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预算管理

社保基金预算管理
社保基金预算管理

社保基金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审计的主要内容,与社保基金预算有着密切联系。社保审计依据社保基金预算做出判断,同时又是推进社保基金预算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社保审计所要实现的目标。社保审计既要以社保基金预算为依据,又要推动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完善。笔者结合审计实践,探讨社保审计在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方面着力点和实现途径。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审计要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规范和科学国务院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审计任何一项社保基金,都要关注其纳入预算管理的进展情况,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保基金,尤其关注基金收支无计划、无控制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否存在脱离财政监管导致资金流失、闲置或浪费,进而提出将其纳入预算管理的审计建议,促进加强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真实完整性。对于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保基金,要对社保基金预算编制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通过对基金预算报表及其相关编制说明资料的审查,检查基金预算编制和调整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基金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未按预算执行的问题,促进提高社保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检查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对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预测依据和计算方法进行核实,分析对比本年度与上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的增减变化及主要原因,基金筹集计划是否符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核定的参保率、征缴额度等计划指标与上年相比是否适当增长,保险费收缴率、清欠率是否保持在适当水平,基金筹集渠道在编制预算时是否充分预计并作为收入的一部分纳入预算;检查支出预算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做到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基金支出规模是否合适,基金支出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专款专用原则,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重点使用原则等,促进提高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同时,还应注意预算与决算的对比分析,计算收支各项指标的预算执行率,关注预算执行率过高或过低的项目,分析预算编制与执行相脱节的原因,从政策设计、操作执行等方面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提高社保基金预算的执行力。

二、审计要促进地方政府充分履行平衡社保基金收支的责任社保基金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明确了政府在维持基金收支平衡方面的责任。当前,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的补贴多是“随行就市”式的补贴方式,即侧重于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主要针对当前基金显性缺口给予补贴,对隐性缺口搁置处理,对基金可持续发展缺少长远规划。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不仅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但是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支尚有结余,对做实个人账户并不积极,不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投入财政补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反而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弥补统筹基金支付缺口,为今后做实个人账户带来更大压力。

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当年是否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是否做到收支平衡,个人账户基金是否实现有效积累,关注统筹区地方政府是否在基金缺口弥补、基金结余合理控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对基金收支平衡的预算支持和资金投入是否足额安排和拨付;对基金财政补贴收入年度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趋势分析,计算其在社保基金收入和政府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量化政府财政投入在基金筹集中发挥的作用,通过编制预算保证政府财政逐年投入补贴,以应对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化解基金运行的中长期风

险。

审计要推动社保基金预算报经人大审批,通过人大监督避免政府在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上的自行其政和短期行为,敦促政府从基金可持续发展角度建立公共财政补贴社保基金的保障制度;推动社保基金统筹级次的提高,解决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带来的保障水平不均衡问题,促进公共财政补助均等化。

三、审计要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社保基金运行效益提高

当前,针对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较为笼统,与这些群体生产生活和工作特点不相适应。各地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个体化现象还十分普遍,影响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和转移接续,社会保险顶层设计仍有很多空白,审计过程中常感到无据可依。地方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台往往包含过多的地区经济发展考量,是政府、企业等各方强势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弱势群体的权益易被忽略或缺少保障,审计中应注意发现此类问题线索,注意从各种不公平现象中提炼、归纳,对事实真相、利害弊端、后果影响和原因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在充分取证基础上提出纠正、预防和警示的审计建议,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审计应在重点关注资金安全的同时关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针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注意从制度机制角度提出治本之策。基于审计发现的现实问题,就影响国家治理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社会保障实际问题的审计建议。注意发现社会保险不同制度、不同资金、不同地区之间的不系统、不协调、不衔接问题,研究填补制度空白,促进社会保险系统的健全、完整和有效。

在审计资源支持许可的前提下,集中力量重点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国家政策不明确的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做好审计实施方案,统一审查思路,深入到县乡村户,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切忌大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走马观花。

稳健高效的基金投资运营政策缺失,已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形成瓶颈制约。审计中应注意分析基金投资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弄清资金存量,确保资金账实相符,从统筹级次、管理主体、投资环境、投资监管等角度分析研究,推动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规避基金投资损失风险,确定国家运营的主导地位,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发行专门面向社保基金的专项国债,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开辟绿色通道。

