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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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在册员工(不含已办理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第二章医疗期的计算

第四条医疗期限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公司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经公司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复工鉴定结论为继续治疗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条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

(一)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累计计算表

(二)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止工作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三)员工连续或间断停止工作医疗时,医疗期的计算均应从实际停止工作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四)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而在上一个医疗期满的基础上直接累加。

(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半日休息半日工作的,两个半日作一日病休计算。

(六)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七)连续停止工作医疗时间以自然月为计算单位;间断停止工作医疗时间以30天/月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医疗期待遇

第六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标准按《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医疗期管理

第七条请休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应填写《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假申请表》(附件2),并将病历、医院

开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等原始材料,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连续请休假一个月及以上的,需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二)突发疾病应在停止工作医疗之日起七日内由本人或委托家属、他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三)员工在施工、出差、探亲等情形在外地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应在伤病之日起五日内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一个月内办理补假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视为旷工。

第八条信息管理

员工休假期间,医疗期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员工沟通,了解病情治疗情况。

第九条销假

员工复工前应凭系统病历、医疗费专用收据及诊断证明书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视为旷工。

第十条复工

员工非因工负伤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员工就其本人劳动能力和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向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

力(复工)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且员工已连续停止工作医疗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从事原岗位工作需试岗一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从事新岗位工作的,需进行三至五天的岗前培训,试岗一个月,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五章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但拒不到岗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医疗期跨越劳动合同终止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为止,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或在劳动合同变更栏中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试用期内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身体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医疗期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

第十六条员工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一经发现并被证实,公司应停止其休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如伪造或骗取医疗诊断书和病休证明等医疗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已长期病休的员工,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附件3),加强员工医疗期管理。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将员工的医疗期管理台账汇总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期间不再实行病假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或当地)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上级(或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假申请表

附件2

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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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司“12333”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促进公司持证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各类执(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拓展市场、资质和生产经营及个人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是指与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及持证人才岗位适任紧密相关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等。证书分为公司管理证书和个人管理证书(见附件1)。 (一)公司管理证书是指公司统一保管、维护和使用,与公司资质、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证书; (二)个人管理证书是指公司管理证书以外的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员工,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证书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证书管理办法;负责确定证书奖励(使用费)标准;负责与证书持有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依据部分证书的特性,公司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分工可负责本业务系统内的证书管理和使用。 - 1 -

. 第二章证书的取得 第五条证书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的证书; (二)由公司统一组织,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 (三)由持证人个人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 (四)随引进持证人才转入的证书。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的证书,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公司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某类证书的报名、考前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八条公司鼓励持证人才“一专多能”,积极考取各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三章证书登记 第九条由公司申报或组织考取的证书,证书由公司统一领取,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证书管理台帐,纳入公司管理证书体系。 第十条由个人考取的证书,持证人个人及时持证书原件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核确认属公司管理证书范围的由主管部门留存、管理。 第十一条新进持证人才,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及时办理持有证书的转入手续。

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津高新区管发[2011]13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3815217890.html, 2014-03-05 10:04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滨海新区区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加快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地,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 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实施筑巢计划,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 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海民发【2015】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一、享受医疗救助范围 1、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指定医疗救助机构及救助费用 1、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符合医保就医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不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海淀区社救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四季青医院、海淀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医疗费的救助。医疗救助的政策:本市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是先医保、后按比例救助;非京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垫付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0%的减免,其余30%由申请人自筹解决,出院后不再救助。

办理住院垫付程序: 1、低保证/低收入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单; 4、个人已缴纳30%部分的押金收据。 四、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证/低收入证(须在有效期内); 2、就诊医院的原始票据及收费明细、医生开具的药费底方等; 3、有关的检查报告单等。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处理无线警务终端系统升级项目

