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现今我国变态杀人常常带有突发性,变态人格在一般情况下周围的人

们很难发现,感觉不到变态人格者的情感和意志障碍,只有在变态人格引发犯罪后人们才能发现,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也是如此的,只有发生杀人后人们才发现他的人格变态,也正因为如此,变态杀人引发的结果更让人们感觉到吃惊,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这一点与精神病杀人有着相似之处,但与一般杀人相比就显得明显的不同,一般杀人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动机,为犯罪制造条件与准备工具,而且选择的对象也是特定的。

2.随机性

由于变态杀人的突然性与随机性,使得对变态杀人很难预防与侦破。

一般的杀人有明显的动机,杀人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大多都是为了钱财、权力、性欲等等,只要如此的杀人发生,有关机关就可以很好的定位,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也可以很好的有针对性的对犯罪者加以教育与改造。但是对于变态杀人来说,其杀人是随意的、随机的以及上瘾的,作案动机是不明确的,手段是多样性的,行为方式是难以理解的,变态杀人者想的就是杀人,体会杀人给他们带来的快感,至于被伤害的人是谁,为什么杀他,哪是次要的,或者是根本没有考虑,完全不在意的,变态杀人无论是为了性而杀人,还是放火杀人都是常人无法想想的,我们就来与一般的强奸犯罪相比,一般的强奸犯罪者是为了得到性的满足,而性变态杀人者更多不是为了性,而更多是为了惩罚,为了仇恨,最后用杀人的方式来满足他的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欲望。这些变态杀人的每一个特点都影响着对案件的侦破。另外它也不像精神病杀人哪样明显,我们可以对精神病人事先加以控制,案后的侦破也容易,也容易针对性的加以治疗。

3.凶残性

我们现今目睹的大多变态杀人案件,他们的杀人方式非常的残酷,杀

人行为让人无法接受,是哪样的凶残,肢体不全、没心没肝、挖内脏、吃心脏等等,他们根本不是为了杀人,更多是为了杀人后慢慢的虐待身体和肢解被杀害人的身体带来的满足感。一般的杀人犯只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只要通过杀人能完成目的他们就会放手,不是为了从死者的身体上寻求快感,他们在杀人的方式上也比较单一,不像变态杀人者哪样残酷,只要杀死后就会离开,有的把尸体肢解与隐藏也不是为了得到满足,而是为了隐藏罪证的需要,精神病杀人者更不会是为了体会杀人的快感,他们

虽然有的时候作案的方式也是很残酷,但哪也是无意识中的,而且像变态杀人哪样的残酷和常见发生在精神病杀人者身上是不多见的。

4.连续性

一般的杀人犯只要完成杀人后,如果没有新的目的是不会选择再杀人

的,且同样方式与寻找相同的对象下手更是少见。而变态杀人者一般有杀人的连续性,这就是常常出现连环杀手的原因,他们在得到第一次杀人的快感后,在没有被发现在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显得更加猖撅,如果有一些时间没有杀人,他们就会觉得失去了什么,就会主动去寻找杀人对象,而且他们一旦有杀人的想法产生了,就会在相同的环境与情景下突然去杀人,他们的杀人方式与对象与前次杀人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没有被发现,他们就会不断的重复下去,去杀害更多类似的人。精神病杀人不会选择相似的人作为对象,他们杀人也只是突发性的,虽然有重复杀人的可能,但

是他们的目标、方式、情景等因素都是不固定的。

总的来说,变态杀人与一般杀人和精神病杀人有着诸多不同的地方,

对它们加以区别会让我们对变态杀人有更清晰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待

不同的犯罪类型给予不同的处罚与量刑是有重要意义的,也对社会公平有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很大益处。

