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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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标准条款】

6.4 化妆品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

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

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

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

a) 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b)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c) 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

例1:鲸蜡醇聚醚-n中未反应的聚乙二醇。

例2:鲸蜡醇聚醚-24中的鲸蜡醇聚醚-23、鲸蜡醇聚醚-25.

②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的,依照良好生产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

例: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

(3)如果某些化妆品成分存在市场供应短缺的趋势,或者企业能够提前预期到这种可能性时,在不影响产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企业会在性质、功能极为接近的两种或几种成分之间切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成分允许采用特殊方式标注,即:在

正常使用的成分名称后面紧跟可能替换的成分名称,并在它们之间用“或”连接,例如:“山梨醇或甘油”。但是这种标注形式不适合于广告中宣传的成分。

(4)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标准条款】

6.4.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引导语的要求。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以示醒目。

【标准条款】

6.4.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释义】

本条款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1%的成分标准顺序和方法的要求。对于6.4.3.2释义中着色剂的标注和6.4.3.3中的特例除外。

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递减的顺序依次排列。

某些情况下,这个加入量可以不考虑成分的实际含量,例如:虽然知道二氧化钛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钛等杂质,但在成分表中也是将它视为100%的二氧化钛来进行标注,但在对某些原料的表面用硅油进行疏水化处理时,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对待分别加以标注。

消费者通过成分表卡伊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顺序。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对化妆品中混合物、提取物和组合包装产品的成分的标注按以下方法标注。

1. 混合物成分的标注

对混合物成分应按照其混合前的物质标注。

例如:某一个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为10%,而这个原料是由17%的硅石和83%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两个成分组成的混合物,则在全成分标注是需要将“硅石”和“聚二甲基硅氧烷”进行标注,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该原料中各

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再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硅石的含量为:10%*17%=1.7%

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为:10%*83%=8.3%

对混合物各成分加入量计算后,需与配方中相同的原料相加后再进行排序。

2. 提取液成分的标注

对提取液应分别按照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标注。

例1:配方中的某一原料为“库拉索芦荟叶提取液”,在配方中的添加量为2%,该原料的制造方法如下:

植物库拉索芦荟新鲜液约1kg→压榨醇沉淀过滤→沉淀物约0.6g→加水79.4g得溶解液80g→加丁二醇20g→得到库拉索芦荟叶提取液100g

其中:

库拉索芦荟叶提取物占0.6%;

水占79.4%;

丁二醇占20%。

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与混合物的计算方法一样,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该原料中各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再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克拉索芦荟叶提取物的添加剂的添加量为:2%*0.6%=0.012%;

水的添加量为:2%*79.4%=1.588%;

丁二醇的添加量为:2%*20%=0.4%;

例2:配方中的某一原料为“玫瑰提取液”。在配方中的添加量为2%,该原料的制造方法如下:

新鲜玫瑰花100g→一定量石油醚提取后将石油醚蒸发回收→玫瑰提取物0.1kg→加95%乙醇19.9kg稀释→得到玫瑰提取液20kg

其中:

玫瑰提取物占0.5%;

乙醇占94.525%;

水占4.975%。

在对成分加入量排序时,与混合物的计算方法一样,需要将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加入量与

该原料中各成分所占的比率相乘后,在排序。计算方法如下:

玫瑰提取物的添加量为:2%*0.5%=0.01%

乙醇的添加量:2%*94.525%=1.8905%

水的添加量为:2%*4.975=0.0995%

对提取液各成分加入量计算后,需与配方中相同的原料相加后再进行排序。

3. 组合包装产品的成分标注

(1)对于分别包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产品的成分表分别列出,并用引导语表示对应关系。

(2)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同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四色眼影S1,同一个产品包装中含有4种颜色的眼影,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4种颜色的眼影配方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来标注,也可以按照4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

(3)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同一个包装容器中同时含有3种颜色的眼影和5种颜色的唇膏时,其成分标注可以按类别分别标注,但应在每一类的成分表前面表明与包装中产品类别上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字母或数字。例如:如果在包装容器中有对应关系的,如眼影排列的顺序编号为A、B、C,唇膏的编号为D、E、F、G、H,那么在成分标注时可以标注为:“A、B、C成分:”和“D、E、F、G、H成分:”;如果在包装容器中没有对应关系的,也可以在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用不同种类的名称分别标注为:“眼影成分:”和“唇膏成分:“,每个类别的标注按照a)同类多个颜色产品的标注执行。或者将8个成分表分别标注,但应有引导语表明与类别的对应关系。

