多数人而言,已不再是渴求资源。所以,随着大多数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渴求资源却在不断的减少,同时渴求的成本也在不断地上升,如渴求拥有豪华轿车,渴求拥有别墅甚至渴求到太空旅游等。所以现在欧美大多数人不但获得幸福成本增大了,同时获得幸福的资源(机会)也变少了。 2.西方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的满足,一般总是从低到高一层层实现的。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幸福感的体验往往较低。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提出一个幸福方程式:幸福指数=满足程度/欲望(也即满足欲望的条件/欲望)判断一个人的幸福与否,从这个公式中就可以得到答案:以得数1为分界岭,等于1或者大于1大就会感觉到幸福,比1小就会不幸福。借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上一代人比我们幸福、农民的幸福感高于城里人。因为,他们的欲望更容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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