四、审计要促进社保基金管理体制顺畅,提高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堵塞管理漏洞

针对当前社保基金多头管理、信息孤立等体制不顺问题,社保审计应从促进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的角度,揭露问题和后果,提出理顺体制机制、规范机构设置、统一管理体系的审计建议。要改变就事论事、信息判断依据单一的传统思维,跳出社保审社保,通过被审计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充分收集各部门相关基础信息,从外部分析检查社保基金收支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检查经办机构在审核、审批等环节上存在的疏漏,推动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之间、社会保险与外部相关基础信息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关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分析预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促进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基金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化水平。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将“关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不断完善”确定为“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审计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可见促进社保基金预算发展在社保审计工作目标中的份量。当前,我国的社保基金预算体系尚不系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保基金预算还不能给出一个完整、独立、直观的社保基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总体概念。这一方面增加了审计工作总体分析和评价的难度,另一方面给社保审计发挥监督功能提供了充分施展的空间。因此,社保审计要以社

保基金预算审计为载体,从完善国家治理的高度,在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个方面发挥揭露、预防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均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或截留。

六、建立健全凭证、收付款委托书和收据的管理制度,凭证、委托书要规定领用手续和限制份数,防止遗失或被盗。收据必须按规定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和使用。凡开具的每项内客,须与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收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七、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或收据。不得接受各种来历不明,非本业务范围内的款项,不得替外单位或个人转移、寄存资金。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应分别设置严格帐务处理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会计、出纳业务不得一人兼管,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 九、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的文件、帐卡、凭单、报表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专人负责,防止遗失或盗窃。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造具清册,有专人监交,内容、手续清楚、完备。 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和其它应保密的数据,不扩大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均受同级财政、审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据。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其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 账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是考虑到 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出的款 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从实际运作情况看, 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但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进入市场,社会保 险基金经办机构已不再是单纯地征收保险费或支付保险待遇,参保人、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有某些方面的局限性,面临着持续深化改革的需要。本文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展 开论述。 一、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性 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 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 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 会保险基金。所以,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 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 定收,略有结余”。这种制度是下一代人供款养活上一代人的制度, 属于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 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 付需要。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 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预算质量不高、会计核算不到位、基金权益不明确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措施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有效调动这些资金。这一过程是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基础。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科学配置和使用,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人可以主动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1]。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监督,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效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主要由上年度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决定,并编制一套明细账。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分配和控制经济活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后续行动的基础。可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其效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社会保障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年度收支计划进行补充,优化资金利用效率和收支平衡。 (三)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方面,有必要建立社保基金使用规范。此外,要确保基金的合法收入最大化。加强社会保障之间的沟通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价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政策,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同时,要及时提供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落实。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价值,社会服务必须以适当的程序标准化。如果存在问题,要考虑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审批和分配的真实性,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控制来进行的,不同于劳动和社会部门的投资管理。通过每月的收支数据和社保余额,可以预测储蓄银行的支出,将其投入资本市场,提高储蓄银行的安全性[2]。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由几个部分组成。在核算工作中,要加强对相关核算人员的管理,保证相关核算凭证的

