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娱乐设施;(5)体育设施;(6)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商业金融服务设施;(9)公共绿地。

2.2.2?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

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3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布局原则

3.1.1(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绿地等)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3.1.2(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1.3(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1.4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街道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街道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000-1500米内的3-10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与街道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街道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为服务半径200-250米范围内的约1万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实现居民步行3-4分钟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2的规定设置。根据基层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附录A 备注

1、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市级和城市社区级;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和片区级两级。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已全市或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设施。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或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一般为20-50万人左右的城市分区或功能型片区。

本规定只针对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2、规划管理单元及其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以自然的河道、路网、铁路为基础,参考行政街道界线、社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温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又划分为若干小区。规划管理单元一般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有利于实现统一的管理平台,最终实现“一张图”管理。

规划管理单元也有利于体现社区规划和阳光规划,引导规划的公众参与。由于当前规划管理单元和规划管理单元小区的划分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界线划分不具有不一致,可以通过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引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划调整,已更好地服务城市社区管理。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

工程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 序号检查 项目保证项目一般项目检查结果 1 安全 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审批、总监审核合 格后方可实施,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3)起重设备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 办理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 (1)未按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开展考核工作扣3分; (2)无起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扣或内容不详实1-3分; (3)未进行安全检查、三级教育、工程分部分项安全交底等工作或有代签字 现象扣1-3分; (4)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有一人次未持证上岗扣2分; (5)未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及时调整扣1-3分; (6)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民工学校,或民工学校无民工培训记录、资料扣 3-10分; (7)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未在上墙张挂企业管理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度 等图牌扣2-5分; (8)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支出台账不详细的扣3-10; (9)标化验收时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一人次不到位的扣3分; (10)公司、项目部的检查制度未落实的扣3-10分。 (11)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检查开展不到位或记录不详细的扣 3-10分。 (12)专项施工方案的自检开展不到位或记录不详细的扣3-10分。 (13)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未落实或记录不详细的扣3-10分。 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民工学校, 或民工学校无民工培训记录、资料。 2 大型 起重 设备 (1)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型设备及存在严重 缺陷的起重设备; (2)在未经有资质单位评估合格的情况下,不 得擅自使用超过年限的起重设备; (3)安拆单位无资质、人员无上岗证。 (1)基础、附着装置连接不符合要求扣3-5分; (2)安全装置失效或不灵敏扣3-10分; (3)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扣3-5分; (4)型钢式卸料平台、临边防护栏杆未刷红白相间色扣3-5分; (5)无升节验收记录的扣3-5分; (6)无二次检测验收的扣5分。 (7)起重机械出入口处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扣2-5分; (8)楼层层数标志未设置的扣2-5分。 1、楼层层数标志未设置。 3 基坑 支护 (1)基坑支护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 (3)深基坑施工时,应编制检测方案,超出警 戒值时应有处置措施,深层土体位移和水平变形 观测等按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单位进行观 测; (4)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1)基坑临边防护栏杆高度未达到1.8m或未刷红白相间色扣3分; (2)积土、料具、机械设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未采取措施的扣3-8 分; (3)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6分; (4)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扣10分。 / 4 施工 机具 (1)不得使用淘汰施工机具。 (1)传动防护、保险等不符合要求扣1-3分; (2)缺少进场验收记录扣1-3分; (3)保养、维修不符合要求扣1-3分; (4)施工机具的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扣1-3分。 1、缺少进场验收记录。注:检查项目中保证项未做到的,验收结果为不达标。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温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

目录 1

(十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0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瓯江右岸,北起鹿城区绕城高速,南至卧旗山,同已建的城区堤塘鹿城段(卧旗山~东瓯大桥)相连,起点至终点全长,其中本次新建堤塘长,交叉建筑物涉及堤线长度,是温州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位置示意图(如图1—1) 2014年9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农经【2014】840号文下发《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绕城高速至卧旗山段海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5年4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5】38号文下发《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绕城高速至卧旗山段海塘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本工程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施工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中标合同价为188370万元(工程总投资)万元(签约合同价),其中海塘工程工程概算亿元,合同工期48个月。 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PPP项目管理公司: 温州明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图1—1 本工程设1个施工标段,分4个施工区:(如表1—2) 工程施工分区表

表1—2 二、建筑物与工程布置: 建筑物等级 工程等别为Ⅱ等,防洪(潮)标准为100 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 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 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 级。 工程布置 新建堤塘堤线长5793m,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 堤顶高程—,本工程为岸边式,框架式堤塘,堤顶采用允许越浪设计。 岸边式堤塘 主要布置于堤线大部分依现状岸线布置,结构型式采用断面A(岸边式反弧悬挑标准断面)。 框架式堤塘 主要布置于堤线外移、深水区段,此段堤塘堤线外移20m~150m,结构型式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委各技术管理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投集团,市属及外地进温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扎实推进“六城联创”工作,切实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全面创建标化工地指示精神,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决定制订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现予发布实施。 一、验收标准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验收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附加分项等3个部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按《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规定执行。 (一)市标化工地验收实行量化评分,总分为200分,其中“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均为100分。各分部检查实得分数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各分部实得分=各分部检查项实得分数之和÷各分部检查项应得分数之和×100。如:安全施工分部检查实得分数之和为68,应得分数为80分,则安全施工分部实得分=68÷80×100=85分,文明施工分部实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二)各检查分项的实得分数=应得分数-合计扣分,如检查分项中的保证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该分项不得分。 (三)对“四新”技术应用、隔音降噪、扬尘控制、节能及场内绿化等方面突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良好且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在附加分项给予直接加分,满分为30分。 (四)适当调整标准。面积小于3000㎡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除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民工学校、门卫室、厕所等设施外,其他五小设施不做要求;面积在3000至1万㎡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至10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酌情设置五小设施;面积在1万㎡以上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工程,五小设施须配置齐全。具体要求详见验收标准中的说明。 (五)验收结果分为示范工地(市管工程总分在160分及以上、县管工程总分140分及以上)、达标工地(总分在120分及以上)、不达标工地(总得分低于120分)三个等次。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3、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计划生育、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 4、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被不良行为公示的。 (七)推荐申报省级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名单从市标化示范工地中择优录取。 二、认定条件 参加市标化工地认定的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2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关于发布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

