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作用

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作用
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作用

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作用

2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是活跃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早在80年代末,就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用科学研究的理论性尺度来衡量它的话,那也毋庸讳言,它显示着肤浅和僵滞。”(注:周大伟:《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二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即使到了1997年,“我国主要法学刊物1997年发表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并不多,其中有几份较为重要的刊物在这一年度中一篇经济法论文也未发表”(注:江启疆、张涵:《1997年中国法学回顾:经济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它反映了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实和困境,这种理论上的贫乏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对立法司法实践影响甚小,学术研究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经过近几年理论、实践的探索,现在已经到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作突破性研究的时候了。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分工与民(商)

法、行政法划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经济法体系进行新的探索的前提是,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注: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319、153页。),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等基础理论有了趋于一致的看法。纵观以往,一些民法学者把视野局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认为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些行政法学者则拘泥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大量私人垄断行为而得出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的结论;一些经济法学者虽然意识到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将一些本来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也纳入其中,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上述学者的观点之所以一直受到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没能将资本主义看成“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样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没能将经济法体系放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去把握。

一、资本主义三阶段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演变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调整经济的法律经历了民(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结合这样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自由资本主义:民(商)法发展的巅峰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竞争思潮及卢梭等人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

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把近代民法推到了历史的巅峰。《法国民法典》吸收罗马私法的精华,以罗马法为蓝

本,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译成法律语言,确立了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我国一些民法学者强调民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观点也许就是因为仅仅看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昌盛的时代特征,而忽视了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

(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的勃兴

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下列新的事实:“(1)经济形态上的垄断;(2)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3)方法上的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注: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以前的自由竞争,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自由销售,竞争对手彼此是分散的、独立的。现在就完全不同了,主要不是经济上的强者(大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同经济上的弱者(小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的竞争,而是垄断组织和不服从垄

断组织支配的非垄断组织的斗争了。在交易领域,通过卡特尔组织方式对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私人垄断组织采用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妨碍公平竞争,《日本经济事典》概述为16类。总之,“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自由竞争发展的顶点,而后便被垄断代替了”(注: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垄断是传统民(商)法极端自由放任主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法律对它作出相

应调整,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就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20世纪以来,法律领域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

自由原则了。大量标准化的契约,或附合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由自由协商的契约(注:石泰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9 页。)同时,“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开始在工业事故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后来又逐渐将无过错责任扩大到效能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其他领域”(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而现实状况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垄断组织形式从卡特尔、辛迪加发展到了托拉斯企业,垄断程度从销售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参加的企业在商业上生产上和法律上都丧失了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来统一经营它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则作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取得股息,领导机构则受少数大股东操纵。在这种条件下,再用民法去抑制根深蒂固的垄断,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

经济法进行调整。

尽管美国学者不承认经济法,但是作为经济法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却客观存在于美国社会。事实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重心集中在反垄断立法,而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并不多。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有三个: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总和称之为市场

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之法。而美国经济法在1890—1914年期间基本上就表现为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勃兴预示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已经是初露端倪了。一些行政法学者就是拘泥于这一时期的私人垄断事实进而断言:“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这种论断忽略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继续发展,没能看到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新变化。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为了赢得战争,充分调动国内资源,颁布法律对垄断加以宽容和维护,在扶助私人垄断的同时,国家也大量参与垄断,积极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战败,割地赔款,国内外各种矛盾更加激化,当时建立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经济统制的立法,开始试图对德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宏观调控。在这一时期,德国经济立法的内容基本有两项:一是干预市场,引导其向德国资产阶级许可的方向发展;二是大量投资组建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经济,并从宏观上调控德国经济的总体运行,但主要是经济统制,并非真正现代意义上的

宏观调控法。可以说,德国经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初步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这也许就是许多人认为德国是经济法的母国的原因所在。日本与德国从近代以来在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经济法的发展轨迹与德国类似。

1929—1933年,在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席卷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场经济危机,不仅动摇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且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实行所谓“新政”。罗斯福“新政”的突出特点是,美国政府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这与一战时期德国实施的对经济的直接统制相比,显得更加科学和成熟。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实施间接调控之法,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与其业已

存在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经济法体系。

(四)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出于人们对法西斯的深恶痛绝,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出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的倾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经济法理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集中表现为谋求在自由与统制之间的某种调和。其核心问题是:既要保护自由,又要适当限制自由竞争。这就引发了又一次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高潮,英、美、法、德、日等国,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的过分集中,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9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重新得到巩固、发展,各国国内的垄断组织再次向国外渗透,为了协调不同国家国际反垄断的立场,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谋求国际反垄断立法。同时,西方国家一方面受到凯恩斯和现实经济境遇的启示,另一方面关注到前苏联经济计划所发挥