(二)当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类型

基本上每一种变态人格都会引发变态杀人。但也不是说每一种变态人

格就会引起变态杀人,也不是说每一种变态人格只会引起变态杀人,不能

导致其它的犯罪,只是说这样的变态人格在一定场合与条件下会引起变态

杀人,在现今我国变态杀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无‘清型变态杀人

此种变态杀人者情绪最容易暴怒,行为最容易冲动,极端自私,冷酷

无情,对社会与人没有好感和同情心,没有责任感,没有忏悔之心,此种

变态人格导致的变态杀人特别的残酷和情节非常的恶劣,常常表现为肢解

死人身体,吃尸体,虐待尸体等极端的行为方式。比如从前的杨新海变态

杀人案,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

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①。这样的变态杀人方式是对

社会与人们极大的仇恨造成的,是在典型的无情型变态人格控制下的变态

杀人,这种变态人格也是当今产生变态杀人最主要的一种,我们对此类变

态人格必须加以高度的重视,对其引起的变态杀人给予最严厉的打击,因

为它对社会与人造成的伤害是其它变态人格控制下的变态杀人不能相比

的,此种变态人格一产生一般就会产生杀人的案件,而且是极残酷的影响

特别恶劣的杀人案,它不像其它变态人格,在其它变态人格控制下产生杀

人的发生概率要小很多,哪怕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产生了变态杀人,

其犯罪的性质与影响要远远比无情型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轻微。

2.偏执型变态杀人

此种变态杀人常常表现为极度敏感,思想特别固执,心胸特别狭隘,

别人的意见很难听进去,以自我为中心,一旦有人对他侮辱与伤害,他会

把侮辱与伤害深深的隐藏与心底。此种变态人格要走到杀人的地步,一般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拟卜究》2007年第5期,第5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在短时间里不可能发生,除非是有一次的伤害特别大,促使这种变态人格

转化成另一种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从而在特殊的坏境与情况下

产生杀人的意向。例如震惊全国的南京413肇事司机王建强杀人案,他常

常将无意的、非恶意的甚至是好意的当成是非友好的、甚至是恶意的,怀

疑被人利用与伤害,他当天被乘客投诉,回去被领导批评,他认为是人们

与他过意不去,人人与他做对,事事不如人意,在当晚九点多种了居然私

自驾驶公交车出去制造了杀人案①。然而这种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常常

是在较长的时间里,侮辱与伤害的不断升级和积累,等到行为人无法容忍

时,刁‘会把过去全部的仇恨爆发出来,去报复,加倍的报复,此时的他

也会变得非常的疯狂,杀人的手段与方式也是极端的残酷。不过此种变态

人格控制下的变态杀人其主观恶性没有无情型变态杀人大,发生案的数

量、性质、影响也远远不及无情型变态杀人。

3.冲动型变态杀人

此类变态杀人其罪犯一般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但就是控制不

了,最后走上了杀人的道路,他们在杀人后也能自己认识到罪恶,也能反

思自己的行为过错,但这是暂时的,事后的,如果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

件下又会出现同样的杀人,他们情绪变化无常,容易暴发愤怒与暴力行为,

他们的人际关系不好,要不就是极好的朋友,要不就是极差的关系,而

且与好的朋友关系也不长久,最容易在特殊的环境下产生杀人行为。

4.性变态型变态杀人

此种变态杀人就是通过性虐待或者是杀人后通过特殊的性行为方式

达到目的的案件,有的性变态杀人可能是为了性,也有的杀人其实主要不

是为了性,而更多的是通过作案时的兴奋与幻想发泄在他们心灵处的仇恨

与伤害,他们可能在很小的时候或是在一定的时间里受到过伤害,这些伤

害在他们的脑袋里挥之不去,随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反而显得更加严重,

最后不得不通过强奸杀人的方式来解决,而且这类犯罪重复性特别大,他

们对犯罪的对象的选择也可能具有相似性。比如一个人在小的时候家庭因

。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Of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7负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为一个妓女的原因导致了他的家庭关系破裂,哪么这个人长大后最有可能

