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

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

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

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九条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便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条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要求第三方机构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相关部门获得的客户重要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直销中心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有权拒绝该客户的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的报告工作流程应遵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具体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

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具体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运营保障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稽核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 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各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 当客户发生赔案时,各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

1、大客户资料信息表

客户信息记录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客户等级: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部门职位 负责人姓名(中文): (英文): 负责人1 负责人2 负责人3 姓名(英文) 职位 座机 手机 邮箱

一、客户基本情况 1姓名 2 出生年月日 3出生地4籍贯 5社会关系 6 身高体重身体五官特征 二、教育背景 7 毕业学校与专业毕业日期学位 8 大学时代得奖纪录 9 大学时所属社团擅长运动 10 如果客户未上过大学,他是否在意学位其他教育背景 11兵役军种退役时军阶对兵役的态度 三、家庭情况 12婚姻状况配偶姓名 13配偶教育程度 14配偶兴趣/活动/社团_ 15结婚纪念日 16子女姓名、年龄是否有抚养权 17子女教育

18子女喜好 四、业务背景资料 19 客户的前一个工作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受雇时间________________受雇职衔________________ 20 在目前公司的前一个职衔________________ 21 在办公室有何“地位”象征 22 客户对自己公司的态度 23 客户长期事业目标 24 客户短期事业目标 25 客户目前最关切的是公司前途或个人前途 26 客户多思考现在或将来的哪些问题 为什么 五、客户特殊兴趣 27 客户所属私人俱乐部________________ 28 参与之政治活动________________政党________________ 29 是否热衷社会活动________________如何参与________________ 30 宗教信仰________________是否热衷________________ 31 对本客户特别机密且不宜谈论之事件(如离婚等) _______________ 32 客户对什么主题特别有意见或者特别感兴趣(除生意之外) ________________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

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 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开户网点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经办人员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 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一条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条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三条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条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五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七条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汇联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汇联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指定专人归档保管,定期装订归档管理。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汇联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

影印件。 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身份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经常住地住址。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六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七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交易记录信息包括: (一)、交易双方名称; (二)、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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