【标准条款】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任意排列成分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1%成分的标注要求。

对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但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

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

对于在产品中同时具有其他功效的着色剂,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例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既可以作为防晒剂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用于调色;云母既可以作为一般基质原料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使用等,但在作为着色剂以外的目的使用时需要用中文名称标注,作为着色剂使用时要用CI号标注。至于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由企业根据配方设计目的加以判断。

例如:二氧化钛用作配方中的防晒剂使用时,标注为“二氧化钛”;但用作着色剂时在标注为:“CI77891”。

【标准条款】

6.4.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营造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多色号化妆品成分中着色剂的标注要求。

多色号的化妆品是指具有相同系列名称,产品配方中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不同,表示色号的名称不同,其性状没有显著差别的化妆品。

对于这类多色号化妆品,可以通用同一个成分标签,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整个系列中的所有着色剂,无论该成分是否使用于该色号的产品中。

由于调色可能会影响基础部分原料的添加量,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非着色剂成分,在不同色号的产品配方中就有可能无法完全遵守同一个排列顺序,但全成分标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中所添加的成分,因此为了便于操作,企业可以选择一个通用率相对较高的排列顺序来进行标注即可。

多色号系列产品多集中于彩妆产品,由于化妆品具有时尚的特点,彩妆的系列产品往往色号多,但每一个色号的产品数量却并不大,有时候由于调色的需要,可能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中将某个基础原料去掉,或者更换为另一个替代原料,为了便于操作使同系列多色号的产品能最大限度地通用一个标签,对于上述情况可以在基础原料部分,在这些特殊成分的后面用括号标注出具体用于哪个色号中,或标注出哪个色号中不使用。

例如:××双色胭脂C1、C2……C10,其中成分“M”仅在C8-A和C9-B中使用,则可以

标注为“M(仅用于C8-A,C9-B)”;若其中的成分“N”不在C10-A中使用时,则可以标注为“N(不用于C10-A)”等用语,或者选择针对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单独标注相应的成分表的形式。

在标注着色剂时,除了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表中的色素之外,也可以包含一下的辅助着色成分:

以展色或者调色为目的配合的载体原料(滑石粉、高岭土、尼龙等);

仅在预制的混和着色剂中配合的油粉、抗氧化剂等。

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将上述辅助着色成分放入一般成分中进行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着色剂以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为准,不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化妆品组分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清单中所列的氧化型染发剂。清单中的染发剂在全成分标识时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不标注CI号。

【标准条款】

6.4.4标注的成分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成分表中标注的成分名称的要求。

对于标签中成分表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例如说明书中产品宣称部分,允许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传名称,但当使用带有商标名、或品牌名、或代号等特定宣传名称时,应用适当的方式至少在标签的一处明示与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除外),例如:在其后的括号内将它的正式名称表示出来,或者以注释的形式加以明示。

例如:1.OM复合成分(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2.爱丽丝○R复合成分(指“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标准条款】

6.4.4.1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成分名称依据的要求。

成分表中所使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即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成分名称,也可以在该成分正式名称的后面,用加注或括号的形式标注消费者易于理解的别名或俗名。例如,“忍冬”的俗名是“金银花”,在成分表中可标注为“忍冬(金银花)提取物”;“平铺白株树叶油”的俗名是“冬青油”,在成分表中可标注为“平铺白株树叶油(冬青油)”。

成分名称中含有拉丁文学名的,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标注在成分表中。例如:黄花前胡(peucedanum graveolens)提取物,在进行成分名称标注时,只需标注为:“黄花前胡提取物”。

另外,《目录》中对于一些成分,除了给出标准中文译名以外还在其后的括号内给出了其他名称,企业在进行成分表标注时,可以择其一,也可以按《目录》的形式标注。例如:“tocopherol”的中文名称为“生育酚(维生素E)”,企业可以标注为:“生育酚”,或“维生素E”,或“生育酚(维生素E)”。

对于《目录》中未收载的成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命名原则上为IUPAC名称)或植物学名称的优先顺序进行命名,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有困难时,也可参考《目录》的有关命名规则自行命名。

