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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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主体特征

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委派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它是一个比社会管理秩序含义更为宽泛的概念。它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将此作为一重客体,是由受贿犯罪的双向性特点决定的。受贿犯罪的基本特点是?权钱交易?,既是?交易?就必然具有双向性。如果说?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仅是职务廉洁性的问题了。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造成国家管理活动的失范,同时还危及国家的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为此,将此作为一重要客体,既能有效地反映受贿犯罪的特殊危害性质,也能有效地反映各种受贿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也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除?财物?外,其他财产性利益也应作为此罪的侵害对

象。鉴于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吸纳这一观点,故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仍应坚持财物说观点。因为,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为?他人财物?,第二款规定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第388条规定为?请托人财物?。上述文字表述虽有不同,但均是指?财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在司法实践中对?财物?应做?现金和实物?理解。

受贿犯罪行为人,对?财物?这一对象的侵害,主要不是表现在财物所有权上,而是表现在违法收受上。即收受财物的违法性。因此,?财物?本身属性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贿赂目的物无论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均可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不能以贿赂目的物系?私有财物?就认为是?个人赠与?,要综合分析,不能将此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

三、主观特征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个人行为违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要求,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它的直接目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鉴于受贿犯罪形式的不同,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般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自己的职务便利和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并违反职务廉洁性要求,而故意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经济受贿(或商业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为经济往来对象,明知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而故意收受他人各种名义的回扣、于续费并归个人所有。

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是以自己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而故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四、客观特征

受贿罪的客观特征,体现了受贿犯罪的外部表形式。由于各种受贿的外在形式不同,其客观特征,即客观要件也不尽相同。从刑法的规定看,受贿犯罪,由完全受贿和不完全受贿两大类组成。完全受贿,即刑法第385条1款规定的一般受贿行为,也叫普通受贿,它是关于受贿罪的一般特征所作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看,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第二大类不完全受贿,即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受贿行为和第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这两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在外部特征上不完全符合一般受贿的规定,但?以受贿论处?,故称其为不完全受贿。这是刑法的一种特别规定。在其外部特征上,只要符合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可以构成受贿罪,不必要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一般规定。

1、一般受贿的客观特征。一般受贿的客观特征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立案标准》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这一解释,?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不在此列,应适用间接受贿的有关规定。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主动向个人或单位索要财物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对个人或单位主动给予的财物非法收受。财物获取的被动性和违法性是其本质特点,

也是与合法受赠的根本区别。索取和收受贿赂的区别,在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但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从取得他人财物之时起,财物的所有权已发生了变化,受贿的既遂即已成立,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字面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图谋为他人取得某种利益需要的意思。故谋利的动意表示、默示的承诺和谋利的实施、谋利的实现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表现。为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以谋利结果是否实现为标准,而是以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态和双方客观存在的利益关系为标准。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只要双方客观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包括默示)、谋取、实现行为,无论是贿前谋利,还是贿后谋利,均可构成受贿罪。

2、经济受贿的客观特征。经济受贿的客观表现也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即经济活动的过程之中。由于?经济往来?的双向性和互利性,只要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负有一定的职责 ,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就可构成受贿罪。二是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

价款。?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手续费?与?回扣?不同,它的含义比较广,名义也五花八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暂行规定》中列举了?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七种名义。无论何种名义,只有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才能收受。违反上述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均可构成受贿罪。三是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这里所指归个人所有,是指归行为人个人所占有。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交公、入单位财务账,即不能构成个人受贿罪。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则属个人占有后的支配,不影响个人受贿罪的成立。此外,在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客观特征上,法定的特别情况是行为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而不是?经济往来中?,除此,其他外在特征均相一致。

3、间接受贿的客观特征。间接受贿也称斡旋受贿,其客观特征与一般受贿区别较大,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便利要素。间接受贿在便利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职权便利,是指职务权力范围内的便利。地位便利,是指利用特殊社会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谋利要素。间接受贿在为他人谋利方面表现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利的间接性和利益的不正当性,是其本质特征。?不正当利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解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这里,利益本身的违法性和谋利手段的违法性是其

本质特征。利益本身的违法性是指利益本身的不合法。谋利手段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利提供的帮助或方便是不合法的。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则不能构成受贿罪。利益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也是间接受贿与一般受贿的重要区别点。三是索取、收受财物要素。间接受贿在收取他人财物方面,表现为索取请托人财物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索取和收受的对象系?请托人财物?, 而不是一般受贿中的?他人财物?。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和收受财物的违法性,故刑法无必要再对?收受?加以?非法?限制,这既是间接受贿在客观方面的特点,也是与一般受贿之重要区别。

