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一、全年(半年)报表

(一)全年(半年)自然变动情况表

1.总人口数:指统计时点在本行政区内常住的人口数,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行政区。这里的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内拥有住房并在本行政区内生活。

说明:

(1)离开常住地5年以上去向不明的人口,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作事实迁出处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存记录。

(2)拆迁后将来要回迁的人口,仍由拆迁前的常住地统计。(3)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不在一处固定生活的人口,可以根据户籍和工作地点判断常住地,仍无法确定的,由各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指定。

(4)没有住房的人口,由户籍地统计。

(5)跨县(市、区)两地分居的夫妻,由各自常住地统计。(6)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编内职工及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部队统计,编外职工及移交地方民政局、老干局等部门管理的离

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8)婚嫁外国及港、澳、台,未取得合法定居手续的人口,仍由原常住地统计。持有外国护照同时兼有本省户籍的人口,仍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2.出生数:指统计期间应由本行政区统计的出生人口数。出生人口由婴母的常住地统计。

说明:

(1)出生后死亡的婴儿应统计出生。

(2)收养的孩子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送养的孩子也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孩子的实际出生年度。

(3)寄养的孩子由所在地的福利院或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统计出生,不计入寄养家庭的孩子数。寄养家庭必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否则寄养行为应视同为收养。由寄养改为收养的,不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其他形式的领养、助养、代养等均视为收养。

(4)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婴母部队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出生。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另一方常住地统

计。

(5)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6)本省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应统计出生。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7)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8)华侨、归侨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在中国内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

(9)往年的收养应在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进行补报。生育后迁出且未作出生统计的,应由迁出地作出生补报。

3.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现存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现存子女包括夫妻双方亲生、抱养以及前夫前妻留在该家庭中的子女,不包括死亡、送养、遗弃和已判随前夫前妻的子女。

孩次分为一孩、二孩和多孩。收养子女的孩次以孩子到该家庭的时间顺序排列,不以出生时间顺序排列。

4.死亡数:指统计期间死亡的常住人口数。死亡人口由死亡前的常住地统计。

5.收养数:指统计期间福利院、民间慈善机构等组织收养的孩子数。统计时不分性别,不分孩次,不分政策内外。6.二女出生数:指原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统计期间又生育一个女孩的出生数。

(二)全年(半年)政策内出生、领证及女性初婚情况表1.政策内出生数: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生人数。

说明:

(1)政策内一孩出生:生育时持有结婚证,且男方年满22周岁9个月,女方年满20周岁9个月。生育时一方或双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内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生育时一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2)政策内二孩或多孩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二孩或多孩的条件,并且经过审批,持生育服务证后怀孕生育的。生育时间比批准时间提前1个月的,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2-3个月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3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3)符合《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

持有《收养登记证》的收养统计为政策内出生。符合收养条件且正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应先统计为政策外出生;待办好《收养登记证》后,再变更为政策内出生。

(4)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仍执行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

2.育龄妇女人数:指常住人口中年龄在15-49周岁的妇女人数。

3.已婚育妇人数:指以上育龄妇女中已经结婚的人数,包括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的育妇。

4.本期领证人数:指统计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包括领证后迁入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迁出的人数。夫妻两地分居的,由办证的一方统计。

5.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时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超生或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数。

6.女性初婚人数:指统计期间初次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人数。女性初婚由女方常住地统计。结婚后,女方通常迁入男方的常住地,因此婚后男女双方的常住地通常是一致

的。

说明:

(1)女性初婚根据女方的婚姻状况判定,与男方的婚姻状况无关。

(2)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外,举行结婚仪式或事实同居的,也应作女性初婚统计。

(3)初婚时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统计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统计。结婚登记时间在第一孩出生时间之后或结婚登记时间与第一孩出生时间间隔不满9个月的,初婚时间根据第一孩出生时间推算。

(4)对于男方情况不明的事实婚姻,女方不能作迁出,女方常住地不变,应负责作女性初婚统计。若发生生育行为,女方常住地还应作出生统计。

(5)重婚或非法姘居的,一般不作初婚统计。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女方常住地应统计女性初婚,并在生育史中登记该生育行为。出生由男方常住地统计,并根据其在男方家庭现存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确定孩次。

