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鄂托克前旗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

中之重,也是衡量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和诊疗,制定《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办法》。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管理率100%,转诊到位率100%。

二、对象

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以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影响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和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提前住院待产。包括辖区内常住与流动高危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

(一)筛查、评分与登记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高危评分实行累分制(高危因素有两项以上的,其分数累加)。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建档管理,按年度编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好红色标识或盖高危章,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记录,固定因素高危只需发现高危时记录一次,动态高危未结案前每次均要记录。

(二)矫治

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对照第七版《妇产科学》及时规范处置和治疗,把对母婴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三)转诊

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院内抢救组织不健全的乡镇卫生院(医院)只能管理高危评分≤10分者(不包括妊娠合并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高危孕妇,院内抢救组织健全的可管理高危评分≤15分(不包括妊娠合并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高危孕妇,超出以上范围和对不能确诊的孕妇要及时转到市级医院管理和分娩,乡镇卫生院(医院)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以免贻误病情。

妊娠合并艾滋病者必须转至定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

院内抢救组织要求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麻醉医生、主治职称的妇产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儿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内科医生、主治职称的外科医生、主治职称的检验科医生组成,并报卫生局审批公示。

人民医院成立产科急救中心,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必须派医务人员护送。负责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四)追踪随访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五)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在孕36周时就决定分娩单位,并提早1周-2周住院待产。

(六)结案

所有高危孕妇经处置、治疗纠正或分娩后要及时结案,在高危登记表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注明结案时间。固定因素高危以分娩日期为结案日期;妊娠合并性病以性病治愈为结案日期,孕期未治愈者以产后42天为结案日期;部分动态因素高危立、结案标准。

四、工作职责

卫生局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的畅通。

妇幼保健所协助卫生局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督查工作,规范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

医院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医院)转诊的高危孕产妇。人民医院设立产科急救中心,承担急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请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治,简化手续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以免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确保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如病情危重产科急救中心难以处理,应立即转至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

乡镇卫生院(医院)负责管理本镇和门诊产检高危孕产妇,开展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做好信息上报与反馈,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经核准可以开展助产技术的乡镇卫生院(医院)在进行产时和产后并发症初步抢救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将急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不得延误,同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发生孕产妇死亡要在死亡24小时内上报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所。

卫生局将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工作情况列为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的重要内容,凡是在高危产妇管理、转诊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推诿病人,或转送不及时,或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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