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证据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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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证据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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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证据学》课程第三次形成性考核根据所给题目撰写一篇论文,可在所给两个论文题目中任选一题,要求3000字,并写出200字的内容摘要。

1、试论证据裁判原则

答: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2、试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在范围

上的差别

答: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的有无及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统称为“当事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一般要遵循证据概率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一般证据采用合理确信,关键证据采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证据学》课程第四次形成性考核根据所给题目撰写一篇论文,可在所给两个论文题目中任选一题,要求3000字,并写出200字的内容摘要。

1、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答:【摘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处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地位。本文从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我国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主要依据及意义,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举证的履行与效力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举证责任的概念有不同表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等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作出了系统的司法解释; 作为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分配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诉讼请求不同,对被告的举证内容要求也不同,被告及其代理人履行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遵循举证责任时

间,证据的范围等诉讼规则,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败诉的相应法律后果。

2、试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答:内容摘要: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它与诉讼后果有直接关系。当事人是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性质可以认为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产生的对于自已的责任,是负有结果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已主张而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举证责任分配主要由制定法完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二者都没有规定时再依照涉及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但个案举证责任分配由法官裁量又是必要的,这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立法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密不可分。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它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化是指不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倒置的事由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是诉讼的灵魂,而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则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诉讼活动的社会效益。我国《民事诉论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不尽人意。现仅以自己浅薄的法律知识,参考最新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阐述一下自己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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