按照上述优先顺序自行命名的成分名称和对应的卫生部发行的《目录》的追加名称不同时,或当《目录》内收载的名称发生变更时,在相关产品的标签更替的时候,应对标注的名称进行更换。政府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

【标准条款】

6.4.4.2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释义】

本条款是对香精标注的要求。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作为一个成分,用“香精”一个词进行标注(香精中的辅助成分、载体不必作为单独成分列出)。这时,香精作为一个成分要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

加入量的顺序列入成分表中。

在《目录》中,“parfum”被命名为“香精”,“flavor”被命名为“食用香精(料)”,“fragrance”被命名为“(日用)香精”,“aroma”被命名为“香味”(应译为食用香料),它们均可采用“香精”一词标注在成分表中。标注时可以选择仅标注“香精”,或者标注“香精(含某些香料)”,也可以选择标注“香精”的同时将某些香料按照加入量列入成分表中。

例如:含有薄荷的香精,可以标注“香精(含薄荷醇)”;也可以选择标注“香精”的同时,将薄荷醇按加入量列入成分表中排序,以“薄荷醇”标注。

【标准条款】

6.4.4.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着色剂名称标注的要求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目录》或《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收载的着色剂中文名称,例如:辣椒红、高粱红等。

【标准条款】

6.4.5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释义】

本条款是对标注成分表有困难的产品的例外要求。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或体积的原因,在成分表标注的一个可视面上难以标注一个产品的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即可以小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规定的字符高度1.8mm,但必须字迹清晰,易于辨认。或者选择本标准第4章b)、c)中的任意一种形式进行

标注,即可以标注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也可以标注在花盒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对于某些包装或销售形式非常特殊的产品,主要指柜台上销售的散装产品,如异形沐浴剂等,难以在产品上附带任何卡片和小册子,也可以将这样的信息资料放置在柜台所销售产品的旁边,供消费者方便了解相关信息。与产品销售包装相分离的说明性材料数量应足够多,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在销售的地方取得。

对于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化妆品各种成分功效解析

化妆品各种成分功效解析 【具有洗净效果的成分】 这一类的原料可以让皮肤变得更干净,但是在去除脏污的同时,皮肤的油脂也会被带走。所以,在过度使用的时候,会让皮肤过于干燥,因而出现敏感发痒的后遗症。有效成分: Sodium lauryl (or laureth) sulfate 十二烷醇硫酸钠 TEA-lauryl sulfate 十二烷醇茶硫酸 Cocamide DEA 椰子盐胺 Ammonium lauryl (or laureth) sulfate 十二烷醇硫酸铵 Magnesium laureth sulfate 十二烷醇硫酸镁 Sodium C14-16 olefin sulfate C14-16 石蜡硫酸钠 Triethanolamine 三乙醇胺 【保持水分的成分】 想要让皮肤看起来水嫩嫩,就必须让水分子停留在肌肤表面。下面是常用的一些保湿剂: 1.甘油:最古老的保湿剂,倒退10年,很多人直接使用甘油加水护理冬季的皮肤。安全、价格低廉,是化妆品中含量最大最普通的保湿利。 2.透明质酸(HA):是人类皮肤中天然固有的保湿成分,它保持水分的能力比任何天然或合成的聚合物都强。70年代以前,透明质酸只能从鸡冠中提取,其稀有可想而知,价格昂贵。70年代后期,人们开始利用发酵的方法生产透明质酸,使它造福于人类,到现在,它的添加已经十分普及,是十分安全高效的保湿刘。因为价格很高,添加量一般不大。 3.吡咯烷酮羧酸钠(简称PCA-NA):是人类皮肤天然固有的保湿成分,是真正生理上的皮肤柔软剂。如果角质层中PCA含量减少,皮肤会变得干燥和粗糙,使用这种保湿剂十分安全,但因为是一种氨基酸,容易变质,多用于高档化妆品。 4.天然保湿因子(NMF):化妆品中的天然保湿因子是指透明质酸(HA)吡咯烷酮羧酸钠(简称PCA-NA)或它们的混合物。皮肤实际意义上的保湿因子还应包括尿素、乳酸等等,十分复杂。 5.神经醯胺、胶原蛋白:是近年来开发出的最新一代保湿剂,由于它们和构成皮肤角质层的物质结构相近,能很快渗透进入皮肤和角质层中的水结合,形成一种网状结构,锁住水分。因为它保湿的原理不同于传统的保湿剂,有人说它开辟了保湿的新天地,可是同样由于成本太高,不作为保湿的主要成分,添加量极小。 6.尿素:是皮肤天然新陈代谢的产物,对软化皮肤作用奇佳,很多润手霜中都含有尿素。 7.乳酸:它是大自然中广泛存在的有机酸,完全无毒,它使皮肤柔软、溶涨、增加弹性。它另外的重要作用是调节皮肤的PH值和影响细茵的繁殖。 8.甲壳素衍生物(Chitosan):是从甲壳纲动物外壳中提取的天然保湿剂,效果和透明质酸接近,是生理上十分安全的保湿剂,此外它还作为药物用在人工皮肤和创伤愈合方面。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

