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尸体检验专业技术

法医尸体检验专业技术
法医尸体检验专业技术

昆明医学院教案

课程名称:法医病理学授课对象:法医学本科生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一、利用死后尸体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二、利用胃肠道食物的消化程度及移位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三、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断死亡时间;四、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五、利用植物生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六、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等。 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有:1、超生反应;2、肌肉松弛;3、角膜混浊;4、皮革样化;5、尸冷; 6、尸斑; 7、尸僵与尸体痉挛; 8、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毁坏型尸体现象主要是尸体腐败和白骨化,腐败在发展变化中可出现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巨人观、腐败气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或称棺内分娩)”,肝、肾、脾等成为“泡沫器官”,以后随软组织的分解消失而使尸体“白骨化”。 可用于推测死亡时间的尸体现象有:一、超生反应;二、角膜; 三、尸冷;四、尸斑;五、尸僵;六、毁坏型尸体现象;七、保存型尸体现象。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死亡时间 超生反应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见表一):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

响。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 超生反应与死亡时间的说明 (表一) 二、根据角膜推测死亡时间 在正常生活状态下,人的角膜无色透明,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猝死尸体的检验

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年5月15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猝死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3 总则 3.1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猝死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步骤及其注意事项,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2 猝死的法医解剖需全面、系统,需要时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并通过毒物化验排除急性中毒。通过各项法医学检查,再对猝死死因作综合分析。 4 术语 4.1 猝死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4.2 即时死 部分猝死者,死亡过程十分急骤,自出现症状到死亡仅几十秒钟。 5 猝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 向死者家属、亲友或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病史、家族史、诱因、发病时间和死亡时间等。关于猝死的发病经过和症状表现,有的有目击者,能提供所见情况;有的则无目击者(如一人独居,夜间睡眠中猝死),只能调查死者的过去病史。 5.2 现场勘察,注意现场有无搏斗现象,有无电击迹象,有无药物或毒品残留,有无呕吐物或排泄物等,需要时应取材作毒物化验。 先详细了解死者的案情和病史及注意现场勘察,对周密考虑剖检时应选择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至关重要(如疑为气胸者,开胸前应先做气胸试验;疑为静脉空气栓塞者,则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前做空气栓塞试验)。否则,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仓促解剖,将造成尸检后仍死因不明。 5.3 准备福尔马要固定液、保存巨体标本和组织块的标本缸、玻瓶及质量较好的塑料袋等。 5.4 应准备采集毒物化验检材用的器材。疑为急性传染病猝死的案例,还须准备采集细菌培养和病毒分离检材所需器材。 6 尸表检验 6.1 对猝死尸体须注意尸表检查,以发现有无微小的损伤、注射针孔、电流斑等。 6.2 注意有无抢救时复苏术所致的体表损伤。 7 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法医学之死后变化

