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注: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货物和价款是客体,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一方、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另一国家或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比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

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客体与标的物的区别: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表述为物,行为,权利等。其所指向的有体物为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以上是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这种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同,主要表现如下: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

(2)仲裁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4)与争议标的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国际”或“涉外”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

事案件。这一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涉外仲裁。

(二)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指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注意: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一词的注释说明是:“商事”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具有商事性质关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交易;

2.买卖合同;

3.商事代表或代理;

4.保付代理;

5.租赁;

6.咨询;

7.设计;

8.许可;

9.投资;

10.融资;

11.银行;

12.保险;

13.开发协议或特许;

14.合资经营和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

15.客货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另外,我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对商事争议作了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

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注意: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法不包括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也不包括国内民商法。依据冲突规范确定适用

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国内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传统方法,这被称为间接调整方法。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它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1.区别:两者的调整方法有质的不同

国际私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法,其作用在于指明涉外民商事活动中所适用的实体法,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法;

国际商法是实体法,其直接规定各国商人间的权利义务,由各国商人在交易中自由适用,并主要通过自愿、迅速的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大大提高了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联系

(1)国际私法补充国际商法适用上的不足

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纠纷,如果在适用国际商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时,则仍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所适用的国内民商法来解决。

(2)共同构成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法律整体

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法(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构成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法律整体。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1.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公法,如WTO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

2.两者在实体规范、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

国际经济法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

国际经济法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

国际商法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3.两者具有一定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虽然主要为国家,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经济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却间接由国际商法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享有,跨国公司事实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推动者。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国际商法产生前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

(一)中世纪商人(自治)法

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各国现行商法主要历史渊源并不是罗马法,而是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

中世纪商人法在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较广泛,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商人自治法具有以下特征:

(1)它独立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之外,是在商人间自发形成的,是规范商事交易的自治性习惯规则。

(2)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是一种真正的统一规则。

(3)它的适用和解释并不是由一般法院的法官来进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进行。这种商人自治法院实质上类似予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

(4)商人自治法强调合同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烦琐的形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商人习惯法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优于一般法律的潜在特征,使它在

中世纪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的商事交往的基础。

商人自治法的影响一直持续到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并于那时被各国的商法所吸收。

(二)国内民商法

在18世纪和19世纪,各国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从此,国际商事交易便由国内商法与国际私法结合调整。

英国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

法国和德国、日本主要采取法典编纂的方式,但这些国家采取民商法典分别编纂形式。

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商条例》(1681年),在拿破仑时期则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

德国于1861年公布了第一部《商法典》,在1897年又通过了新的《商法典》。

日本也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商法典》,在1899年又公布和实施了新的《商法典》。

与法国、德国、日本等采取民法典、商法典分立的国家不同,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1934年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则是将商法订人债务法典或民法典中。

二、现代国际商法的产生

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条约和习惯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其产生的标志为制定国际商事法律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成立:

1. 18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成立,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

2. 1873年国际法协会(ILA)成立,总部设在伦敦,在5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其也把制定统一私法作为其宗旨之一。

3.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4. 1926年由国际联盟支持,在罗马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即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可以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三、国际商法的发展

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

在20世纪之前,从事国际商法制定的机构主要只有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该组织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致力于海事私法的

统一。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1926年,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国联解散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随之解散。不过194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又再度成立。该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成员由国家组成,其宗旨是对协调国家间私法(尤其是商法)的现实需要和各种方法进行研究,起草各种法律文件。

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其欧洲经济委员会曾编纂过一些关于特定交易的格式合同。

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组织于1968年正式开始工作,是联合国专门从事统一国际商事立法的机构。

此外,一些由商人组成的行业协会,如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国际羊毛织品机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等,也对特定交易制定格式合同。

上述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及其立法工作有以下特点:

(1)组织本身都获得了巨大发展,具备了广泛的代表性

(2)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及其商人主导了上述机构的立法活动。

(3)其立法的方法主要有:

起草公约供外交会议通过;

制定示范法供各国立法采用;

编纂国际商事惯例供商人选择使用;

对一般法律原则进行法律重述。

其中,国际商会主要从事惯例的编纂,基本上不从事公约和示范法的起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都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商法制定机构,并且都运用各种统一法的方法,两者的职能和宗旨是重合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竞争。但由于两者沟通较好,在立法项目上相互重复的情况并不多见。