项目需求书 一、商务需求 1、实质性商务需求 2、一般商务需求 二、技术需求 1、实质性技术需求 2、一般技术需求

外挂系统请求服务平台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公安部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挂系统请求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关联共享和访问服务,实现对外挂系统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接入。 本项目需要根据公安部统一的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外挂系统接口规范和相关数据结构标准的要求,梳理、改造本地交通管理扩充功能和外挂系统,规范系统接入,以配合和落实该应用平台在本地的推广应用。 1.1项目建设总体目标 本招标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在项目需求书中仅指明所必须实现的各项功能及该功能的最低标准,本项目建设要求实现全部系统功能,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系统完善的软件系统及改造方案。 本项目需对公安交通管理局现有各业务的相关外挂系统进行改造,能够实现通过统一的外挂系统请求服务平台软件与业务工作数据库进行数据访问和交换。 1.2系统总体功能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公安交管局部局制定的《外挂系统请求服务平台使用规范》和相关数据结构标准要求进行定制开发,对所涉及的外挂业务系统的数据结构、源码、页面及后台存储过程进行改造,延伸相关系统内容及功能。 投标人应负责完善组成系统的相关软件及功能,搭建起一个全面可靠的软件系统。本招标文件提供的需求书作为最低标准,不足之处由投标人补足,投标人应提供完整、详细的系统结构设计及功能说明,应具体实现相应功能。 本项目不包括外挂系统数据剥离和统一版数据迁移等工作。

天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天津科委

附件1 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布局,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 技术创新中心以我市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功能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开展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艺试验和各类规范标准制定,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及

产业化。加强对现有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等管理。 二、建设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在若干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形成满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实现新跨越。2018年启动建设1—2家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至2020年,全市布局建设3—5家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150家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 (二)建设原则 ——聚焦产业。围绕天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署,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支撑实体经济质量提升。 ——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牵头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强化对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改革牵引。将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一、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答: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三、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四)隔

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都有哪些申请和审批程序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3.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4.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五)乡(镇)

天津市交通运输局

[标签:标题] 篇一:2015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5人公告2015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5人公告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为了弥补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二)招聘单位地址: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899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能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起草我市高速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参与高速公路规划工作,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前期工作;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联网收费管理;组织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后评估;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运行情况的监控、信息采集与发布及应急处理;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对高速公路大中修项目及专项工程实施监管。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一)招聘岗位名称:工程建设监管、工程养护监管、路政养护管理。 (二)招聘岗位职责和数量(见附件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四)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见附件招聘计划表)。 四、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方案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cn)下载报名表,将下载后填写的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招聘单位邮箱,并注明应聘岗位,每人只能应聘一个相应岗位,不注明所应聘岗位的一律不接受报名,发送后须打招聘单位联系电话进行确认。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为2015年10月15 日9:00开始至10月20日17:00。采用网上审查方式进行 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以电话、信息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三)准考证 考试准考证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报考人员应及时打印,参加公开招聘考试时携带。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报考人员收到试准考证后,应及时向报考单位电话反馈。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六、考试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 公司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招聘简章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国资委下属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01800.HK)成员公司,由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和中和物产株式会社合资成立,2010年4月2日注册,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公司位于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工厂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7亿元人民币。 公司专业从事盾构机、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的设计与制造,以及相关产品的维修、租赁、咨询和技术服务。将打造一家中国最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全面的盾构机制造商。公司已拥有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公司具备年产40台盾构机,可制造直径达16米级的盾构机,拥有完整的制造设备和技术,投产后预计年产值可达15亿元人民币。 中交天和将提供和谐的工作环境、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及良好的个人发展空间,热烈欢迎正直、勤奋、有激情的各界精英加盟!现诚聘以下人员: 一、公司岗位 1、高级经营部管理人员 具备十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大型企业经营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 2、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具备十年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工作经验,担任过行政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3、机械副总工程师 大学本科机械类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从事机械设计方面工作经验,熟悉结构设计。从事过盾构机设计、制造的,或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优先考虑。 4、电气副总工程师