死后变化 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功能逐渐消失,尸体受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Postmortem changes)。由于死后变化使尸体呈现的特有征象,称为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死后变化和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随气温、湿度、空气流通情况以及死者体质、死因等情况的不同而异。尸体内外环境因素,既可以加速尸体现象的出现,又可以减慢或终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在分析和评价尸体现象时,必须充分考虑尸体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 尸体现象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1. 法医学把尸体现象当作死亡的确证,出现了早期尸体现象后才允许尸体剖检、埋葬、火化。 2. 尸体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规律性,据此可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3. 根据尸斑的特殊颜色有时能推断死亡原因,如提示某些中毒。 4. 尸体痉挛,可以判断死亡当时的特殊姿势,有助于判断自杀与他杀等。 5. 根据尸斑分布情况及尸僵程度,有助于发现死后体位变动情况,提示尸体曾否被移动。 6. 有些尸体现象容易与生前病理变化相混淆,如自溶与变性、坏死,皮革样化与生前挫伤,尸斑与皮下出血等,应予以鉴别。有的死后变化可以使生前改变明显化,但多数死后变化会破坏生前损伤或病变以及正常结构。因此,尸体冷藏,延缓和防止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是必要的,尤其是无名尸体。 尸体现象大致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显现。根据死后尸体现象出现的早晚,将其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人体死亡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尸体变化。包括肌肉松弛、角膜混浊、皮革样化、尸冷、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自溶及自家消化等。晚期尸体现象(late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出现的改变。包括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前者有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后者包括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和浸软。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又称为异常尸体现象,系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有异于一般的尸体现象。因为这类尸体现象的形成,其重要特点是腐败过程的中断,尸体往往得以长期保存。但从时间上划分,这类尸体现象归属于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早、晚期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是相对的,早期尸体现象虽发生的死后24小时以内,但这些现象不可能在24小时后立即消失,而是继续发展。同样,晚期尸体现象也并非在死后24小时才开始出现,而是死后不久便因腐败细菌的繁殖等作用而逐渐开始,只是在24小时以后,细菌繁殖到一定程度,才使腐败现象明显化。一般在春秋两季,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大体上符合一般描述的情况,而在盛夏或寒冬季节,则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北方冬季野外环境冰冻,即使死后经过时间较长,也只能看到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概念躯体死亡后,肌肉的张力消失,肢体变软的征象称为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肌肉松弛使整具尸体呈弛缓状态,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极易屈曲,由于括约肌松弛,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在尸体现象中,肌肉松弛出现最早,与死亡同时发生。肌肉松弛现象通常经过1~2小时待尸僵发生即自行消失。但也有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的案例,例如死亡瞬间突然发生尸体痉挛,此时不仅看不到肌肉松弛,死时手中拿的物品还可握得很紧。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死亡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即可判断机体死亡。按心跳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先后,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人工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等医疗抢救技术成功应用于临床以来,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意味着必然死亡。 脑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对全身器官组织起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调节、整合及支配作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首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对死亡的概念也有了刷新。 (一)心脏死 是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二)呼吸死 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的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为肺死亡。血氧含量(血氧张力)的显著下降,既是呼吸死的关键所在,又是鉴别急性呼吸死与急性心脏死的死后生物化学的重要指征。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脑功能完全丧失,并发生不可逆性的改变,也称为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 脑死亡的原因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诊断脑死亡的检查方法 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与植物人 二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尽管有直接迅速死亡,如颈部切断、头部辗压伤等,但较少见。绝大多数的死亡并非突然发生,而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将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以脑中枢的机能变化为特征。 濒死期又称为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相应的机能活动也发生障碍,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周期性呼吸。 临床死亡是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又称为躯体死亡或个体死亡。此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已由大脑皮质扩展到皮质下部和脑干,尤其延脑也处于高度抑制状态,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各种反射均消失,从外表看人体生命活动已停止,由于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在进行,故依然有复苏的可能。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在临床死亡期,作为统一的整体人已死亡,但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在此期迅速摘除器官可作器官移植。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中枢神经系统和重要的生命器官的新陈代谢全部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随着生物学死亡过程的进展,相应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死亡征象(signs death) 人体刚死亡后所出现的征象,称为死亡征象。包括①心跳停止。②自动呼吸停止。③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其他各种反射也消失。④肌肉松弛。⑤皮肤苍白。⑥体温下降。⑦皮肤粘膜干燥。⑧尸斑出现。⑨尸僵出现。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現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论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鉴定中都以“死亡经过时间”一词来表达。死亡经过时间是指死亡发生至法医检验所经历的时间。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死亡时间对确定案发时间,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有重大意义,尤其是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时,准确判明死亡时间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医是根据什么来推断死亡时间的呢?显然是尸体死亡后的一般变化规律。由此可以把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多以尸体温度的下降规律为基础。其原理为:受害者刚死亡时,体内的热能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以传导和辐射的方式散失,直到尸体温度等于环境温度。人体死亡后,组织细胞并未立即死亡,细胞代谢仍可持续一段时间,表现为死后直肠温度并未立即下降,而呈一个短暂的平台期。尸体直肠温度下降规律遵循一定的曲线,表现为在短暂的平台期后,散热过程最初较缓慢,逐渐加快并达到最大速率,最后再次变慢,直至达到环境温度。除此之外,尸斑、尸僵和其他死后变化也常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尸温的测量部位一般选择相关性较好的尸体内部温度,主要测量部位有直肠和肝脏。直肠温度测量

