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要求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要求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要求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0~6岁儿童。

三、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容和方法。

1.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

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儿童眼与视力技术规范标准[详]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畴。为规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 一、围 (一)本规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归纳

儿童保健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熟练掌握儿童保健科门诊的各项服务内容,如:生长发育的咨询以及发育儿科学涉及的各个领域的内容,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 二、服务态度要热忱,详细询问病史,做好保健手册建档及登记工作。 三、认真完成生长发育、营养评估指导,早期发展水平评估及神经系统测评等检查的指导解释工作。 四、耐心与家长沟通,对高危儿、生长发育缓慢儿以及有发育及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及时转到儿童保健科专家门诊。 五、按时上下班,搞好室内环境卫生。 六、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二、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三、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四、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诊。 五、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 六、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健康教育职责,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二、健康教育人员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规范。 三、利用健康教育专栏,定期刊出疾病预防与保健健康知识,每二个月至少更换一次;为居民举办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知识讲座,每月至少一次。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向居民发放有针对性的疾病预防与保健的健康教育处方及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五、利用病人就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健康教育咨询、孕妇学校等各种时机,开展疾病预防与保健的健康教育服务。 六、不断加强健康教育业务学习,认真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七、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的体检原则,对每名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二、6个月以上儿童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血常规,对结果异常者进行登记管理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o r s o m 编号:BJ-BJB-GF-001题目: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附件(数量): 页数:3 发布日期:2019-4-1修改日期: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儿童视力保健知识讲座上课讲义

儿童视力保健知识讲 座

儿童视力保健知识讲座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吕月蛾 一、简述眼保健的重要性 电光性眼炎:电焊、雪景 先天性白内障:先发现、早治疗 二、简介眼睛的解剖、发育及功能 (一)眼的解剖 1、眼球 2、视路 3、附属器 (二)眼的发育 1、出生时眼的特征 2、眼的成长及改变 3、视觉发育敏感期、关键期 出生后、在外界正常视觉刺激条件下,视觉系统迅速发育。活跃的生长发育持续到2-3岁,8岁左右视觉系统及视功能发育成熟。 所以提出8岁前为视觉发育敏感期,在这时期内,视觉环境可影响视觉系统的发育,视觉系统对异常的视刺激很敏感,2-3岁前,尤为敏感,称为视觉发育关键期。 (三)视功能及检查 1、视觉功能(视力) 2、色觉

3、立体视觉 4、光觉功能:暗适应检查 5、视野:中心视野、周边视野 6、对比敏感度 7、视觉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眼电图、视觉诱发电位 三、幼儿视力保健 (一)幼儿的视力发育及特点 近视力-----远视力-------6-8岁达成人水平 新生儿;只有光感; 6个月:有了较完善的中心凹注视,视力可达0.2左右; 2 岁:视力约0.4; 3 岁:视力多为0.5-0.6,半数可达1.0; 4-5岁:视力多为0.6-0.8,约80%视力达1.0; 6-8岁:视力多为1.0以上,健康儿童视力基本达到 (二)如何防止视力减退 1、提倡用眼卫生 (1)光线:光线明亮,柔和;写字看书时台灯的光线要明亮,白炽灯一般为40瓦,放在左手边距离书面30厘米左右,房间同时也应开着柔和日光灯;看电视时也应开着等亮度与电视屏幕的亮度要匹配。 (2)坐姿:端正,做到“一尺”、“一拳”、“一寸” (3)用眼时间:一次用眼时间为30-40分钟为宜,看电视时眼睛与电视的距离应为电视屏幕对角线的6倍,位置应该正对电视,若为旁边则不超过45度角。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0~6岁儿童。 三、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容和方法。 1.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承担社区内0—6岁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系统保健管理『常住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 2、掌握社区内新生儿、婴幼儿得保健状况。有计划得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做好托幼机构得健康教育及卫生保健指导。 3、定期对6岁以下儿童按照 4、2、1得要求及时进行健康查体,对检查出得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对体弱儿体检结果、病情、喂养、营养、生长发育评价、护理、治疗、矫治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及走期复查,必要时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健康儿童管理。 4、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推广母乳喂养,喂养率达标。 5、搞好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走期对托幼机构进行保健及营养指导。注意饮食卫生,抓好疾病防治,每年对幼师及在园儿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6、按时准确登记、统计、上报儿童保键基本数据与报

