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法医学常见尸体现象成因与法医学意义

目录

一、尸斑(LIVOR MORTIS) (1)

(一)显现期 (1)

(二)坠积期 (1)

(三)扩散期 (1)

(四)湿润期 (2)

(五)法医尸体检验实践 (2)

(六)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4)

二、尸僵 (4)

(一)概念 (4)

(二)形成原因 (4)

(三)形成过程 (4)

(四)表象 (5)

1、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 (5)

2、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 (5)

3、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5)

(五)研究意义 (6)

三、尸温 (6)

四、尸体现象 (8)

(一)尸体局部干燥 (8)

(二)角膜混浊 (8)

(三)巩膜黑斑 (9)

(四)尸体自溶现象 (9)

1、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 (9)

2、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 (9)

3、可以从形状上分 (9)

4、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 (10)

5、可以从条件上分 (10)

(五)晚期尸体现象腐败 (10)

(六)腐败的发生及发展 (10)

(七)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0)

1、腹部膨胀 (10)

2、腐败绿斑 (11)

3、口鼻流出血水 (11)

4、腐败血管网 (11)

5、腐败水泡 (11)

6、腐败巨人观 (12)

7、软组织液化 (12)

五、骨化 (13)

六、尸蜡 (14)

七、鞣尸 (14)

1

一、尸斑(Livor mortis)

是指动物死亡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停留在尸体的低处,红血球从血清中进一步分离沉积,在表皮下形成可见的紫红色淤斑现象。

(一)显现期

一般在死亡后0.5-2小时开始出现,5-6小时的时候融合成大片。6小时以前的尸斑施以指压可以消失,24小时的时候完全固定。法医学上尸斑可以用来推测死亡时间和尸体是否被移动。

(二)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三)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渐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淡红色液体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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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

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五)法医尸体检验实践

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肩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肤色浅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鲜明些,肤色深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暗淡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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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和皮肤的颜色。我国人的尸斑通常是紫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因为血液中含有大量鲜红色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故其通过皮肤透出的尸斑呈樱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因其体内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较多的氧合血红蛋白,故其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尸斑呈鲜红色。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烧死尸体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烧焦部分的尸斑呈樱红色。苯胺、氯酸钾和亚硝酸盐中毒时,因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种和黑色人种肤色不同,尸斑的呈现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肤可以掩盖尸斑颜色。随着死后变化的发展,尸斑的暗紫红色逐渐转为浅绿色和绿色,与腐败尸体的颜色相融合。

还经常遇到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引起纠纷,要求鉴定的情况。

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坏血病、败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观看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法医检验时,必须把尸斑、血斑这两种本质不同的观象严格地区别开来。一般说来,尸斑与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尸斑表面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损伤的特征,而血斑有时伴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暴力损伤的特征;切开尸斑皮肤观察,组织呈均匀的紫红色,而血斑皮内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动性血液,其界线清楚;显微镜下观察,尸斑无组织和细胞的破坏,而血斑则有明显的组织和细胞的破坏。

关于尸斑与血斑或者说皮下出血的区别,我国古典法医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洗冤录集证》中早就论述了这点,而且有精确的鉴别法。《洗冤录集证》的“验尸”节内记载

“验伤,须用手指,按其青红处,是伤坚硬,指一起仍然青红,……便是真伤。如系发变处,将指一点,起指即是白色。……发变是人腹内之血,死后发散于外,不能聚结,故浮泛。伤系生前受打,气绝血聚成伤。”“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商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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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血坠所致,不是别故身死。”“自缢”节内记载

“吊后血脉不行,身上紫黑,如云凝结,有类发变,谓之血障。与殴伤青赤浮肿,则血障或少。”这里的“发变”、”血坠”、“血障”,都是指的尸斑。

(六)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明显的尸斑可以作为诊断死亡的确证;尸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压迫物的花纹,能够提供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势、停尸物表面形状的情况,还可以判明尸体有无变动和变动的时间;根据尸斑发展的规律,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死亡时间;尸斑的颜色、浓谈、程度,可以为死亡分析提供依据;根据尸斑的范围、浓淡,可以判断尸体内的血液量,等等。