(二)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为大观,初步形成体系

20世纪,国际商事实体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以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普遍性格式合同和示范法为渊源形式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已形成体系,涵盖了国际商事交易的许多重要领域。

(1)国际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国际代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系列公约。

(2)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其他机构制定了多种国际惯例,涵盖贸易术语、托收、信用证、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海上保险条款、国际保理、国际特许经营等领域。

(3)法律重述

主要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4)示范法

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上述立法活动有以下特色:

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总是首先在国际商法中选择那些发展成熟的特定领域作为其立法议题。

例如,早期在传统议题(如货物买卖、海上运输、贸易术语、票据、信用证等)方面的立法就是如此;同时对于新出现的国际商业交易形式,国际商事立法机构往往也总能作出及时反应,如在多式联运、电子商务、国际保理等方面的立法则属此列。

2.从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运用的立法方法来看:

国际商会方法单一,只从事惯例的编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只进行国际公约的制定,但此后都开始重视惯例或示范法等软法的制定。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3.在制定的公约和惯例中,以INCOTERMS、UCP、CISG、《海牙规则》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影响最为深远。

4.国际商事立法强调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重述的优先适用。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被视为已默示同意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这意味着,国际惯例应优先于公约本身和国内法的适用。

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来说,依据其规定,该通则在两种情形下可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是当事人明示选择时;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选择“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商事惯例和习惯”或“商人法”作为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三)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

国际商法的自治性要求争端解决的自治性,因此商人们更愿意选择自治性争端解决途径——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20世纪,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继于1911年、1917年、1923年、1926年和1956年成立。这些仲裁机构,加上1892年成立的伦敦仲裁院等机构,构成了当今世界主要仲裁机构,它们每年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000件左右;

此外,还有更多的国际商事案件通过临时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2.各国均确认仲裁协议之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同时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的裁定权。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其表现在:

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就确认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英美法国家则长期坚持“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的原则。但是1925年美国《联邦仲裁法》规定,法院有义务应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的请求中止诉讼,进行仲裁。

英国1979年《仲裁法》也确认了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均确认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3. 1958年《纽约公约》缔结后,先后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所有在仲裁和国际经济交往上重要的国家。这些参加国的法院均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仲裁庭的裁决,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执行力上拥有了法院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

4.各国法院一般均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各种必要的支持,如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协助当事人或仲裁庭取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等。

四、国际商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求对应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也不例外。

世界上最早对国际商法进行系统研究的是英国的施米托夫教授,他在1948年就出版了《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一书。

第三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国内商法的基本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几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原则、维护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一、意思自治

二、诚实信用

三、公共秩序

广义的公共秩序,既包括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也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狭义的公共秩序仅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私人间的交易不得损及公共秩序,这是各国民商法和国际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限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总则规定,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常见的强制性规则主要是外汇管理法、进出口许可法、管制限制贸易行为法中的有关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则都体现了国家的公共政策。

四、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第四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或存在形式,也就

是说,法院或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形式上是如何表现出来或存在的。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此外,司法判例和法律学说是辅助性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商事条约按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普遍性国际条约。

其中,对国际商事交易最具影响的当属普遍性的统一私法公约,即由多数国家参加的,旨在统一与国际商事交易有关的私法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利有弊:

其优点在于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缔约国往往还通过并入或转化的方法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由本国法院或仲裁庭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

其弊端也颇多:

一是其生效较难,许多经过艰苦谈判、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公约由于批准国有限而未能生效;

二是缔约国的数量毕竟有限,仅在缔约国之间实现法律的统一;

三是修改困难,有时不能适应国际商事实践发展的需要;

主要的国际商事统一法公约如下:

1.关于国际代理的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日内瓦,1983年2月15日),但尚未生效。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7月1日)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7月1日)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4月1日)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6月14日)

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布鲁塞尔,1924一年8月25日)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布鲁塞尔,1968年2月23日)。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汉堡,1978年3月31日)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海牙,1955年9月28日)

(6)《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

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瓜达拉哈拉,1961年9月18日)。

(7)《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1951年)

(8)《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1961年)

(9)《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5月24日),迄今

尚未生效。

4.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6月7日)。

(2)《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3月19日)。

(3)《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12月9日),迄今尚未生效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1988年5月28日,渥太华)

二、国际商事惯例

(一) 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性质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国际商事惯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是国际商人间的自治性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具有明显的优点。

