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毒品案例

被告人大爬等四人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案

——“枪毒同流”

(本案参加本次死刑执行,被告人国籍不明)

案情

被告人大爬,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哈尼族。

被告人岩温龙,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傣族。

被告人阿嘎,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哈尼族。

被告人岩赛拉,男,1988年8月3日出生,傣族。

2016年8月间,被告人大爬欲向中国境内贩卖毒品,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入境与毒品买方接洽后,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至我国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贩卖。同年10月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到景哈乡查验了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同年11月4日上午,根据大爬、岩温龙安排,阿嘎、岩赛拉先行到景洪市景哈乡接应买方及确认毒资,后大爬携带RUGER(鲁格)牌手枪、岩温龙携带GLOCK(格洛克)牌手枪入境到事前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待交易。当日11时许,阿嘎、岩赛拉在景洪市景哈乡街上接到买方后由岩赛拉骑摩托车看路,阿嘎随买方前往景哈乡戈牛村委会种植场一队附近与大爬、岩温龙进行毒品交易。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使用其所持RUGER(鲁格)手枪向民警李XX(殁年32岁)开枪射击,致被害人李XX死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RUGER(鲁格)9.00mm制式手枪1支、GLOCK(格洛克)9.00mm制式手枪1支、9.00mm制式手枪弹20枚。

审判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岩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大爬、被告人岩温龙的死刑裁定。

本案系近年来“枪毒同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昆明中院

昌大宏故意杀人案

——吸毒产生精神幻觉实施故意杀人

(参加本次死刑执行)

案情

被告人昌大宏,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大宏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官渡区秀英村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在秀英村一组681号门口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昌大宏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

本案由昆明中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昌大宏吸食毒品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报最高

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昌大宏死刑裁定。

综述

本案系行为人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恶性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毒品对人身健康、对社会安定产生了巨大危害性。被告人昌大宏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受损,但是,被告人昌大宏作为吸毒人员,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因吸毒导致精神控制及辨认受损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便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被告人昌大宏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昌大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仍应依法严惩判处昌大宏死刑。

三临沧中院

被告人朱曾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参加本次死刑执行)

案情

被告人朱曾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

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曾辉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由沧源往耿马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检查,当场从绑于摩托车后货架的箩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974克,以及毒品鸦片3132克。

审判

本案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曾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报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朱曾辉的死刑裁定。

综述

被告人朱曾辉犯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朱曾辉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四临沧中院

被告人石扎阿发等九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等罪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诱骗、胁迫中国公民

走私、运输毒品

案情

被告人石扎阿发,男,1989年6月9日出生,彝族。

被告人王华明,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汉族。

被告人王帅,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

被告人吴可嘉,曾用名吴旭东,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郑军,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雷云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汉族。

被告人周龙飞,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闫金,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昆,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2018年以来,被告人石扎阿发在中国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外缅甸南邓特区先后纠集、组织被告人王华明、王帅、吴可嘉、郑军、雷云龙、周龙飞、闫金、李昆、程黎明(另处)、王松(另处)、张蒋(另处)、曲晓龙(在逃)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托境外特殊的区域和社会环境,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大批中国公民偷越国境至缅甸,对被诱骗出境的人员采取强行扣留手机及

身份证等非法手段控制在南邓特区宾馆,以拍摄吞服毒品视频等相威胁、逼迫被诱骗出境人员以人体内藏毒、箱包带毒等方式走私、运输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组织多人大量走私、运输毒品,且部分毒品已经走私、运输入境流入社会。审判

本案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扎阿发等九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应数罪并罚。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扎阿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华明、被告人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可嘉、被告人郑军、被告人雷云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龙飞、被告人闫金、被告人李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综述

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走私、运输毒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和壮大犯罪组织,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五德宏中院

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案情

被告人杨湖云,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杨项全,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邹永福,男,1992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人杨湖云、邹永福、杨项全利用香蕉运输做伪装藏匿毒品海洛因并通过货车运输,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将运输香蕉的货车拦停,并从其中4箱香蕉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1688.07克。

审判

本案由德宏州中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湖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项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邹永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综述

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犯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六版纳中院

被告人刘永萍、邱梅等十六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境、绑架、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跨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案情

