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

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港口费用明细 中英对照

港口费用明细中英对照 简称英文中文注释船公司 ABD ARBITRARIES AT DESTINATION 目的地为非基本港附加 ABL ARBITRARIES AT ORIGIN 启运地为非基本港附加 ABY ARBITRARY 转运费 ACC 加拿大安全附加费 ACC ALAMEDA CORRIDOR CHARGE ALAMEDA CORRIDOR C HARGE 阿拉巴马走廊附加 费从LBH(Long Beach)、LAX(Los Angeles)中转至加州(California)亚利桑那州(Arizona)内华达州(Nevada)的货收 ACS ALAMEDA CORRIDOR SURCHARGE 林荫道铁路通道附加费 ADD ADDITIONAL CHARGES 附加费 AEV ANTI-EPIDEMIC AND VETERINARY FEES 防疫兽医费 ALM MEAS UREMENT/WEIGHT ALLOWANCE ON PALLETIZED CARGO 平舱费 AMA ADVANCE MANIFEST AMENDMENT FEE 美海关更正费 AMS Automatic Manifest System 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用于美加航线 APD CHARGES FOR ALLTERATION OF DESTINATION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ARB Arbitrary Outport Charge at Load 中转费 ARC ARRIMO CHARGE 圣多明各的附加费 ARD ARBITRARY OUTPORT CHARGE AT DISCHARGE 内陆转运费 BAF Bunker Surcharge or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大多数航线都有,但标准不一 BFTS Benin Freight Tax Surchage 贝宁运费税收附加费 BUC BUNKER CHARGEBUF 备案费 CAF Devaluation Surcharge or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货币贬值附加费海运费的?%,也适用于直达运费或含附加费运费 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 CCF CFS CHARGE OFT COLLECTED 集拼费 CCT CHARGES FOR CLEANING TANK 液体舱清洗费 CCY CONTAINER CY CHARGER 场站费 CDC CONTAINER DEVANNING CHARGES 集装箱拆装费 CFC CUSTOMS FORMALITIES CHARGES 海关手续费 CFD CFS CHARGE AT DESTINATION 目的地货运站交货费 CFS CFS CHARGE AT ORIGIN 装港拼箱服务费 CHC CONTAINER HANDLING CHARGES 集装箱操作费 CHD CUSTOM HANDLING/DELIVERY CHARGES 海关操作/交接费 CHS CHASSIS CHARGE 底盘车使用费 CISS 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 ION SCHEME 装船前全面监管计划 CLB CLEANING BOX CHARGE 集装箱清洁费 CMC CONTAINER MANAGEMENT CHARGES 集装箱管理费 COD Change Original Destionation Fee 改港费 CRC CURRENCY RECOVERY CHARGES 币制换算费 CRF CLEAN REPORT OF FINDING 清洁报告书 CRS PORT CRANE SURCHARGE 租用港口吊机费 CSC CONTAINER STUFFING CHARGES 装箱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05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秦皇岛港收费标准

秦皇岛港收费标准 各作业委托人: 为提高港口装卸效率,加快煤炭周转,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业务,为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港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内贸煤炭的部分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并对现有收费业务重新进行理顺。现通告如下: 一、靠泊我港三公司的部分船舶,不具备船舶水尺计重条件(或计重不准确),我港为满足客户和租船方配载要求,使用本港铁路机车于装船前通过轨道衡计量煤炭重量,实现煤炭交接。该项服务增加了作业过程和成本支出,极大地影响装船效率,为此,将三公司装船轨道衡计重煤炭的作业包干费标准提高3元/吨。 二、调整二、三公司的内贸煤炭堆存费标准。煤炭自进港当天起,10天内实现装船的,堆存费标准不变,仍为0.20元/吨天;堆存期超过10天的,自第11天起,堆存费标准由现行0.20元/吨天调整为0.30元/吨天。截止2009年12月31日尚未装船的场存煤炭,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堆存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港口费用标准不变,现就有关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1、二、六、七、九公司有权谢绝受理在同一港务分公司装载量不足1万吨(含1万吨)及非筒舱船舶的装船作业委托。特殊情况确需受理时,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 2、由于煤炭具有自燃属性,当港存煤炭发生自燃时,我港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经济损失,提供自燃煤灭火服务。各港务分公司根据煤炭所有权人提出的自燃煤施救申请,与申请方签订灭火协议,组织专门的人力、机力,提供淡水等