(6)本省妇女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女方在中国内地的常住地应作女性初婚统计。(7)上年漏报的初婚在本年统计上报,超过一年的不再补报。

(三)全年(半年)节育情况表

1.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妇中采取各种有效节育措施的人数。离婚、丧偶或绝经的已婚育妇即使落实了节育措施也不予计算。男性采取节育措施的应计算到对应的已婚育妇。子宫切除作为女性绝育统计。其他包括采取体外排精、安全期避孕法的已婚育妇人数。

2.本期采取各种节育手术例数:指统计期间已婚育妇落实的节育手术的例数,包括流出人口在外地施行的节育手术数,不包括流入人口在本地施行的节育手术数。

3.本期二女扎数:指统计期间施行结扎手术的二女育妇人数。

(四)全年(半年)流动人口、育妇、出生情况表

流动人口数:指统计时点离开常住地(跨县)半年以上的人口数。对于常住地而言,其为流出人口;对于现居住地而言,其为流入人口。

流入人口出生数:指统计期间流入人口在本行政区生育的子女数。即使统计时点流入人口已经离开,只要其统计期间在本行政区发生了生育行为,就应统计出生。统计期间在第三地(指现流入地与流出地之外的地方)生育后流入的,也应做出生登记并予以统计。

(五)全年(半年)已婚育妇情况表

1.最高孩次:指统计期间统计的出生孩次中的最高孩次。

2.已婚育妇孩次分布:指统计时点已婚育妇现有子女数的分布情况。现有子女指夫妻双方亲生、与前夫前妻生育(包括送养、遗弃和判随前夫前妻)以及收养的存活子女。3.已婚育妇落实节育措施孩次分布:指分孩次已婚育妇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放环包括放环和皮埋,结扎包括男扎和女扎。

4.二女育妇数:指统计时点现有子女数为二个女孩的已婚育妇人数。

5.二女育妇结扎数:指统计时点二女育妇中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人数。

(六)全年(半年)补报/还原出生情况表

1.补报出生:指本年度补报的往年出生人数。

2.还原出生:指补报后各年度的实际出生人数。往年上报的出生存在年度、性别、孩次、政策内外错报的,应予以变更,并按变更后的实际出生情况统计。

二、月报表

(一)人口出生情况表

1.年内出生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的出生人数。年内出生人数是否包括往年出生漏报另行规定。

2.本月出生人数:指本月的出生人数,不含当年以前月份的出生人数。当年以前月份未报的出生人数直接计入年内出生人数。

(二)女性初婚、领证、四术情况表

1.年内女性初婚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的女性初婚人数,包括上年漏报的女性初婚人数。

2.早婚:指女性初婚年龄小于20周岁。

3.晚婚:指女性初婚年龄大于23周岁。

4.年内领证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

5.年内落实四种节育手术例数:指从年初到本月已婚育妇落实的长效措施和补救措施的例数。

6.年内取环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取出节育环的已婚育妇人数

适宜技术推广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适宜技术推广 申请书 推广项目名称 项目推广科室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填写说明 1.推广范围: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层次(如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2.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推广项目所需的人员、物质及设备等条件。 3.推广技术内容:所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国内外本领域技术水平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本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4.专家推荐意见: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填写书面推荐意见。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成熟程度、推广的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5.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用A4纸复印,并提供电子版本。 6.如有以下资料,请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一并报送: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 7.从内蒙古卫生计生委推广适宜技术项目中选取的项目只需填报本申请书(其中获奖及专利情况不需填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职务电话 项目完成情况结题( ) 验收( ) 成果鉴定( ) 其他 (请注明) 项目 获奖 情况 何年何月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部门 专利情况 已推广应用情况 推广范围城市: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其他(请注明): 培训对象 接受单位具备的条件 推广方式 讲座 ( ) 培训班 ( ) 现场观摩 ( ) 进修 ( ) 对口支援() 其他形式(请注明): 二、推广技术项目简介(包括: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性分析、推广方式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样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鹿城区街道、乡(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主管,配备专(兼)职计生员。建立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卡册齐全,有关统计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2、招用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暂口办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个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有困难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担保,在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计生办,超出期限未办证的必须予以辞退。 3、认真组织对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育龄人员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