二、尸僵

(一)概念

动物死后全身肌肉很快发生松弛,如面肌松弛,失去生前有表情的面貌;咬肌松弛,使下颌垂下;瞳孔平滑肌松弛,使瞳孔呈中等大小,生前瞳孔的缩小或散大都在死后不久消失;肛门扩约肌松弛,粪便流出;尸体受压部位因肌肉松弛,可形成与压迫物相对应的压痕。但是这种肌肉松弛的现象很快就会过去.经过较短的时间后,肌肉逐渐变得强直,坚硬,并伴有轻度收缩,使各关节固定下来,如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屈。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二)形成原因

关于发生尸僵的原因,现在中国法医学界正在探讨之中,尚无统一定论。多数人认为,人死后之所要发生尸僵现象,是由于死后机体组织缺氧,体内有氧代谢停止,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合成减缓乃至终止,而分解仍按常速继续,使其含量不断减少。因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三磷酸腺苷存在时,才能保持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乃至消失,则使肌肉收缩并变得僵硬.到尸体腐败开始的时候,肌动凝蛋白分解才使得僵硬的尸体得以缓解。

(三)形成过程

在通常情况下,尸僵在死后1~3小时出现,也有的早在死亡10分钟以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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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一、利用死后尸体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二、利用胃肠道食物的消化程度及移位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三、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断死亡时间;四、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五、利用植物生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六、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等。 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有:1、超生反应;2、肌肉松弛;3、角膜混浊;4、皮革样化;5、尸冷; 6、尸斑; 7、尸僵与尸体痉挛; 8、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毁坏型尸体现象主要是尸体腐败和白骨化,腐败在发展变化中可出现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巨人观、腐败气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或称棺内分娩)”,肝、肾、脾等成为“泡沫器官”,以后随软组织的分解消失而使尸体“白骨化”。 可用于推测死亡时间的尸体现象有:一、超生反应;二、角膜; 三、尸冷;四、尸斑;五、尸僵;六、毁坏型尸体现象;七、保存型尸体现象。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死亡时间 超生反应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见表一):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

响。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 超生反应与死亡时间的说明 (表一) 二、根据角膜推测死亡时间 在正常生活状态下,人的角膜无色透明,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尸体解剖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 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法医学之死后变化

死后变化 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功能逐渐消失,尸体受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Postmortem changes)。由于死后变化使尸体呈现的特有征象,称为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死后变化和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随气温、湿度、空气流通情况以及死者体质、死因等情况的不同而异。尸体内外环境因素,既可以加速尸体现象的出现,又可以减慢或终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在分析和评价尸体现象时,必须充分考虑尸体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 尸体现象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1. 法医学把尸体现象当作死亡的确证,出现了早期尸体现象后才允许尸体剖检、埋葬、火化。 2. 尸体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规律性,据此可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3. 根据尸斑的特殊颜色有时能推断死亡原因,如提示某些中毒。 4. 尸体痉挛,可以判断死亡当时的特殊姿势,有助于判断自杀与他杀等。 5. 根据尸斑分布情况及尸僵程度,有助于发现死后体位变动情况,提示尸体曾否被移动。 6. 有些尸体现象容易与生前病理变化相混淆,如自溶与变性、坏死,皮革样化与生前挫伤,尸斑与皮下出血等,应予以鉴别。有的死后变化可以使生前改变明显化,但多数死后变化会破坏生前损伤或病变以及正常结构。因此,尸体冷藏,延缓和防止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是必要的,尤其是无名尸体。 尸体现象大致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显现。根据死后尸体现象出现的早晚,将其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人体死亡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尸体变化。包括肌肉松弛、角膜混浊、皮革样化、尸冷、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自溶及自家消化等。晚期尸体现象(late postmortem phenomena)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出现的改变。包括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前者有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后者包括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和浸软。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又称为异常尸体现象,系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有异于一般的尸体现象。因为这类尸体现象的形成,其重要特点是腐败过程的中断,尸体往往得以长期保存。但从时间上划分,这类尸体现象归属于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早、晚期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是相对的,早期尸体现象虽发生的死后24小时以内,但这些现象不可能在24小时后立即消失,而是继续发展。同样,晚期尸体现象也并非在死后24小时才开始出现,而是死后不久便因腐败细菌的繁殖等作用而逐渐开始,只是在24小时以后,细菌繁殖到一定程度,才使腐败现象明显化。一般在春秋两季,尸体现象的时间划分大体上符合一般描述的情况,而在盛夏或寒冬季节,则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北方冬季野外环境冰冻,即使死后经过时间较长,也只能看到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概念躯体死亡后,肌肉的张力消失,肢体变软的征象称为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肌肉松弛使整具尸体呈弛缓状态,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极易屈曲,由于括约肌松弛,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在尸体现象中,肌肉松弛出现最早,与死亡同时发生。肌肉松弛现象通常经过1~2小时待尸僵发生即自行消失。但也有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的案例,例如死亡瞬间突然发生尸体痉挛,此时不仅看不到肌肉松弛,死时手中拿的物品还可握得很紧。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

