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3)

第一节关于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争论 (3)

一、赞成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观点 (3)

二、反对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观点 (4)

第二节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5)

一、建立“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 (5)

二、建立“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道德法律化的需要 (6)

三、建立“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6)

第二章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8)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第三者” (8)

一、“第三者”的定义 (8)

二、婚姻“第三者”的特点 (9)

第二节“第三者”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配偶权 (10)

一、配偶权的定义 (10)

二、配偶权的内容与特点 (11)

第三章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13)

第一节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归责原则 (13)

一、过错责任原则 (13)

二、过错推定原则 (14)

第二节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5)

一、违法行为 (15)

二、损害事实 (16)

三、因果关系 (16)

四、主观过错 (17)

第四章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 (18)

第一节各国立法综述 (18)

一、各国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 (18)

二、各国关于“第三者”侵权的法律救济的规定 (19)

第二节我国“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9)

一、我国“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 (19)

二、我国“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20)

参考文献 (23)

致谢 (25)

引言

2000年在重庆发生的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案件还令人记忆犹新,而2007年又发生了一起妻子状告丈夫和“第三者”,并要求两者进行赔偿的案件。案情如下:妻子魏某发现丈夫张某在外面有了外遇,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这种行为给她造成的不仅仅是身心上的痛楚和伤害,还给他们的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妻子将破坏自己婚姻的“第三者”和丈夫告上法庭,向其索赔精神损失5000元,并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此案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代理律师认为,妻子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1因为,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配偶权,具有违法性,与过错方配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曾提到,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2我国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过程中,旧有的价值观在向新的价值观转变,与此同时,旧有的道德观念也在逐渐出现转变,而新的道德标准并未有效确立,于是出现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小三”、“二奶”等道德“失范”的现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婚姻“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直接影响了配偶双方的正常婚姻生活,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使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离婚诉讼的增多,甚至导致社会暴力事件增多,妻子因丈夫出轨而砍死第三者,丈夫为了第三者而对妻子痛下毒手,这一幕幕家庭惨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婚姻“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会间接影响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第三者”的行为引致婚姻家庭的破裂,未成年子女成为无父少母的孩子,因此得不到适当的照顾。在缺少温暖、关爱、安全、和睦的环境下生长,常导致未成年子女心理的极端扭曲和行为的放荡自流。

我国目前在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新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并未要求婚姻“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成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一个缺口。日前,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3规定了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以同居条件获得的财产性补偿,不受法律的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侵犯其夫妻共

1 王建国:《婚姻末路她向第三者索赔5000元》,载https://www.360docs.net/doc/3717723415.html,/Lawyer2352/View/37572/。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4月29日。

2 孙立平:《我们在开始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

3《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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