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常识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常识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常识

施工现场防火

第一节消防安全一般常识

1.1术语

1. 防火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警惕性;健全防火组织,严密防火制度,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贯彻建筑防火措施等:只有抓好消防防火,才能把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消灭在起火之前,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消结合”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在组织上、思想上、物质上和技术上做奸灭火战斗的难备。一旦发生火灾,就能迅速地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防” 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这两方面的工作都要积极做好。

2. 火灾

火灾等级划分为四类: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起火条件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存在能燃烧的物质。不论固体、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等。

(2) 要有助燃物。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如:空气、氧气等。

(3) 有能使可燃物燃烧的着火源:如:明火焰、火星和电火花等。

4. 自然

在—定温度下与空气( 氧) 或其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合而发生的热效发光的现象过程为燃烧。自燃是指可燃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作用的情况下,由其本身所进行的生物、物理或化学作用们产生热。在达到一定的温度和氧量时,发生自动燃烧。

在一般情况下,能自燃的物质有:植物产品、油脂、煤及硫化铁等。

5. 燃点、自然点和闪点

(1) 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的可燃蒸汽,来维持其燃烧;这种加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

(2) 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这一温度时,可燃物与空气( 氧) 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发生燃烧。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 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6. 爆炸、爆炸极限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巨大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中,温度与压力急剧升高,产生爆破或者冲击作用。

(1) 爆炸可分为核爆炸、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种形式。

(2) 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受温度、压力、含氧量、容器的直径等因素的影响。

1.2 建筑防火结构

(1) 建筑防火结构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而设计的。

表12-1 为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与相应构件的最低耐火性能的关系。

表12-2 为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与相应构件的最低耐火性能的关系。

(2) 我国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1)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施工现场的办公、宿舍等临时设施为此类结构,更应该注重防火安全。

4)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U、川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W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1.3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质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工业建筑防火要求上区别对待,使工厂厂房和库房既安全又经济。

(1) 按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或生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划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该

项分类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类别。见表-12-4

(2) 按物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该项分类也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

个类别。

二级耐火等级的钢结构屋架,在火焰可烧到部位应当采取钢结构耐火保护层措施,保护层的厚度按有关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在耐火要求较高的建筑结构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可能导致构件在火灾高温作用下失效。

预应力构件所用钢材多为高强钢材和冷加工钢材,这些钢材在温度作用下强度降低幅度更大。

钢结构不耐火的原因:钢材强度对温度特别敏感,300C以上强度损失非常大。

3)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施工现场的办公、宿舍等临时设施场为此类结构,更应该注重防火安全。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在建筑设计时,究竟对某一建筑物应采用哪一类耐火等级为好,这主要取决于建筑

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大小。对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后社会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建筑物,应采用较高的耐火等级。

1.4 动火区域划分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共动人区域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凡属下列情况的均属此类:

1)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部

位;

3)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4)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5)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制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料油漆作业。

(2)二级动火区域

1)在禁火区域周围动火作业区;

2)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

3)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3)三级动火区域;

1)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的动火作业;

2)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

3)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时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

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内施工,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2.1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设置

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

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同时,根据季节风向的变化,应设在下风方向。

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大门应向外开启。固体易燃物品应当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分间存放,不得在一个仓库内混合储存不同性质的物品。

2.2几种常用易燃材料的储存防火要求

1、石灰

生石灰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热,足以引燃燃点较低的材料。因此,储存石灰的房间不宜用可燃材料搭设,最好用砖石砌筑。石灰表面不得存放易燃材料,并且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亚硝酸钠

亚硝酸钠作为混凝土的早强剂、防冻剂,广泛使用在建筑工程的冬期施工中。亚硝酸钠这种化学材料与硫、磷及有机物混合时,经摩擦、撞击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在储存使用时,要特别注意严禁与硫、磷、木炭等易燃物混放、混运。要与有机物及还原剂分库存放,库房要干燥通风。装运氧化剂的车辆,如有散漏,应清理干净。搬运时要转拿轻放,要远离高温与明火,要设

置灭火剂,灭火剂使用雾状水和砂子。

3、几种防腐蚀材料的储存环氧树脂、呋喃、酚醛树脂、乙二胺等都是建筑工程常用的树脂类防腐材料,都是易燃液体材料。它们都具有燃点和闪点低、易挥发的共同特性。它们遇火种、高温、氧化剂都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氨水、盐酸、氟化氢、硝酸、硫酸等反应强烈,有爆炸的危险。因此,在储存、使用、运输时,都要注意远离火种,严禁吸烟,温度不能过高,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库存放,库内要保持阴凉通风。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坏外流。

4、油漆稀释剂临时存放

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的稀释剂,都是挥发性强、闪点低的一级易燃易爆化学流体材料,诸如汽油、松香水等易燃材料。

油漆工在休息室内不得存放油漆和稀释剂,油漆和稀释剂必须设库存放,容器必须加盖,刷油漆时涮刷子残留的稀释剂不能放在休息室内,也不能明露放在库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掉。

5、电石电石本身不会燃烧,但遇水或受潮会迅速分解出乙炔气体。在装箱搬运、开箱使用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严禁雨天运输电石,途中遇雨或必须在雨中运输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搬运电石时,发现桶盖密封不严,要在宅外开盖放气后.再将盖盖严搬运。要轻搬轻放,严禁用滑板或在地面滚动、碰撞或敲打电石捅。电石桶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库房必须是耐火建筑,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库房周围10m 内严禁明火。库内不准设气、水管道,以防室内潮湿。库内照明设备应用防爆灯,开关采用封闭式并安装在库房外。严禁用铁工具开启电石桶,应用铜制工具开启,开启时人站在侧面。空电石桶未经处理,不许接触明火。小颗粒精粉末电石要随时处理,集中倒在指定坑内,而且要远离明火,坑上不准加盖,上面不许有架空线路。电石不要与易燃易爆物质混合存放在一个库内。禁止穿带钉子的鞋进入库内,以防摩擦产生火花。

2.3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注意事项

(1) 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易燃仓库堆料场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

(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子200m2;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3m 宽的消防通道。

(3) 易燃露天仓库的四周内,应有不小于6m 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4) 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

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 贮存的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0C,或水分过低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6) 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

(7)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

握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4 易燃物品的装卸管理

(1)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装卸物品。

(2) 拖拉机不推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人仓库或露天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防火罩。

(3) 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

星,引起火灾。

(4) 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和可燃物品。

(5)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2.5 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 仓库或堆料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若有困难需设置架空电力线路,架空电力线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2) 仓库或堆料场所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

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照明灯具与易燃堆垛间至少保持1m的距离,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

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点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4)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电器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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