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破产法也是这样。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破产法的制度层面存有缺陷。一个制度要想运行得好,必须这个制度本身很完善。特别是像大陆法系这样一个制度体系

框架,它不象英美法律,英美法律很简单,但法官本身就有造法的功能,它能完善这个法律,它本身就是立法,但大陆法系尤其是中国,

用解释弹性条款的方式来补充法律是不法的。所以第一个原因是制度

上的原因。造成这种制度失无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当时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理论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希望制定

一个好的法律是一个幻想。这个原因导致了制度失天不足。第二个

原因是单一目标的追求。一部私法不是把它当作私法来起草,也就是

把法律不当成法律来起草,而把它当成政治目标的追求。一旦法律搭

上政治目的的时候,这种法律就完全失去了存有的价值。另一个导致

制度先天不足的原因是舆论宣传的偏离。为了促使其顺利通过,舆论

对破产法作了一些夸大宣传,把它的积极意义宣传过多,而消极意义

人们却了解不多。这三个方面导致了制先天不足。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原因,就是意识上的矛盾、冲突。民族意识对法律影响相当大。破产与我们民族意识正好相矛盾,不但仅破产法,立法中的法律

意识中的二元化现象是相当严重的。法律意识是一回事,传统意识又

是另外一回事。破产法的理念与传统意识不相符,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我国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

没有私人支配的领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到今天为止仍分不清楚。对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我们必须考虑因为我们的国有企业跟国外的国

有企业不一样,我们的国有企业是政权统治的基础,所以我们的很多

国有企业不但掌握了国有企业又掌握了经济命脉。在这样一种特殊国

情之下,《破产法》本身就有很大问题。

第三句,在破产中破产,即破产法的破产。这也有三个问题。第一,统一的《破产法》已被各种各样的地方法规所代替。每一省、市、几乎每一角落都有自己的“破产条例”,而这个“破产条例”还比

《破产法》更加优先。这是不符合宪法的。这样这个法律显然很难实

现,破产法已破产。第二方面,职工安置问题。职工安置问题已经摆

在了头等位置。一般情况下,政治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政治要让

位于法律,但在中国不行。稳定是政治大局、是政治局所关怀的,力

量比法律的力量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确实很难实行。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破产法》已经失去了作为独立法律程序的作用。在当前很多地方法院敢不敢受理破产案件,受理时要与政府商量,这

种法律程序就完全失去了作为司法独立程序作用,所以,这三个方面

的理由,说《破产法》确已破产。

五、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1、依破产程序的发动,破产可分为:

(1)申请主义: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

(2)职权主义:破产的开始需先由法院依职权实行;

(3)折衷主义

2、基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法院的地位不同,破产可分为:

(1)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由债权人自行占有、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法院公力实行主义;

(3)管理人实行主义。

六、破产开始的要件

1、破产水平

2、破产原因:不能清偿或资不抵债

七、破产重整制度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完善

八、清算期间被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1、清算法人说

2、同一人格说

3、拟制同一人格说

九、破产关系中的财产权

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否认权

十、关于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1、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破产法适用于所有

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合体如非法人组织。理

由是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组织有破产的要求,非经营的自然人也有

这种要求,特别是消费品的价值很大的时候。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他支付不起了,消费不起了,作为出卖者的债权人,也有公平受偿的

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把自然人消费破产排除在破产法的大门之外确是

没有道理的,另外一个理由,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把自然

人消费品的破产排除在外在适用范围上很多国外专家提出我们的破产

法适用范围太窄。破产不但在经营领域中存有,消费领域也是大量存

有的。即使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把消费破产排除在外,这是一种

意见。第二种意见,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法人,但不包括自然人,这种理由有两点。(1)

自然人破产首要要求其债权债务清楚,财产也是清楚的,而当前我国

对个人财产缺乏完整的申报、监管机制。所以很难控制他的财产。(2)