关于发布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试行)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委各技术管理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投集团,市属及外地进温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扎实推进“六城联创”工作,切实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全面创建标化工地指示精神,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决定制订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现予发布实施。 一、验收标准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验收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附加分项等3个部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按《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规定执行。 (一)市标化工地验收实行量化评分,总分为200分,其中“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均为100分。各分部检查实得分数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各分部实得分=各分部检查项实得分数之和÷各分部

检查项应得分数之和×100。如:安全施工分部检查实得分数之和为68,应得分数为80分,则安全施工分部实得分=68÷80×100=85分,文明施工分部实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二)各检查分项的实得分数=应得分数-合计扣分,如检查分项中的保证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该分项不得分。 (三)对“四新”技术应用、隔音降噪、扬尘控制、节能及场内绿化等方面突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良好且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在附加分项给予直接加分,满分为3 0分。 (四)适当调整标准。面积小于3000㎡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除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民工学校、门卫室、厕所等设施外,其他五小设施不做要求;面积在3000至1万㎡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至10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酌情设置五小设施;面积在1万㎡以上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工程,五小设施须配置齐全。具体要求详见验收标准中的说明。 (五)验收结果分为示范工地(市管工程总分在160分及以上、县管工程总分140分及以上)、达标工地(总分在120分及以上)、不达标工地(总得分低于120分)三个等次。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参考温州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

参考- 温州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附件: 、温州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温州市 星级公园评分说明、评分表 四、星级公园申请评定报告

温州市星级公园评分说明(附件二)、评价项目及分值 星级公园有六个评价项目,设定总分1000 分,其中规划管理标准100 分,绿化景观管理标准为250 分,园容卫生管理标准 200 分,基础设施管理标准200 分,经营管理标准150 分,安全和保卫管理标准100 分。 二、评分方法 每一个评价项目继续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子项目赋以分值,按各评价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确定其星级。 一)一级公园:各评价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按高到 低为: 五星级:900 分以上 四星级:800 分以上 三星级:700 分以上 二)二级公园:各评价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按高到低为: 四星级:900 分以上 三星级:800 分以上 二星级:700 分以上

游客测评(100分): 注:满意每项为满分,比较满意每项扣2分,一般每项扣5分,不满意每项扣10分。

规划管理(100分):

绿化景观(250分): 分类项目分类小项扣分得分备注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植物 景观 30分 计划 管理 60分 每项 30分 树木成 活率及 保存率 25分 养护质 量135 分每项 22.5 植物配置不合理,不符合植物的生态习性,景观质量不高, 园艺养护不精细扣5-20分。 园艺养护管理工作年、季、月无计划,不能适时完成扣5-10 分。 对园区内重要景点、景区及春节、五一、十一等三大节日 的花坛进行布置,不按图施工质量品位不高,全年无用花 计划扣5-10分。 树木种植成活率,原有树木保存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下降 1刻2分。 各类树木内膛紊乱或长年不修剪影响生长,锯剪口不符合 技术规范扣5-10分。 乔、灌木等发现虫害、倒伏、枯萎、草坪不轧剪、草高超 过6CM杂草未及时清除,有0.5M2以上空秃的每处扣5-10 分 。 植物群落配置不合理、灌木残缺、老化、花、树坛等,黄 土裸露的每处扣5-10分。 各类植物景观、树木、纪念物等,因养护管理不当,损坏 的每处扣5-10分。 园内景点、景区和主要植物未标明植物名称、种类、习性 等简要知识介绍牌的每处扣5-10分。 古树名木未按《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每处扣5-10分。 合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办法-台州市建

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公路标化工地)的评审管理和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条市公路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工地)评选相衔接。申报省标化工地的项目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市交通局根据当年评选情况,确定本年度创建市公路标化工地前三名工地,作为市公路标化优胜工地。获得市公路标化优胜工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与省标化工地的同样待遇。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公路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速公路和国道干线公路土建项目; 2、二级(含)以上公路或总投资5千万以上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土建工程; 3、独立大桥、特大桥; 4、独立长隧道、特长隧道; 5、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六条申报市公路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承包单位市场行为规范; 2、工程规模符合第五条规定,且被确定为“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 3、在本年度内交工,质量优良; 4、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欠薪保障手续; 5、在接受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该项目承包单位未受到本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管理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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