1、脑死亡的概念是指:() A、脑干机能全部不可逆的丧失 B、大脑两半球的机能全部不可逆的丧失 C、全脑的机能完全地不可逆的丧失 D、组织器官的机能完全地不可逆的丧失 E、组织细胞的功能完全地不可逆丧失 2、极度衰弱的病人易发生() A、高渗性脱水 B、低渗性脱水 C、等渗性脱水 D、水中毒 E、全身水肿 3、低渗性脱水患者体液丢失特点是() A、细胞内液无丢失,仅丢失细胞外液 B、细胞外液无丢失,仅丢失细胞内液 C、细胞内液无丢失,仅丢失血浆 D、细胞内液无丢失,仅丢失组织间液 E、细胞内液和细胞外液均明显丢 4、高钾血症对心肌的影响是() A、兴奋性降低,传导性降低,自律性升高,收缩性升高 B、兴奋性降低,传导性降低,自律性降低,收缩性升高 C、兴奋性降低,传导性降低,自律性升高,收缩性降低 D、兴奋性先高后低,传导性降低,自律性降低,收缩性降低 E、兴奋性先低后高,传导性降低,自律性升高,收缩性升高 5、引起近曲小管对钠水重吸收增强的因素是() A、醛固酮分泌增多 B、ADH分泌增多 C、ANP分泌增多 D、利钠激素分泌增多 E、滤过分数增加 -]原发生降低可见于() 6、血浆[HCO 3 A、代谢性酸中毒 B、代谢性碱中毒 C、呼吸性酸中毒 D、呼吸性碱中毒 E、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性碱中毒 7、呼吸性酸中毒的病理生理基础是() ↓,pH↓ A、SB↓,AB↓,BB↓,-BE↓,PaCO 2 ↑,pH↑ B、SB↑,AB↑,BB↑,-BE↑, PaCO 2 ↑,pH ↓ C、SB↑,AB↑,BB↑,-BE↑, PaCO 2 ↓,pH↑ D、SB↓,AB↓,BB↓,-BE↓, PaCO 2 E、SB N,AB N,BB N,-BE N,PaCO N,pH N 2 8、可引起AG正常型代谢性酸中毒() A、糖尿病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xx人及xxxx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 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 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 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 xx殡仪馆在场人员: xx,xx 被鉴定人: xx,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 xx于

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 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 (322243): xx于 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 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 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 3、心包少量积液; 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 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 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