找人报复与杀害的对象是妓女,只要在合适的时间与地点她们就可能成为

他的牺牲品。另外他们在性虐待后实施杀人的方式大多也是相似的,上次

对她可能是用刀杀死,下次也可能是用同一种刀杀死,上次是石头杀,下

次仍然也是石头杀。例如,在电视剧《洗冤录11》中有一个男人因为妻子

在一个风雨雷电交加的夜晚与别的男人走了,致使他后来每当在有雷电风

雨的夜晚看到有穿红色鞋子的女人,他立即就会产生杀人的念头,用手先

捂死,然后在强奸,最后肢解身体,在相同的情景相似的对象下用相同的

方法去杀人。

.综合型变态杀人

2005年以来,黑龙江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

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

达20多人—佳木斯变态杀人案。本案的当事人宫润伯认识能力与意志

能力没有什么不足,与一般的杀人都没有多大区别,他过去与比自己小

11岁的女友同居过,后来因为女方不同意直接告到公安局,以强奸幼女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来出狱了,邻居告诉记者说平时看不出他的凶

恶,看到人总是笑笑,不愿意说话。这些都可以反应出他本身认知水平与

情感意志没有什么障碍,与精神病人完全不同,这就完全可以排除精神病

杀人之类。本案当事人杀人人数之多,受伤害的达20多人,而且全是小

孩,都被鸡奸过,而且杀后要么是挖掉眼睛,要么是挖出心脏,其手段是

哪样的残忍,这些安全不是一个正常杀人犯能做出来的,这无一不表现出

他的人格的变态,与着一般杀人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本案从2005年

一直持续到2006年,杀害了20多人,其重复性是哪样的多,这是一个正

常杀人犯罪与精神病杀人犯是不能相比的,这也只有人格变态的人才一能做

得出来的。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情型变态人格与性变态人格相互作用下的一

系列变态杀人案,宫润伯不仅是对社会与人的仇视,也反应他的性变态。

然而产生如此惨绝人寰的杀人案,导致他心里变态的原因以及控制这样的

变态人格的措施是什么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沉思。

、变态杀人的成因

二、当今我国变态杀人的成因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反应了他的心里,变态杀人也是如此,

变态杀人的行为是由其变态人格控制的。然而人格变态很少是遗传的,更

多的是在后天环境因素中不断形成的,对于一个变态人格要升级到杀人的

地步,这可不是一天二天的原故,也不是一个二个因素的原因,它是在一

个人的不断成长中,在不同的成长背景下由多个因素造成的,我们只有了

解形成这些变态人格的因素,我们刁‘能了解变态杀人者的内心世界,刁‘能

预防变态杀人的发生,对变态杀手给予最好的治疗,促使他们回归到正路,

享受一个正常人的生活与学习。

(一)生物遗传因素

常言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会打洞。”这充分说明了人的某

些行为可能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一正常的男人突然在有一天在

大街上脱下裤子,并且向一女人走去,事后通过调查发现他的亲人在与他

年龄相似的时候也有同样的情形。同理,有的变态杀人者也一样,其导致

变态杀人与其亲属有着很大的关系。有人从前对家谱进行研究,发现变态

人格患者中其亲属得此症的发生概率与血统关系成正比。也就是说,血缘

关系越近,其发生的概率性就越大①。这可以说明有着变态人格遗传的家

庭其发生变态杀人的概率比正常家庭产生变态杀人的概率要大。根据有关

专家的研究证明,变态杀人犯罪者他们的眼窝一前面及内侧都会出现受损现

象,虽然他们之间可能有些细节不同,不过大脑受损是共同的特征②。另

外,一个人的暴力基因对他们影响是特别大的,而且与性格有非常大的关

系,一般情况下男人更可能成为变成杀手,这就是暴力基因的作用。当然

遗传因素对一个人形成变态人格并走向变态杀人犯罪的影响有多大,这是

不能用什么方法可以计量的,它与后天各种主观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

谁主谁次,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同的。比如在同一类的性变态杀人中有的

(I)【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犯罪学及)N罚学》,查良鉴译,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63页。