被告人刘永萍,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邱梅,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

被告人高勤豹,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2012年5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福地,张久朋,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孙俞飞,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梁云峰,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壮族。

被告人李铖,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岩,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洪波,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张旭伟,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梦雷,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冷如冰,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林林,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霍宏斌,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人范志宇,男,200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2018年初,被告人刘永萍、邱梅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购置车辆、组织招募运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先后邀约和纠集被告人高勤豹,王福地、张久朋、孙俞飞、李洪波等人,逐步形成以刘永萍、邱梅为首,以高勤豹、李洪波、王福地为骨干,张久朋、孙俞飞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8年初至同年6月,“刘永萍犯罪集团”依托、利用境外特殊的区域和社会环境,采取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带货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通过QQ、微信、贴吧等组织、招募、诱骗大批我国公民经打洛镇、勐龙镇边境小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南板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22件,公安机关总计抓获犯罪嫌疑人达31人,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7128.428克、甲基苯丙胺7714.33克。另外,该犯罪集团还实施了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严重影响边境安全与稳定,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秩序。

审判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永萍、被告人邱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高勤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被告人刘永萍、邱梅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述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托境外特殊区域和环境,实施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严重影响边境安全与稳定,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七昭通中院

被告人赵润和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严惩

(参加集中宣判)

案情

被告人赵润和,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润和驾驶轿车行驶至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站时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底盘改装的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3225克。

审判

本案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润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综述

被告人赵润和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造成阻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严惩,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八德宏中院

被告人杨恩字、刘永伟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参加集中宣判)

案情

被告人杨恩字,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刘永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永伟邀约被告人杨恩字帮境外毒贩运输毒品。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恩字接到毒品后从芒市驾车前往昆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当被告人杨恩字驾车到安宁读书铺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被告人杨恩字驾驶的汽车备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8415.96克。2019年7月8日13时,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根据杨恩字的交代,在芒市轩岗乡郭家寨抓获被告人刘永伟,并查获毒品鸦片6.35克。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永伟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住所还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6日,民警通过依法搜查,从位于芒市轩岗乡郭家寨被告人刘永伟的住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5.31克。

审判

本案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恩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综述

被告人杨恩字、刘永伟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案例一

周润龙、朱兵毕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

案件

周润龙,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朱兵毕,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199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周润龙、朱兵毕商定分别出资共同到中缅边境购买毒品,后周润龙、朱兵毕邀约多人一同前往。

2012年12月7日,周润龙、朱兵毕等人驾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前往临沧市的中缅边境。次日凌晨,周润龙、朱兵毕等人在购得毒品后驾车返回昆明市。

当日10时许,周润龙、朱兵毕等人途经云南省双江县沙河乡中寨公路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周润龙乘坐的车牌号为云AQA867的丰田牌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7244克,海洛因1382克及八一式自动步枪1支、军用手枪2枝、枪弹110发,在该车的眼镜盒处查获周润龙放置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克。后公安人员又在周润龙租住的昆明市春城邻里小区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8克。

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分别判处周润龙、朱兵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周润龙、朱兵毕的死刑判决。

案例二

木尔吃黑、公丈尔吉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木尔吃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彝族。2008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丈尔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

2016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木尔吃黑与同案被告人公丈尔吉携带毒品海洛因租乘车牌为云SF4357的出租车从云南省永德县前往云南省南涧县,当车辆途经永德县永康镇羊勐线端德大桥桥头路段时,遇民警公开查缉,公丈尔吉趁民警检查之机逃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木尔吃黑、公丈尔吉携带的一个灰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海洛因20块,净重7018.5克。

判决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木尔吃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并将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

案例三

唐志杰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唐志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唐志杰与他人共同出资160余万元,共谋从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至湖南省贩卖。

2014年7月初,唐志杰指使他人从湖南省前往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购买毒品并运至湖南省永州市贩卖。

2014年9月初,唐志杰安排他人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云KH5918的江铃牌轻型货车用于运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中旬,唐志杰等人共同出资258万元,并于同年10月1日到景洪购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次日9时许,在其安排的人员驾车返回湖南省途中,民警从车辆后排座及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1800克。

同日17时20分,公安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湾商业城1320号房间内将唐志杰抓获,当场从其所住房间内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