死亡

死亡 死亡的概念: 呼吸,心跳和脑功能的停止是人体死亡的标志,并按照呼吸,心跳和脑功能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心脏性死亡和脑性死亡。 (一)心脏性死亡(cardiac death):在死亡过程中,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者称为心脏性死亡,使之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而致心脏功能严重障碍引起的死亡,包括心外膜,心肌,心内膜,心冠状动脉系统和传导系统的各种病变,损伤以及心律失常等。 (二)呼吸性死亡(respiratory death):呼吸性死亡是指呼吸停止先于心脏停止的死亡,源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部疾病或损伤而导致肺功能严重障碍所引起的死亡,也称肺脏性死亡(pulmonary death)。人体为维持其生命活动正常进行,需要由呼吸系统从外界吸入氧,并将代谢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出体外。这一过程发生障碍,就会造成呼吸障碍,直至死亡。 呼吸性死亡的特征性病理改变是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酸碱平衡紊乱,组织缺氧和酸中毒。 在法医学实践中,呼吸性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肺或呼吸系统严重损伤,疾病,机械性窒息,阻碍呼吸功能的毒物中毒,电机及所能引起呼吸中枢,呼吸肌麻痹等因素。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1.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 丧失。脑死亡可以分为原发性脑死亡(primary brain death)与继发行脑死亡(secondary brain death)。原发性脑死亡是有缘发行脑组织病变或

损伤引起的死亡。法医学鉴定常遇到的是因损伤所致的原发行的脑死亡。 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发于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所导致的脑死亡。在脑死亡尚末发生之前,机体其他器官的疾病损伤末能或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疗,则继发性脑死亡。 2.脑死亡标准的发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呼吸,心跳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志。1951年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给死亡下定义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自主呼吸,停止心脏跳动的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样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新的概念,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1971年芬兰首选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1981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目前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确认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也都通过了《脑死亡法》。 3。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根据脑死亡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列出的指标包括:①持续深度昏迷;②有已知原因的不可逆的脑损害;③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④所有脑干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听反射等;⑤经颅多普勒超声,脑血管造成和放射性核素检查,颅内血管的血流终止或逆向流;⑥脑电图检查呈一直线,既等电位脑电图,对任何刺激无反应;⑦提干诱发电位检查,引不出脑干波形。 4.脑死亡与植物状态脑死亡与植物状态并非同一概念性质上也有根

死亡与尸体现象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死亡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即可判断机体死亡。按心跳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先后,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人工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等医疗抢救技术成功应用于临床以来,心跳和呼吸停止并不意味着必然死亡。 脑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对全身器官组织起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调节、整合及支配作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首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对死亡的概念也有了刷新。 (一)心脏死 是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二)呼吸死 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的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为肺死亡。血氧含量(血氧张力)的显著下降,既是呼吸死的关键所在,又是鉴别急性呼吸死与急性心脏死的死后生物化学的重要指征。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脑功能完全丧失,并发生不可逆性的改变,也称为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 脑死亡的原因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诊断脑死亡的检查方法 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与植物人 二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尽管有直接迅速死亡,如颈部切断、头部辗压伤等,但较少见。绝大多数的死亡并非突然发生,而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将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以脑中枢的机能变化为特征。 濒死期又称为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相应的机能活动也发生障碍,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周期性呼吸。 临床死亡是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又称为躯体死亡或个体死亡。此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已由大脑皮质扩展到皮质下部和脑干,尤其延脑也处于高度抑制状态,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各种反射均消失,从外表看人体生命活动已停止,由于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在进行,故依然有复苏的可能。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在临床死亡期,作为统一的整体人已死亡,但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在此期迅速摘除器官可作器官移植。 生物学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中枢神经系统和重要的生命器官的新陈代谢全部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随着生物学死亡过程的进展,相应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死亡征象(signs death) 人体刚死亡后所出现的征象,称为死亡征象。包括①心跳停止。②自动呼吸停止。③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其他各种反射也消失。④肌肉松弛。⑤皮肤苍白。⑥体温下降。⑦皮肤粘膜干燥。⑧尸斑出现。⑨尸僵出现。

伤亡事故概念和分类

伤亡事故概念和分类 一、伤亡事故概念 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劳动部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作出了进一步阐述,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这里所说的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是指其不符合国家、行业系统、产业部门制定的各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或要求。 这里所说的设施,包括生产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和生活设施。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用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例如,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具体从劳动安全角度讲,劳动条件就是有关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如厂房建设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车间温度、湿度、通风、照明、尘毒危害等状况,防护用品、安全卫生设施、机械化程度等。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通过皮肤、呼吸道或消化道侵入人体,使人体突然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判断是否属于急性中毒,应按国家制定的职业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

