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考研核心题库之法理学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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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定为作弊。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1998年10月,原告田永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事实综合认定的基础上,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04期

试分析:

适用于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之间的关于是否颁发学位证纠纷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哪个法律部门,民法还是行政法?

【答案】本案的难点问题在于判断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还是行政法,即判断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还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关键是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判断的结论,我们不妨引用一下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说理部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判词中清楚告诉我们为什么对于在外表上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的本案适用行政诉讼法。下面进一步说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仅仅认识到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是肤浅的。

社会关系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的双向行为结成。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结成社会才使人成为有自我意识、对象意识和群体意识的有机整体。从根本上说,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人们的行为的影响而实现的。事实上,法的整个运作过程无不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人们的这种特殊行为——法律行为,是法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运行过程本身,同时还是法运行过程的中介与结果。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由此可见,可进一步得出结论:法律调整对象的内涵即法直接调整对象即为人的行为。

(2)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划分法律部门唯一的标准,法律调整方法即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被认为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另一个标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并非都有意义。如经济关系,有时采用平权、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有时采用隶属、命令、调拨的法律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一般说来,法律调整方法大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①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如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协商而定,还是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指令而定。②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如使用的是绝对确定的规范还是相对确定性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③法律事实的选择。如是根据人的行为决定适用某种规范,还是根据事件决定依照某种规范;何种事实用何种方法处理。④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如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是

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如本案中在是否授予学位证的关系中,北京科技大学与田永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⑤保障权利的手段和途径。如对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所采取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措施,即制裁的种类以及适用这种措施的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王某得知北京某商场正在销售假冒品牌的摄像机,遂购买了一台。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加倍赔偿损失。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某部政策法规司一官员吴某认为,买了东西,用就是消费者;不用,就不是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不在赔偿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某认为,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本是消法宗旨所提倡的。因而“知假买假”应享受3倍赔偿。从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是从解释主体和效力)上看,问:

(1)吴某的解释属何种解释?请略加分析。

(2)何某的解释属何种解释?请略加分析。

【答案】(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2)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某省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时,邀请专家和市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上,甲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保证机动车跑得动、开得快;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让行人有安全感;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让全体道路使用者各有其道,各行其道,实现交通和谐。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认识。

【答案】(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甲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效率的追求,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平等与秩序的追求。

(2)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法律所确认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人类共同利益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材料中甲、乙、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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