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公布日期】2014.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

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04.0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3.04 •【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 •【施行日期】1991.04.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1年3月4日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年月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费,即代理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为代理机构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雇佣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事物中因疏忽过失而使委托人及第三人受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险种采用非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责任范围广,能有效转移各代理机构的执业风险。除故意行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无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人员无《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等情况外,其余只要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发展 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相关行业的执业保险制度及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保险制度”。为落实“探索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国知局在2011年初,已成立了专利代理风险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组,专门研究专利代理执业风险问题,将执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 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在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推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2012年2月20日14点至17点,在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会议室举行的关于“专利代理职业

责任保险”的座谈会就被保险人主体选择、保险范围的设计、赔偿方案是否能满足不同代理机构的要求、保费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推动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为了给专利代理行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2013年1月30日2013~2015年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协议》正式在京签订。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专利代理职业责任统保示范项目将按照“市场运作、协会推动企业自主”的原则,采取由协会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参保提供协调服务,由专利代理机构自愿投保,由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方式开展。 统保项目自2014年7月实施以来,多家专利代理机构积极踊跃地参与了统保项目的投保,初步构建了行业风险保障机制,运行一年以来,统保项目收效显著。为了进一步提高专利代理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健全专利代理行业的保险机制,协会继续开展了2015-2016年度统保项目,下达了《关于办理2015~2016年度专利综上,通过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提高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有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明专利授权险 该险种是平安产险在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下开发出的最新保险产品,在全国尚属首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经过半年的调研论证后正式推出。该产品承保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委托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关于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36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六六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点设置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1个城市设置考点,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或者福州市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619230406.html,)“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 1.预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0年8月3日0时至8月21日24时通过报名系统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核。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5.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者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9230406.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3619230406.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传真:(010)62083681

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6日附件: 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04.24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71号) 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

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3619230406.html,)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2023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评估个人是否具备成为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业考试。根据2023年度的考试公告,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和指南: 1. 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对于2023年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 2. 考点设置: 考试在多个内地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报名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3. 报名程序: -预报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进行预报名。 -资格审核: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后,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缴纳考试报名费。 4. 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法律知识:7月1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1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2日9:00—13:00。 5. 考试题型和方式: -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 -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6. 考试成绩公布和复查: -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成绩。 -如果认为成绩有明显异常,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 7. 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合格分数线:法律知识部分(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成绩合格后,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 8. 备考资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指南》:收录了考试大纲以及与考试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备考的权威工具书。 9. 备考建议: -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全国专利代理资格考试公众号,获取最新资讯和成绩查询。 -使用考试指南、历年真题及解析等资料进行复习。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 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3.08.04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 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贯彻实施《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字[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办理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落实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请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的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说明 一、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次换证工作,并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换发以专利代理机构为单位,由该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换证手续。 未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或者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手续。 (三)通过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以及2003年3月以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资格证号码7位数字并有条型码的证书),不参加此次换证。 二、时间安排 (一)2003年8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将有关表格发至辖区内每个专利代理机构。 (二)2003年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制表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或寄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完成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换证工作。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可直接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 (四)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仅换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可以直接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工作,便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有关人员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申请表》,并一式两份,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二、申请专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原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调出证明,或者申请人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 2.调入专利代理机构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兼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允许其从事兼职专利代理工作的证明。 2.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 四、已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代理人转换为兼职(专职)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将原工作证退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五、首次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实习期应从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起算。

专利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

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 (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 (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 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代理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业,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标准,以指导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下面将对这些指导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要求专利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且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这是保证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的基础。 其次,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要求专利代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专利代理人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制度。他们需要熟练掌握专利申请、审查、诉讼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技能,并能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意见。 另外,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要求专利代理人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专利代理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介和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行业的良

好形象。他们应当保持诚信、公正、保密等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再者,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要求专利代理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他们应当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维权、诉讼等方面的全程指导和协助,确保申请和维权的成功。同时,他们还应当及时更新专利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专利行业的动态。 最后,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要求专利代理人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他们应当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持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只有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指导标准对于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标准要求专利代理人具备相关资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只有专利代理人们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开展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公布日期】1998.04.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8.04.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全国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职能;

(三)制定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拓专利代理业务领域; (五)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 (八)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 (九)调解本会认为需要由其调解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 (十一)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专利代理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正文: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决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经讨论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以人民币为基价的涉外专利代理统一收费标准。 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05年5月13日 附:涉外专利代理服务统一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75号公告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官费)涉外统一收费标准(服务费)¥¥(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50101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 950102PCT申请费(含印刷费)5000 950103分案申请费(含印刷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500201申请费3600 500202分案申请费3600 500203PCT申请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500301申请费2800 500302分案申请费28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115维持费(每年)27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107实质审查费1300(四)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108复审费45002.实用新型专利300206复审费40003.外观设计专利300303复审费36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404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7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403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70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405优先权要求费a)单项优先权要求费540 b)多项优先权每多一项要求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7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5年4月30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

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3.06.06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施行日期】2003.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8日)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三十号 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 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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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执业证申领1.1 登录界面 本系统是基于WEB的应用程序,用户须使用Internet浏览器(如IE8)登录本系统。 首先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619230406.html,),打开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如:11359)、密码(如:admin)和验证码之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图片登录界面 专利代理机构用户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密码: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证件号后六位,若已经在系统测试时密码进行过修改,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若尚未修改初始密码,请在登录后尽快修改。 1.1.1协会申请系统 选择顶部标题栏“协会申请系统”模块,进入协会申请系统:

1.1.1.1 我的办公桌 1.1.1.1.1消息 1.点击菜单栏中“我的办公桌-消息”,打开“消息”界面: 消息列表中默认显示所有的系统消息,可通过“查询条件”,如消息标题、处理标记等条件过滤出所需要的消息; 2.选中一条消息,点击【查看消息】,打开消息详情界面:

3.选中一条消息,点击【置为已处理】按钮,此消息的“处理标记”显示为已处理。 在消息列表可查看来自协会的相关业务的消息。 1.1.1.2 申请执业证 1.选择菜单栏中的“执业证管理-申请执业证”模块,打开如下界面: 2.点击“代理人执业证申请列表”下的【填写】按钮,打开执业证申请信息填写界面: 3.红色*标注的为必填项,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4.添加教育、培训信息,点击“接受教育背景”列表下的【增加】按钮,打开“增加教育背景”窗口,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继续】按钮,可添加多条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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