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15cm,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进行测量;肝脏温度的测量方法:具体测量时,从尸体右肋下缘切一个小口,插入温度计达肝脏表面。尸体死亡时间的温度判断标准为:颜面、手足等裸露部分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75℃,消瘦尸体每小时平均下降1℃。夏季尸体温度下降率较春秋时节慢1.4倍,冬季快0.7倍。肝脏是人体的最大的实质器官,又位于尸体的中心部位,因此测量肝脏温度也能较好地反应尸体内部温度。直肠温度在活体间有一定差异,直肠温度受盆壁静脉血流的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昼夜体温差、环境温度、体质健康状况、某些药物、年龄、性别、情绪状态及死亡原因等因素的影响,在测量直肠温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工作中,对需要推断死亡时间的尸体,可采用一种较为简易的方法,即死后早期现场每隔一小时测量一次尸体直肠温度,连续数次测量的结果,能客观反映尸温下降的个体规律。 晚期尸体死亡时间推断 晚期尸体死亡的时间较长,尸温的测量不再适用。在法医学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案例,尸体已出现腐败。此时可用腐败过程的动态变化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情况下,死后24~48小时左右,尸体右下腹皮肤出现污绿色尸绿。死后3~4天左右,腐败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关键词】 法医人类学;活埋尸体;白骨化 【中图分类号】 d919. 2【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xx)01—0s10一o2 利用活埋方式进行杀人的案件近几年来渐有报 道+对被杀多年的尸体(尸骨)的个体识别及死因和 损伤机制的检验鉴定.仍是法医需要解决首要的问 题。 作者通过检验成功破获案件1例,现予以报道。 案件资料 xx年5月初,某市破获一起6年前将一人手 脚捆绑后活埋的杀人隐案。根据指认埋 尸地点,在一水沟北坡处挖掘出带衣服的骨骼。将 挖出的全部尸骨按照人体解剖结构拼接,判断系一 具人体尸体骨骼。经对骨骼实验室清洗处理,晾干 后进行详细检验。 (一)尸体位置、姿势及衣着

挖掘出尸骨的中心现场位于某家属区北侧一东 西向水沟的北坡,深距土层面1.8m,上面水深0. 3m+土质潮湿。因系挖掘机挖掘,其尸体原始体位姿 势已无法判定。上身依次为。蓝色中山装(袖口有一 长63cm的尼龙绳捆扎),蓝色方格鸡心领手工毛 衣,蓝色圆领秋衣,形态不完整,易扯烂;下身依次 为:灰黑色长裤,双膝盖处有一铁丝捆扎,并有条形 黄色铁锈附着(右下口袋有上海牌手表一只、左下口 袋有铝质钥匙一把),棕色长裤(两侧膝盖各补有20 cm×18cm蓝色长方形补丁、臀部补有23cm×18 cm的蓝色长方形补丁),土黄色毛线裤,扎黑色带眼 皮带。左脚自踝部缺失,右脚绿色线袜1只,袜子内 有骨骼。残留部分后跟(布质)的黑色鞋胶底1只。所有衣物颜色减弱.腐烂变污,稍用力即被扯破。 (二、)骨骼大体情况 经清理发现整个尸体呈白骨化。骨骼大体形态 完整但解剖位置移位。软组织全部崩解,无任何软 组织及成形器官组织残留,表面呈污黄色,质轻,较 干燥.所有软骨消失,无任何肌腱附着。关节面破坏 严重。颅骨1个,整体完整,上颌存留牙齿8枚(左 5右3),无义齿和镶牙。颅骨外板污黄,骨缝清晰;左 右锁骨;肩胛骨;尺、桡骨;胸椎11个,腰椎5个;骶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目录 一、尸斑(LIVOR MORTIS) (1) (一)显现期 (1) (二)坠积期 (1) (三)扩散期 (1) (四)湿润期 (2) (五)法医尸体检验实践 (2) (六)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4) 二、尸僵 (4) (一)概念 (4) (二)形成原因 (4) (三)形成过程 (4) (四)表象 (5) 1、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 (5) 2、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 (5) 3、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5) (五)研究意义 (6) 三、尸温 (6) 四、尸体现象 (8) (一)尸体局部干燥 (8) (二)角膜混浊 (8) (三)巩膜黑斑 (9) (四)尸体自溶现象 (9) 1、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 (9) 2、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 (9) 3、可以从形状上分 (9) 4、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 (10) 5、可以从条件上分 (10) (五)晚期尸体现象腐败 (10) (六)腐败的发生及发展 (10) (七)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0) 1、腹部膨胀 (10) 2、腐败绿斑 (11) 3、口鼻流出血水 (11) 4、腐败血管网 (11) 5、腐败水泡 (11) 6、腐败巨人观 (12) 7、软组织液化 (12) 五、骨化 (13) 六、尸蜡 (14) 七、鞣尸 (14) 1