判决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唐志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唐志杰的死刑判决。

案例四

朱龙翠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朱龙翠,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2015年5月26日晚,朱龙翠与同案陈某聪在云南省昆明市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由同案杜某

兵、朱某顺运往四川省。次日凌晨1时许,杜某兵、朱某顺驾驶车牌号为云AC778W的别克牌轿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严家山加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355克。

2015年6月1日,朱龙翠、同案陈某聪邀约同案宁某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指使宁某华租车。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与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同案陈某邦会合后,朱龙翠指使陈某聪驾驶车牌号为云AX789Q的丰田牌越野车在前探路,宁某华驾驶车牌号为云AT1F07的奔驰牌轿车与朱龙翠、陈某邦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尾随其后,欲前往四川省。

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小哨服务区将四人抓获,当场从奔驰牌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197.4克。

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朱龙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朱龙翠的死刑判决。

案例五

杨学志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杨学志,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2016年9月8日,杨学志携带毒品海洛因驾驶车牌号为云MQ9815的东风越野车途经云南省永德县、凤庆县、云县、祥云县等地行驶至大理市。

次日14时许,公安人员们在大理市感通寺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抓获杨学志,当场从东风越野车后备箱放置备胎处查获海洛因32块,净重11454.6克。

判决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学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杨学志的死刑判决。

案例六

赵德华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赵德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2017年8月18日,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2+300M处开展公开查缉,当日20时45分,在对由普洱市方向驶来的由被告人赵德华独自驾驶的湘E118N2号皮卡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有改装过的痕迹,后民警带着赵德华将湘E118N2号皮卡车开至墨江县鹰祥修理厂进行检查。

2017年8月19日0时15分许,民警在由墨江县鹰祥修理厂修理工切割开的湘E118N2号皮卡车货箱底部夹层内发现毒品,随后民警按照被告人赵德华的供述,将该车货箱底部的四颗螺栓拆开后将货箱抬起,从湘E118N2号皮卡车货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7包,共计净重66200克;查获毒品海洛因32块,共计净重11250克。

判决

王高峰、王迪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王高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王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王高峰和被告人王迪分别受人指使各自携带毒品从缅甸老街走私、运输前往中国大理。2018年7 月13日,二人携带毒品从缅甸走私入境至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同月14日,

二人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SQ5899汽车从南伞前往大理祥云,17时许,当车辆行至临沧市云县三江半岛小区旁公路边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当场从王高峰携带的密码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1985克,从王迪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34颗,净重1387克。

判决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高峰、王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八

林道钟、梁磊磊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

林道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梁磊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林道钟、梁磊磊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藏带海洛因,持当日昆明南至鄠邑的G2854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南火车站进站乘车。

当日10时30分,民警在该站3B检票口抓获梁磊磊,并通过X光透视检查,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336.94克。梁磊磊被抓获后交代其还有体内藏毒的同行人,并交代了此人

的体貌特征。

民警根据梁磊磊的交代,于同日10时50分,在该站候车室1A检票口抓获了其同行人林道钟,

经检查,从梁磊磊体内和其随身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

内查获海洛因344.15克。

判决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林道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梁磊磊有期

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九

马庆菊、张承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案件

马庆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张承行,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庆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承行多次以冰毒片剂每颗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或以每袋冰毒晶体100元的价格,先后在建水县临安镇酸角树车站附近、红井街附近、建水县第五小学附近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

其中,马庆菊分别向马某、苏某伟、李某兵、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9.84克、1.44克、3.42克。张承行共计给向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2018年6月10日17时许,马庆菊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建水县临安镇红井街欲与苏某伟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右裤包内查获30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后民警在马庆菊租住房屋内的床头柜、简易衣柜等处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770颗,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包裹的透明晶体可疑物18袋。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74.0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张承行多次容留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判决

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庆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承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

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例十

杨开免贩卖毒品一案

案件

杨开免,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2019年1月,被告人杨开免(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4次向3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粒,收取毒资1100元,经侦查实验,2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为2.611克。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3粒“WY”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一9粒“881”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杨某16粒“WY”型号甲基苯丙胺片剂。

判决

施甸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开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同时没收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OPPO牌手机一部,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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