儿童保健门诊工作制度 I 、开展儿童生长发育及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得宣传咨询, 定期 为儿童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体弱儿专项管理。普及科学育 儿知识。 &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儿童心理卫生科工作制度 I 、按照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与不同年龄阶段得心理特征,指 导培养儿童得健康心理,良好性格,顽强得适应能力与融洽得 人际关系,以增进儿童得身心全面健康。 2认真听取家长对儿童心理咨询提出得各种问题,并相应 回答 耐心、仔细、认真。准确。 3、严守秘密,不议论患儿有关心理障碍问题。 4、认真书写病历,作好资料登记统计。 2、 对辖区内儿童进行系统管理,疾病防治与缺点矫治。 3、 定期到基层保健网了解情识、指导工作。 4、 认真做好资料得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及反馈。 5、 治、科学育儿等卫生宣教工作。 开展母乳喂养、小儿腹泻病防治、小儿呼吸道感染防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幼儿视力保健

一、眼及视力发育 4~6岁的孩子视力已逐渐成熟,视力的清晰度增加,6岁时能达到1.0,基本达到成人的水准。这一阶段若孩子视力异常,有明显的征兆。喜欢近距离看电视,喜欢眯眼或歪头看东西,喜欢揉眼睛,或对视觉活动特别不感兴趣,这些都应该引起重视。这时近视问题也已经浮现,当孩子出现近距离看电视或看书,常抱怨看不清楚,很容易

撞倒东西时,可能都是出现近视的重要征兆,需要及时接受检查与持续进行各种矫正治疗。 二、保健重点——不要长时间用眼 ●不要用眼过度:此时孩子的眼睛还处于不完善、不稳定的阶段,长时间、近距离地用眼,会导致孩子的视力下降和近视眼的发生。因此特别要注意限制孩子的近距离作业时间,一般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可以经常带孩子向远处眺望,引导孩子努力辨认远处的一个目标,这样有利于眼部肌肉的放松,预防近视眼的发生。

●监测视力发育状况:此时应开始对孩子的视力进行监测,特别是要分别查两眼的视力,以便发现单眼的视力异常。因为视力不好的一 只眼睛常常失去使用机会而发展成为弱视,弱视可由屈光不正(远视、近视、散光)、斜视等引起,越早治疗,效果越好,6岁以前是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家长应关注孩子每学期在幼儿园所测的视力,视力不良的孩子,最好每3个月做一次视力检查,有条件的还可以在这一阶段进行1次散瞳验光。

三、保健重点——谨防眼外伤 孩子逐渐长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大,玩耍、跳跃、奔跑,眼外伤的可能也增大。这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如不要拿着铅笔、筷子等尖物猛跑;家里人在使用洗涤剂时,要让孩子避开,以免液体溅到孩子眼中,造成化学烧伤;如果眼内进了灰尘等异物,不要用不干净的手帕去擦,以免造成眼球表面的划伤和继发感染。

(完整word版)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与诊疗常规

目录 儿童心理咨询技术规范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儿童多动综合症) (1) 孤独症 (3) 学习障碍 (5) 情绪障碍 (6) 焦虑症 (6) 恐怖症 (8) 社交恐怖症 (9) 学校恐怖症 (9) 抑郁症 (10) 癔症 (11) 屏气发作 (12) 睡眠障碍 (13) 睡行症 (13) 睡惊或者夜惊 (14) 梦魇 (15) 抽动障碍 (16) 脑性瘫痪 (17) 儿童体格发育专项技术规范 儿童体格发育 (20) 体重 (20) 身长(身高) (20) 上、下部量 (20) 坐高 (21) 头围 (21) 胸围 (21) 上臂围 (21) 骨骼和牙的发育 (21) 小儿体格发育的评价 (22) 儿童营养咨询与喂养指导诊疗常规 营养评估方法 (24) 营养评价的时间 (24) 母乳喂养的优点和断乳时间 (24) 辅食添加的时间和种类 (24) 食物添加的现代营养观 (25) 及时添加转奶期食物的原因 (25) 开始添加转奶期食物的时间 (25) 怎样添加转奶期食物 (25) 喂养行为 (25) 影响喂养行为的因素 (26) 喂养行为问题干扰 (26) 婴幼儿常见进食问题及不良后果 (27) 婴幼儿营养简单计算 (27) 儿童每日所需矿物质量 (27) 营养不良性疾病 (28) 营养不良 (28)