一、尸斑(Livor mortis) 是指动物死亡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停留在尸体的低处,红血球从血清中进一步分离沉积,在表皮下形成可见的紫红色淤斑现象。 (一)显现期 一般在死亡后0.5-2小时开始出现,5-6小时的时候融合成大片。6小时以前的尸斑施以指压可以消失,24小时的时候完全固定。法医学上尸斑可以用来推测死亡时间和尸体是否被移动。 (二)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三)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渐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淡红色液体溢出。 第 1 页共 14 页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 法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指的是从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通过对受害者尸表检查、对判断罪犯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法、犯罪性质和确定作案时间,认定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死后早期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早期死亡时间的客观依据,主要是尸体现象(尸僵、尸斑、尸温等)、环境的温度、尸体的体格、运动程度、是否饮酒、是否用麻醉剂,胃内容的消化程度以及尸体周围、植物的生长变化规律以及最新的眼球化学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尸温判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低于体温时,体表热量以辐射和传导的方式散失;体内的热能则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散失,最后尸温降到与环境温度相同。尸温的下降具有一定的规律,并且尸温的测量方法简便易行,因此被广泛用于推断死亡间。

二.根据尸僵判断死亡时间 尸僵出现和缓解的时间、强度,与死者肌肉发育、年龄、死亡原因及其环境因素有关,其规律如下: 三.根据尸斑判断死亡时间 人死亡以后,血液受重力的作业,积存在尸体的低下部位,透过皮肤形成有色的斑块。尸斑的出现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 四.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食物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和食糜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的时间有一定

的生理规律,根据这种规律性变化,可以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从而大致可判定死亡时间。一般规律如下: 食物在胃肠内的消化和排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食物种类和性状、进食的量、胃肠功能状态和健康状况、个人的精神状态、药物和饮酒的影响等。一般来说,流体食物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又比脂肪排空快。在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五.根据膀胱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角膜混浊判断死亡时间 生前角膜透明,可以透视到瞳孔,死后角膜不再透明,以至变成白色膜状。

法医学尸表检验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49—1996) Examination of cadavers surface in forensic medic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尸表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尸表检验。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尸表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衣着检查 3.1 在现场记录、拍照尸体所处的方位、姿势及衣着情况。 3.2 详细检查、记录、拍照、提取、保存尸体全部衣着、饰物。 3.3 每件衣服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号码及钮扣。 3.4 衣服口袋内携带的每一件物品情况。 3.5 每件衣服上有无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

油漆、油脂、血迹等。发现后应分别提取与分装。 3.6 每件衣服有无破损,如发现应辩明是新鲜的,还是陈旧的,破损部位及形态应描述清楚。 4 尸表检查 4.1 彻底除去衣着,拍照尸体全身像(包括腹侧与背侧)和头面像。 4.2 测量、记录尸体身长。 4.3 测量、记录尸体体重(无条件可省略)。 4.4 测量、记录尸温(肛、肝、脑等)与环境温度。此项工作应在现场及早进行。 4.5 观察、记录尸体发育与营养状况。 4.6 检查尸斑形成的部位、颜色、量及发展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彩色照片。 4.7 检查尸僵形成的部位、强度及有无破坏情况存在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4.8 有无尸体痉挛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情况及形态。 4.9 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 观察晚期尸体现象。 4.10.1 尸绿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2 腐败静脉网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标准状态:现行)

I C S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 A/T168 2019 代替G A/T168 1997 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F o r e n s i cm e d i c i n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e x a m i n a t i o no f d e a t h s f r o m m e c h a n i c a l i n j u r i e s 2019-10-14发布2019-12-01实施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尸表检验2 6 解剖检验3 7 组织病理学检验6 8 毒物检验6 G A /T 168 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代替G A/T168 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与G A/T168 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1997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7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如擦伤二挫伤二皮下出血二皮内出血和创等术语及其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4章,1997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任务(见1997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人员组成(见1997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现场勘查(见1997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衣着检查(见1997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尸表检查(见第5章,1997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尸体解剖(见第6章,1997年版的第8章); 修改了组织学检查(见第7章,1997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毒物检验(见第8章)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三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三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 A C/T C179/S C6)提出并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二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坚二何光龙二闵建雄二陈忆九二汪宏二刘力二孙建军二吕途二李洋二成建定三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 A/T168 1997三