上述三种受贿形式的客观特征虽有不同,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 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应予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附则解释,?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说,《立案标准》中规定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应是在4000元以上。

第二部分证据标准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一)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工作证:

2、个人履历表或入学、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3、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

4、居民身份证;

5、犯罪嫌疑人供述;

6、证人证言。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出具的委任书、聘用书等;

2、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职级、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证明材料;

4、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有关的职权分工的规定;

5、证明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书证;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7、证人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即证明其身份符合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担任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特别是这一时间与行为人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用?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时已经退休?来辩解,则应当查找其档案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所在公司、企业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列举证据:

(1)证明该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书证。包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公司、企业法人设立证明,公司企业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对于公司企业资金来源不清的,还须具备以下证据: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是否是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等。应注意,必须股份都是国有股,才能证明其属于国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活动性质属公务活动的书证。如相关的任职证明等书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使或进行公务活动的依据的书证。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决议、命令,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各级权力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定、决定等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或者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制度。

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必要时,要列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内容包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担任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等。

对于党务工作者、人民政协工作人员,要证明其属于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1、证人证言。包括:行贿人、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人员接受财物的,其他人员还须有证实其系受犯罪嫌疑人指使,或者事后告之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是否明知行贿人意图通过他谋取利益,是否有索取、收受财物并占为己有的故意,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家属收受财物的,其家属是何时、何地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告诉的细节经过如何,告诉收财物时,有何请托事项。对于正在履行职务收受财物者 ,是否明知所收财物与事前谋利益的关系。

3、用相关物证、书证推定受贿人主观故意。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物品、文件、视听资科等;以?借?为名索贿时的?借据?;收财物前?不同意办事?,收财物后又同意办事的?字条?等.

通过上述证据 ,一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二是证实收受贿赂人同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即权钱交易故意。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时,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的证据,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谋取什么利益 , 是否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等;(2) 行贿人及其他知情人证言。内容同上。对于收受财物后以不作为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却辩解自己无?权钱交易?故意的,应当有关于受贿人职权规定的

证据 ,受贿人参加某一会议的?会议记录?,以此推定行为人的受贿故意 .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以?不知收受的香烟、茶叶中有金钱等有价证券?作辩解时 , 应当有行为人已经将上述香烟、茶叶消费等相关证据 , 还应当有行为人关于送上述香烟、茶叶详细经过的证言 ,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分三种情况

(一)索取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标准 .主要包括:

1、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

(1)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受贿人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

(2)相关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任何职,职责范围怎样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原任何职 ,职责范围怎样,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能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职务行为。与行贿人是什么关系。

(4)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包括:与受贿人的个人关系、工作业务关系,行贿过程中与受贿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2、索取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内容包括:

①索取财物的原因;

②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次数;

③索取财物时有无其他人在场;

④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他人代为接受;

⑤是事前接受还是事后接受;

⑥索取的是现金还是物品;

⑦索取的金钱是人民币、外币还是有价证券,是何种有价证券,具体数额、面值、包装,去向如何。

⑧索取物品的名称、品牌、价值,存放形式及地点,去向如何。

(2)行贿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

①为何给予财物,是否愿意;

②行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

③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④接受财物的是何人;

⑤行贿是现金还是物品;

⑥行贿的金钱是人民币、外币还是有价证券,具体数额、面值、包装;

⑦行贿的物品名称、品牌、价值。

(3)证人证言。如果是对受贿人受贿行为知情的,其证言内容与受贿人供述与辩解相似;如果是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知情的,其证言内容与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相似。

(4)物证。

①追缴的赃款赃物;

②对无法移动的赃款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

③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

④对赃物的估价书;

⑤视听资料。能够证明行贿受贿的录音、录象资料;

⑥鉴定结论。有权机关对能证明行贿受贿的文件视听资料、笔迹所作的刑事技术鉴定。

(5)书证。

①索贿人或行贿人索取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

②证明行贿款来源的银行存折、支取帐单等。如系单位行贿的,应调取行贿单位的财务记帐、银行帐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时,注意区分索贿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重点通过分析行为人索贿与其?职务便利?相联系的证据,从而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普通的侵犯财产罪。

(二)收受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标准。包括:

1、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上述索取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2、收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索取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3、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1)证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等书证。

(2)有关犯罪嫌疑人参加的与?为行贿人谋利益?有关的会议记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在为他人谋利益,谋取了什么利益,是正当