生长发育不良 (28) 营养素缺乏性疾病 (28) 维生素A缺乏症 (28) 维生素B族缺乏 (29) 维生素C缺乏 (30) 叶酸缺乏 (30)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0) 维生素E缺乏 (31) 维生素K缺乏 (31) 碘缺乏 (31) 维生素中毒 (31) 维生素A中毒 (32) 维生素D中毒 (32) 儿童营养异常干预措施 (32) 儿童常见病诊疗常规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4)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35)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36) 小儿肥胖症 (37) 铅中毒 (39) 锌缺乏症 (40)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0) 腹泻病 (42) 儿童口腔保健诊疗常规 牙齿发育异常 (45) 牙齿萌出异常 (45) 牙齿数目异常 (46) 牙齿结构异常 (46) 唇、腭及颌骨发育异常 (46) 牙齿疾病 (47) 龋齿 (47) 牙髓炎 (47) 根尖周炎 (48) 牙列异常(错牙合畸形) (48) 口腔粘膜疾病 (49) 牙龈炎 (49) 卡他性口炎 (49) 鹅口疮 (50) 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 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 (5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52)

青少年视力保健市场怎么样

青少年视力保健市场怎么样 开个视力保健门店赚钱吗?青少年视力保健市场怎么样?随着电子产品的大量应用,青少年儿童用眼量明显增加,眼卫生环境不尽如人意,视力异常人数不断攀升,人们越来越关注视力健康,渴求健康的视力。眼保健和视功能训练以不同方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关于视力康复训练的研究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视功能训练的发展 1.1视功能训练的发展 早在古代,我们的祖先就十分重视眼的保健,历代医学家都主张“目宜常运,运之常清”。古代流传下来的眼保健法最常见的有以下两则: (1)远眺按摩法:每日晨起,在空气新鲜处,闭目,眼球从右到左,再从左到右各转5次,然后突然睁眼,极目远眺;平静直立或坐定,用眼依次注视左、右、右上角、左上角、左下角、右下角,这样旋转,反复5次;用洁净的两手中指由鼻梁两侧内角鼻凹处开始,从上到下环形按摩眼眶,然后眨动20次。 (2)转动眼球法:坐在床边或椅子上,双目向左右各转5圈,平视前方片刻。每日早晚各做一次,不要间断,日久必见成效。 1.2视力训练项目 现代的视功能训练包括对于斜弱视、远视、融合视、近视、老化的训练。还有学者主张眼高压青光眼也可以通过视功能训练,使房水畅通,达到降低眼压的目的。这一方法是否行

之有效,还有待于我们在视功能训练中作进一步临床验证。 1.3视力训练机构 目前,大部分视功能训练机构存在于眼视光中心,视力康复训练连锁、加盟企业和眼镜店,还有少数是在医院的视功能训练室或眼保健科室。由于视力训练的特殊性,在民营医院里较为常见,公立医院做视功能训练的少见。 1.4视功能训练市场不可或缺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儿童弱视发病率约为3%,据笔者在一些地区进行视力普查时发现实际百分比远超过上述数据,儿童的远视与弱视的百分比接近。2009年底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公布的全国近视人数已超过4亿,并且近两年数量还在不断上升。对视力异常者若不采取治疗训练和有效干预,再过几代,视力健康者或将成为我国的稀有“群体”。可想而知“近视”对青少年视力危害已经到了什么程度!应当引起全社会关注,希望政府部门立刻行动起来,对青少年视力进行防控和有效干预。 虽然目前国内的视功能训练市场还没有形成一定格局,监督机制也不健全,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部分有针对性的视功能训练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特别是对于弱视和远视患儿,通过训练后视力提升明显。部分视功能训练机构对近视患者眼调节采用眼肌的正向与负向强拉等方式的训练,其效果也相当不错。 到目前为止,发现对于青少年近视,通过有效的视功能训练和佩戴角膜塑形镜的方式,确实可以控制近视度数进一步发展。 视功能训练有一定的成效,训练市场对于有需求的人群来讲是不可或缺的,其以后的发展更需要依靠政府正确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才能使全民有健康良好的视功能。1.5视功能训练效果 由于弱视和远视的发病有一定的可逆性,视功能训练效果比较好,而近视不可逆性决定了近视训练效果相对于弱视较差,但对近视发展的控制效果比较好,只是人们对于近视训练效果的期望值提出摘掉眼镜这一过高的要求,迫使近视训练遇到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近视的个体差异性、用眼程度、用眼环境、视力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就停滞不前等等。 目前并没有更好的办法使青少年近视患者的视力彻底恢复到正常。澳大利亚的珍妮特·古德里奇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在1990年创建了“自然视力改善法”,这一方法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瑞士、德国等多国得到了一定的推广运用。她的方法侧重于“鼻子画笔”和“运动游戏”等76种训练法,在训练过程中要依靠“小孔过渡眼镜”帮助完成视力训练,最终使视力提升,摘掉眼镜。但是这一方法尚有很大的局限性。 2、视功能训练的优势 2.1视功能训练法原理 目前市场上的视功能训练主要包括斜弱视、远视及近视3种。 训练方法主要有传统型和拉伸系统型两大类。 传统型训练法——主要包括遮盖法、压抑疗法、CAM视觉生理刺激疗法、后像疗法、红色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