法医腐败尸体的法医学检验

法医病理工作接触大量的腐败尸体,因此腐败尸体的检验鉴定在法医学上有重要意义。尸体的高度腐败会毁坏损伤和病变,给尸检造成困难。关于腐败尸体的法医学检验,国内外文献报道较少,一般多着重于组织微观形态改变和生化分析,研究其分子保存水平,而与实际检案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本文拟将对腐败尸体大体检验与实际检案的要求作一专题讨论。 一、尸体的腐败及影响因素 尸体的腐败是人死后,机体组织中的复杂有机物,受腐败细菌的作用分解为简单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并产生大量腐败气体,使尸体液化失去原形的过程。机体死亡后,一般经过24小时左右,就开始出现腐败现象。尸体外观常见的腐败现象有尸绿、腐败静脉网、腐败水气泡、巨人观、组织液化等。在尸体腐败发展的过程中,根据体内各器官腐败速度的不同,可将其大致分为易腐败与不易腐败两类:1、食道、横膈膜、心肺、肾、膀胱、子宫、前列腺、血管等为不易腐败;2、胰腺、脑、气管粘膜、胃、肠、脾、肝、妊娠期子宫等很容易腐败。一般来说,含肌肉组织、结缔组织较多的脏器不易腐败,胃肠由于其内容物含有大量细菌故极易腐败。 尸体腐败的速度取决于一系列的内、外部因素和条件。腐败要考虑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和空气。当周围环境接近40度的高温时,可导致尸体的微生物迅速繁殖及腐败过程的剧烈发展,中等或较高的温度,促使尸体很快腐败。腐败最适宜的条件是周围环境温度为30℃-40℃时,温度为5℃以下时几乎不发生腐败,如为0℃时则自溶也停止。一般来说空气越是流通,湿、温度越高腐败速度越快。在空气不足,温度较低而高湿的条件下会促进尸腊形成;在干燥空气中则形成自然干尸化。在气温、湿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所置场所不同,腐败速度也不尽一样,根据casper法则,尸体在空气中、水中、泥土中的腐败速度之比为8:2:1。如果腐败持续,尸体软组织分解,则可导致白骨化。需要指出的是,自溶与腐败在机制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要从时间上将自溶和腐败分成两个阶段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两者在绝大部分场合下均同时存在。 个体方面:性别、年龄、营养状况及死因对尸体腐败影响很大。男性尸体比女性尸体腐败要慢些,新生儿尸体分解快,老年人尸体则慢得多。肥胖尸体比瘦弱尸体容易腐败分解,失血死的尸体腐败要慢些;血液呈流动性的尸体腐败要更快些,如:窒息、溺死、中暑、热射病、电击致死者。衰竭死及脱水(如霍乱)、乙醇、砷、奎宁、氰化物、氯化汞等中毒而死的尸体腐败的过程要慢些。死者生前服用过大量抗生素的,腐败的发展大大减慢。 二、腐败的分期 为了实际检案的需要,结合法医昆虫学的有关知识,我们试将尸体腐败的演化过程大致分为四期。 1、尸体腐败的早期(Ⅰ期):在这一期可以见到的尸体现象有:尸绿、腐败静脉网、腐败水泡、胆囊周围有胆汁浸染等; 2、腐败充分发展期(Ⅱ期):这一期的尸体现象有:大量的腐败水泡呈融合状伴表皮脱落露出真皮;由于腐败气体产生可见体腔及组织内渗血;尸体组织的疏松部位,如面部、阴囊气肿,口唇气肿增厚呈喇叭状,舌尖挺出于口唇之外;眼球突出,腹部膨隆呈所谓的“巨人观”。女性尸体可见子宫脱垂,如已怀孕的可有死后分娩现象;腔内实质性脏器呈泡沫样海绵状。 3、软组织分解期(Ⅲ期):由于微生物参与分解和蝇类(主要是双翅目蝇类为主)在尸体上产卵,进而卵孵出幼虫噬食尸体软组织,此时可见尸体的孔道或伤口软组织开始腐烂,并发展至全身,尸体逐渐腐烂。 4、白骨化前期(Ⅳ期):尸体软组织在这一阶段几乎完全分解液化,仅剩下部分韧带、毛发、指(趾)甲和一些角质的碎屑。如腐败进一步发展,尸体则进入到白骨化。 三、腐败尸体的检验原则 (一)腐败尸体的检验要尽快进行。尸体的腐败使机体的组织结构在形态上、组织学上发生了不可逆性的改变,如生前形成的某些损伤痕迹和某些病变现象因腐败而遭到破坏、消失或衍生出一些新的尸体现象,这必然会影响到对其死因的诊断,因此必须强调尸体检验应及早进行。 (二)腐败尸体的检验要全面、细致。法医临案实践中,对一些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这样或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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