一是可以通过各国商人的认同和接受,获得普遍性;

二是具有灵活性,可随国际商业的变化与时俱进。

三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则,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赋予

国际商事惯例以普遍约束力,该国际商事惯例就有强制性效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西班牙和伊拉克已取得国内法的效力。

(二)主要的国际商事惯例

惯例,按其表现的方式,又可分为不成文的惯例和成文惯例。

广泛意义和普遍意义的惯例许多都已编纂成文。

普遍意义的成文惯例主要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多式联运单证、托收、信用证的四个文件。

广泛意义的成文惯例表现为国际组织、贸易协会或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

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交易,谷物、柑橘、煤炭与钢铁产品交易的格式合同;

油脂油籽协会、谷物与饲料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

伦敦保险业协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金康”航程租船合同格式等。

重要的成文惯例如下: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现行文本为2010年文本。

(2)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上述格式合同。

(3)各种贸易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

(4)各国进出口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我国各贸易公司制定的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问t 沁卩匚I淑劣卑彳端. 韌汕丨 心一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施点学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拿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门独立的法卸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的概念 槪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调整国际商出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贞或交易沾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申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卸,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虽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 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虽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农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注: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货物和价款是客体,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一方、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另一国家或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比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

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客体与标的物的区别: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表述为物,行为,权利等。其所指向的有体物为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以上是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这种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同,主要表现如下: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 (2)仲裁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4)与争议标的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国际”或“涉外”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

绪论及第一章 教育

绪论及第一章教育(自测题) 一、填空: 1、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简言之就是,教育学就是研究,的科学。 2、美国教育家杜威曾提出以为中心,相应的教学方法是。 3、欧洲奴隶社会曾出现过两种著名教育体系,即和。 前者以__________为学习内容,后者以______为主要内容.欧洲封建社会的教育主要以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代表, 前者以__________为学习内容,后者以为主要内容。 4、近代教育史上,教育家首次试图把教育学建立在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基础之上。 5、我国当代教育发展的总趋势是。 6、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重点是。 7、广义的教育包括教育,教育以及教育等教育。 8、教育的功能主要有的功能和的功能。教育的基本特点是。 9、在教育的起源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错误理论,一是论,二是 论。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教育起源于。 10、传统教育模式即是以_________ _______和____________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模式. 11、学校教育产生于社会。我国奴隶社会已有的学校名称为_____________四种。教育内容是 “”,具体是指。我国封建社会的教育内容是____________,其中以<< >>和<< >>最为影响大。 12、现代教育的基本特点是、、、。 13、我国的教育现代化应该落实的战略地位,以为重点,抓住 这个中心环节。 14、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在人的一生发展中起作用。 15、对教育有直接决定作用,对教育有最终决定作用。 16、杜威强调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等教育和教学原则。 17、小学教育的基本特点是、和。 18、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创办大规模私学的人是。 19、1983年,邓小平为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是:“教育要面向,面向,面 向。” 20、在中国,教育学是泊来品,20世纪初从________(国家)引进的教育思想属于___________(教育家)的 _______________(教育流派)的范畴。

绪论及第一章 级的工作原理 课程练习题

绪论及第一章级的工作原理 一、问答题: 1.按工作原理、热力过程特性、蒸汽流动方向、新蒸汽参数等对汽轮机进行分类,汽轮机可分为哪些类型?按新蒸汽参数分类时,相应类型汽轮机的新汽压力等级是什么? 2.国产汽轮机型号的表示方法是什么? 3.根据国产汽轮机型号的表示方法,说明下列汽轮机的型号提供了汽轮机设备的哪些基本特征? (1)CB25-8.82/0.98/0.118 (2)CC25-8.82/0.98/0.118-1 (3)CB25-8.83/1.47/0.49 (4)N300-16.7/537/537 4.简述蒸汽在汽轮机中的能量转换过程? 5.蒸汽对动叶片冲动作用原理的特点是什么? 6.蒸汽对动叶片反动作用原理的特点是什么? 7.根据蒸汽在汽轮机内能量转换的特点,如何划分汽轮机级的类型?各种类型级的特点是什么? 8.什么是动叶的速度三角形? 二、名词解释 1.汽轮机的级; 2.反动度;

