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科学管理,节约能源,防止污染,严格监控,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各单位均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所有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部均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提出本单位相应的方针,制定具体目标,审核本单位环保规划;

(二)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三)审核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分级责任制,指导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四)召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环境保护形势,提出防范要求,审核整改措施计划,检查督促落实;

(五)对本单位环境保护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包括有分级责任、检查落实、预防措施等内容的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的决定,编制本单位

环境保护规划和中长期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措施,防止污染,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运行情况,负责持续改进;

(五)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环境保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六)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章检查

第十条集团公司负责对集团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集团各单位内部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环境保护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一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预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作业场所的环境评价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对分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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