出的巨大作用,也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计划来调节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复苏,“西方国家计划范围在逐步扩大,体制在逐步完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逐步加强”(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法国、日本、荷兰、挪威、瑞典、德国、英国等国都制订过较长期的计划,其中尤以法国和日本的计划为典型。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一个明显变化趋势,是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法)自二战后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除表现在地域性和国际性条约的出现和国际性协调行动的加强外,各国国内市场规制法的标准和许多作法也更加趋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不再满足于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传统内容,而是开始将计划纳入其中,引导国

民经济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凡此种种表明,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在整个资本主义世

界已经全面形成了,其基本格局仍然是30年代形成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模式,其调整内容在30年代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又有所深入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曲折探索

(一)前苏联经济法体系形成的障碍性分析

前苏联经济法始终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调整对象的轨迹发展的,最终形成了“大经济法”观点。从30年代的“战前经济法”开始,人们就逐步扩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把纵向经济关系(Д.Я.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卡尼斯)、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b.b.拉普捷夫),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范围,形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尤以拉普捷夫为代表。这种对经济关系几乎无所不包的经济理论从总

体上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理论很快就丧失了在理论界的主流地位。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生产力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在20世纪,人类生产的水平从整体上仍然停留在商品经济框架范围,尚没有突破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范围。而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已经突破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

范围,客观上要求产生新兴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一国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两大基本亚体系:一是反映国家干预市场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二是反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从全局出发,调控社会总产品和总需求平衡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前苏联经济体制一直没有摆脱“斯大林模式”的束缚,奉行产品经济,这远远超过了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市场被窒息,竞争不存在,市场规制法律的存在缺乏现实的市场经济土壤。国家公权力已全面渗入经济,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实现了对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全编制,间接的宏观调控已经显得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前苏联始终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其中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无法确立,而真正意义上的间接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也是不存在的。

(二)前东欧诸国经济法体系形成的局限性分析

我们在研究前东欧诸国经济法发展历史时发现,它们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活动较之于前苏联更为活跃,并且在许多领域进行了大胆尝试,取得了很大成就。

就立法技术而言,捷克斯洛伐克独树一帜,一反传统法律体系的框架,颁布了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民法典与经济法典并存的立法体制,无论其成功还是失败,其意义都将是深远的。

就立法内容而言,前东欧各国颁布的经济法律规范涉及到银行、信贷金融、社会薄记、收入分配、外贸、内贸、外汇、关税、海关、计划、财政、合同、物质供应、固定资产折旧等领域,基本上形成了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就立法动因而言,前东欧各国活跃的经济立法是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在捷克斯洛伐克,前后进行了三次大的经济体制改革:1958年—1959年改革的中心内容是要扩大企业和生

产单位的自主权,缩小中央集中计划和产品的范围;1965—1969年第二次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从1980年开始,第三次改革的重心是在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借助经济手段和物质鼓励,带动各方面的改革。民主德国在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历程中,经历了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过程。但是,这种再集中已不是过去那种高度集中体制的再现,而是一种较为完善的集中体制,即建立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基础上的集中体制。前南斯拉夫则实行“社会自治计划”,由劳动者组成的联合组织制定计划,从根本上讲,前南斯拉夫实行的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

我们认为,一国要建立起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必须要有市场经济的制度支持,只有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才有可能建立起由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共同构成的经济法体系。我们从前东欧各国改革的思路看,他们一直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企业自主权、自治权,缩小国家直接干预的轨迹发展的,这是一条符合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思路,它给予了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存在的广阔空间,因此,在前东欧诸国形成了较完整的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前东欧诸国(南斯拉夫除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这反映出了他们对于现实生产力水平的认识不足,没有彻底摆脱前苏联僵化理论教条的束缚,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捷克斯洛伐克)、“有计划商品经济”(东德)阶段时,改革就停滞了,这使得他们最终也没有建立起真正反映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最终未能形成。前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改革较为彻底,实行社会自治,从根本上讲是市场经济,但是由于过度强调权力下放,中央权力一再削弱,没能从全局调控经济发展,致使某些方面失去了控制,也影响了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确立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我们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

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最终被迫走上改革道路。从70年代末开始,经过艰苦的理论探讨和积极的实践尝试,我们在理论上获得了重大突破。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应当由两个亚体系组成。一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以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二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当

然,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二者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在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19世纪70年代,私人垄断形成后,限制了自由竞争,剥夺了广大中小资本家的可得利润,遭到了广泛反对。在这种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干预垄断组织的生产、销售,市场规制法率先产生。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依靠市场规制法已不足以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依赖政府参与其中方能引导经济走上正轨,宏观调控法诞生了。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情况就不同了,宏观调控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为宏观调控法的优先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政府管理、组织、参与经济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任务。在高度公有制的经济中,利益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竞争,而不是利润竞争。所以,由无限制利润竞争引发的市场失灵是不存在的,市场规制法也就缺乏其产生的必要条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逐步恢复,竞争逐渐展开,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大量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的行为涌现出来,市场规制的诞生成为客观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颁布,它们是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