3.滞止参数; 4.轮周效率; 5.轮轴功率; 6.级的相对内效率; 三、单项选择 1.电厂常用汽轮机属于下列那种类型? A. 离心式 B. 轴流式 C. 辐流式 D. 周流式 2.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的主要任务是: A. 将热能转化成电能 B. 将热能转化成机械能 C. 将电能转化成机械能 D. 将机械能转化成电能3.具有一定压力和温度的蒸汽在喷嘴中膨胀时。 A. 压力下降,速度下降 B. 压力上升,速度下降 C. 压力下降,速度上升 D. 压力上升,速度上升4.级的反动度是: A. 蒸汽在动叶通道内膨胀时的理想焓降与蒸汽在整个 级的滞止理想焓降之比。 B. 蒸汽在动叶通道内膨胀时的理想焓降与蒸汽在整个 级的理想焓降之比。 C. 蒸汽在动叶通道内膨胀时的实际焓降与蒸汽在整个 级的滞止理想焓降之比。 D. 蒸汽在动叶通道内膨胀时的实际焓降与蒸汽在整个

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1—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重点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掌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 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 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量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量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一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 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一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文学欣赏(1):绪论及第一章

绪论课 讲课要点:绪论和第一章内容 绪论应讲清两点:1、开设本门课的目的;2、本门课的主要内容及讲课方法;第一章应讲清以下内容:第一:文学的涵义——这是进行文学欣赏的基础; 第二:文学欣赏活动性质——文学欣赏是一个审美认识、再创造的过程,这一过程给我们以无穷的教益。第三:文学欣赏的过程——我们如何进行文学欣赏教学过程: 绪论—— 本门课的教学体例和开设目的: 文学欣赏课是在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的总体氛围中产生的一门新课,它不同于以往与中学语文课本面孔雷同的《大学语文》,采取以文学欣赏方法和文学欣赏常识为主线、以名篇欣赏为落脚点,分文体进行教学的模式,重点在于欣赏方法的介绍。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有一个系统的梳理,在掌握欣赏方法的基础上,自如地进行文学名著的欣赏,以达到授人以渔、举一反三的目的,进而提高学生的文学鉴赏能力和综合人文素质。 本门课的主要内容: 文学欣赏方面的内容以教材为主包括五章,共26学时;根据专业的情况及外语教研室的要求,加入写作方面的内容,重点讲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文写作概论,二是常用的应用文文体写作,三是毕业论文写作,共8学时。 对学生的要求: 无论是文学欣赏还是应用文写作,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前者是我们的精神需求,后者可能是我们今后谋求生计的工具,因此应该重视;由于课时非常短,内容很多,课堂上只讲要点,需要课下进行大量的阅读和写作。 第一章:文学欣赏概述 一、文学活动: 从动态角度分析,文学是一种艺术创造活动。既然是艺术创造活动,就要有原料、有创造者、有产品,文学创造的原料就是现实生活,创作者就是作家,产品就是作品,因而这三者构成了一种三角关系,即现实——作家——作品。这就是传统的文学创作三角关系。 但是在这个关系中,只涉及了文学的创作,没有对于作品的评判和反馈因素,所以后来国外的文艺理论家,又创立了“文学的接受理论”,即在以上旧的“三角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读者的因素,构成了新的三角关系:作家——作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绪论及第一章

实用标准文案 绪论 高分子材料加工设备,这门课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高分子材料常见的加工设备的基本的一些分类、结构、作用方式和作用原理,以及如何将这些知识运用的问题。 橡胶、塑料和化学纤维都是高分子材料,其成型加工设备有相似之处,有一些设备是通用的,如密炼机、压延机;但也有一些设备有较大的差别,例如挤出机、注射机等。 课程进程安排 绪论2学时 聚合反应器2学时 化纤机械10学时 塑料加工设备8学时 橡胶加工设备6学时 课程复习2学时 答疑2学时共32学时 高分子材料加工设备概述 高分子材料生产过程所需设备一般可分为两种,传递过程设备(动量、热量、质量传递等物理过程设备)和化学反应过程设备。完成化学反应过程的设备成为聚合反应器。