二、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四类: 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集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结合本市历来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 ⑴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严重灼、烫伤: ①头、面、颈等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深度Ⅲ度,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以上(含3%)的。 ②非要害部位桌上、烫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⑷严重骨折:

2020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章节测试答案_3G免费网 见面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亮点探讨 1、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更强调发挥以下哪种途径处理医患纠纷( ) 选项: A:双方自愿协商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申请人民调解 D:申请行政调解 答案: 【申请人民调解】 2、问题:关于医事仲裁,以下哪种说法错误( ) 选项: A:具有独立性优势 B:不公开审理 C:一裁终局,不可撤销 D:可聘用医学及法医学专家作为仲裁员 答案: 【一裁终局,不可撤销】 3、问题:以下哪项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项目( ) 选项:

A: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B: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 C: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D: 病历的真实性 答案: 【病历的真实性】 4、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选项: A: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B: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14日 C: 患方不可以观察尸检过程 D:尸检由医方聘用技术人员进行 答案: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5、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处理纠纷( ) 选项: A:双方自愿协商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申请人民调解 D:申请行政调解

答案: 【双方自愿协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 见面课:法医学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1、问题:现存世界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 ) 选项: A:《医生关系论》 B:《疑狱集》 C:《洗冤集录》 D:《封诊式》 答案: 【《洗冤集录》】 2、问题: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昌盛时期是( ) 选项: A:先秦时期 B:两宋时期 C:隋唐时期 D:明清时期 答案: 【两宋时期】 3、问题: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主要任务包括哪些( ) 选项: A:明确死亡原因 B:判定死亡性质 C:推断受伤和死亡时间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現