达90%以上,无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生育。 4、根据辖区计生办安排,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参检率达100%。 5、监管本单位育龄人员及配偶的生育状况。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不得在未落实计生政策前予以解聘。同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本单位育龄人员的“四项”节育手术,并由单位负责报销节育手术费。 6、员工100人以上或育龄妇女20人以上的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一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为乙方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供帮助,对乙方及其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按规定实施“一票否决’’制。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计生资料

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二.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三.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四. 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五. 依法行政办事公道 六. 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七. 团结协作作风优良 八.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您知道您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吗? 您的权利: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的权利; 2、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3、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权利; 4、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妇女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的权利; 5、对违反计划生育生育政策规定进行举报的权利。 您的义务: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2、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按时接受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三查”服务;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基础知识教育; 5、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那些材料? 1.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2.按第三条规定的办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单位予以办理《光荣证》。 3.《申请表》由加具意见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街(镇)计生办或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4.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单位调动时,应在调令上注明已领此证。 5.《光荣证》如有遗失,经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后,可按办理程序以补办。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为抓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依据各级法规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一检三查管理 1、凡年龄在45周以下的一孩妇女(含挂靠户人员和流动人口)以及一孩妇女不宜结扎的,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一检三查。抱养一孩者或结扎除外。 2、所有参检者必须持规定的妇检证,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检。查出无环的必须及时补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妇检由他人代替,每查出一例,罚款300元并补检,不按时参检者给予必要经济处罚,乃至停止工作。 4、一检三查参检率必须达到100%,外出打工人员,可上交一次规定的外地证明,另要回家参检工作。 5、男教职工每年春秋两季需上交配偶方妇检证明,否则视同主管处理。 6、本校教职工本人的妇检费则学校承担,其它情况一律由自己出资。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依据省、县政策,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 2、流入人口实行“五个一”管理:(1)凡流入本地的育龄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的县计生委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才能

在本校暂住、租店、做零工。(2)学校每半年对流入人口进行一次查证、验证。(3)对于流入人口中未实行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每年收一次计划生育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4)对每个流入人口要落实一个责任单位和担保人。 3、流出人口实行“五全一”管理:(1)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必须如实办一《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2)外出前与学校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守约合同书;(3)外出前做一次妇检或落实一个相应有效节育措施;4)已婚育龄人员要找一个可信的计划生育担保人;(5)已婚育龄人员要各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担保金。 三、挂靠户计划生育管理 1、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新的户口挂靠。 2、挂靠户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视同学校正式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但经费自负) 3、挂靠人在办理结婚证、准生证时应首先将户口迁出,否则必须做到:(1)签交纳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2)找一个担保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3)交纳一份保证金,至少3000元;(4)生育后按政策规定及时上环,落实四术,每年春秋两季按时参加妇检。有单位的一律要将户口迁出,否则交保证金。 四、计划生育措施管理 1、计划生育应采取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产后或引产后42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NO[2016]525附件: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2016年版)

广东省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申请书 推广项目名称血管介入辅助技术在高危妊娠中的应用 项目推广单位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填写说明 1.项目推广单位:为项目技术依托和具体组织实施推广工作的卫 生计生机构(相关学会和社会团体可为协作单位),最多只能填报两个。 2.推广技术内容:所推广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指标,安全性、有效 性分析,与基层现有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推广技术难度、效益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等。 3.推广应用范围: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及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 和层次(如县级、乡级)等。 4.推广单位可提供的条件及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推广项目所 需的人员、物质及设备等条件。特别要写明在推广工作中可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 5.推广计划要求具体、可行,细化到拟完成推广的县(市)、培 训人数;经费预算要求详细列出各项支出预算;目标要求量化、可评估。 6.专家推荐意见:由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书面 推荐意见。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有效性、成熟程度、推广的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7.地级市卫生计生局(委)(或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的初审 意见及推荐理由。 8.本申请书一式五份,用A4纸复印,并提供电子版本。 9.与本申请书同时应申报如下资料: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 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与申请书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放射介入辅助技术在高危妊娠中的应用 项目推广单位(1)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项目推广单位(2) 名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电话 经费总额万元申请经费万元配套经费万元 项目 获奖 情况 何年何月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部门 专利 情况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宣传资料之二.doc(关爱女孩)