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谋取利益的详细经过。

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内容包括:是否要求受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获得了利益,获得了什么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4)其他证人证言。包括:行贿人是否要求受贿人为他谋取利益,是否获得了利益,受贿人是否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谋到了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仅收到了他人财物,而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证明?为他人谋利益?时,只需有受贿犯罪嫌疑人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正在为他人谋利益证据;特殊情况下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承诺为他人谋利益或者打算为他人谋利益也算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

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上述证据时,注意为他人谋利益不管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同时注意?谋利益?可以在收财物之后,也可以在收财物之间。正当履行职务后收受他人财物的,只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收受财物时有?权钱交易?故意,则仍成立受贿罪。

(三)斡旋型受贿罪的证据标准

1、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的地位、影响实施斡旋贿赂的记录、批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

(2)证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为犯罪嫌疑人

谋取利益的文件、记录、批示。

(3)证明欲谋取的利益系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

(4)证明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系?非法?的依据。

2、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证言。内容包括: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为什么接受请托,请托的具体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及工作关系,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是否接受请托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3、证人证言。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关系、工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对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有?制约关系?,具体表现是什么,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为什么接受请托。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是否谋取到了利益,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及工作关系,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对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制约关系或者实际影响力,具体表现有哪些,请托了哪些事项,有无实现这些事项。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5、犯罪嫌疑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索取型或收受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无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在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审查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仅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如果行为人以利用亲情、友情关系,通过他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作辩解时,就应当重点查找斡旋受贿中?两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联系方面的书证、证人证言等。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受财物问题上出现?一对一?情形时,要注意分析有关行贿人行贿的详细经过证据,分析受贿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前后其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如其银行存款变化情况受贿人供述或者辩解的矛盾之处以及行贿人、受贿人平时的品质等,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认定与收受财物有关的证据?确实、充分?。

四、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即关于收受的?财物?, 包括现金和物品。物品包括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农副产品、进出口货物物品、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文物、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单证、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等;

2 、估价证明等书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并调取估价证明;

3、日记本、帐本及其他书证;

4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受贿的对象是财物,以

及证明受贿财物的数量。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受贿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的是财物,不包括非物质利益。对于为受贿人提供装修等物资性利益时 ,应该有装修费用方面的物证、书证及有关部门的评估书。将其折算成?财物?对于收受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均以财物论。要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己交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的证据,对于股票,要有收贿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证据。对于收受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能即时兑现的 , 以财物论。其中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须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当有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的证据。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己经兑现的,要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的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用?亲友间礼尚往来,不是受贿?作辩解,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行贿人供述或证言。包括当地一般?礼尚往来?的数额,行贿者家属收入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关系亲密程度。

(2)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受贿人与行贿人关系亲密程度,以往曾经给行贿人送礼情况等。

(3)证人证言,内容与上述相似。

(4)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前后,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

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如果?礼尚往来?差额及不合理,则即使存在?亲友关系?,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用?借款?而非受贿作辩解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口供。

(2)犯罪嫌疑人工资等家庭收支情况方面的书证。

(3)关于?借条?的司法文书鉴定,主要是书写时间鉴定。

(4)行贿人供述或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行贿人?借款?,而是受贿。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

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受贿论文摘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受贿罪既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一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行,对于这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又比较少,这就为司法、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值得的深入研究的价值。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求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的区分罪与非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二、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一)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法律上有了依据。同时,1997年刑法第385条也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评价条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则一直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具体的观点:(1)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或曰答应。”①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笔者同意主观要件说,理由如下: [!--empirenews.page--] 1.从受贿与行贿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行贿人之所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我贿,其期望和追求的结果是达到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受贿人之所以能收受到行贿人财物,其主观上十分清楚是由自己职权所产生的诱惑,而且将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代价,这里,行贿人对受贿人表现出一种期望和追求,受贿人对行贿人则表现出一种许诺。②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是此类犯罪过程中双方各有所图的心理活动,所以,应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2.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受贿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故意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三是行为人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之后,紧接着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新的规定。那就如今的最新规定来看,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经验总结: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事后的共同受贿

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事后的共同受贿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正通过《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明知特定关系人受贿,未退还或上交,可以认定为具有受贿的故意;而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与《刑法》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相区分还存在争议。本文将主要以实践中如何区分前述两种情况为讨论重点,明确事后共同受贿的认定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款物的处分意识表示,否则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2016年4月18日两高配合《刑法修正案(九)》中职务犯罪的相关条文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贪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检法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但由于该解释出台时间较短,在实践中,对个别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的情况较为突出,笔者借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和认定进行分析,抛砖引玉,以期能有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背景

