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

经济法-公司法
经济法-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公司参与人:投资者-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劳动者-职工

管理者-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债权人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是保护公司参与人中的弱势群体,即债权人、(小)股东和职工。严格来说,债权人不是公司参与人,但很容易成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受害人,因此需要公司法保护,这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隐含着的问题。

三、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法律链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因此,在预先核准期内,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可以提出异议,工商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公司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等发生变化;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

·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现已经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资本维持原则(capital maintenance):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资产名副其实)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资产、财产)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

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民主自营权利: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投资权: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分支机构设置权:分公司和子公司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守法守德,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保护职工权益。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培训职工。

4.支持工会活动。

5.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经营权”-可出资与“特许经营权”-不可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不可出资)

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财产权转让手续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案例: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形式合法,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的权利: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以及查阅、复制权。

(2)股东的义务:

①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③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④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股东会的职权:(决策机构)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决议

特别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

一般决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东会的形式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执行机构)

1.董事会:3-13人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47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制定重要方案

(3)董事会的召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50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其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54条)

三、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公司

1.含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1)其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和法人;(2)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是相分开的。

3.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1)不设股东会。凡需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应由股东作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时应注明“一人独资”,且应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年度财务报告要审计。

4.法人资格例外: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企业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是一人有限公司。(2)投资人:国家单独出资。

(3)不设股东会(67),各级国资委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条件优先于优先购买权)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期限、方式)下;(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公司股权收购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权,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权,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权,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张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权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分析]

(1)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居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1.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

(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起人的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27T)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要求:(1)评估;(2)过户

(五)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本除由发起人自己认购一部分外,还须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法》对公开募集股份有如下规定:

1.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

2.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发起人在向社会募集股份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载明:(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

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 .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 银行代收股款。(签订代收款项)

5. 由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包括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性质。实际上是一次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

(1)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经缴足,已缴足的股款已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公司组织机构、设立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名单已经确定;(3)各项经过创立大会讨论审议的文件资料已经备齐。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主持。

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

(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各认股人出席会议。创立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l/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3)就设立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决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性质及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大会的形式

·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102、103T)

5.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对大股东的控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 董事会:5-19人

(1) 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47T

(3) 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 董事会的决议。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2. 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3.经理: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5.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监事会: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的职权:同有限公司。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责任.

案例:A、B均系某市甲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1999年8月5日,二人又与C一起合伙开办了一个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同。2000年2月3日,甲公司发现了A、B、C合办饮料厂一事。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罢免了A、B的董事之职。同时,公司还要求A、B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的收入4万元交给公司,二人不同意,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公司有权收回A、B所得的4万元。因为A、B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不得从事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所谓同类营业,指营业种类属于同类、并且具有营利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公司的董事A、B又私下开办了一个饮料厂,二者生产的产品相同,当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行使归入权。所以,公司有权收回A、B的4万元所得。

公司除了收回4万元的收入外,如果A、B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股份、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的转让

三、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证16T)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在公司中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2.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

3.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依法编制各项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应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利润分配

1.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决定)

注: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作用: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3.股利:是按股份支付给持股人的公司盈余。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指两个及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1.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A+B=A或B。

新设合并:是指两公司与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产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

法人资格。A+B=C。

2. 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2)公告并确认债权、债务;(3)报批;(4)重新登记。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合并

1.分立的形式。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A=A+B;

新设分立: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A=B+C。

2.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方圆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行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完整版)经济法项目2公司法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3.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4.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5.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3.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习题(新公司法解读)

第 1 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1736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明实收资本。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应载 明其实收资本,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题号:Qhx011744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2.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缴足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任意时间内交足。 题号:Qhx011739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3.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

纳出资后,无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 资做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具体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出资无需经验资机构验资。 题号:Qhx011742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4. 公司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版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电子营业执照载 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题号:Qhx011743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5.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修改为企 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A、 对 B、 错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

公司法 一、股东的义务之一 出资责任 股东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非法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及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3人至13人。(奇数,弃权视为不同意)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义务:竞业禁止。若获益则归公司,损益则自己承担。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1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新公司法”)。该修改围绕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进行,共涉及12处规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修改与原有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动,第一资本合作团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公司法律师对相关修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将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一项。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无实收资本概念了呢?当然不是。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仍需根据公司章程按期限缴足认缴/认购的出资,该等缴付的注册资本即是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要求,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从理论上说,以一分钱为注册资本的公司亦可登记设立。该修改明显受《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废除最低公司资本制度之影响,有利于提高对注册公司的热情。 (三)将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经济法公司法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 A.执行期满未逾1年 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 D.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l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 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 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 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

经济法-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深度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仅 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最新公司法解释

最新公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2021.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公司法练习题

好资料学习-----第三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 )。 A.执行期满未逾1年 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 D.执行期满未逾5年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

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 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l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 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更 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股份总数的25%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

大学经济法-公司法最全知识点

经济法-公司法(二) ?法人 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法人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公司内部管辖管辖为标准划分: ?本公司与分公司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财产 VS 公司财产 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直接支配权,只享有股权 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产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投资,占用转移或支配公司财产通过注册登记将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区分 ?担保的限制 ?公司登记——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及其法定期限要求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45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股东人数:50人以下 股东出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法律不限制,由章程规定。 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最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2005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六章公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六、公司债券) 中国法律2008-11-16 18:11:33 阅读19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从法律上对公司债券做出界定是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具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做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2)按照法律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3)聘请保荐人。证券法规定,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并且在向核准机关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4)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证券法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在其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公司债券是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债券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论公司是否赢利,债券持有人都有权在债务期限届满时请求公司还本付息,并且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财产享有优先于股东的受偿权。 证券法还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 2017-10-24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对内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主要指公司的债权人等。《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方利益冲突或纠纷时,可以运用《公司法》相关条文加以解决;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最后,能够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案例 王某与刘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但5年后,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他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 评析 股东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合法成员,其权益理应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尊重和维护。公司也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本案中,王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与所属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王某作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股东和所属公司应予以尊重。然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造假、冒名等违法手段,在未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接纳新的股东,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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