忿熊云武著:《犯罪心理学》,北京人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浅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浅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 摘要:犯罪的发生是综合因素发展的结果,诸如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其中家庭作为人生存的基本单位,对犯罪的发生、预防都有着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家庭环境与犯罪、青少年犯罪、以及导致家庭环境驾驭缺陷的因素来分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关键词:家庭教育犯罪青少年 正文: 一、家庭环境与犯罪 所谓家庭,即是指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细胞和核心群体。家庭是每个人生活的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去的和品德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古代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情”这样一句话。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堂课,家庭环境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家庭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功能,并对儿童人格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原发性影响。支配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也必然与家庭环境的影响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如果说犯罪是社会病态的产物,是社会产生了犯罪,那么从绝对意义上讲,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也就好似产生犯罪的“温床”之一。家庭对犯罪的影响,一是通过对个体人格形成过程给予的影响。如果在个体人格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中出现消极因素并发生作用,会使个体形成不良人格,成为犯罪的主观原因基础。二是对个体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家庭经济贫困,生活紧张,家长的不良习气都会影响子女,成为子女犯罪的激发和制约因素;家庭经济富裕,父母若是对子女宠爱无度,便会造成子女好逸恶劳,从而导致犯罪。 二、家庭因素导致犯罪的原因 (一)残缺家庭与犯罪 研究表明,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同犯罪的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联系。家庭残缺一般是因死亡、离婚、分局、遗弃等原因使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存在引起的,这些情况就造成了家庭的完整性、稳定性的破坏,是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或残缺不全。在这种情况下会是儿童过早的失去父爱或者母爱,设置父母之爱,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并且失去应有的管教,因而内心极其痛苦,精神忧郁,有的为了摆脱这种痛苦,到社会上寻找精神慰藉,遇到不良因素一不小心机会走上犯罪道路;父母离婚、分局、死亡等都会给孩子产生不良的影响,如容易使他们产生羞辱感,具有严重的自卑心理。若父母一方再婚,有的孩子受到继父、母的歧视、虐待,或者无法忍受继父或者继母对自己生父或者生母的粗暴行为,从而铤而走险,杀人、伤害或者毁坏家庭财产、纵火焚毁家庭等。另外,遭遗弃的子女由于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抚,往往流落街头,行乞,久而久之,就会沾染上违法犯罪的恶习。司法实践表明,在犯罪青少年中,残缺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是普通家庭青少年犯罪的2倍。 (二)问题家庭与犯罪 问题家庭是指不道德的家庭、犯罪家庭、感情不和睦、管教不当的家庭、父母身体或者精神有残缺的家庭等。问题家庭往往会促使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与人格,甚至会形成反社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道德家庭和犯罪家庭,由于家庭氛围的熏陶和不良习惯的传承,往往使家庭成员认识上是非颠倒、美丑颠倒、善恶颠倒,或者是非不分、善恶不分。这类家庭极易使家庭成员形成反社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社会不满,与社会为敌,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如感情不和睦的家庭,一般并不会引起对社会的直接犯罪,但往往由于矛盾的激化,造成夫妻分局或者离婚,从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严重的也会促成夫妻双方甚至子女实施犯罪行为;再如管教不当的家庭是指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粗暴,或者期望值过高,要求过分使子女无法忍受,造成子女对父母的犯罪,或者父母施暴过激,导致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从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昔日同窗,到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连刺7人(2死5伤),再到云南大学暴力猥亵室友。这一起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省,催人猛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曾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相继涉足犯罪。一时间大学生犯罪引起了社会对道德、大学教育、学校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着拷问。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 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一种形式。的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范围也不仅限于刑法所要求的16 周岁以上或14 周岁以上, 只要是在校( 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 学生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因此, 学生暴力犯罪主体年龄可以低于14 周岁( 这实际上是由保证研究的连续性的需要所决定的) 。近年来, 这种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越发普遍且其性质也日益严重。 案例。。。。。。。 类似这样的大学生暴力的案例,在全国的大学校园里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在时时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促使着我们去探求这种暴力发生的原因。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下面我将运用储怀植的犯罪原因系统来一步步剖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何为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其层次大致可分为:1.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这两点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数量的多寡,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犯罪产生的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包括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这些条件都并不产生犯罪,但会对犯罪的引起、加强等起着催化的作用。3.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其主要内容有:气象、昼夜等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有一些次要的、间接的影响作用,只是提供了某种可实施犯罪的机会,但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所以当社会和个体的至罪因素制造出潜在的犯罪人,其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催化下,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在的犯罪人行为。 二.学生暴力犯罪原因的社会原因 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 (一)学生暴力犯罪的宏观社会因素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1)政治因素。(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增多,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制度不到位有关。(3)文化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的形成和产生有重要影响。如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色情网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盗窃。 我认为以下原因可能与之犯罪有直接的关联性 1.贫富分化与学生暴力犯罪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A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09应用心理学(一)班 学号:100209059 姓名:程秋霞