儿童视力保健知识讲座

儿童视力保健知识讲座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吕月蛾 一、简述眼保健的重要性 电光性眼炎:电焊、雪景 先天性白内障:先发现、早治疗 二、简介眼睛的解剖、发育及功能 (一)眼的解剖 1、眼球 2、视路 3、附属器 (二)眼的发育 1、出生时眼的特征 2、眼的成长及改变 3、视觉发育敏感期、关键期 出生后、在外界正常视觉刺激条件下,视觉系统迅速发育。活跃的生长发育持续到2-3岁,8岁左右视觉系统及视功能发育成熟。 所以提出8岁前为视觉发育敏感期,在这时期内,视觉环境可影响视觉系统的发育,视觉系统对异常的视刺激很敏感,2-3岁前,尤为敏感,称为视觉发育关键期。 (三)视功能及检查 1、视觉功能(视力) 2、色觉 3、立体视觉 4、光觉功能:暗适应检查 5、视野:中心视野、周边视野 6、对比敏感度 7、视觉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眼电图、视觉诱发电位 三、幼儿视力保健 (一)幼儿的视力发育及特点 近视力-----远视力-------6-8岁达成人水平 新生儿;只有光感; 6个月:有了较完善的中心凹注视,视力可达0.2左右; 2 岁:视力约0.4; 3 岁:视力多为0.5-0.6,半数可达1.0; 4-5岁:视力多为0.6-0.8,约80%视力达1.0; 6-8岁:视力多为1.0以上,健康儿童视力基本达到 (二)如何防止视力减退 1、提倡用眼卫生 (1)光线:光线明亮,柔和;写字看书时台灯的光线要明亮,白炽灯一般为40瓦,放在左手边距离书面30厘米左右,房间同时也应开着柔和日光灯;看电视时也应开着等亮度与电视屏幕的亮度要匹配。 (2)坐姿:端正,做到“一尺”、“一拳”、“一寸” (3)用眼时间:一次用眼时间为30-40分钟为宜,看电视时眼睛与电视的距离应为电视屏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 ?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 月龄和2、3、4、5、6 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 天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史。 (2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

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 .出生体重v 2000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 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 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3 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 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 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 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

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 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 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6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 7 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 管理。 6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 6 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6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 (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 担, 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承担。 工作内容: 1、新生儿访视 在新生儿期应访视 (1)初访(出院后 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 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 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方法。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 的各种生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 ( 2)第二次访视(生后 14 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 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 ( 3)第三次访视(生后 28 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 600 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对新生儿 进行全面的体格检 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 体弱儿管理,预约 42 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 2、 42 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 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对象为辖区内 动儿童。 检查管理内容: ( 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 录。 (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 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 (3) 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 21 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 高危儿筛查登记。 (4) 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 7 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 42 3 次,时间为出院后 3 天、生后 1 4 天、 28 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 3 天):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 (精神状态、 哭声、 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 肛门等), 7 岁以下散居的常住和流

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管理及妇幼保健院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围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0-6岁儿童系统管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主要工作目标 新生儿访视率≥85﹪;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85﹪;儿童系统管理率≥85﹪;0-6岁儿童健康检查信息录入率>85﹪。做到高危儿、体弱儿防治工作,对高危儿、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并追踪管理;集居儿童的管理. 二、工作措施和方法 (一)今年着力做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量,着力中医药保健指导和传授穴位按揉知识到位。 (二)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7年版)》要求:建立《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手册》。督促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三)每一季度利用乡村医生例会与乡村医生核对儿童信息,确保儿童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准确性、流出及返回儿童信息的掌握和系统管理,确保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 (四)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工作宣传,使广大儿童家长能够及时获取儿童保健服务的信息和服务内容,主动到卫生院

或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接收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并散发儿童保健知识健康处方,以期提高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 (五)及时发现及管理高危儿、体弱儿,做好相关治疗指导和转诊工作。 (六)每次服务后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及录入相关信息和检查结果,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七)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三、组织实施 1、负责为本辖区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儿童保健管理手册,并通过各种途径掌握辖区适龄儿童数,并做好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和体弱儿的初筛、转诊和随访,按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2、村卫生室,负责做好辖区内新生儿上门家庭访视,发放儿童管理手册,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及时反馈访视信息及纸质档案更新,协助承担辖区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宣传督促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畴。为规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 一、围 (一)本规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试题]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试题]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 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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