社会保险基最新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改进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改进 发表时间:2017-06-16T17:07:21.4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6期作者:李玉堂 [导读]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生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山东省诸城市 262200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生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笔者初步地阐述了社保基金财务方面管理的一些主要内容以及部分问题,从而提出各个方面的相应改革措施。 关键词: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分析及改进 1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是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统一进行的,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逐渐提高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与社会保障待遇,在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之后,一套以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安置为主要内容,众多渠道筹集资金、各方面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公开化、全面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的建立起来了。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性质、社会保险大体业务的特点及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社保财务管理主要是包括社保基金管理与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经费管理,而细细分来则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 社保基金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共资金,其担负着社会成员因为年老、疾病、伤残、怀孕以及失业等因素而导致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暂停或失去工作机会;或因自然灾害跟意外事故,而失去正常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的基本生活与基本医疗保障的重大责任。社保作为社会的基本安全体系,致力解决劳动者及社会公民在遇到特殊情况下的生活保障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与繁荣,保证社会各项保障制度的实施;能够不断地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水平,是促进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2 社保基金在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会计核算基础存在局限性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其收入的确认数是当期实际收到数,支出的确认数是当期实际支出数,而对应缴未缴、应付未付的社保基金却并不予以反映和确认。因此,在该会计核算基础下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对于社保基金的少缴、欠缴数不能予以充分的反映,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相关需求。 2.2社保基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从理论上说,社保基金是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形成的,个人和企业的缴纳比例并不一定相同,但都是以员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为基础计算的,因此在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上应具有严格性和专用性的特点。但是,某些单位在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上并不规范,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分人分户核算,或者并没有在银行中按个人设置相应的存款账户,因此使得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性,无法完整、正确、及时地对社保基金个人账户所发生的相关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核算和反映,也无法在期末对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银行计息等情况进行实时的反映。 2.3征缴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 在社保基金的征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征缴考核指标的不统一性,这种不统一性使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受到很大的制约。1.4 社保基金收支管理不完善就目前来看,社保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还并不完善,存在着较多的漏洞,这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的发生。 3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 (1)我国社保基金会计制度大体上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它的收入确认数是当期实际的收到数,支出确认数亦是当期实际支出数,而对于一些应缴未缴、应付未付的社保基金问题却并不能反映。有鉴于现在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合理,笔者觉得应该通过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并且将它跟目前所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起来,以此来实现对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个改革。具体分析如下:在引入“权责发生制”之后,应该将个人账户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而对于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方面则依然采用“收付实现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新的核算模式,从而可以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保基金的实际收支状况,从而增强社保基金信息的完整与可靠。 (2)从一定的理论上来说,社保基金是按照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的,且个人与企业的缴纳比例不一定相同,但都是按照个人的应发工资作为基础来计算的,因此,在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上应该具有相当的严格性和专用性等特点。但是,现在的某些单位在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上并不规范,因此使得这一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无法明确、细致地对社保基金个人账户所发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算与反映。为了完善在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中出现的诸多漏洞,我们应将个人基金账户纳入财务管理中来,同时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里面增设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这两个基金管理科目,并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里面增设统筹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两个基金管理科目,以及在基金结存账户中增设分别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结余科目,以此来实现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分别核算。 (3)就目前形式来看,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还并不完善,这其中存在着较多的漏洞,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导演了或加剧了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的发生。为了更加方便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让社保基金的管理走上国际化道路,有关部门应对社保基金的收入与支出管理工作分别进行实施改善。在社保基金收入管理上,实行专门的经办机构征缴社保基金的地区,在当地的银行设立专用的社保基金收入窗口,在该窗口设立开户时需要经过该地财政部门和劳保部门的共同认定,并且按照多元化筹集的基本原则,由税务部门直接负责对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其他的单位和部门在没有正当理由下无权对其进行截留或者减免。在基金的支出管理上,有关部门要不断地调整社保基金的支出标准,让其能够与实际相符合,使其能够充分地规避物价上涨或其他原因给社保基金支出带来的巨大压力。 4 社保基金在财务管理中应给予的相关改进 4.1改革现行的会计核算基础 鉴于现行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性,应通过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将其与目前所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相结合,来实现对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改革。在引入权责发生制之后,应将个人账户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而对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依然采用收付实现制,不作变动,由此在社保基金会计制度中形成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模式,从而可以达到较为全面、准确的反映社保基金的实际状况,增强社保基金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为政府制定和改革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提高社保基金在完善社会保障体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岗位工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岗位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工作制度。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基金财务核算;实物资产管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帐务处理等。 (四)办理内容和要求: 1.基金会计: (1)基金会计按照参保单位和个体人员的银行进帐单和现金缴款单金额分险种、项目填制会计凭证。 (2)凭证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3)设立基金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 (4)会计帐簿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改错规范。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总帐和明细帐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时,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银行存款日记帐。 (6)银行在社保大厅内直接设点收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需与银行收款人员核对当天基金收入帐务。 2.基金报表: (1)基金会计与基金出纳人员应按月对帐,基金会计按规定时间编制月、季度和年度基金报表。 (2)基金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基金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衔接一致。 (4)各类基金报表必须经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3.财务对帐: (1)基金会计每月按时与基金开户银行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对银行帐户余额; (2)基金会计与基金出纳按月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基金出纳根据银行对帐单按月进行核对,及时编制帐户余额调节表; (4)社保基金财务收入数据与业务科(股)室相关信息数据每月核对帐一次。 4.会计资料和印章管理: (1)基金出纳负责保管基金债券、定期存单等,基金会计对债券、定期存单登帐记载。债券、定期存单动用必须经科(股)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同意。 (2)基金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基金收支所需全部印章。 (3)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的保管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编造好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4)基金收支凭据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是审核基金帐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财务负责人和基金会计应妥善保管。 (5)工作时限:基金帐务处理应在当月底前完成,基金支付转帐和现金支票开具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报表应在上级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

