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

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

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

空组成。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人权

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展。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外国所有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同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有管辖权。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包括所有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3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资源共享共管原则;6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7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

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

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凡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构,即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合法:1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

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文件,都将此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之首。由此可见,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具体表现为:⑴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⑵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侵犯和干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在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中,国家既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者,相互之间就应该是平等者间的关系。因此,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根据旧金山会议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主权平等的要素分为六项,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二)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此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在世界人民反对侵略战争中,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从这一规定及其相关史料来看,“禁止武力”已成为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其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不过,宪章同时又规定,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郑重宣布,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是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并列为七项原则中的首位。宣言明确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此原则是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二战后正式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一战前,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进行真正的权利。因为当时战争还可以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开始提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补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含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之后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和《联合国宪章》都进一步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做了确认,其中《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

国际实践反复证明:国际争端,不论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发展为武装冲突,甚至引发国际战争。历史表明:国际争端只有通过和平解决,才能真正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战争、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制方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端,反而会激化有关国家之间的敌对情绪,而且有可能使争端扩大和升级,成为冲突和战争的导火线。因此,《联合国宪章》第33条还专门规定了一些和平方法,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

、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强调:“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作为争端当事国,“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这就意味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本身是强制性的,至于具体采用哪种和平方法,有关国家则可以任意选择,但必须用尽和平方法。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此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与外交事务

,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所谓“内政”,是一个具有广泛内容的概念,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务,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事务,即对外事务。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和在管辖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一国在本国境内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其国内法,但是只要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就不能逃避国际责任和制裁;相反,一国在境外的行为,也可能是一国的内政,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虽然一系列国际文件未能详尽列举国家内政的范围,但是国际社会对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曾多次予以重申。继《联合国宪章》之后,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都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且将其扩大适用于国家集团。《国际法原则宣言》认为不仅武装的威胁企图是一种干涉,而且“干预”也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要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在国际实践中,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事件仍是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强国,常常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对他国内政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

。可见如何确保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施行,仍是国际社会必须长期为之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

(五)国际合作原则

国家间的合作由来已久,从近代开始,国家间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并且逐步向长期性合作发展。但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仅是双边或地区性的,不是一般国际义务,更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二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各方面彼此合作。《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为实现这一宗旨,宪章还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宪章的生效和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国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际合作体制已初步形成。

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

在国际合作原则的指导下,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第一,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合作、集团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第二,合作的层次越来越多,除国家间的合作外,国际法还特别强调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义务;第三,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从过去的政治合作发展到现在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凡是现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程度不同的合作。

总之,尽管各国所处的地利位置不同,政治制度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都需要依法进行国际合作。只有国际社会成员真诚合作,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人类才能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相处,共同发展

(六)民族自决原则

此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最初是作为政治概念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中的

,而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则是由列宁在1916年《论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正式提出的。一战和十月革命后,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并获得一定的承认。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确认。《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

战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和决议,使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发展,其中最主要的有:1952年《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

》的决议、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

二战后50多年来,非殖民化已取得了伟大胜利,但是只要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仍然存在,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就仍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自决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自决”不再仅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体现在经济上。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是经济与发展方面的落后尚没有消除,政治上的真正独立还有待于经济上的发展。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将“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作为指导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使该原则又有了新的更加具体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了,就应当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实含义。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此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而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广大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是由“条约必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被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联合国宪章》、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82年《海洋法公约》等都强调了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另外,一些国际判例也认可和运用了这一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之所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间的协议而形成的,国际法所规制的对象主要就是国家,依国际法建立的国际合作制度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的,国际社会缺乏国内社会那样具有强制管辖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与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但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应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一般情况下,国际义务只有在依国家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那些符合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法条约产生的义务。事实上,只要各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得到尊重。

总之,以上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在解释和实施上应相互关联,每一原则都应参酌其他原则解释,而不能将七项原则完全割裂开来地解释和运用。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纪不懈努力的结果,《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责任草案》)在2001年得以问世。国际法委员会还为其附加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评注》)。由于研究与编纂者皆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法学者,并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论证与锤炼,所以《责任草案》毫无争议地成为目前国家责任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 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又是国家行为的一种,那么一个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就成为国家需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

算构成国家行为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国际社会之所以迟迟无法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公约,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无法解决该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它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然而,并非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国家行为。换言之,只有符合国际法上构成规则的自然人行为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规则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在国际法上酿成国家责任是非常严重的外交事件。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异常谨慎,对于制定有关国家行为的国际条约更是如此。虽然规则的复杂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较大分歧,但在《责任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缜密的分析与严谨的说理,为弥合分歧与达成共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解决思路。以《责任草案》为线索,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 二、国家整体负责原则 所谓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第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何种职能、地位或其他特性,其行为在国际法上都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责任草案》第4条第1款充分体现了国家整体负责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际法将任何国家机关以该资格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而不论该国家机关的职能、地位或者特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2018电大国际法答案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联合国宪章优先 C.该条约优先 D.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实在法学派 B.规范法学派 C.格老秀斯派 D.自然法学派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 )。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B.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D.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E.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 任。 11.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14. 合法交战者有(A) 15.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16.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 17.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 国际法渊源独立的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辅助资料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纳入和转化、中国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例题: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B.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C.两者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D.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国家严格履行国际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强行法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3.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例题: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在靠近乙国的边境进行核试验并造成乙国的环境污染 D.甲国商船在公海上拦截一艘未悬挂船旗的船舶要求登临检查三、国际法的主体(一)范围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 1.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 2.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自保、平等、管辖——四种管辖权及相互关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 3.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对新政府的承认(基于革命或政变)、有效统治原则 5.国际法上的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条约的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等)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两个原则:随领土的转移而转移、实际生存)、国家档案、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例题: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1 2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 简答总结 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

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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