目录 1、宣传关爱女孩行动的重大意义 (2) 2、为什么要“关爱女孩” (7) 3、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目的 (7) 4、关爱女孩的宣传主题 (8) 5、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主要任务 (12) 6、关爱女孩行动主要宣传内容 (14) 7、关爱女孩行动的户外宣传口号 (15) 8、关爱女孩的具体举措 (16) 9、性别比例失衡的因素 (18) 10、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实质 (19) 11、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目的 (19) 12、婚育新风进万家 (20) 13、生育文化 (21) 14、传统生育文化家庭的特征 (21) 15、生育关怀行动 (22)

沐川县婚育新风宣传资料之二 关爱女孩篇 一、宣传关爱女孩行动的重大意义 关爱女孩行动,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广泛深入开展婚育 新风进万家活动基础上提出的一 个重大的专项行动。它要求各级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通过大力传播婚育新 风,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和科学知识,创造有利于女孩 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经济政治文化地位,促进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形成,促进妇女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把“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作为2001年到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奋斗目标。 第一.关爱女孩行动是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

举措。 现阶段,我国人口已进入低生育水平发展阶段,但仍面临着许多新性况,新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持续升高的势头,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任其性别比升高的态势持续下去,将导致更为严重性别比失衡,引发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势必影响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按照中央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需要确立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加大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我们不能坐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人们婚育观念自然而然的改变,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宣传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服务的等种种措施,综合治理性别比问题。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基层支部要建立健全由支部书记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委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1、领导职责 (1)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把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定期召开计生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计生专干的工作汇报,研究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计生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 (5)坚持“三为主”、“三到位”、“三结合”,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管理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兑现奖惩。 2、专干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计生政策,保证公司计划生育率达100%。 (2)规范基础工作,注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一卡一薄一单”。 (3)按时参加计生例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时报送计生报表。 (4)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5)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组织女职工每季度进行康检一次,上站率达100%。 (7)宣传和指导计生药具的使用,坚持定期随访。 (8)定期开展生殖保健、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测试。

三、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档卡,即对新婚夫妇及时登记入卡,对超龄妇女及时办理退卡手续。对未婚女青年的新婚、发放生育证、现孕出生、一孩领证、采取节育措施、工作调动、死亡、药具发放等情况按年龄不同登记入册,更换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进行换卡登记。 四、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 1、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对查出的妇科疾病要积极帮助治疗,对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坚持打掉。 2、凡在我公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49周岁),必须近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孕检及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并责令限期参加孕检,连续两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按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理。 3、凡一胎未上环,二胎以上未结扎导致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费用自理,一律不给假期不报药费。 4、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而怀孕者,其人流费用自理,不给假期。 五、继续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1、凡我公司未婚男女职工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到晚婚年龄。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假期视为出勤。 2、凡未经公司计生办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而采取其它手段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职工,不论是否早婚,公司一律按未婚对待,不予办理生育指标。 六、健全准生证发放制度 1、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例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妇双方应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此表要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连同要求生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结婚照3张以及办事处指定医院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一并上交公司计生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

学习材料(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六条——第十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

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 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

计划生育宣传品种类

计划生育宣传品种类 XX镇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实施方案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各村民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和战书书记、克志省长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我镇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不断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环境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毕节试验区《关于创新领导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关于创新人口管理载体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继续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融于建设和

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之中,融于利益导向和服务关怀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在倡导理念、宣传政策、普及知识、建设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服务、影响和引导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转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人口控制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臵,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紧紧围绕“一升双降”目标,创新领导机制,强化目标管理,落实领导责任,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突出利益导向,抓好奖扶民生工程宣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全镇人口计生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全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实现。 三、主要内容 1、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广泛学习宣传《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党政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对人口问题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进一步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环境。围绕全镇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人口计生新闻宣传,做好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开展针对性宣传,认真落实人口报刊、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宣传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

