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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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文件

校政〔2014〕37号

关于印发《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除须按《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大学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安徽大学行政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差前还须填写《安徽大学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并按程序报批。其中:副校长、督导员出差由校长审批,校党委常委出差由校党委书记审批,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差互签审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组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因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差,由牵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人在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严禁参加社

会中介机构组织的赢利性培训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组织和参加旅游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使用公

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811878382.html,)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九条其他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或路途较远、任务紧急,应事先报审批人同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因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包括租车)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审批并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行经路线、里程及油耗等)。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及发生交通事故的费用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部分自理。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十四条校级、正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出现单人,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其中: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往返机场、车站的地铁、大巴及公交费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自带车辆(含租车)出差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其往返途中交通及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及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及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的,不再给予相关补助。会议及培训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凡经学校批准,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挂职锻

炼、支援工作、短期进修、社会实践等,其往返途中(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外出期间的住宿费和相关补贴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生竞赛、实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本科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竞赛等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可按标准减半执行。硕、博士研究生参加比赛、会议等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根据教学计划,由院系统一安排赴外地实习、实训,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差旅费,由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票据及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差旅费报销专用报销单(可从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用,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学校外事部门的出国审批单,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应当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和差旅费支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7〕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安徽大学出差审批单

注:此表可从财务处网站下载。报销时请附此审批单、有效票据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相关支撑材料。

附表2

安徽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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