每个自然人破产生活必需品需要个别鉴定。我国各地生活水平相差太大,没法规范,也不好规范,这两个理由不太成立。确实一部破产法

要很好施行要有基础,个人财产要清楚,有监管机制,但不要忘了,

英国在1614年就实行了破产法,我们今天很难说比16世纪的英国的

个人财产监管更好一些。我们制定规则的目的让人们遵守这些规则,

然后形成秩序,在没有秩序时,我们才需要规则。第二个理由也不存

有。但从保护人的生存来说,必须把人的生存需要理解为物质和精神

的双重需要。例如一个工程师的电脑算不算生活必需品?对他来说,

是生活必需品。今天对城市居民来说,电视是生活必需的吗?应该说是。这就是说关于生存的需要不但物质是需要还有精神需要,但不等于没

法执行。第三种意见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获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企业法人(2)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3)独资企业及其出资

人(4)依法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5)因解散尚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程序。这就是适用第三种意见的结果。我们

的在破产法连“商人破产主义”这个古老的破产法原则也没达到。商

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是适合破产法的一个区分原则。民商法典

中破产的规定适用于商人阶层,我们连商人阶层也没达到,如个体户,就不适用这东西。这与我们49年我们的法律、生活等各方面强调团体

主义,而对于个人、私人我们确实很忽视相关。

2、关于破产原因的问题。

一个民事主体具备了什么样的原因才能破产?从各国的规定来看,

对一般人和法人共同适用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到期债

务的概念,有两种衡量的方式,一种是现金标准,现金流量不够清偿

债务,可能财产多于债务,例如开发房地产,楼盘值60亿但卖不出去,欠债30亿,归还不了,债权人能够申请破产。为什么呢?破产这东西

跟资不抵债绝不是一个概念。现金流量标准就是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你让债权人等你卖房之后再还,债权人没这个义务。各种破产适用这

个标准。另一个是资产负债表的标准,资产少于负债,债务超过负债,这叫资不抵债。一般来说,对自然人的衡量标准和法人的不同。同是

不能清偿债务,对法人来说就是资不抵债,但自然人不一样,因为自

然人来说除了财产之外还有技能。但对法人来说,它的清偿的基础就

是财产,这是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信誉基础。所以很多国家对破产原

因都有两方面。对法人来说,除不能清偿外,还有资不抵债。我国在

破产法草案中没有把第二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对于私营企业,集体

企业这个原因没问题,对国有企业不能容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一

个标准。附加原因的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破产设置这样一种障碍,是

否对其有好处?从法理上来讲,违反法律。一个债务人,他不能清偿债

务还要看一下他是否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债权人只关心你是否能

清偿到期债务,至于是什么原因有什么关系。这种意见基本上被否定。外国的一种意见是国有企业在破产的时候国家如果觉得该企业有拯救

的必要,通过注资的方式来替国有企业偿还债务。例如电力公司、煤

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事关人民生活、国计民生的企业出现破产的时候,国家能够采取措施协助其度过难关。如果这种企业确实没有发展

前途,也能够通过破产这种程序来淘汰,这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也是淘汰企业的方式。我国的破产法采取破产原因一致的方式,不再

给国有企业,以特殊的出路,不要让国有企业老学不会游泳。关于银

行这种企业倒要注意,从国外的立法来看,银行有特别清算规则。我

们之所以没把银行写进破产法,是因为我国的《商业银法》规定了适

用破产法。另一个呢,也可用特别的规则,银行不适用破产法。为什

么国外的银行法能够适用破产法而我国的银行不行?很多人认为中国

的银行是不会破产的,这是很多人的一厢情愿,很难说中国的银行将

来不破产,银行肯定有一天会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一样破产的,中国

的商业银行适用《破产法》是对老百姓的迫害,为什么?你不要看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很多国家的银行都能够用特别清算来清算它,

但别忘了,在这些国家,银行有一个法定的义务必须为储户保险,在

美国十万美元,如果银行宣布破产了,你能够拿着银行的宣布破产的

判决裁定再加上你的存款单列保险公司去领十万美元以下保险金,如

果你的存款在十万美元以下,银行再破产对你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失,

很多国家都是这样,中国的银行没有给储户保险,一旦破产之后,中

国的储户损失谁款付,你老是看国外怎样,你了不了解国外生存的环

境呢?所以我们没把银行破产写进去。

3、破产申请人

一般来说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授予的职务,谁来申请,这是没问题的,特别是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从民事主体角度来