案例梗概 1、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3、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罪犯资料 1、姓名:药家鑫。 2、出生日期:1989年11月7日。 3、去世日期:2011年6月7日。 4、籍贯:陕西西安。 5、学历: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 6、家境:家境是普通工薪阶层,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7、其他:在校表现很好,生活中也能与人为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为其出具了13份奖励证明,其校友、同学、朋友、邻居向法院递交了4份请愿书,其本人也交上了悔过书。 案件分析 1、案发前: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 2、案件过程: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3、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其中抢劫案上升为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发案数中的第二位,并且从此再也没有退下去。[1]1991、1992年发案数继续上升。据最新的官方报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犯罪结构有所变化,暴力犯罪发案数有所下降,据公安部通报,2003年1-11月爆炸案、放火案、强奸案、杀人案以及抢劫案的发案数均比2002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4%年上半年,爆炸、放火、强奸、杀人等几类案件继续明显下降,但是抢劫和抢夺这两种贪利的暴力犯罪案件数分别比2003年同期上升了5.7%和9.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暴力犯罪发案数虽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二)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手段来看,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作案手段和 工具一般计较简单和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匕首等钝器或锐器。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 2.从类型上来看,杀人、伤害、强奸、等传统类型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 器、抢劫银行、爆炸等新的暴力犯罪类型也已出现。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寻衅滋事、聚众斗 殴行为的发案率则城市高于农村。抢劫案主要发生在城市近郊。[2] 4.从犯罪性别年龄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大多数上男性高于女性,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 为多,且呈低龄化趋势。 二、暴力犯罪的主要成因 导致暴力犯罪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影响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

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 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 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及其类型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范围有:(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成因浅析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成因浅析 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成因浅析 学号:20092793 姓名:杨宇翔专业:交通运输班级:四班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特点、成因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在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案例分析,得出青少年犯罪率不断高高不下的原因,希望通过分析这些原因,抛砖引玉,能有更多志同道合之士生发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our present case studi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juvenile delinquency rate reached no less than the reasons for continued high hope that by analyzing these reasons, the initiate to have more like-minded people in health issue to address these problems. 正文: 建国初期,由于战争刚刚结束,百废待兴,再加上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青少年犯罪甚至是犯罪率都保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内,青少年犯罪

尚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然而,随着70年代因为政治原因导致的司法系统崩溃,加上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以及西方不健康思潮的迅速侵袭,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点 统计资料表明,整个80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基本呈增加趋势:1980年为61.2%,1981年为64%,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生效,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虽有下降之势,但仍然十分严重: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可见,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最高,且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2003年全国查获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占67.4%,抢劫占7.1%,诈骗占6.88%。抢劫案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1985年为9.39%,1986年为11.28%,1987年为14.8%,1994年超过20%。 2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于中、老年人犯罪,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对1996年、1999年两年入狱罪犯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