大学本科电气类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从事电气设计方面工作经验,熟悉自动控制和弱电系统。从事过盾构机设计、制造的,或起重机设计制造的优先考虑。 二、部门职位 一)技术部 1、技术部负责人:1名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技术部门经验,担任过大型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 2、电气主任工程师:1名 职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技术部门经验,担任过大型企业电气主任工程师职位。 3、机械主任工程师;1名 职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技术部门经验,担任过大型企业机械主任工程师职位。 4、液压工程师若干 职位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机械类专业或液压专业毕业。 3)有液压系统设计和施工经验者优先。 4)能熟练使用AutoCAD制图。 5、机械工程师若干 职位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机械类专业毕业。 3)有从事机械设计方面工作,能熟练使用AutoCAD制图。 4)有相关经验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6、电气工程师若干 职位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自控、机电、电气类专业毕业。 3)有相关经验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综合管理部 1、部门负责人:1名 大学以上学历,担任过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 2、后勤副经理:1名 职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职位的工作经验。 3、行政副经理:1名 职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职位的工作经验。 4、A1、A2证司机:各1名 职位要求:具有上海籍户口;熟悉车辆维修、保养。 三)经营部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 腹有诗书气自华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救助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活动,是实现这种公民权利的制度化途径。按照救助类型,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可以划分为: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二是专项救助政策法规;三是临时救助政策法规。(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主要依据199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平均收入、非农业户口;四类人员。2、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来源:考试资料网(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2)审批:所在地基层政府初审后上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发放:每月及时足额发放,货币为主,尽量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候也可以实物发放。(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属于专项救助政策。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2003年提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5年《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二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2、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1)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按照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有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三种形式。(2)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PPkao 考试网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给个人负担过高者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在尚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大病困难户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2003年6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7月《实施细则》。1、政策救助对象:生活无着、不得已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2、救助的形式和内容救助的形式:以救助站救助为主要形式;也是一种临时性救助。救助的内容:食物,住处,急症救治,联系亲属或所在单位,解决交通。男女分居,女性专管女性救助者;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天津智能交通网范文

天津智能交通网范文 网站名称:天津智能交通网 网址: .tjits. 网站分类:交通 - 交通工程 - 交通资讯 一家立足于交通服务的职能网站——天津市智能交通网站于近 日开通。 该网站作为天津智能交通系统(ITS)信息平台发布系统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集成了计算机信息、数据通讯、自动控制、人工智能等诸多前沿科学,通过视频直播、点播和信息发布等诸多系统,向社会各界提供实时的交通动态信息,对广大市民的出行进行积极的诱导。 该网站页面风格时尚,可看性强,可与诸多网站实现无缝信息 连接,并通过层级式的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分布式收集、统一、汇总、审核。网站内容特色主要有:停车诱导、出行诱导、网上服务、交通通告、交通信箱、违章信息、有车一族、路况信息、网上驾校、驾驶员俱乐部和智能交通产品介绍等。 天津拟用互联网+交通助力建设智能交通 据天津市工信委消息获悉,“互联网+城市交通”的模式将成为未来两年天津打造智慧城市产业,推进智能交通建设的重点。 天津市工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智慧出行是通过构建在数字化 的交通运输系统、大数据分析平台以及移动互联网的高效适配,将人和各种交通工具、信息源连接在一起,实现高效匹配和人性化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系统范畴除了航空、铁路之外,还包括出租车、商务