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实践中有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收受贿赂的案件的认定,必须依托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该“身边人”构成共犯,利用共犯理论来处理这类案件,追究相关“身边人”的刑事责任。早在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贿赂意见》)中,就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实践中的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这类“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接受被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请托人给予财物,按照共犯理论,理所当然地构成受贿罪。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存在“特定关系人”直接绕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形成的身份和地位,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收受贿赂的情形。这类案件,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晓,构成受贿共犯毋庸置疑,但事先的知晓和共谋的证据往往难以查证属实,无法找到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撑;而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对“特定关系人”的贿赂行为并不知情,共犯的成立就存在一个共同犯意的缺失,难以使“特定关系人”依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而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贿赂行为,因为主体身份的缺失,亦无法定罪处罚。于是,为了扎紧反腐败的“篱笆”,《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直接定罪,突破了特定关系人依附国家工作人员定罪的局限性,直接将那些共同犯意不明的特定关系人定罪处罚。于是在实践中,那些有证据证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的“身边人”,直接以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而那些无法证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贿赂案件,则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填补。

受贿罪构成要件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受贿罪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相对于直接的权钱交易行为,间接地利用权力影响力进行贪腐,已成为当前官员****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布的时间比较短暂,刑法理论界没有深入研究,实务界不能正确适用。本文将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定的研究和分析,同时指出本罪相关立法上的不足,以期完善本罪立法并对司法实践上的灵活适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立法完善 一、立法背景、意义和定义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加大反****的力度,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公约,确认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别是《联合国反****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现象,我国有必要对这种身边人的受贿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加大反****的力度。 本罪的确立是对我国受贿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容,是刑法界的一大进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

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理论和实践上的定性都没有争议,但是我们必须对关系密切、近亲属等弹性概念做出明确量化,准确确定它们的范围,这样才能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更好的惩治****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概念在传统文化上的内涵确定,但是在法律文化上却是见仁见智,究其原因,不外乎在我国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位阶对近亲属这一概念的规定不一致,以至于产生适用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通意见》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更是扩大了范围,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种现象使得原本确定的近亲属概念变得十分不明确或宽或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赵波 【摘要】 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 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 Qixiaowei 【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 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5296674.html,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民主与法制研究 [收稿日期]2010-10-08 [作者简介]王萍(1975~),女,甘肃省通渭县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2011年第1期No.12011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王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力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罪立法背景区别界限缺陷及完善 [D O I 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1.01.097[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1)01-0097-03一、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一)从国内看,将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填补我国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对这些关系人无法规制的漏洞 关系人参与受贿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此类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关系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对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关系人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受贿犯罪出现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往往感到非常无奈。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因此,要想认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往往比较困难。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的分工不同,那么就要求每个共犯人不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而且还要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具有明知,才成立共同故意。具体而言,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存在明确分工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关系人负责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只有在二者互相明知对方的行为内容时,他们才具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就没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此,检察机关就不能指控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构成受贿 ·97 ·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 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 (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 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③ 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表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能直接从公民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的报酬。职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性首先取决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如果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李金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 摘要: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贿赂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关系人0参与贿赂犯罪可能涉嫌四种犯罪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关键词:5刑法修正案(七)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关系人0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以下简称5刑法修正案(七)6)。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规定,在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5刑法6)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5刑法修正案(七)6公布以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其中的第13条的规定,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为对解决分歧有所助益,笔者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讨。 一、立法背景分析 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一)从国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对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挑战 近些年来,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现象比较普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中的/贪官档案0栏目公布的案情看,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比例达81%,在有些地方,夫妻联手作案,共同受贿的比例高达90%以上。1/关系人0参与受贿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此类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关系人0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受贿犯罪出现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往往感到非常无奈。 1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因此,要想认定/关系人0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往往比较困难。 5刑法6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0。据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 # # 105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传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2.《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依法从严 1. 严密刑事法网 (1)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 (2)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刑罚适用

(1)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3)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4)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注重统筹协调 1.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的协调。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有序。 2.罪轻与罪重的协调。采取“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解释》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以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 3.轻罪与重罪的协调。刑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规定了两类职务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罚。为确保两类职务犯罪处罚上的平衡协调,《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 (三)强调积极稳妥 1.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逾越刑法规定的框架。 2.坚持问题导向,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3、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内容摘要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 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些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 些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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