犯罪心理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连环杀手的案例,他一共杀害了101位女性。他杀害的手法非常的残忍,他绑架,软禁她们,然后让她们挨饿数天。他杀害她们并且割除他们的生殖器官。 警方从1992年发现第一个发现的受害者,她是一位离家出走的女孩,17岁,尸体被遗弃在一个小巷的垃圾桶里,在腹部和生殖器处有53处刀伤。因为她是离家出走的人,属于一位高风险生活方式的边缘人,即使失踪了也不会被发现。所以他选择了她来进行杀害。而且从其对于受害者这样的过度伤害,一般来说是个人恩怨的谋杀。但是随后发现的尸体中发现,因为是第一次作案,他在寻找自己的作案手法。两个星期后发现第二个受害者,她是一位女大学生,19岁,是与朋友一起外出喝酒的时候被诱拐,尸体在一处浅浅的坟墓处发现。这次为了增加游戏的刺激,所以选择了女学生这样的低危人群。只是第一具尸体是随便遗弃,而第二具尸体花时间将其埋葬,说明了凶手有可能是认为他们之间有感情,或者是对此有愧疚。 后来杀手隐匿了,直到1997年,又发现了两具尸体。一具是一个月前遗弃的,另一具是一星期前埋葬的。第一具是妓女,和之前的一样,是高危人群,25岁。第二具是两个孩子的妈妈,27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的变化,认为凶手极大可能是同龄段的人。她们尸体的处理方式和之前的一样。 凶手随后又不见了,直到2005年再出现。受害者是一名妓女,

33岁,子宫,卵巢、输卵管皆被切除。于此同时,声带也被切除。受害者的声带被切除,象征着凶手自己的沉默,从小被灌输自己是无价值的和不被需要的。所以受害者成了他的愤怒的替代品,和对现实的报复。后来没有发现相应的低危人群的受害者。 四年后他又才出现,发现了一名四十岁的妓女尸体,同样是生殖器官被切除的同时声带也被切除。他这种对生殖器的关注暗示了他对自己深层的厌恶,憎恨自己的出生或者憎恨自己的母亲。 这个连环杀手是在极度恶劣的环境下成长,没有自主机会。长年遭受残酷的身体虐待以及十分恶劣的精神虐待。他要么被忽略,要么被羞辱。现在从他的出生来来。她的母亲16岁的时候在他第一次杀人的地点的街上被人强奸,随后在生他的时候大量出血,紧急切除子宫的时候死亡。他有他的外祖父母养大。在成长的过程中,因两次纵火被两所学校开除过。纵火是谋杀因素的第一个,另外两个是尿床和虐待动物。小时候他经常进出急诊室,因为胳膊骨折,烧伤,肋骨骨折。十五岁的时候第一次杀人,在劳教所待了三年,随后又监狱关了七年。他在监狱里的时候告诉心理医生,小时候,他外祖母不给他饭吃,让他在狗窝里睡觉,外祖母经常将他打的不醒人事。坐到他身上,让他不能呼吸。从他的情况来看,他并不是对母亲的愤怒,而是对外祖母的愤怒。从他选择开始的杀人的地点也可以看出,他怨恨那个地方。如果不是在那里他的母亲遭到强奸有了他,他也不会受那么多的折磨。将不合理的情绪与念头施行,来报复社会。在长期的残酷的考验下锻炼出了这么个变态杀人犯。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一、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界定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 条绑架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但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

只能是暴力,或者实践中犯罪通常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前者如第104 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犯罪,我国学者多将其归之于暴力犯罪的范畴。但也正因为刑事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归纳起来,我国学者对暴力犯罪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注: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1 )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2 )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对我们认识暴力犯罪这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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