1、聚合反应器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聚合物反应特点:与一般化学反应不同,聚合反应机理复杂,且随反应进行,系统的粘度急剧上升,因此聚合反应器的设计具有特殊性。 典型的聚合反应器包括: 釜式反应器:多设有搅拌装置,称搅拌釜反应器。它适应性强,操作弹性大,适用的温度和压力范围广,既可用于间歇操作,亦可用于连续操作。主要用于乙烯、丙烯、氯乙烯、醋酸乙烯、丙烯腈的聚合,也可用于丁苯橡胶、氯化橡胶和顺丁橡胶的反应。 管式反应器:这种反应器多用于粘度较高的均相反应物料,它属于连续流动反应器,内部物料的流动接近于平推流,返混程度不大。主要通过控制加料速度来控制物料在反应器内的停留时间。也可以按照工艺要求分段控制反应温度。典型的反应体系有:乙烯高压聚合、苯乙烯本体聚合、己内酰胺的开环聚合等。 特殊反应器: 对于高粘度体系,如本体聚合或缩聚反应聚合后期,反应物体系粘度可达 500-5000 Pa.S, 为此需要特殊反应器。如尼龙的后缩聚反应可采用双螺杆型反应器,聚酯生产中的后缩聚采用的表面更新型反应器。 2、化纤生产设备 化纤设备发展的主要趋势为:大型化、连续化、高速化和自动化。

第一章 绪论 (部分习题答案)

第1周部分作业答案 4. (1) 已知近似值*x 有5位有效数字,试求其相对误差限. (2) 已知近似值*x 的相对误差限是0.03%,问*x 至少有几位有效数字? 解 设*x 是x 近似值,且*120.10m n x a a a =±? ,其中n a a a ,,,21 是0到9之间的自然 数,11a ≥,m 为整数。 (1) 因为*x 有5位有效数字,所以由定理1.2.1 (1) 知: * 51 4 4 *1 1 111110 10 10 0.005%22 2 x x a a x -+---≤ ?= ? ?≤ ?=, 即*x 的相对误差限为0.005%. (2) 因为*121210.100.100.(1)10m m m n n x a a a a a a a =±?=?<+? ,且* x 的相对误差限为0.03%,所以 * * *3 3 11* 0.03%0.(1)10 0.30.(1)10 0.510 m m m x x x x x a a x ----= ?

3. (1) Suppose the approximation *x has 5 significant digits, try to find the relative error bound of *x . (2) Determine the minimal number of significant digits of the approximation *x such that the relative error bound of *x is 0.03%. Solution. Suppose * 1210.10, 19,09, 2,3,,m n i x a a a a a i n =±?≤≤≤≤= , is the approximation to x . (1) Since *x has 5 significant digits, part (1) of Theorem 1.2.1 gives * 51 4 4 *1 1 111110 10 10 0.005% 22 2 x x a a x -+---≤ ?= ? ?≤ ?=, that is, the relative error bound of *x is 0.005% from Definition 1.2.3. (2) Since * 121210.10 0.10 0.(1)10 m m m n n x a a a a a a a =±?=?<+? , and the relative error bound of *x is 0.03%, we have * * *3 3 11* 0.03%0.(1)10 0.30.(1)10 0.510 m m m x x x x x a a x ----= ?

第一章绪论练习及答案档

第一章绪论 一、填空题 1.统计一词有三种涵义,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其中________是基础。 2.经济统计学的特点可概括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3.经济统计的职能有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三个方面。 4.总体是_________。按总体单位是否可以计数,总体分为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 5.标志是总体单位所具有的________和_______,按表现是否相同分为_____和______两种。 6.统计指标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两部分构成。 7.变量根据其取值是否连续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8.统计总体具有五个基本特点,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 。 9.按说明现象的性质不同,标志可以分为_______和_________两种。 10.统计指标按反映的数量特征不同,可分为________ 和________。 11.一个完整的统计工作过程可以划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四个阶段。 二、单项选择题 1.统计一词的三种涵义是() A.统计活动、统计资料、统计学 B.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C.统计设计、统计分组、统计预测 D.统计方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2. 统计一词有三种涵义,其中()是基础。 A.统计活动 B.统计学 C.统计方法 D.统计资料 3.统计工作的成果是( ) A统计学 B统计工作 C统计资料 D统计分析和预测 4.()是统计的基础职能。 A.管理功能 B.咨询功能 C.信息功能 D.监督功能 5.一个统计总体()。 A.只能有一个标志 B.只能有一个指标 C.可以有多个标志 D.可以有多个指标 6. 属于连续变量的是()。 A. 职工人数 B.机器台数 C.企业数 D.利润额 7. 下列各项中属于时点指标的是()。 A.产品产量 B.商品销售额 C.人口出生数 D.职工人数 8. 下列各项中属于价值指标的是()。 A.工资总额 B.职工人数 C.森林面积 D.失业率 9.某企业2006年的利润额为800万元,这个指标是()。