租车、商务专车和公共交通为一体的综合化体系。“互联网+交通”的模式,将盘活现有的公共资源,构建新的商业模式,塑造新的生态体系,并且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将大大方便市民群众的出行。 天津市工信委去年拟定的《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服务产业发展行动方案(xx-xx年)》对“互联网+城市交通”模式给出了“顶层设计”方案,这份已经天津市政府批复的“方案”指出,天津在启动“智能交通”升级工程方面,将推广电子站牌、移动支付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智能交通引导系统,开展智能泊车、公共交通行驶信息引导试点应用,实现交通运输要素的智能识别、指挥调度和应急响应;并在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中推广车联网、车辆智能终端等智能化应用。 目前,天津市正通过搭建“两个系统、两个平台”来促进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据介绍,“两个系统、两个平台”即交通指挥调度系统、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大数据处理平台、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交通指挥调度系统能够实现基于警力和智能交通设备的应急指挥调度;交通信息服务系统能够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信息服务和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两个平台能够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发挥功能提供后台数据支撑和运行管理保障。 按照规划,到今年年底,天津市中心城区将建成1500处交通信号区域协调控制系统,覆盖所有灯控路口,通过科学调整红绿灯,避免过多的车辆在路口等候;建成1000处交通信息采集系统,覆盖所有主干道路及交叉口,有效感知主干道交通流量、流速、占有率等信息;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_中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3084659N 工商注册号:440400000069568组织机构代码:673084659 法定代表人:王勇岐成立日期:2008-03-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敬业路140号办公楼自编号A室 营业期限:2008-03-26 至 / 营业范围:按隶属企业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营范围不属登记事项。以下经营范围信息由商事主体提供,该商事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加快吸引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 系统规划,统筹布局。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产业特色,整合聚集政策、区域、人才、创新体系建设等优势资源,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 突出重点,加强培育。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明确重点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3. 政策引导,科学实施。构建区县培育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联动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两级培育模式。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体系建设、政策服务、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导向作用,高效有序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4. 搭建平台,强化服务。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网络互动、在线评审等功能。强化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认定咨询、培训辅导、受理审核等服务工作。 (三)发展目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净增312家以上,累计突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临时医疗救助 1.xx低收入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界定 xx: 人均月收入为240元——480元 农村: 以扶贫开发办出具的证明为准 2.患重大疾病的种类 因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网上救助 民政对象除县外就医的报纸质材料到低保科实行病后救助外,县内个人住院和个人门诊,全部实行网上救助,一律不再收纸质材料,请大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民政个人住院

1.严格按实时领取民政资金的人员花名册核实患者身份并开具告知书,若对象核实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出具证明的人负责。 2.不再通知低保科激活合医帐号。 3.请各乡镇每月25日前上传当月《民政个人住院情况统计表》(电子档)。 (二)民政个人门诊 患者凭身份证和合医证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或购药即可。 1.“定额”门诊救助。日常医疗救助由原来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一般民政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特殊说明: 因优抚对象2011年的个人门诊已划各乡镇,所以这部分对象在网上只有共付门诊100元。 四、病后救助 (一)所需材料: 1.《武隆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武隆县城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和合医办报销单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4.民政对象复印件或证明 (二)救助金额计算

天津市交管局公布的市内六区最新违章摄录电子眼明细及详细位置地图

天津市交管局公布的市内六区最新违章摄录电子眼明细 和平区共59处路口 1重庆道新华路交口; 2南京路营口道交口; 3新华路烟台道交口; 4南京路锦州道交口; 5建设路烟台道交口; 6西康路贵州路交口; 7西康路沙市道交口; 8新兴路四平西道交口; 9新兴路万全道交口; 10西康路营口道交口; 11西康路岳阳道交口; 12南京路鞍山道交口; 13河北路锦州道交口; 14河北路多伦道交口; 15甘肃路多伦道交口; 16鞍山道山西路交口; 17昆明路拉萨道交口; 18新华路营口道交口; 19南京路合肥道交口; 20南京路湖北路交口; 21云南路常德道交口; 22解放路赤峰道交口; 23和平路福安大街交口; 24和平路赤峰道交口; 25南京路万全道交口; 26成都道长沙路交口; 27新华路唐山道交口; 28新华路赤峰道交口; 29新华路滨江道交口; 30河北路保定道交口; 31河北路营口道交口; 32河北路鞍山道交口; 33山西路赤峰道交口; 34山西路锦州道交口; 35贵州路岳阳道交口; 36贵阳路营口道交口; 37西康路成都道交口; 38西康路宜昌道交口; 39气象台路同安道交口; 40气象台路电台道交口; 41建设路唐山道交口; 42建设路营口道交口; 43贵阳路兰州道交口; 44睦南道河北路交口; 45睦南道桂林路交口; 46浙江路曲阜道交口; 47鞍山道兴安路交口; 48鞍山道甘肃路交口; 49鞍山道兰州道(总医院)交口;50桂林路常德道交口; 51新华路哈密道交口; 52南京路昆明路交口; 53河北路营口道交口; 54河北路赤峰道交口; 55大沽路赤峰道交口; 56兴安路鞍山道交口; 57兴安路多伦道交口; 58气象台路电台道交口; 59台儿庄路大同道交口。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 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户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文件要求,我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廿六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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