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如此而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者的调整性质不同。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执行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性质是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判断题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 A.正确B.错误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 A.正确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 A.正确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 A.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C.谢尔曼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 A.比较方法B.系统方法C.哲学方法D.统计方法三、多选题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价值论B.运行论C.本体论 D.规范论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 A.正确B.错误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A A.正确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 A.正确B.错误 4.经济法

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正确B.错误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 A.正确B.错误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A.经济性B.规制性C.现代性 D.强制性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英国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75414636.html,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作者:刘佳莹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年第18期 摘要: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中,经济法根本价值始终作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只有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根本价值才能更好地认识经济法,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科学实现。同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关键依据。文章仅就经济法的 根本价值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根本价值;社会整体利益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指导国内各项经济建设及改革 开放策略的法律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一项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经 济法寻求进步与发展的基本同题之一。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理论。对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 研究。 (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二)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 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经济法的范式原则中:“权”是指 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 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 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 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 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 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 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 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 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 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 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 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 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 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 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 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 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 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 (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 (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 (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 《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 ;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

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 ;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作者:————————————————————————————————日期: ?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自然人 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

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 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我对经济法得认识与理解今年开了《经济法》这门课,因为高中有上过经济法课,所以对经济法还就是很感兴趣得,其实我对法律都感兴趣拉,以前得理想就就是做个律师。我们得经济法由刘锋老师教授,蛮喜欢老师得。下面就我谈谈对经济法得理解与认识。 先说说对经济法得认识把。 刚开始经济法律给我得印象往往就是比较实质性得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得制裁。对经济法得总体还就是比较模糊得。 后来知道经济法产生得直接根源就是自由放任得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得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得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就是重点等得内容。 但就是总感觉经济法跟民法差不多,经过学习经济法知道了,经济法与民法都以一定得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作用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她社会组织得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知道了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两者得关系曾经就是模糊不清得,以往法院得经济审判庭审理得多数就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将经济审判更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存在,这就是一个误解.现在瞧来,经济法与民法得个性大于共性。她们就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得两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就是用来维护与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得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得价值就是:可持续得社会整体效益。 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得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所以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得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得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化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得社会经济关系得法律总称。 上课中刘老师通过多年得教学实践与积累得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论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确立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这门学科或者部门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但这些价值元素都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由于经济法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会限制甚至牺牲个体的刺益,同时经济法比较倾向于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因此严格界定经济法的“整体福利”的范围,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避免公权力滥用而私权受损。 标签:经济法的价值;目的性价值 1法的价值 在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时,不能不先考察法的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分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孔德周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还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正义、公平、秩序等等。如漆多俊先生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其他如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 2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的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心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徐士英女士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经济体制效率),其次是公平(但此公平是内化到效率价值之中的公平,其判断标准是效率的提高而非伦理道德的抽象)。吕忠梅女士将经济价值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本文比较赞吕忠梅的观点,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目的性价值,是一个应然的概念,包含着人们对法的希望和理想。应然的法是对现实法的超越,为法的信仰和法治的追求提供了思想基础。笔者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正义”,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亦是“正义”。当人们提到到法律,第一反应就是正义。人们经常将法律等同于正义。正义这个词寄托了人类美好的希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经济法行为浅析

摘要 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的经济法行为,是连接主体和责任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应当获得更多的理论关注和学术研究投入,以形成经济法行为范畴和理论,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逻辑自洽。然而,学界对其关注不够,研究不深,没有获得像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那样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投入,在经济法教材和经济法权威期刊鲜有专门论述,所以应该加大对经济法行为的研究力度,用来弥补以上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探讨了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然后论述了经济法行为的主体特质以及其品性,最后研究了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行为,主体特质,品性,法律评价

目录 前言 (3)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3)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特质 (4) (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 (4)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 (6) 三、经济法行为的品性 (7) (一)行为的公共性 (7) (二)行为的程序性 (7) (三)行为的民主性 (8) 四、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8) (一)经济法行为的评价标准 (8) (二)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经济法行为浅析 前言 “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是指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题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既不像行政法行为那样国家意志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亦不像民法一样实现意思自治,经济法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公意与市场主体私意动态博弈和协调的过程。文章并非试图对所有的经济法行为进行分析,而是选取经济法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对这类典型和代表性的经济法行为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通过对经济法行为内在气质进行规范法学上的分析和评价,企图抛砖引玉,意在强调在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中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对行为理论范畴化和概念化的前置性选择。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从经济法行为研究的思维方向上看,类型式概念正好与经济法开放性、回应性的理论品性相契合。类型化方法将经济法行为类型化多个种类,这些类型化的概念内涵不如抽象性概念那样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偏向描述型解释非精确性;类型式概念多元化下的聚合,要素处于流动、更迭中,并非径渭分明。借助于这样的思维,可以弥补经济法行为及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缺陷。同质性少而异质性多的多元化角色性行为使经济法行为尚不能向民法那样抽象出一个统一被广泛适应的行为模式而,需要借助“类型”的思考和运用来补助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对经济法行为的不足,对具体行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概括,为经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