绪论和第一章

弧焊电源 绪论 ●一、焊接的重要性及弧焊电源在焊接中的应用 ●1.焊接的重要性 焊接是一种金属连接的方法,它是通过加热或加压,或两者并用,并且用或不用填充金属,使焊件间达到原子间结合的一种加工方法。也可以说,焊接是一种将材料永久连接,并形成具有给定功能结构的制造技术。 ●国民经济的诸多行业都需要大量高档次的焊接结构。几乎所有的产品,从几十万吨 巨轮到不足1克的微电子元件,在生产中都不同程度地依赖焊接技术。焊接已经渗透到制造业的各个领域,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寿命以及生产的成本、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 ●我国现在钢材年生产总量已经达到3亿多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材生产国和消费 国。目前,钢材是我国最主要的结构材料。在今后20年中钢材仍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钢材必须经过加工才能成为有给定功能的产品。由于焊接结构具有重量轻、成本低、质量稳定、生产周期短、效率高、市场反应速度快等优点,焊接结构的应用日益增多,焊接加工的钢材总量比其它加工方法多。 ●焊接电源是保证高质量焊缝的首要必备条件。因此,发展我国制造业,尤其是装备 制造业,必须高度重视焊接技术及其焊接电源的同步提高和发展。 ●2.弧焊电源在焊接中的作用 ●电弧焊是焊接方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焊接方法。据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统计, 电弧焊在焊接生产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根据其工艺特点不同,电弧焊可分为焊条电弧焊、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等离子弧焊等多种。 ●不同材料、不同结构的工件,需要采用不同的电弧焊工艺方法,而不同的电弧焊工 艺方法则需用不同的电弧焊机。 ●例如,操作方便、应用最为广泛的焊条电弧焊,需要由对电弧供电的电源装置和 焊钳组成的焊条电弧焊焊机;锅炉、化工、造船等工业广为使用的埋弧焊,需要由电源装置、控制箱和焊车等组成的埋弧焊机;适用于焊接化学性活泼金属的气体保护电弧焊,需要由电源装置、控制箱、焊车(自动焊)或送丝机构(半自动焊)、焊枪、气路和水路系统等组成的气体保护电弧焊机;适用于焊接高熔点金属的等离子弧焊,则需要由电源装置、控制系统、焊枪或焊车(自动焊)、气路和水路系统等组成的等离子弧焊机。 ●各种电弧焊方法所需的供电装置,即弧焊电源是电弧焊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焊 接电弧供给电能的装置,它应满足电弧焊所要求的电气特性,这正是本课程将要系统讲述的内容。与弧焊电源配套的其它装置和设备部分,将在《焊接方法与设备》课程中讲述。 ●显然,弧焊电源电气性能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焊接过程的稳定性。没有先 进的弧焊电源,要实现先进的焊接工艺和焊接过程自动化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应该对弧焊电源的基本理论、结构、性能特点进行深人的分析,真正了解和正确使用弧焊电源,进而研制出新型的弧焊电源,使焊接质量和生产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弧焊电源的分类、特点及用途 ●焊接电流有交流、直流和脉冲三种基本类型,相应的弧焊电源有交 流弧焊电源、直流弧焊电源和脉冲弧焊电源三种类型。 ●1.交流弧焊电源 ●工频交流弧焊电源又称弧焊变压器,它把电网的交流电变成适合于电弧焊的低电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教材

? 国际商法 ?前言 ?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代理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 1.“国际”属性 “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 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既 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 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和自然人。 §知识小贴士§——国家的特殊属性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参与主体,但是国家作为特殊的主体享有主权豁免权, 主要是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包括两方面:一是管辖豁免,即根据“在平等者间,无 裁判权”的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另一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除非得到该外国的同意;二是执行豁免,即一国法院对于属于外国的国家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强制执行。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商法何时产生,目前尚无定论。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 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新商人法时期(当代)。依据施米托夫教授的这一划分,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应该 在11 世纪。 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绪论及第一章标准