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1 标注的产品的产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化妆品全成分功能功效解析解读

化妆品全成分功能功效解析 去离子水:经过紫外线杀菌的水,能保证产品的稳定性和不变色。 1、 尿囊素:软化角质层,促进伤口愈合,并有抗敏作用。 2、 3、 硬脂酸:具有润滑肌肤、起到油的作用。 4、 甘油:保湿、滋润肌肤。 5、 水解肌动蛋白:帮助肌肤更好的锁住水分。 6、 精氨酸:软化角质层,提高肌肤的持水能力,改善干燥和粗糙。 7、 植物甾醇油酸脂:具有较强的抗炎作用,保持皮肤水分和维持弹性。 甜杏仁油:滋润效果极佳的植物油,用作基质,促进细胞更新,恢复光滑、柔 软、细腻。 8、 9、水解小麦蛋白:增加肌肤弹性,有抗氧化作用。 10、糖鞘脂:高效保湿剂,提高肌肤的持水能力,减少皱纹,改善干燥、粗糙。 11、卵磷脂:主要来自大豆油,保湿性很强,润滑和抗氧化作用。12、维生素A 棕榈酸酯:改善肤质,修复有暗疮、黑头的肌肤。13、维生素E 醋酸酯:一种强效的 抗氧化剂,帮助肌肤避免被氧化而引致的细胞膜及表皮损伤。 14、 亚油酸:从植物中提炼、维持脂肪酸的生理功能,可以贮存起来供能量之 需。 15、 亚麻酸:抗自由基、抗衰老,人体必需的脂肪酸,防止表皮水分流 失。 柠檬酸:紧肤、美白、抗衰老、抗辐射,促进受损皮肤的恢复。17、琉璃 苣油脂质体:有保湿、润肤作用。 16、

霍霍巴油:富含维生素D 及蛋白质,具有很好的滋润作用,预防皱纹、老 小麦胚芽油:含丰富的维生素E ,是天然抗氧化剂,预防老化、促 进皮肤再 生。 胡萝卜素:保护细胞免受内外自由基的伤害,减缓衰老,达到高效的抗氧 化、抗衰老的活性成分。 21、矿物水:是肌肤天然保湿因子中的重要成分。 22、膨润土 :有很好的清洁和吸附效果,也具有抑制脸部油脂分泌功效。 天然保湿因子:植物中提取的纯天然保湿因子,良好的吸湿性,渗入皮脂内层,有明显 的抗皱效果。 金合欢醇:抑制细菌繁殖、舒缓皮肤、祛痘、放粉刺等。 乳酸:祛除老化、坏死的角质,改善晦暗肌肤,使肌肤美白亮 丽。 钠:保湿剂,能抑制微生物生长,祛痘。 28、柳树皮提取物:紧肤、美白、细致毛孔、调节皮脂分泌。 29、丝氨酸:具有三重保湿功效:1、在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防止水分散失;2、 促进神经酰胺的合成,加强角质细胞连结;3、每一个丝氨酸抓取15倍的水分子,渗 入肌肤基底层,加强细胞水分,延缓细胞老化。 30、太阳花籽油:润肤、抗紫外线、提高皮肤柔软度与光滑度。 醇:(维生素B5促进人体蛋白质、脂肪、糖类的代谢,增加皮肤柔软度与韧度,保护 皮肤表面的粘膜色泽和光泽,预防疾病的发生。32、高岭土:能像海绵一样,吸附肌 肤 所有的脏污与过多的油脂,可完全吸净毛孔中的不洁物,深层洁净皮肤。 18 化。 19、 20、 23、 24、 丁二醇:安全、高效、无刺激、无粘腻感的保湿剂。 25、 26、 27、乳酸 31、D —泛