说没问题。在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它的破产谁来申请?有三种观点:(1)国有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债权人都不提出时,出资人、国

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能够申请破产。这样一方面能够避免减少损失,另

一方面,对企业是一种约束机制;(2)国有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债仅人都没提出申请,国有企业的主管机关或出资人能够强迫命

令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这样能够减少损失;(3)债务人和出资人的

关系是内部关系,破产法还是应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破产法基本采用

这种方式,是否申请破产要看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盖章、国有企业的

盖章,对外的意思表示机关的意思表示要件决定申请是否生效。

4、破产财产

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有三个方面。(1)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

应列为破产财产来分配。这个问题很敏感。一个企业即使破产如果所

处地段很好,则土地是否属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至关重要。有几种意见:①不算;②看是有偿出让的还是无偿划拨,有偿出让算,无偿划拨由国

家收回;整体出后售、价钱分割,来安置职工。这是两种意见。有很

多人包括我自己认为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国有企业在其创设之时就

很畸形。为什么厂房是划拨来的就算企业财产,土地拨来的就不算。

很简单,企业设备运行得差不多了不值钱,分就分吧。土地越来越值钱,说到一点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置于不顾。这个点是和86年破产法

一样的。破产法理应是这样吗?破产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这是第一位的。现在的观点还不是这样,而是保护职工,保护什么什

么的目的。这和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相悖的。这就如房地产案件为什

么民庭审,因其收费高,为了平衡利益,与此如出一折。企业通过自

身的经营,企业的级差地租增长了,这到底算不算企业财产,到今天

为止,这个问题还没弄清。(2)关于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福利设施。我国完全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包括北京也这样,政法大学、人民大学都一样,什么都有,有食堂、车队、医院、幼儿园、附中,还有什么公安局、保卫科,一些大的企业也是这样。这些财产到

底算不算破产财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不算:它们是作为公益

性设施而存有的;第二种意见,算用企业的财产建立的,应该算。总的

说来,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尤其涉及一些大型企业,很麻烦,也很

现实,例如学校一旦破产了,谁来出资,支持这个学校?第三个问题,

职工集资问题。在我国职工集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强迫集资,企业在存活不了的情况下,要你拿钱,否则休息。第二种情况为职工

谋取利益。企业经营得很好,资工集资支持生产,给职工很多的分红。第三种,企业出现困难,职工自愿拿出钱来与企业共渡难关,支持企业。从企业的民事权利分类来看,这些都是债权,都应列入破产债权

按破产程序来分配。有人认为,强迫集资应首先偿还。这从法理来看

是违悖法理的,有债权人平等。但从保护职利益来说这个点能够理解。

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选项B.C说法正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选项D说法错误。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717787340.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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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甲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有关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甲公司成立满1年后,发起人A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B:甲公司的董事B在任职的第1年,转让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甲公司的董事C于2004年3月8日辞去董事职务,10月5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D:甲公司2004年7月15日成功上市交易,甲公司的董事D于次年5月10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 答案:D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指定管理人的是()。 A:债权人会议 B:清算组 C:人民法院 D:股东会 答案:C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清偿()。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债权 C:国家税收 D:债权人债权 答案: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权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是()。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D 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是指()。 A: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B: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C: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D:基于票据关系的抗辩 答案:B 下列行为违反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是()。 A:董事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B: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C: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D: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答案:C 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不受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B: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原则上可以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C: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或限制D: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剥夺和限制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3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 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2015司法考试真题最新版

2015司法考试真题最新版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单项选择题: (2013年) 2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 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21.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文本的内容。 选项A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制度。 选项C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选项D正确。《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 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 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 A 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 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 公司100 万元。 6、A 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 A 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 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 、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 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 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 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4. 甲男明知乙由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吩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赖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油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震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破产法也是这样。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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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商法法条

一、公司法 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 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

2015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含答案)

2015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 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年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 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答案】A 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二)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C 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已经存在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记入笔录,而不能再制作调解书。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3.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4题,单选)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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