有偿资源实施灭火作业,按实际支出的灭火成本向申请方计收堆存保管费。 3、作业委托人申请东、西港火车转车作业,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属于非作业委托人申请转车的,不计收转车过程的作业包干费。 四、有关配煤、自燃煤、转车等作业,各港务分公司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签订相关协议,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 五、因煤炭在港内发生交易或其他原因,作业委托人提出对同一批货物要求按照实际作业过程分摊付费时,各港务分公司应依据作业委托人的书面付费申请,向实际付费人分别开具发票。 六、为确保资金及时回收,避免坏账的发生,港口费用全部实行“作业前预收、作业后结算”的收费办法。即作业委托人于煤炭进港前或进港时,按预计发生的港口费用向相应港务分公司足额缴纳预付款,作业完毕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各港务分公司自预付款中自动扣除,开具相应发票,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当发生欠款时,各港务分公司有权停止其作业委托。 七、为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方便客户进行价格咨询、监督和投诉,营造良好的价格诚信氛围,我港特设立价格监督举报电话:3092056。欢迎广大客户予以监督。 八、上述费用调整连同其他港口费用重新进行整理并公布。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原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秦皇岛港内贸出口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2、秦皇岛港内贸煤炭堆存保管费率表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818437952.html,/fg/detail2099438.html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第七条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出口海运(整柜): 港杂费 : RMB185-RMB260/20', RMB310-RMB450/40'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装箱费 : RMB 450 /20' --RMB650/20' , RMB 550--950 /40 ’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超重、超规格 等货物装箱费另议) THC: RMB370/20' ,RMB560/40 ’ TTS: RMB100/20' RMB150/40' 安保费: RMB20/20' RMB30/40' 舱单费: RMB20/ 票 报关费 : RMB135.00/ 票 文件费: RMB150/ 票 商检费:根据实际情况一票一议。 电放费,改单费等费用根据船公司标准收取 如有木质包装,需熏蒸,会产生熏蒸费 RMB400/20 ’ RMB600/40' ,贴熏蒸标识为每贴一个 10 元。 如需要木托盘,每个 120 元,承重 1 吨,含打包装费用。 美线加收 AMS:USD25/BILL 2, 2, 2, 2, 海运出口(拼箱) 港杂费: RMB35/CBM/ 吨(择大即收) 舱单费: RMB20/ 票 安保费: RMB20/ 票 报关费: RMB135/ 票 报检费: RMB200/ 票(限天津本地产商品,商检局检疫费实报实销) 文件费: RMB150/ 票3, 3, 3, 3, 海运进口(拼箱) 报关费: RMB200/ 票 报检代理费: RMB200/ 票 代理服务费: RMB200/ 票 港杂费: RMB300/ 票 换单费: RMB300/ 票(一次换单的情况下) 拆箱费: RMB100/CBM/ 吨(择大即收) 出库费: RMB20/CBM/ 吨(根据不同的仓库实报实销) 4, 4, 4, 4, 海运进口(整箱) 1 ,报关费 : ¥ 200 元 / 票( 20'/40' )验货加收报关费¥ 100/ 票,品名超过五个加收录入费。 疑难业务报关费用一票一议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

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9日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码头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 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费用缴收分类表 序号费用类型缴费方收取方 1 货物港务费货主港航管理部门 2 港口设施保安费货主码头 3 引航(移泊)费船东引航 4 停泊费船东码头 5 围油栏使用费船东或其他服务方 6 拖轮费船东拖轮 7 港口作业包干费船东、货主码头 8 库场使用费货主码头 9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 务费 船东码头或服务方 10 港口建设费货主海事部门 1.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政府定价,由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率如下 表: 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贸易方式适用范围计费单位 费率(元) 进口出口 外贸重量吨 2.80 1.40 体积吨 1.80 0.90 内贸沿海港口 重量吨 0.425 内河港口0.85 沿海港口 体积吨 0.21 内河港口0.42

2.港口设施保安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有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分类计费单位费率(元) 货物重量吨或体积吨0.20 3.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 引航(移泊)费由引航服务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收取;停泊费由港方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 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项目计费单位费率(元)说明 1 引航(移泊)费计费吨 A 0.45 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 0.40 40001-80000净吨部分 0.375 80000-120000净吨部分计费吨·海里 B 0.004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计费吨 C 0.14 过闸引领 计费吨 D 0.20 港内移泊 2 停泊费计费吨·日 A 0.25 计费吨·小时 B 0.15 计费吨·日 C 0.05 锚地停泊 3 围油栏使用费船·次3000.00 1000净吨以下船舶3500.00 1000-3000净吨船舶4000.00 3000净吨以上船舶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项目计费单位费率(元)说明 1 引航(移泊)费计费吨 A 0.18 计费吨·海里 B 0.0018 计费吨 C 0.135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 D 0.105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 在港内移泊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 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3.《国内水路集 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 委 (二)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部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 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 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货物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部分)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外 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水发〔2 0 0 0〕156号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 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 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 0 0 0〕156号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 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 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2 I ---------------------------------------------------- 1 ---------------------------------- 1 I I 费率(元)丨 I 箱类I ---------------- ! ---------------- 1 I I 2 0英尺I 4 0英尺I 卜--------------------------------------------- H ---------------- H ---------------- T I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I 8 . 0 0 I 1 6.00 I 卜--------------------------------------------- H ---------------- H ---------------- T