铁路工务标志标记管理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样本

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 ( 一)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距线路中心线不小于3.1m, 各种标志埋设要求内沿呈一条线, 原则上需设基座( 顶面与路肩面平) , 做到标志齐全, 统一字号, 统一埋深。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 二)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 标志底色均为白色、标志中文字( 数字) 均采用黑色黑体( 另行规定的除外) , 字体大小按标准图要求。 二、客运专线的标志设置标准 ( 一) 设置内容 1.线路标志为: 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 2.其它标志不再设置, 特殊情况如需安设, 必须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线路标志的设置位置 1.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全部安设在接触网支柱上( 支柱外侧) , 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2.桥梁防护墙地段内, 曲线标、桥梁标和坡度标标注在防护墙线

路一侧。 3.车站无接触网支柱的地段内, 标注在站台侧面。 4.公里、半公里、百米、曲线技术要素点、无缝线路技术标记及钢轨编号在实际里程位置的钢轨外侧面轨腰上进行标注, 标记均采用白色漆, 字体采用黑体, 字号采用50×35mm。标注方式如下: ( 1) 公里标: 在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处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K公里数”, 如”K315”; ( 2) 半公里标: 在半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500”; ( 3) 百米标: 在百米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百米数, 如”300”; ( 4) 曲线技术要素点标: 在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要素点名称、里程, 如”HZ, K256+318.56”。 ( 5) 坡度标: 在变坡点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两侧分别用白色漆划箭头表示坡度方向, 箭头前白漆写坡度, 箭头后白漆写长度。如”2.3600 3.51200”、”2.3 — 600 3.51200” ( 三) 胶济客运专线、胶济线线路标志的设置方式 1.采用探出方式将线路标志设置在距离实际设置位置最近的接触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化妆品常见成分的功效

化妆品常见成分的功效1、维生素C:是一种最佳的抗氧化剂,对胶原质的形成起重要作 用,缺乏维生素C皮肤易有色素沉淀、雀斑等问题发生,在弱 酸环境中功效发挥及佳,比较稳定,不易变质。 2、维生素E:是强效抗氧化剂,以抵御游离基侵害皮肤,对抗老 化,抑制过氧化脂质生成,逆转皮肤衰老,帮助肌肤抵御压力,维生素E比较稳定,但遇高温易发生变化。 3、芦荟:含又22种氨基酸,17种多矿物质,构成天然保湿因子, 可起到保湿,消炎,活化细胞和改善角质层,延缓肌肤衰老美 白,抗过敏。 4、角鲨烷:成分与批脂膜成分相似,渗透力强,能长时间保持皮 肤滋润。 5、甘草酸盐:美白品中常用成分,能改善因荷尔蒙失调产生的斑 点,使其淡化消失。 6、维生素A:对于老化肌肤具有及强功效,促使胶原蛋白和弹力 纤维生成,可保持细胞分化正常,加强细胞彼此的连接力,让 皱纹消失,如缺乏A会使皮肤干燥,角质层代谢失常,从而引 起角质堆积肥厚“微胶囊”包裹起来或乳化使用,对包材要求 及高。 7、氨基酸:深层滋润皮肤,防止干燥,抑制皮肤衰老。 8、透明质酸:保持肌肤表面的水分平衡,形成皮肤表皮层的保湿

膜,抑制水分蒸发,同时促进胶原的形成。 9、海藻精华P—HG:调节PH值。恢复原有的滋润,加快皮肤新陈 代谢的速度。 10、硅油:柔滑肌肤,防止皮肤粗糟,提供所需养分。 11、人参:增强皮肤组织活力,促进细胞组织生长,清热祛燥,延 缓衰老,易被皮肤吸收,还可抑制黑色素生成。 12、珍珠粉:滋养容颜,嫩白肌肤,改善肌肤(9000目以上方可被 肌肤吸收) 13、磷脂囊:是含有磷脂酸素多种成分组成的内层亲油性,外层亲 水性的球状结构,能够修补细胞膜,渗透达基底层,是良好的 保湿剂。 14、植物DNA:可营养肌肤,修复受损细胞,加强皮肤细胞的再生, 延缓皮肤衰老。 15、金银花:收敛肌肤,提高皮肤细胞弹性,抑制腺体分泌,控制 油性皮肤。 16、活性金:中国明朝药典中就有关于金子使用的记载,现代科学 研究表明金子可以明显提高皮肤对营养成分和水分的吸收。 17、丝肽:提供皮肤所需营养成分,加速细胞新陈代谢。 18、金缕梅:含有单宁酸,没食子酸,具有收敛肌肤的功效。 19、茶:含有生物碱和单宁酸,可促进皮肤的微循环,抗过敏,美 白,美颜。 20、灵芝:含有机锗多糖和生物碱,可增强细胞活力,延缓其衰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标准条款】 6.4 化妆品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 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 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