有关临终及死亡的概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护理学导论》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816497722.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护理学导论》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有关临终及死亡的概念 一、有关临终的概念 1.临终的定义:*“临终是临近死亡的阶段,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体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趋于衰竭,生命活动将要走向终点的状态”。(2010.10、4名词解释) 2.临终的时限 关于临终的时间范围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过程可长可短。①美国:将临终定于病人已无治疗意义,估计只能存活6个月以内。②日本:以病人只有2~6个月存活时间为终末阶段。③英国:以预后2年或不到1年为临终期。④其他:不少国家倾向于以垂危病人住院治疗至死亡、平均17.5天为标准。⑤我国不少学者提出:当病人处于疾病末期、死亡在短期内(估计存活时间为2~3个月)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即属于临终阶段,并指出对晚期癌症病人,只要出现生命体征和代谢方面的紊乱即可开始实施临终护理。⑥从社会意义上讲,生命的预期寿命在6个月之内者即谓处于临终期的临终者。 3.临终病人的定义 从医学临床角度讲,临终病人定义为患有在医学上已经判明在当前医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治愈无望的疾病、估计在3~6个月内将要死亡的病人。 二、有关死亡的概念 (一)濒死 濒死是临终的一种状态。 1.濒死的定义:*濒死(dying )即临终,临近死亡的阶段,是生命活动的最后阶段。(2008.4名词解释)临终和濒死两个概念常常可互换。临终阶段的病人是在接受治疗性(curative )或姑息性(palliative )医疗之后,病情仍继续恶化,尽管意识还清楚,而各种征象已显示生命即将完结。 2.濒死体验的基本表现 心理表现划分为5个阶段。 (1)安详和轻松阶段:这是濒死体验的早期阶段,濒死者感觉自己身轻如燕,随风慢慢飘荡,当漂浮到一片黑暗中时,出现了极为愉悦的轻松、平静和安详感。 (2)意识逸出体外阶段:经过了安详和轻松阶段,濒死者感觉自己的灵魂缓缓离开了躯体,意识随之飘出体外,灵魂在远处半空中冷静地观察着医师或护士在濒死的躯体旁抢救自己,以“第三者的身份”审视自己的躯体,观察着所发生的一切。 (3)通过“黑洞”阶段:在此阶段,濒死者觉得自己突然被一股旋风吸到了一个巨大的黑洞口,如一口井、一个洞穴、一个圆柱体等,并且在黑黝黝的通道里飞速前进,前进的同时他们感到自己的身体受到了挤压、撕扯,听到了一些噪声或优美的音乐。此时,他们的心情变得更为平静。 (4)与亲朋好友欢聚阶段:通过黑洞后,来到了一处光亮的地方,亲朋好友都来到这里迎接自己,有活着的人也有死了的人。他们全都绚丽多彩、高大美丽、光环四射。 (5)亮光中的回顾阶段:亮光逐渐变强,直到发出人间看不到的光辉,并且闪现出极其强烈丰富的一瞬间,将濒死者的一生进行了回顾,有的片断是按照时间顺序迅速地相互交错,有的则是同时出现,进而与这种亮光融为一体。 (二)死亡 死亡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定义到现代定义的过程。道氏医学辞典对死亡的解释为:“心跳及呼吸停止所显示的外部生命的消逝。"惠利认为医学死亡是:“持续12小时无自发性的自主呼吸运动,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及心脏出现不可逆转的停止。”随着学者们对死亡过程的进一步剖析,出现了死亡的现代定义。 对于死亡(death )一词,布拉克法律辞典将死亡定义为“生命的永息,生存的灭失,血液循环停止,同时呼吸及脉搏等身体重要作用的终止”。即死亡是指个体的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将心跳、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2008.7名词解释)的标准已沿袭了数千年,但是随着医学的发展使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了冲击。现代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例 论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鉴定中都以“死亡经过时间”一词来表达。死亡经过时间是指死亡发生至法医检验所经历的时间。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死亡时间对确定案发时间,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有重大意义,尤其是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时,准确判明死亡时间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医是根据什么来推断死亡时间的呢?显然是尸体死亡后的一般变化规律。由此可以把尸体死亡时间分成三个时期:死后早期、死后晚期和白骨期。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多以尸体温度的下降规律为基础。其原理为:受害者刚死亡时,体内的热能先向体表传导,然后从体表以传导和辐射的方式散失,直到尸体温度等于环境温度。人体死亡后,组织细胞并未立即死亡,细胞代谢仍可持续一段时间,表现为死后直肠温度并未立即下降,而呈一个短暂的平台期。尸体直肠温度下降规律遵循一定的曲线,表现为在短暂的平台期后,散热过程最初较缓慢,逐渐加快并达到最大速率,最后再次变慢,直至达到环境温度。除此之外,尸斑、尸僵和其他死后变化也常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尸温的测量部位一般选择相关性较好的尸体内部温度,主要测量部位有直肠和肝脏。直肠温度测量

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15cm,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进行测量;肝脏温度的测量方法:具体测量时,从尸体右肋下缘切一个小口,插入温度计达肝脏表面。尸体死亡时间的温度判断标准为:颜面、手足等裸露部分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每小时平均下降0.75℃,消瘦尸体每小时平均下降1℃。夏季尸体温度下降率较春秋时节慢1.4倍,冬季快0.7倍。肝脏是人体的最大的实质器官,又位于尸体的中心部位,因此测量肝脏温度也能较好地反应尸体内部温度。直肠温度在活体间有一定差异,直肠温度受盆壁静脉血流的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昼夜体温差、环境温度、体质健康状况、某些药物、年龄、性别、情绪状态及死亡原因等因素的影响,在测量直肠温度推断死亡时间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工作中,对需要推断死亡时间的尸体,可采用一种较为简易的方法,即死后早期现场每隔一小时测量一次尸体直肠温度,连续数次测量的结果,能客观反映尸温下降的个体规律。 晚期尸体死亡时间推断 晚期尸体死亡的时间较长,尸温的测量不再适用。在法医学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案例,尸体已出现腐败。此时可用腐败过程的动态变化规律来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情况下,死后24~48小时左右,尸体右下腹皮肤出现污绿色尸绿。死后3~4天左右,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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