《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规划》一、加强医疗服务区域合作。研究形成三地检验、影像等互认项目和质控标准,积极推进互认工作。研究拟订医师电子化(区域化)注册方式,推进医师、护士资质互认。建立区域会诊转诊中心、医学影响和检验结果共享中心。开展三地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推动品种审核结果互认,探索三地资质审核互认,招标价格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创建区域化采供血保障体系,建立采供血协调联动机制。打造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平台,促进区域中医药技术发展。 二、推动公共卫生计生区域联动。构建分工协同、紧密合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共同建立沟通顺畅、科学有效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和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三地毗邻县(市、区)卫生应急合作。加强区域饮用水、空气污染等环境卫生协同检测和评价机制建设。搭建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妇幼保健信息互通、人员交流、技术协作机制,共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建立视屏安全工作交流与协作机制,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互承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互相通报。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的协商与协作。推进京津冀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均等化服务。

三、强化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对接。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做好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对接工作。 四、构建卫生计生共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人才培养,广泛开展业务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统一指挥调动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快区域卫生健康信息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协同管理平台。研究区域内信息协同共享协作机制和医疗卫生大数据分析研究机制。深化区域间远程医疗、预约诊疗、采供血、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共享、食品安全注册备案及生育服务等业务信息化应用,提高信息协同水平。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加强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建立区域内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优质医学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优化优势学科布局。三地互认继续教育学分。加强京津冀卫生计生发展智库建设,促进优势学科和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卫生计生发展政策研究、多中心基础与临床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计划生育宣传册

前言 为了更好地落实省、市计生委指示精神,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圆满地完成省、市、区下达的各项指标,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使我院广大育龄职工更好地、更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执行各项规定。现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汇编》,以及联大具体执行情况,结合我院的实际,将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我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内容摘抄汇编,请广大育龄职工认真学习,照此执行。 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 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 目录 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3) (一)、计划生育综合基础知识 (二)、法律责任 二、婚假的规定 三、节育假的相关规定 四、产假的相关规定 五、准生证的办理程序13 六、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14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15 八、双独条件申请二胎审批流程16 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办理程序17

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一)、计划生育综合基础知识 1、什么是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人们根据国家确定的生育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样才能控制人口增长,符合国家和家庭的根本利益。 2、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为什么说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作出的长期的、事关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计划生育是事关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4、实行计划生育对家庭和个人有哪些好处? 实行计划生育对家庭和个人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好处:一是可以集中财力、精力、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达到劳动致富,提高生活水平;二是有利于学文化、学政治、学生产技能,提高人的素质;三是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家庭和社会地位;四是有利于建设幸福文明家庭,提高生活质量。 5、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晚生晚育,少生优生。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7、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男女分别推迟三年以上(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9、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应符合什么条件?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1 领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2.1.2 审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表彰事宜; 2.1.3 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2.1.4 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2.2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2.2.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落实 各项措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实现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2.2 指导员工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并及时将采集卡资料录入; 2.2.3 办理员工的结、离婚报备,协助员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负责奖励金的发放; 2.2.4 协助各部门落实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各种待遇; 2.2.5组织完成育龄女职工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计生函调,做好随夫生活人员的计生管理; 2.2.6 负责对离开公司员工的计生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 2.2.7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及奖罚制度;部门(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2.8 加强与各部门(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 2.3 人力资源部 2.3.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 2.3.2 配合公司计生办把好招聘、调离(退)人员的计生证件的审核; 2.3.3 招聘时会同计生办查验计生的相关证件(明):身份证、流动人口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26号)精神,根据《“健康XX”实施方案》和《XX自治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规划(X-X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工程,以互联网医疗、公立医院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和居民健康卡普及应用等项目为抓手,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框架体系。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院和XX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互联网医疗”(含远程医疗)的硬件环境和监管服务系统,为患者提供网上预约挂号,就诊咨询,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疑难病会诊等常态化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在旗县级以上医院建设影像中心和心电中心,实现XX 镇中心卫生院做检查,旗县级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盟市级医院为旗县级医院提供疑难病例诊断服务。在自治区级部分综合医院和盟市级综合医院建设病理诊断中心,实现旗县级综合医院做病理切片,盟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

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间的有效沟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3.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区所有医疗联合体和旗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XX镇卫生院和XX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二)开展“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4.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框架体系。自治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并在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统一部署,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血液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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