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 a) 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b)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c) 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 例1:鲸蜡醇聚醚-n中未反应的聚乙二醇。 例2:鲸蜡醇聚醚-24中的鲸蜡醇聚醚-23、鲸蜡醇聚醚-25. ②生产工艺中特意添加的,依照良好生产规范在化妆品包装为成品之前除去的物质: 例: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 (3)如果某些化妆品成分存在市场供应短缺的趋势,或者企业能够提前预期到这种可能性时,在不影响产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企业会在性质、功能极为接近的两种或几种成分之间切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成分允许采用特殊方式标注,即:在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HY/ZY7.5.3-01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适当标识,防止原辅材料混淆使用、产品的混杂及施工过程违规延续;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不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违规转序;并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及施工过程在接收、生产、施工、交付各阶段对产品及施工的标识。 3 职责 3.1 综合工程部负责产品及施工标识的归口管理,必要时可根据标识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3.2 综合工程部所属的仓库负责对采购的物资和发货的产品进行标识。 3.3 综合工程部车间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 3.4 综合工程部各项目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标识。 4 工作程序 4.1 产品标识方法 本公司采用的产品标识方法主要有: a)附在包装物上的标记或标牌; b)区域堆放或专用容器存放; c)印章或色笔标记等; d) 施工及验收记录中登记。 4.2 进货产品标识 4.2.1 综合工程部按《采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同时检查其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要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混杂。 4.2.2 综合工程部对采购物资标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对来历不明采购物资有权拒检。 4.2.3 仓库对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级、生产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进库时间或顾客提供产品等进行登记、分类存放,并予以标识,发放时应予以记录,以便查出该批产品的用途及去向。 4.2.4 仓库有权拒收未经检验或无标识、来历不明的采购物资。

4.3 过程产品的标识 4.3.1 综合工程部凭“生产计划书”到仓库领取生产物资。仓库在发料时,领料单位应注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批号或日期。综合工程部应记录过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4.3.2 投入使用的原辅材料有包装的,应连同包装发放至生产车间,领料人可用色笔在包装物上注明批号及数量。没有包装物的原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应分区域存放,通过填写区域标牌进行区别,严禁混品种、混等、混级、混产地、混批号。 4.3.3 同一批次不同班次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标识或标牌上写上本班次的代号。 4.3.4 要防止产品标识在加工或运输过程中消失或混淆,对可能消失或混淆的工序,应事先加以记录,事后及时弥补。 4.3.5 各工序的质检员应监督产品批号的使用情况,发现不填写或乱写批号的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其上级处理。 4.3.6 过程产品本身的标识或单独存放的标牌上标识,必须和车间记录相一致,确保各个生产过程中做到帐(生产计划)、物(过程产品及其标识)相一致。4.3.7 各工序产品标识卡在产品入库时交仓库保管员统一收集,并及时转综合工程部存档,以便必要时迫溯。 4.4 成品的标识 4.4.1 对于打包和装箱的成品由市场部使用标签式直接在包装物上标识。 4.4.2 标签或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数量、重量等内容,或按顾客需求进行标识。 4.4.3 包装后的成品按不同的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分区域存放,并做到帐、卡、物一致,防止成品贮存中的混淆。 4.4.4 综合工程部在发运时,应按照合同或顾客订货要求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批号等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做好记录,并加以标识,保证产品准确无误地送达顾客手中。 4.4.5施工过程标识 工程施工项目的产品标识用图纸的工艺编号或设备的工艺编号,并与有关的施工记录中的标识相对应。管道焊缝应打上焊工的编号。 4.5 产品追溯性要求 4.5.1 综合工程部应定期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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