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1.1 一般要求

1.1.1 水闸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监视水情、水流形态、设施性能和工程状态变化情况,掌握工情、水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b)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c)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

1.1.2 应按照DB32/T 1713的规定,结合各工程的类别和等级、结构布局、地基土质和工程控制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编制观测任务书并上报。

1.1.3 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精度应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1.1.4 观测设施应妥善维护,观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1.1.5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的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1.1.6 工程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付管理单位管理后,由管理单位进行,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

1.2 观测项目

1.2.1 水闸观测分一般性观测和专门性观测两大类,观测内容宜按设计要求确定,也可根据水闸运行管理需要增加观测内容。

1.2.2 一般性观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闸基扬压力、侧岸绕渗、河床变形等。

1.2.3 专门性观测项目主要包括水平位移、伸缩缝、裂缝、墙后土压力、水流形态等。

1.3 观测要求

1.3.1 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的基本要求:

a) 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观测。

b) 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简称:“四随”)。

c) 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简称“四无”)。

d) 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简称“四固定”)。

1.3.2 各工程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布置、观测方法、观测时间、观测频次、测量精度、观测记录等应符合DB32/T 1713的规定。

1.3.3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

并上报.,同时加强观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3.4 资料在初步整理、核实无误后,应将观测报表于规定时间上报。

1.3.5 水闸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位移观测应符合GB 50026的有关规定,大型水闸变形观测应符合二等测量要求,中型水闸应符合三等测量要求。

b) 扬压力和绕渗观测,应同时观测上游、下游水位,并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观测1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c) 测压管管口高程宜按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的要求每年校测1次。测压管灵敏度检查可3年~5年进行1次。管内淤塞影响观测时,应进行清淤。如经灵敏度检查不合格,堵塞、淤积经处理无效,或经资料分析测压管已失效时,宜重新埋设测压管。

d) 其他观测项目的观测方法及要求可参照现行各专业规范执行。

1.4 观测资料整编与成果分析

1.4.1 观测资料整理、整编及成果分析等应符合DB32/T 1713的规定。

1.4.2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编写观

测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观测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 工程概况。

b) 观测设备情况,包括设施的布置、型号、完好率、观测初始值等。

c) 观测方法。

d) 主要观测成果。

e) 成果分析与评价。

f) 结论与建议。

1.4.3 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设计、科研等单位作专题研究,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 2.1.样品试制 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 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 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 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2.小批试制 小批试制是指为考核产品的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在新产品正式量产前进行的小批量的试制(其批量小视产品种类而定,但需符合既低成本又能达成验证目的之原则)。 3.试制工作程序 3.1.样品试制作业 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小批试制作业 1)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与生技部工艺人员合作,进行新产品工艺设计。 2)由设计人员主导,制订产品试制作业流程。 3)生技部工艺人员主导对作业流程的工艺审查。 4)设计人员编制产品试制各工序的作业标准书(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 5)设计人员设计试制所需的工装夹具,生技部协助购买或自制。 6)设计人员主导试制所需物料的请购,由采购配合购入。 7)生产部负责安排小批试制生产计划,确保试制顺利进行。 8)制造部在设计人员、工艺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新产品的小批试制作业。 4.新产品试制后鉴定作业程序 4.1.试制鉴定大纳的编制 1)开发部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制定各种测试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上海市养老院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原则) 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置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卫生、市政工程、电力、公安、公用事业、房屋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七条(设置主体)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

作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九条(设置区域) 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养老机构。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设置审批)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政府投资设置养老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应当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之日起20内作出审批决定。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 管理规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确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薪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根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制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薪酬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进行协调管理、过程监督、日常检查。 第二章名称解释 客户经理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接受营业部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营业部授权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接受营业部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享受薪酬福利的营业部员工(含营业部从事营销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客户经理薪酬指营业部为获得客户经理的服务和创收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和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含以下五项:(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五险一金; (4)补贴、福利费; (5)其他。 工资准备金指为了保障客户经理基本工资的稳定性以及年度奖金的预期性,营业部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工资准备金账户,对其工资准

备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工资准备金从可支配总额中提取(税前),共同计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发放时一并纳税。 创收=净佣金+非通道业务收入—营业税—投资者保护基金 系统设置佣金率:指柜台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含交易规费的佣金费率; 佣金=交易量×系统设置佣金率(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净佣金=佣金-交易规费(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创收×提成比例×合规考核得分/100 第三章提成比例标准 第四条营业部在充分考虑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资产规模、佣金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展业成本等情况下,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客户经理提成比例市场状况,确定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原则上客户经理提成比例不超过60%,超过上限的,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客户经理提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但同一客户经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非通道业务收入的提成比例除外): (1)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档提成比例时,提成比例直接按该档计算的提成方式; (2)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区间时按该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超出部份再按上一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方式; (3)通道式提成方式(超收返还) 指设定一个营业部实收的比例后,其他部分在不超过公司提成比例上限的情况下,全部给予客户经理的提成方式; (4)单项收入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成方式 指2个或2个以上客户经理协同招揽和服务单一高端客户或协同完成非通道业务项目创造单项收入时,在营业部核实客户经理协同情况后,按照先前约定进行分配的提成方式,营业部执行该提成方式时,须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列出协同客户经理的名单及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 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 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