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经办机构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委托投资收益”“委托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委托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本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事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当前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将逐步扩大。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跑、冒、滴、漏”、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社会保险执行及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财税等部门都能够认真地贯彻实施这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在县级社保基金的扩面征缴、支出、投资、预算、决算等诸多环节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数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依法对缴费单位的进行监督稽查和欠费追缴及依法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等工作基本没有实施;财政部门仅仅对已经征缴到帐的社保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监督管理,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同时对一些享受上级养老保险资金补助县而言,财政部门为考虑能得到更多的上级补助资金,减少地方财政配套支出,在审核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时,往往不能从应收尽收的角度去思考,而只是从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角度去考量;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监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未能作跟踪审计。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出台许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各部门实行齐抓共管,但事实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在基金监管上财政、社保部门没有形成双向制约机制。《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样做,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其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加之地方财政资金相当紧张,为财政部门挪用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且一旦挪用,不易暴露。日前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70多亿元的违规问题,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其二,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管并不到位。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能落到实处。按照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实际操作上,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在利息分配上,往往根据各险种基金存款进行粗略估算分配,缺乏分配的科学性。其四,部分县由于地方财力紧张等因素,财政预算中未能安排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造成了“吃”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长期占用社保基金等现象。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业务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运行程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在这方面,虽然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若干规章制度,但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未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个别业务、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由于受编制限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帐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经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

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的信化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的网络信息化初探 臧永波 汪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汪清县邮编:133200 财务会计软件正处于由PC平台向网络平台迁移的技术变革中,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财务会计思想,那就是财务会计的网络信息化。财务会计网络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享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发展。同样,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会计的网络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征 基金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会计核算的这一特征是由基金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说明的内容是:1.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2.基金财务会计工作首先是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3.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4.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5.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相应地,其对基金财务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系统”)建设的要求是:1.必须满足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2.必须满足明细核算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的需要;3.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要;4.必须满足安全、快捷、甚至实时地处理海量数据的需要;5.必须满足为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的需要;6.必须满足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的需要。 显然,要做到这些,财务会计系统必须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结、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并能提供决策支持。也就是说,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是由基金会计核算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 社会保险业务从单位、个人参保登记到享受待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基金财务会计从价值方面核算反映基金收、支的财务状况,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成果,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并决定了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两者密不可分。只有建立一套与业分子系统互联直通、资源共享、互相有效支持和监督、电子化数据处理,并提供预测、决策管理支持的快速、高效的基金财务会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才能满足基金财务会计网络信息化的需要。 但是,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互相隔绝,不相往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18题) (一)判断题(18题) 1、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六条。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六条(财社字[1999]60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时,可以由一名监督人员进行。()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八条。应有两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进行。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八条。 7、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财社字[1999]60号)。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9、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一条。 10、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0万以下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11、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13、《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自查报告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 实行目标管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依据省社保局《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精神及市社保中心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我区财务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处基金财务工作由一把手分管,所有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在近年的审计中,没有明显的问题出现。 二、配备专门人员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我处按照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人员四人,配备的财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财务部门职责明确,参与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建立有基金财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定期培训财务人员,同时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各基金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我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

求。社会保险基金分别按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设置会计账薄,单独核算。基金的收支管理采用专门的财务软件,没有手工记账情况,基金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全部采用计算机操作,及时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各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告、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销毁,并有专门人员管理。各险种基金财务印鉴由经办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分开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交由授权人员管理。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回等建立严格的管理、登记、核对制度。 三、严格基金管理及使用 在基金管理方面,我们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强化收支观念,对预算调整有完整的报批手续及必要的说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基金运营管理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防止了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设有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且只开设一个账户。所有收入及时纳入收入户存储,按月上缴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一般无余额。 在基金的收、支使用过程中,我们坚决杜绝减、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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