绪论 一、食品安全国内外事件 食品安全改变消费习惯 最新消费安全调查显示: 超过9成的消费者将因为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 事件发生之后,6成多消费者表示不会再喝雀巢奶粉。9成多消费者不愿再买光明产品,这其中有4成多消费者是光明的―老客户‖。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要求 以前关心: 重量、尺寸、颜色、虚假标签和气味等。这些是―看得见‖因素。 现在关心:营养物质、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辐射污染、有害元素、生物毒素等。这些是―看不见‖因素。 2. 国际国内贸易 3. 国际国内食品法规的要求 问题: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质量是否需要规范?如何规范? 三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 1. WHO食品安全定义: 对食品按其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另:人类食物供给和消费的可靠程度。 广义的食品安全: 持续提高人类食物生活水平。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数量安全、生态安全。 2. 食品质量的主要指标类型(main indices of food quality ) (1)感观指标 (2)理化指标 营养(Nutrition) 功能因子(Functional factors) 安全(safety) (3)微生物指标(益生菌、安全) 问题: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3. 影响食品质量的环节 ?原料 ?加工 ?包装 ?标志 ?储藏 ?运输 ?销售 问题:(1)如何判断食品质量的优劣? (2)如何使食品质量达到较高水平?

4. 食品质量与安全涉及的内容 (1)食品质量基础支撑体系 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检验检测体系 认证体系 科技支撑体系 危险性评估体系 信息服务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等 (2)食品质量监管体系 机构设置 安全风险分析 标签体系等 (3)食品质量过程控制体系 产地环境监测 植物检疫与动物防疫体系 投入品管理 食品加工储运 市场准入 食品供应组织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 (4)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四、本课程基本介绍 1 课程性质和地位 食品法典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本专业学生学习企业标准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生产和管理。 2 本课程内容 食品标准基础知识 食品质量卫生基本法规 计量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卫生法规 食品包装与标签法规 食品进出口法规 3 本课程特点

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1、卢卡斯案 1292年,一个叫卢卡斯的伦敦商人,从一个德国商人处购买了价值31英镑的货物,没有付钱,就离开了里恩集市,德国商人对卢卡斯的行为诉诸里恩集市法院,卢卡斯没有按照商法回应他的指控,而是选择逃走。 卢卡斯从里恩逃到圣博托尔夫、林肯、赫尔,最后逃回了伦敦。那个德国商人则一路追来。卢卡斯的行为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后果——任何其他国家的商人都不愿意在伦敦市民未付足货款的情况下,就把货物卖给他们,这些商人称他们是弄虚作假的债务人。这使得伦敦商人蒙受了耻辱。为维护伦敦商人的商业信誉,在众多伦敦商人的要求之下,卢卡斯最终被关进了伦敦塔,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他的案件最终根据人身保护状由国王的政务会加以复审。 该案反映了中世纪商法的两个理论:①自治机制;②诚实信用。 卢卡斯案告诉我们,尽管商事交易是双方的私事,但一个商人的行为如果侵害了商人整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其他商人乃至国家的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也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对此案的裁决标志着“隔离但平等”原则的确立。 1892年6月7日,具有1/8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在1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因为“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而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之间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差别”。但持少数意见的哈伦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应当是“色盲”,当涉及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民权时,法律只应就人论人,而不应考虑其背景或肤色。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禁止白人和黑人自由选择乘坐哪一节车厢,禁止其平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显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违宪。但这个伟大而且符合人性本质的意见,并未被当时绝大多数联邦法官接受。因此,该案成为美国通过第14条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判例根据。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大陆法系分布很广,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的个别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如美国的()、加拿大的()、英国的()。 2.法系是按各国法律的()、()和()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 3.国际商法的两个重要渊源是()和()。 4.美国法律分为()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美国1926年颁布的《美国法典》()。 A.是美国一项系统化的成文法典 B.该法典具有与《法国民法典》一样的法律特征 C.具有法律汇编的性质 D.是美国开始由判例法国家向成文法国家转变的重要标志 4.大陆法国家法律往往依据()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 A.调整手段 B.强制约束力大小 C.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D.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3.下列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加拿大 B.新西兰 C.意大利 D.新加坡 4.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较有代表性的国际惯例有()。 A.《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D.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关于大陆法叙述正确的是()。 A.法律渊源是成文法 B.原则上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 C.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D.通行归纳法的法律推理方式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国际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德国和法国都民商合一国家。 ()3.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4.德国联邦公报上发表的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的判决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5.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6.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7.《美国统一商法典》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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