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二○○六年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 第四条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 2

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对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相应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 3

上海护理站管理规定

上海护理站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统筹管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 2011年6月3日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制 度 要 素 1.制订 目的 使新产品顺利通过检测、鉴定,获得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为产品顺利推向市场、办理产品推广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做准备。 2.适用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重工农业装备事业部生产的欧豹拖拉机、谷神收割机及其它产品。 主 要 内容3.职责 3.1 工程 开发部产品管 理科(以下简 称产品科) 3.1.1 负责新产品检测、鉴定并制定相应计划; 3.1.2 负责联系、协调上级主管检测、鉴定机构; 3.1.3 负责检测材料的准备; 3.1.4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1.5 负责鉴定材料的准备; 3.1.6 负责联系相关专家组织召开鉴定会并取得鉴定证书; 3.1.7 负责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3.1.8 负责检测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的预算和最终结算。 3.2 相关 研究所 3.2.1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和产品科进行检测; 3.2.2 负责相关检测材料的准备; 3.2.3 负责相关鉴定材料的准备。 3.3 工程 开发部标准化 科 3.3.1 负责提供新产品企业标准; 3.3.2 负责提供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13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3.4 营销 公司销售部 负责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至少准备3份有用户签字或盖章的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单。 主要 内容 3.5 财务 部 3.5.1 负责对相关费用预算的审核; 3.5.2 负责向检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4. 内 容与要求 4.1 组织 新产品检测、 鉴定依据 4.1.1 营销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报的产品开发建议及市场需求计划; 4.1.2 有关会议的决议要求; 4.1.3 依据行业有关新产品开发、试验、推广的规定。 4.2产品科编制新产品检测、鉴定计划。 4.3 新产 品检测 4.3.1检测部 分包括以下内容 4.3.1.1 明确样机的数量及到位时间; 4.3.1.2 检测所需的相关材料:样机主要参数、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样机照片等; 4.3.1.3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 4.3.1.4 确定检测机构,明确检测费用。 4.3.2 与检测机构签订《产品检测委托书》; 4.3.3 产品科、相关研究所协助检测机构完成检测试验; 4.3.4 财务部支付检测费用,产品科取得检测报告。 13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2015年水闸运行工作总结材料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西弥浦水闸运行工作总结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份起承担了宝山区西弥浦水闸的运营与养护工作,我公司安排了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对西弥浦水闸的管理及养护任务。在宝山区水闸所的精心指导及水闸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西弥铺水闸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西弥浦水闸运行基本情况 ﹝一﹞水闸概况 西弥浦水闸位于薀藻浜南片宝山区域,西弥浦河与薀藻浜交汇处,于1979年竣工投入使用,2001年水闸进行大修,水闸主要功能为挡潮、排涝、排污,设计排水流量55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40立方米每秒。该闸外河设计水位为5.8米,内河设计水位为3.0/2.0m ﹙最高/最低﹚。 西弥浦水闸是一线水闸,根据市水利处“南引北排”总体调度方案,西弥浦水闸依托市属水闸进行联动调水,实施每日2潮水排水。白天排水时,内河水位控制在2.00米,夜间能排则排,每天排两潮次。在台风暴雨期承担雨前预降水位和降雨后排水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及后勤保障项目具体内容为全面负责西弥浦水闸的防汛挡潮、引清调水、水闸日常检查养护、闸区绿化养护、

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创建以及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工作汇报。同时,按照《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水闸运行调度指令,负责工程设备、监测设备、建〔构〕筑物、绿化的日常养护,负责机电设备安全检测、沉降位移及断面测量等。 ﹝三﹞工作任务及依据 按照公司与宝山堤防水闸所签订的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合同要求,公司严格依照合同要求,抓好水闸运行养护工作。科学、规范、安全、优质的管理是完成西弥浦水闸运行及后勤保障的关键,加强和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潜在效益。根据宝山区堤防水闸管理所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在西弥浦水闸设置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闸长、兼职电工、兼职维修工等职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四﹞运行养护 公司严格按照水闸养护合同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求维养人员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维养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班前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由于维养不及时,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日常考核中,我公司对水闸运行养护工作,实行个人考核奖与完成维养工作数量、质量相挂钩,对运行养护工作在技术、质量等方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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