煤炭北方港口费用明细

一、煤矿 内蒙:水:14-20,灰:12-16 山西:水:8-10,灰:18-25 神府:水:12-17,灰:12-16,普遍热值较高6000 二、发运 铁鑫:东胜西、新街 蒙晋:罕台川北 中煤科工: 场地服务费(站台费) 流程: 1、进港确认函:需计划方、收货方、港口三方确认(需原件) 2、港口点菜单,请车 3、装车(站台或物流园区:筒仓磅、轨道衡计量,发货方结算依据) 4、进港:进港轨道衡、化验(收货方结算依据) 大秦线,653公里,下降一分钱,降6.5元/吨 迁曹线: 三、港口: 1、北方港口 (1)秦皇岛港: 秦东站: 二公司,港杂:23.5元/吨,堆存10日内0.2元/吨天,10日以后部分0.3元/吨天 柳村南站: 六公司:中煤华昱 七公司:浙电、同煤、神华、大唐、力量 九公司:国电、伊泰、山煤、中煤 6、7、9公司港杂:23.5元/吨天,堆存0.2元/吨天 1-10天免收堆存费,11-20,0.2元/吨天;20天以上,0.3元/吨天(500万吨以上返还0.5元/吨,500-1000返还1元,1000-2000返还2元,2000以上返还3元/吨) 出港费用包干:30.62元/吨 8-5大同公司, 4-6、8-3,银丰 4-4,朔州公司 (2)曹妃甸: 曹西站: 国投曹妃甸,15年底下调6元/吨港杂:13.5元/吨(1-10免堆;11-20,0.1元/吨;21-30,0.2元,31-40,0.4元/吨)、(据说伊泰10.5元/吨,中煤11.5,无条件减免堆存费) 蒙冀铁路开通:集包铁路;集张铁路;张唐铁路 京包线,大准,大秦线,迁曹线(运费由0.17下降至0.14,迁安北至曹西137公里,降4.11元/吨,折扣部分年底集中返还),综合成本较秦皇岛高3-4元/吨;堆存能力850万吨,吞吐能力超1亿吨 (3)京唐港(老港): 港杂:21.1元/吨天(港杂费20.5,过磅费0.6),30天免堆,30-40、0.05元/吨天,40-50、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港口费用计收

港口费用计算标准 来源:航运在线发布时间:2009-11-6 16:56:00 超长货物的装卸费的计算 由于超长货物在装卸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费用标准上略高于一般货物。对于“超长货物”《港口费收规则》有中如下规定: (l)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50%; (2)每件货物长度超过 16米满 20米接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00 %; (3)每件货物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50%。为了体现公正合理及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交通部有关部门做出下列规定: (l)由于有60毫米正公差,因而长度不超过12.O6米的钢材,不计收超长货物附加费。 (2)除60毫米正公差外,长度仍超过12米的钢材,应按规定计收超长货物的附加费。 笨重货物”的装卸费的计收 “笨重货物”的档次不同,收费时标准也不同,档次愈高,收费标准也愈高,基本反映了装卸各档次“笨重货物”时所消耗掉的不同物化劳动。“笨重货物”的费收标准已在装卸费率表中列出,对于拖盘、集装袋、成组货物及五吨以下的成捆钢材、羊毛、棉花、黄麻、纸浆、木材等,其装卸费按相应货类的标准计收,不按“笨重货物”计算。对于超过 ZOO 吨以上的大件,其费用标准仍按100—20O吨档次的费率计收。 对于沿海进出口的大件货物装卸费,3O吨以下的按交通部颁发的费率标准执行,30吨以上的装卸费我局有如下规定: 3O—5O吨装卸船费每吨 20.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16.00元; 5O—1OO吨装卸船费每吨24.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ZO.OO元;

每件重量100吨以上装卸船费每吨32.OO元,装卸汽(火)车每吨28.OO元。 危险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危险货物”的装卸费内贸与外贸在计费方法上略有不同,内贸及外贸装卸车的“一般危险货物”是按相应的货类加收2O%,“烈性危险货物加收1OO%,外贸的“危险货物”有其相应的费率标准。石棉、鱼粉、种子饼、棉、麻以及其它植物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收港口费用 对“以出顶进”货物的收费的规定 由于国内对某些物资的需要,常有用“以出顶进”的方式将计划出口的货物以外资价格卖给国内,该货物在国内的运输、港口均应办理货物运单,对有关港口费和运费的计收有如下规定: (1)货物在港口发生的费用。起始港(始发港)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计收,到达港或中转港接“内贸部分”的规定计收。 (2)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一律按“内贸部分”的有关规定计收。 货物运输费用一律按部颁《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收。 对木材(包括原木)的计费吨的确定 木材属于换算重量的货物,在外贸进出口计费中,以每立方米换算成每吨做为计费重量,如每件木材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并且超过30O0公斤以上,该木材则按“笨重货物”计收费用。 沿海运输及装卸车的木材计费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际材积作为1计费吨。 板木: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做为一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口与收(发)货人协商加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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